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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3 21:07:33  浏览:8922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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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特急

电监供电[2003]54号


关于印发《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的通知

国家电网公司及所属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集团公司,有关发电公司,中电联:
现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印发你们,请依照执行。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模拟运行结束后,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将对《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暂行)》进行修改完善。


二00三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初期运营规则
(暂行)

















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
二○○三年十二月
目 录

第1章 总则 5
第2章 市场管理 7
2.1市场成员 7
2.2市场注册 8
2.3市场注销 9
2.4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10
2.4.1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10
2.4.2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11
2.4.3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11
2.4.4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13
2.4.5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14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14
3.1初期第一步 15
3.1.1年度合同电量 15
3.1.2月合同电量交易 16
3.1.3合同电量的执行 22
3.1.4电网辅助服务 28
3.1.5发电权交易 28
3.2初期第二步 31
3.2.1日前电量交易 31
3.2.2实时电量交易 37
第4章 计量、结算与违约补偿 41
4.1计量 41
4.2 违约补偿 42
4.3 结算 44
4.3.1 电量结算 44
4.3.2 电费结算 46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46
第5章 信息发布 47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47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47
5.2.1市场运营信息 47
5.2.2市场总结信息 48
5.2.3 电网运行信息 49
第6章 调度与运行管理 50
第7章 不可抗力与市场干预 50
7.1 电网异常状态 51
7.2 电网异常状态处理步骤 53
7.3 电网紧急处理测试 54
7.4 不可抗力 54
附件一: 56
附件二: 58


第1章 总则
为保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稳步推进和健康发展,规范初期电力市场,实现由市场运营初期向中期顺利过渡,保障市场成员的合法利益,依据《关于建立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意见》、《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实施方案(暂行)》以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
第1条  本规则适用于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所有市场成员和市场交易行为均应遵守本规则。
第2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坚持循序渐进的原则,分两个步骤,逐步开放。
1、第一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不具备日前竞价条件时,实行有限电量按月竞价上网,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成熟程度,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其它非竞争性电量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数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合理核定,按合同电量方式管理。
2、第二步,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具备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条件、市场主体熟知本规则、市场发展较为成熟时,开放日前交易、实时交易市场。
第3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作由初期的第一步骤进入第二步骤,由东北区域电力监管机构决定并宣布。
第4条  本规则试用期半年,根据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发展进行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有关条款,经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批准后即行生效。本规则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解释。
第5条  出现下列情况时,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授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原规定与临时条款相抵触的地方暂时执行临时条款,临时条款一经发布立即生效。
1、本规则的某项规定严重损害市场成员权益;
2、本规则存在漏洞,导致市场秩序混乱;
3、其他紧急情况。
第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发布本规则的临时条款时,应向市场成员说明制订临时条款的理由、列举详细的证据,并及时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备。
第7条  临时条款有效期默认为十五天,十五天内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决定撤销所发布的临时条款,或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修改本规则。
第8条  在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前,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决定对其有效期延长一次,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最多可以延长十天。
第9条  临时条款的有效期期满,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未决定延期时,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0条  在临时条款有效期内,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对本规则相应部分进行修改时,修改后的条款生效后,临时条款自动失效。
第11条  本规则中所规定的所有时间均为北京时间,并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维护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时钟为准。
第12条  本规则的执行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进行监督。
第13条  本规则从2004年1月1日起试行。
第2章 市场管理
2.1市场成员
第14条  市场运营初期,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要成员包括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
第15条  东北电网有限公司及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主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是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运营机构。
第16条  经核准进入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中的竞价机组,暂定为东北电网中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网的100MW及以上容量的火电机组(不包括供热电厂和企业自备电厂),竞价机组的调峰能力原则上应达到50%(即最小出力可减到最大能力的50%),电网调度机构在调用各机组参与电网调峰时,应充分考虑不同季节的负荷特性,水电厂的调节能力等因素。
2.2市场注册
第17条  市场主体入市交易需在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
第18条  市场主体进行市场注册应具备如下条件:
1、持东北电力监管机构颁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通知书;
2、遵守《电力法》、《电网调度管理条例》等电力法规,承诺遵守本规则;
3、通信、信息传输、安全自动装置等技术条件满足调度及市场的要求;
4、承诺履行参与市场竞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5、与相应调度机构签定了《并网调度协议》。
第19条  申请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交易的发电公司(厂),取得准入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应到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办理市场注册,否则视为自动放弃注册。
第20条  办理市场注册时,应填报市场注册申请表,其主要内容包括:发电公司(厂)名称、详细地址、法人代表等,还应提供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印发的《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中规定的各项资料。
第21条  市场主体注册申报不符合准入条件,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建议重新审核其准入资格,并通知申请者。
第22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在收到市场主体注册申请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对该市场主体的注册工作,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该市场主体登录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帐号和密码。
第23条  对于现有符合入市要求的电网公司和发电公司(厂),应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准入实施意见(暂行)》,办理入市手续。
2.3市场注销
第24条  市场主体退出市场申请,获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应以书面形式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请市场注销。申请内容包括:
1、申请退市成员名称;
2、退市原因;
3、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4、与其他市场主体之间尚未履行完毕的交易协议及处理办法。
第2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批准市场主体的注销申请后,予以注销。
2.4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2.4.1市场主体共有的权利和义务
第26条  认为本规则有歧义或者难以理解时,有权要求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解释本规则。
第27条  有权对本规则提出修改建议,并对其建议举证。
第28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影响市场公正交易的违规行为进行调查。
第29条  有权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申请对其与其它市场主体的争议进行调解。
第30条  有义务按照本规则,履行合同,遵守电网调度规程。
第31条  有义务熟知本规则,熟悉市场运作程序,对本规则的误解不构成免责或者减轻责任的条件。
第32条  有义务按照本规则的要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及时、准确提供信息。
第33条  有义务配合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争议调解。
2.4.2竞价电厂的权利和义务
第34条  有权按照本规则,平等地参与电力市场的交易,并从市场交易中获取合法收益。
第35条  有权对市场交易结果和调度指令提出意见或者质询,但在调度运行当中,应无条件执行调度指令。
第36条  有权选择进入或退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
第37条  有权获得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发布的市场信息和电网运行信息。
第38条  有义务加强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向电网提供合格的电能。
第39条  有义务向相关调度机构提交设备检修申请,在获得批准的检修时间内完成检修工作。
2.4.3电网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40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的电网公司包括: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辽宁省电力公司、吉林省电力公司和黑龙江省电力公司。
第41条  在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设立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组织和运作。
2.4.3.1东北电网有限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42条  负责管理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负责东北电网的规划、建设、维护和管理。
第43条  负责制定电网调度规程、并网技术标准等有关规则、规定,负责制订电网运行的安全标准,并报国家电网公司批准。
第44条  负责建设、管理、维护和升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
第45条  负责竞价机组竞价电量及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
第46条  有义务为市场成员提供输电服务,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并在国家相关政策出台后,从输电服务中收取合理的输电费用。
第47条  有义务提高效率,提高系统的安全稳定能力,降低输配电成本。
第48条  有义务加强输电设备的安全生产管理,提高设备可靠性,使电网安全、经济运行,向用户提供合格的电能与服务。
第49条  有义务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核查输电成本。
第50条  有义务严格执行经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电网收费标准和收费方法。
2.4.3.2各省电力公司的权利和义务
第51条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负责运行、管理、维护其管辖范围内输配电资产,负责向用户提供优质、可靠的电力和服务。
第52条  管理本省调度机构,履行调度职责,维护所管辖电网设备的安全稳定运行。
第53条  各省电力调度机构负责管辖范围内的用电市场的预测和管理,并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及时提供相关信息。
第54条  管理本省电费结算机构,负责本省范围内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非竞价机组电量及用户的电费结算。
2.4.4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的权利和义务
第55条  负责所辖电网调度,保证系统安全、可靠、稳定运行,按照本规则,在“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下,组织市场交易。
第56条  负责核查、办理市场主体的注册和注销申请。
第57条  负责对交易进行安全校核。
第58条  根据规则,计算各市场主体应交纳的违约补偿金。
第59条  负责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和电网运行信息。
第60条  有权采取紧急措施处理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出现的紧急情况。
第61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制订本规则的临时条款。
第62条  有权依据本规则干预或暂时关闭市场。
第63条  有义务评估各市场主体的交易行为,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举报违规行为,并提出处罚建议。
第64条  对市场主体申报的数据承担保密义务,并接受东北电力监管机构的监督。
第65条  有义务配合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对市场行为进行的调查、检查、调解争议,并如实提供有关信息。
2.4.5市场成员信息变更
第66条  市场主体的规模、技术、信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必须及时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书面提交变更情况,并予以说明。
第67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收到变更情况说明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市场主体信息更新,报东北电力监管机构备案后,及时公布市场主体的变更信息。
第3章 市场交易体系
第68条  凡经过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并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注册的发电机组,均可以进入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进行竞价交易。
第69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的各种交易必须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为交易平台统一进行。
第70条  市场初期设月合同电量交易、日前电量交易、实时电量交易、发电权交易及双边交易试点,依市场条件分步开放。
3.1初期第一步
第71条  开放月合同电量交易,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按《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确定。上网电量由电网经营企业单一购买,并根据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条件逐步开放发电权转让交易。
第72条  在市场交易过程中,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进行电网安全校核,年、月合同交易安全校核采用校核电网各安全断面输送电量能力的方式。
3.1.1年度合同电量
第73条  全网竞价机组的年度合同电量占其全年总上网电量的80%,原则上按原电价属性的同类型机组同等利用小时,并参照东北电网近年来平均利用小时数合理安排,同时要考虑电网的输电能力及目前执行的分省综合销售电价水平,特殊情况应说明原因。
第74条  年度电量合同按厂签订,同一电厂内,属性不同或政府物价部门批准的电价不同的机组需分别签订。
第7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年度合同电量执行过程中,根据已经发生的实际负荷,预测全年的实际负荷与制定年度合同电量时的负荷预测偏差将超过两个百分点时,对原定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进行调整。
第7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各电厂各月的发电能力、全网年度分月负荷预测曲线的分月比例,将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预分解到月,当月实际执行过程中的偏差电量在月间进行滚动平衡。
第77条  在签订年度电量合同的各项依据不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应尽可能保证各电厂的年度合同电量均衡完成。
第78条  年度电量合同按照《东北电网年度购电合同电量管理办法》签订。
3.1.2月合同电量交易
第79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以发电公司(厂)为单位进行竞价交易,竞争标的为下月的月合同电量。
第80条  月合同电量由该月的负荷预测,扣除该月的送华北电量、非竞价机组上网电量和滚动分解到该月的竞价机组年度合同电量后得出,原则上全年各月的月合同电量之和占全网竞价机组全年总上网电量的20%。
第81条  在进行最终竞价交易之前,进行预交易,预交易结果公布后,允许在规定的时间内调整报价曲线,进行最终的竞价交易。
第82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目标是全网购电成本最低。
第83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中标价格为各中标电厂的申报价格。
第84条  各电厂的网损修正系数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计算,经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发布,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如有异议,可在公布之日起,三日内向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提出。
第85条  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的报价经过网损修正后进行竞争排序。
第86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组织流程如下:
1、发布月度市场信息;
2、接受各发电公司(厂)报价;
3、进行预交易和安全校核,预交易结果发布后,各参竞发电公司(厂)根据预交易结果,可调整报价曲线;
4、根据电厂的最终报价数据,进行最终的竞价交易和安全校核,形成最终交易结果;
5、发布竞价交易结果;
6、组织执行竞价交易结果。
3.1.2.1发布市场信息
第87条  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于每月20日(遇有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二个工作日)15:00前上报下月供电负荷预测(包括全省日均电量、最大电力、最小电力、省内各节点日均电量、最大电力、最小电力)和其管辖电网区域内的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接调度的电厂的上网电量建议。
第88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于每月22日(遇有节、假日提前至节、假日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10:00之前,发布月度市场信息,月度市场信息包括如下内容:
1、下月全网发电上网电量预测;
2、下月预计上网最大电力、最小电力和平均负荷率;
3、下月送华北电量计划;
4、下月全网非竞价机组预分解上网电量;
5、下月竞价机组预分解的年合同电量(上网电量);
6、下月竞价电量空间;
7、下月月合同电量应达到的调峰率;
8、下月各竞价机组的网损修正系数;
9、下月参竞机组的检修计划;
10、影响下月电力市场运营的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11、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允许参加竞价机组的上网电量上限(计电厂出口约束,不计稳定断面约束);
12、下月各稳定断面极限变化情况;
13、市场的最高、最低限价。
第89条  各市场主体对发布的月度市场信息有异议的,可在当日15:00之前提出质询,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16:00之前确认。
3.1.2.2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0条  每月23日(遇有节、假日延后至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8:00~16:30,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报价数据。
第9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发布市场信息和接受报价时间的,应提前2天通知所有竞价的发电公司(厂)。
第92条  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申报的报价数据应包括如下内容:
1、注册申报的各项数据的变化情况;
2、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
3、下月机组运行方式有特殊要求的时段及相应特殊要求;
4、市场交易电量-价格曲线。
第93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的横坐标是电量,单位为万千瓦时;纵坐标为该电厂提供对应电量时,单位电量的价格,单位为元/万千瓦时。
第94条  电厂申报的电量-价格曲线为一段与横坐标轴平行的线段,线段的始端为0;线段的末端是该电厂在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以外,准备向电网提供的最高电量,此电量与其年度合同电量和区域交易电量之和不得大于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规定调峰率下,该电厂的上网能力;该线段的纵坐标必须在全网最低至最高限价范围内(暂按此方式模拟运行,按三段报价曲线做准备)。
第95条  各电厂申报电量-价格曲线时,按照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统一规定的格式,上报线段的末端坐标即可(上报数据均取整数)。
第96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接收到电厂报价后,由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立即对报价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有效报价立即发回确认信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应立即返回修改信息,由电厂修改后重新上报;电厂发出报价数据10分钟后,仍未收到确认或修改信息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通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人员,查找原因,联系解决。
第97条  在当日16:30市场锁定报价前,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允许多次报价,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锁定报价前最后一次的有效报价为准。
3.1.2.3预竞价交易和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修改报价
第98条  当日16:30市场锁定报价后,不再受理报价。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进行预竞价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并将预竞价交易结果在24日10:00之前发布,发布的预竞价交易结果包括电厂的中标电量、中标电价及全网的市场出清价格和加权平均价格。
第99条  自预竞价交易结果发布之时起,到25日16:30止,允许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根据预竞价交易结果,有条件地修改报价,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修改报价应遵守如下条款:
1、修改报价不得修改技术参数;
2、修改报价不得修改申报的电量。
3.1.2.4竞价交易和竞价结果发布
第100条  每月25日16:30,再次锁定报价,进行竞价交易计算和电网安全校核。
第101条  竞价交易计算过程中,以全网购电成本最低为目标,以经过网损系数修正后的报价进行排序,按低报价优先交易的原则组织交易,确定各电厂中标的电量。最后一个中标电厂的报价为市场出清价格。
第102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校核各输电断面输送电量能力。如果发生个别输电断面输电能力不足时,按输电能力不足断面将电网分区域,多电源的区域按中标电厂的报价由高到低减少交易电量,少电源的区域按未中标电厂的报价由低到高增加交易电量,直到满足安全约束。各区域中标的最高价格为本区域的出清价格。
第103条  每月27日9:00之前,发布下月的月合同电量交易结果,各发电公司(厂)只能查询自己的中标电量和中标电价,以及全网的市场出清价格。
第104条  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的中标价格是其中标电量在申报曲线上对应的价格,与网损修正后的排序价格无关。
第105条  在电网安全校核过程中,如果安全约束产生分区出清价格,在发布竞价交易结果时,应将无约束和有约束出清价格一并发布。
3.1.3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106条  随着电力市场开放进度,合同电量采取两种执行方式。
3.1.3.1日前、实时交易开放以前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107条  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下月滚动分解的年合同电量、送华北电量和月合同电量交易中标电量相加之和为该电厂的月电量目标。
第108条  根据各省负荷预测结果、各省内竞价电厂的月电量目标、非竞价电厂的月电量目标,机组检修计划、机组运行特性、下月电网的平均调峰率、折算各省间联络线关口月度送受电量目标,并分解到日。
第109条  按调度管辖范围,依据各省联络线送受电量目标,各电厂下月的月电量目标、机组检修计划、机组运行特性、下月的负荷预测曲线、下月电网的平均调峰率、电网冷、热备用需求等因素,给出各电厂下月的机组组合及运行天数表。
第110条  制定各电厂下月的机组组合及运行天数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尽量保证各电厂月度合同电量的完成;
2、尽量保证省间联络线月度送受电量目标的完成;
3、根据机组的运行特性,尽可能选择运行指标好、调节能力强、能够向电网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装有PSS装置的机组优先运行;
4、尽量保证机组连续开机;
5、尽量保证电网内合同电量的均衡分布,包括地理上的平衡和时间上的平衡;
6、满足网络约束和电网对调峰、冷、热备用的需求。
第111条  每个工作日14:30之前,根据下一日全网及各省负荷预测,计算省间联络线送受电量曲线,并下发给三省电力公司。确定网调直调电厂辅助服务要求、日上网电量曲线,并发布给各发电公司(厂)。
第112条  各省调按调度管辖范围确定本省提供辅助服务的机组,并下达各台机组的日调度曲线。
第113条  在编制日上网曲线过程中,如发生全部参与竞价机组运行无法满足电网负荷需求的情况,应首先考虑调用有发电能力但未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价机组和调增非竞价机组的日调度曲线,尽最大可能满足用户需求。
第114条  网调当值调度员监视、调整网调直调电厂的调电曲线和三省公司联络线送受电量曲线;省调当值调度员负责监视、调整省内发电机组调电曲线,保证本省联络线曲线的完成。
第115条  在负荷预测发生偏差或电网出现异常时,网调负责对直调电厂调电曲线和三省联络线送受电量曲线进行修改,省调负责对本省内发电公司(厂)调电曲线进行修改,三省和各电厂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调度曲线运行,当值调度员在修改电厂调度曲线后,必须详细记录修改原因,备查。
第116条  确定提供电网辅助服务的机组,如果因临时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电网辅助服务时,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电量实际运行情况,临时指定其它技术参数相当的机组提供电网辅助服务。
第117条  日联络线曲线下达后各省应严格执行,当省内负荷预测偏差等因素造成省内机组完成合同电量偏差时,应优先保证月竞价电量的完成,年合同电量后期滚动平衡,全年保证年度合同电量的完成。
第118条  当某台运行的发合同电量的机组因事故或临检停运,需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首先启动本厂的备用机组;如本厂已经没有能力时,根据本省内各厂合同电量的完成进度,优先选择进度落后的电厂的机组启动;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校核。
第119条  由于电网运行造成的电厂年合同电量偏差,应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滚动弥补,并优先考虑在近几日内进行弥补;本月无法弥补的,可以在月间进行滚动平衡。
第120条  由于电厂自身原因造成无法完成年度合同电量的,电厂可以申请进行发电权交易。
3.1.3.2日前交易、实时交易开放以后合同电量的执行
第121条  各参加竞价发电公司(厂)下月滚动分解的年合同电量、送华北电量和月合同电量交易中标电量相加之和为该电厂的月电量目标。
第122条  依据各电厂下月的月电量目标、机组检修计划、机组运行特性、下月的负荷预测曲线、下月电网的平均调峰率、电网冷、热备用需求等因素,给出各电厂下月的机组组合及运行天数表。
第123条  制定各电厂下月的机组组合及运行天数表应遵循以下原则:
1、根据机组的运行特性,尽可能选择运行指标好、调节能力强、能够向电网提供必要的辅助服务、装有PSS装置的机组优先运行;
2、尽量保证机组连续开机;
3、尽量保证电网内合同电量的均衡分布,包括地理上的平衡和时间上的平衡;
4、满足网络约束和电网对调峰、冷、热备用的需求。
第124条  每个工作日10:00前,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应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报送下一日(遇节假日,应包括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本省的供电负荷预测(96点曲线)。
第125条  每个工作日15:00之前,根据下一日负荷预测和各电厂机组组合及运行天数表,确认或个别调整下一日的机组运行方式,以满足电网运行的需要。
第126条  确定提供电网辅助服务的机组,按照辅助服务要求安排日调度曲线。对于提供AGC调频辅助服务的机组,在安排日调度曲线时应保证其调频需要的调整区间。
第127条  在各电厂的机组运行方式确定后,依据各运行机组的特性、电网安全约束、下一日的负荷预测、下一日启、停机组的启、停机曲线进行计算,分配各运行机组各运行时段的上网电量,形成日上网电量曲线(96点)。
第128条  在编制日上网曲线过程中,如发生全部参与竞价机组运行无法满足电网负荷需求的情况,应首先考虑调用有发电能力但未参与市场竞争的竞价机组和调增非竞价机组的日调度曲线,尽最大可能满足用户需求,仍不能符合电网运行要求的情况下,可以采取限制部分用电负荷的办法保证电网能够安全运行。
第129条  每个工作日16:00之前,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下一日各电厂的上网电量曲线分解为5分钟一点并根据各电厂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折算成发电调度曲线后,发布给有关电厂,并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向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调度中心发布其管辖电网区域内的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接调度的电厂的总发电曲线。
第130条  由当值调度员负责监督各电厂按照调度曲线运行,督导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当值调度员调整好其管辖电网范围内的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调电厂发电总曲线,并在负荷预测发生偏差或电网出现其它需要调整部分电厂出力的情况下,对各电厂和三省的调度曲线进行修改,各电厂必须严格按照修改后的调度曲线运行,当值调度员在修改电厂调度曲线后,必须详细记录修改原因,备查。
第131条  确定提供电网辅助服务的机组,如果因临时原因不能按要求提供电网辅助服务时,当值调度员可以根据电量实际运行情况,临时指定其它技术参数相当的机组提供电网辅助服务。
第132条  当某台运行的发合同电量的机组因事故或临检停运,需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首先启动本厂的备用机组;如本厂已经没有能力时,根据各厂合同电量的完成进度,优先选择进度落后的电厂的机组启动;启动备用机组时,应重新进行安全校核。
第133条  由于电网运行造成的电厂年合同电量偏差,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根据电网的实际运行情况进行滚动弥补,并优先考虑在近几日内进行弥补;本月无法弥补的,可以在月间进行滚动平衡。
3.1.4电网辅助服务
第134条  东北区域电力市场在初期不开放电网辅助服务交易,并网电厂都有向电网提供辅助服务的义务。
第135条  辅助服务按照“按需调度”的原则,由网内各级调度部门按照调度管辖范围的规定直接调度。
第136条  电网辅助服务的补偿按照《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办法》执行。
3.1.5发电权交易
第137条  在未形成电力金融市场情况下,由于燃料、水等一次能源不足,客观原因无力完成年合同电量,可以向其它发电公司(厂)转让部分或全部合同电量。
第138条  发电权交易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以撮合方式组织交易,同一物理节点的发电权交易优先。
第139条  发电权交易以电厂为单位组织交易。
第140条  当某电厂已经确认无法完成合同电量时,可以在发电权转让交易中转让发电权。各直接接入22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竞价火电厂可在发电权转让交易中购买或转让发电权。
3.1.5.1发电权转让交易的组织流程
第141条  发电权转让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1、有转让发电权意向的电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
2、发布各电厂申报的发电权的转让信息;
3、有购买发电权意向的电厂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
4、进行撮合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并确认成交的发电权交易。
3.1.5.2发电权转让交易数据申报
第142条  每月15日前,需要进行发电权转让的电厂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如下:
1、无法执行合同交易的原因;
2、转让发电权的时间段和电量,转让价格。
第143条  每月16日前,发布发电权转让信息。
第144条  每月17日前,有购买发电权意向的电厂提出申报,申报内容包括购买发电权的时间段、电量和上网电量价格。
第145条  因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发电权转让交易开始时间或者接受申报时间的,应提前一天通知交易成员。
第146条  电厂可以转让发电权的时间范围为下一个月至当年年底。
第147条  电厂申报转让的发电权不得超过剩余的预安排合同电量。
第148条  电厂申报购买的发电权与预安排的发电量之和不得超过电厂的发电能力。
3.1.5.3确认成交的发电权交易
第149条  每月20日前,进行撮合交易和电网安全校核。
第150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根据申报的购买发电全的价格、时间段与电量额度由低到高排序,撮合发电权转让交易。如果在某一时间段内,出现两个或以上购买发电权电厂的报价相同时,且购买发电权的申报电量超过转让的电量时,按各电厂在这一时间段内申报的电量比例进行撮合。
第151条  经过撮合的发电权交易,应进行安全校核,无法通过安全校核的交易不能成交,需重新进行撮合交易,只有通过安全校核的发电权交易才能被确认。
第152条  每月21日前,发布确认的发电权交易结果。
第153条  发电权交易的成交价格为已经成交的交易当中购买方申报的上网电量价格。
第154条  发电权交易过程中应考虑网损修正。
第155条  发电权交易中,成功转出发电权的一方应按每万千瓦时10元(暂定)的标准缴纳交易管理费。
3.1.5.4发电权交易计划的执行
第156条  在电厂成功转让发电权的时段,已经出让发电权的电厂不能再参加月合同电量交易、日前电量交易。
第157条  转让发电权的电厂,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其尚未执行的合同电量扣除已经转让的部分,再分解执行。
第158条  接受发电权的电厂,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将其合同电量与接受的发电权电量相加,再分解执行。
3.2初期第二步
第159条  第二步开始开放日前交易和实时交易。
第160条  月合同电量交易的竞争电量按照第一步的50%执行,剩余上网电量空间用于日前电量交易,合同电量的执行方式不变,其它规定不变。
第161条  随着区域电力市场运营的不断成熟,逐步增加竞争电量份额。
3.2.1日前电量交易
第162条  日前电量交易以单一购买模式组织交易,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为东北区域电力市场中日前电量的单一购买者。
第163条  在交易期间,所有未安排发合同电量的竞价机组均可以参与竞争。
3.2.1.1交易组织
第164条  日前电量交易以机组为单位进行报价,对次日剩余的电量空间进行竞争。
第165条  日前电量交易各时段最后一台中标机组在中标出力下的报价为该时段的边际价格,日前电量交易按边际价格结算。
第166条  为避免机组频繁启停,规避市场风险,在日前电量交易中标的机组,可以自愿选择是否连续5天运行,选择连续运行5天的机组在连续运行期间,机组的实际出力由市场竞争确定,如果该机组某时段的中标电量不能满足运行需要时,则在这个时段根据电网需要及该机组的最小运行需求确定中标电量,中标电价按该时段调整前的边际价格确定。
第167条  日前电量交易按日组织,每日组织一次。每个交易日为一个日历日,从次日0:00~次日24:00,以15分钟为一个时段。遇节假日,应在节假日前最后一个工作日的16点前,将节假日期间及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的日前电量交易组织交易完成。
第168条  日前电量交易组织流程如下:
1、发布次日竞价空间;
2、接受各发电公司(厂)报价;
3、根据机组的报价数据,制定日前电量交易中的交易计划;
4、发布各发电公司(厂)中标结果;
5、执行日前交易计划。
3.2.1.2确定竞争电量
第169条  日前电量交易的竞争负荷是次日各个时段剩余的负荷空间,为次日各个时段全网负荷预测值减去非竞价机组的合同电量、竞价机组已分解的合同电量。
第170条  每个工作日10:00之前,发布如下日前交易市场信息:
1、下一日(遇节假日,应包括节假日及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下同)全网发电上网负荷预测电量和96点曲线(单位为万千瓦时、万千瓦、取整数位);
2、下一日日前交易电量空间;
3、下一日全网需要的AGC调频容量;
4、下一日全网需要的热备用容量;
5、下一日影响电力市场运营的供电设备检修计划;
6、下一日竞价机组的发电设备检修计划;
7、最高限价、最低限价。
第171条  市场主体对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发布的日前交易市场信息有异议的,应在当日11:30前向发布单位提出质询。
3.2.1.3机组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数据
第172条  每天10:00至14:00,接受各竞价机组的申报。
第173条  遇特殊原因需要修改开市时间和接受报价的时间的,应提前1小时通知所有竞价发电公司(厂)。
第174条  机组应向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申报如下数据:
1、日前交易的报价曲线,按机组报价。每台机报1~10个上网出力点(单位为万千瓦,取整数位),对应1~10个电价(单位为元/万千瓦时,取整数位),报价曲线非减,第一个点必须是机组所能达到的最小出力点。
2、是否希望连续运行5天;
3、机组参加日前交易对运行方式的特殊要求。
第17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以要求机组提交其他与系统安全有关的数据。
第176条  出力-价格曲线的含义是,每个出力点对应的电量价格,即在该出力下,每提供1万千瓦时电量希望获得的价格。
第177条  出力-价格曲线采用曲线并辅助表格的方式提交。出力数据范围对应机组在日前电量交易中申报的最小、最大出力。
第178条  在日前电量交易中,各竞价机组只申报一条出力-价格曲线,该竞价曲线适用于次日每个时段的竞争。
第179条  发电公司(厂)的报价范围超出本规则规定的范围视为无效报价。
第180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在接收到电厂报价后,由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立即对报价有效性进行检查,对于符合要求的有效报价立即发回确认信息;对于不符合要求的报价,应立即返回修改信息,由电厂修改后重新上报;电厂发出报价数据10分钟后,仍未收到确认或修改信息的,应立即以电话方式通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市场交易人员,查找原因,联系解决。
3.2.1.4日前电量交易计划
第181条  每天16:00之前,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制定日前电量交易的交易计划并发布,各发电公司(厂)可查询本厂各竞价机组的中标情况。
第182条  在日前电量交易排序计算时应考虑网损修正。
第183条  在日前电量交易中,各竞价机组的中标结果是次日各个时段的中标平均出力和中标价格。
第184条  日前电量交易以购电成本最低为目标。
第185条  在制定日前电量交易的交易计划时,考虑安全约束条件,包括机组约束和网络约束。
第186条  需要考虑的机组约束包括如下各项:
1、机组最小出力;
2、机组最大出力;
3、机组爬坡能力;
4、机组最小持续开机时间、持续停机时间;
5、机组当前状态;
6、机组热启动、冷启动过程持续时间。
第187条  需要考虑的网络约束主要包括如下各项:
1、安全稳定约束;
2、节点电压范围约束;
3、系统负荷平衡约束;
4、足额备用约束;
5、足额的调峰、调频容量约束等。
第188条  当电网出现阻塞时,采取分区定价的方式,即按约束后的分区边际价格分别结算。
3.2.1.5日前电量交易结果发布
第189条  日前电量交易结束后,发布日前电量交易结果和各个时段的市场边际价格,同时发布已确定的各机组需提供的电网辅助服务。
3.2.1.6日前电量交易计划的执行
第190条  参与日前电量交易的机组在日前电量交易中各个时段的中标平均出力为该日的上网曲线,由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将下一日各机组的日上网曲线分解为5分钟一点,并根据各电厂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折算成发电调度曲线发布给有关电厂,各电厂应按照调度曲线发电。
第191条  被确定提供电网辅助服务的机组应按照规定执行。
第192条  当某台机组在日前交易中标运行过程中,因事故或临检停运,需启动备用机组时,应根据原日前交易的竞价排序,在未中标的机组中按由报价低到报价高的顺序选取,并进行安全校核,直到满足需要。新增机组中标电量按照其申报价格进行结算。
3.2.2实时电量交易
第193条  实时电量交易是以市场的手段,消除系统中电力供需的短期不平衡或者电网阻塞。
第194条  实时电量交易从未来半小时开始,最长可以到当日24:00系统的不平衡负荷组织竞争。
第195条  实时电量交易施行最高限价、最低限价和涨跌幅限制。
第196条  实时电量交易以单一购买模式组织交易。东北电网有限公司为单一购买者。
第197条  实时电量交易以机组为单位报价,所有已经开机运行的竞价机组均可以参加实时电量交易竞争。
3.2.2.1交易组织
第198条  原则上当系统未平衡负荷达到或超过系统总负荷的3%、局部负荷偏差较大、日前机组运行方式调整后不能满足电网运行需要或者出现电网阻塞时,由当值实时交易员决定启动实时电量交易,实时电量交易的中标电量的价格为各时段最后一台中标机组的中标出力对应的报价。
1、实时竞价:当系统实际负荷高于预测负荷,或者发生机组非计划停运,导致需要组织实时电量交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组织各机组竞价,以增加出力维持系统平衡。
2、过发电管理:当系统实际负荷低于预测负荷,导致需要组织实时电量交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组织机组竞价,以降低出力维持系统平衡。
3、阻塞管理:系统中出现输电走廊阻塞,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应组织机组竞价,降低输电走廊的送电端的出力,增加受电端的出力,以维持系统平衡。阻塞管理的实质是在一部分地区进行实时竞价,一部分地区进行过发电管理。
第199条  实时电量交易的组织流程为:
1、竞价机组申报升出力和降出力的报价曲线;
2、进行超短期负荷预测,确定是否组织实时电量交易,以及实时电量交易的类型;
3、根据各发电公司(厂)的报价,制定实时电量交易的交易计划;
4、发布并执行实时电量交易的交易计划。
3.2.2.2实时电量交易的申报数据
第200条  在日前电量交易结束后,每天23:00之前,有参与实时电量交易竞争意向的各竞价机组申报参与实时电量交易的数据。
第201条  参与实时电量交易的机组申报如下数据:
1、参加下一日实时交易的升出力报价曲线。按机组申报一条单调非减曲线。可以报1~10个出力增量(单位为万千瓦,取整数位),对应出力增量的电量价格(单位为元/万千瓦时,取整数位)。
2、参加下一日实时交易的降出力报价曲线。按机组申报一条单调非减曲线。可以报1~10个出力减量(单位为万千瓦,取整数位),对应出力减量的电量价格(单位为元/万千瓦时,取整数位)。
第202条  机组申报的升出力报价曲线的含义是机组在日前电量交易后确定的预调度计划的基础上,升相应出力对应的增发电量的电量价格。报价为正时,表示电网公司应向机组支付增发电量电费;当报价为负时,表示机组同意向电网公司支付费用以提高出力。
第203条  机组申报的降出力报价曲线的含义是机组在日前电量交易后确定的预调度计划的基础上,降相应出力对应的减发电量的补偿价格。报价为正时,表示电网公司向机组提供减发电量的补偿;报价为负时,表示机组同意向电网公司支付费用以降低出力。
3.2.2.3实时竞价
第204条  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预测到未来半小时到数小时实际负荷高于预测负荷,或者出现机组非计划停运,需要组织机组增加出力时,组织实时竞价。
第205条  根据各机组的升出力申报价格曲线,按时段制定实时竞价的交易计划。
第206条  机组在实时竞价中的中标价格是该时段最后一台中标机组的中标出力在升出力报价曲线上对应的价格。
3.2.2.4过发电管理
第207条  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预测到未来半小时到数小时实际负荷低于预测负荷,需要组织机组降低出力时,组织过发电管理。
第208条  根据各机组的降出力申报价格曲线,按时段制定过发电管理的交易计划。
第209条  机组在过发电管理中的中标价格是该时段最后一台中标机组的中标出力在降出力报价曲线上对应的价格。
3.2.2.5阻塞管理
第210条  当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预测到未来半小时到数小时将出现输电走廊阻塞时,组织阻塞管理。
第211条  在输电走廊受阻的送电端,组织过发电管理;在受电端,组织实时竞价。
3.2.2.6实时电量交易的交易计划
第212条  进行实时电量交易时,以调整费用最低为目标,同时考虑安全约束条件。
第213条  为保证系统稳定,进行实时电量交易时可适当牺牲经济性,使调整量小、调整速度快。
第214条  在进行实时电量交易时应考虑网损修正。
3.2.2.7实时电量交易结果发布
第215条  实时电量交易结果发布如下信息:
1、出现负荷预测误差时,发布各个时段的不平衡负荷;
2、出现线路阻塞时,发布阻塞线路的额定传输容量和实际传输容量,受阻的电量;
3、出清价格;
4、各电厂各机组中标的电量、电价。
3.2.2.8实时交易计划的执行
第216条  根据实时电量交易制定的交易计划,修正各个机组的日前调度计划。
第217条  参与实时电量交易的机组在实时电量交易中各个时段的中标出力为该时段的平均上网出力调整量,由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分解为5分钟一点,并根据各电厂上一年的平均厂用电率折算成发电调度曲线调整量,叠加到日前制定的发电调度曲线上,发布给有关电厂,各电厂按照调整后的调度曲线发电。
第218条  当通过实时电量交易不足以平衡系统中的未平衡负荷时,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可直接调度任何有剩余发电能力的并网运行机组。
第4章 计量、结算与违约补偿
4.1计量
第219条  参加竞价的发电公司(厂)上网关口计量点设在发电公司(厂)出线侧,对计量需明确到机组的,可采用在主变高压侧增设辅助计量装置,对出线侧计量数据进行分摊的方式解决。
第220条  关口电量以东北电网电能量计费系统采集数据为准。
第221条  所有关口按有功、无功、分时、双向设置关口表,原则上要求关口表精度为0.2级及以上,并实现远传功能。
第222条  关口计量点电量以15分钟为一个时段。
第223条  市场主体有义务和职责根据市场运行的需要,设计、安装、调试、改造和维护计量装置,并由具备国家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校核计量装置的资质的单位负责定期校核,从而保证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
4.2 违约补偿
第224条  各竞价机组发电运行应按发电调度曲线执行,当偏离调度曲线幅度较大时,应交纳违约补偿金。
第225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调度机构将按调度管辖范围对竞价机组进行违约补偿计算。
第226条  对于不参与AGC调频辅助服务的竞价机组,以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调下达的每5分钟一点的调度曲线为基准(当值调度员修改调度曲线时,按修改后的曲线为准),对各机组实际执行曲线的偏差量进行违约补偿计算。
第227条  违约补偿计算比较各机组5分钟时段内发电机出口电力监视点采集电力的积分量与该机组的发电调度计划,若偏差绝对值大于5%,则计算超过部分。当机组的电力积分量比发电调度计划大于正5%时,超出部分的电量为正偏差发电量;低于5%时,少发部分的电量为负偏差发电量。市场运营一年后,偏差电量按±3%计算。
第228条  将机组各时段的正、负偏差发电量用本厂的上年平均厂用电率进行折算,得出该机组各时段的正、负偏差上网电量。
第229条  应根据不同季节的负荷特性,分别确定不同季节的尖峰、低谷和腰荷时段划分,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批准后发布,各电厂的正、负偏差电量按照尖峰、低谷和腰荷分别累计。
第230条  被指定向电网提供AGC调频辅助服务的机组,在正常实施AGC调频运行时,免违约考核。
第231条  当某台并网运行机组发生事故或临检与电网解列时,6小时内可以恢复并网运行的,按其实际偏离调度计划的情况,进行上网电量偏差违约补偿;如果在6小时之内不能恢复并网运行的,只补偿6小时的上网电量偏差,临时指定开机运行的机组发生的电量,视为其本身的年合同电量。临时开机的机组原则上至少连续运行5天。
第232条  无论购入发电权的机组是否履行发电权转让交易合同,出售发电权的发电公司(厂)都不必为之承担违约责任。
第233条  每个工作日10:00前,发布各电厂上一日(遇节假日,包括节假日和节假日前一个工作日)的违约补偿结果,各电厂对违约补偿结果有异议的,可在违约补偿结果发布24小时之内向发布单位提出。
4.3 结算
4.3.1 电量结算
第234条  市场运营初期对各电厂的结算按月进行,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每月3日(遇节假日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00前,汇总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的违约补偿计算结果和辅助服务补偿情况,统一发布对各电厂的预电量结算信息。预电量结算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1、结算电量类型;
2、结算电量数量;
3、结算电量价格;
4、电网辅助服务的补偿费用;
5、违约补偿费用。
第235条  各电厂对预电量结算结果有异议的,可在预结算信息发布24小时之内提出。
第236条  每月5日(遇节假日延至节假日后第一个工作日)9:00前,发布对各电厂的正式电量结算信息。
第237条  结算时,按照各类中标价格和实际完成的各类中标电量结算各电厂各类竞争电量的电费;按照经区域交易网损系数折算后的区域间交易电价与实际完成的送华北电量结算送华北电量电费;按照合同规定的年度合同电量电价与实际完成的年度合同电量结算年度合同电量电费。
第238条  发合同电量的机组尖峰时段的负偏差电量和低谷时段的正偏差电量,按其政府批准电价的2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其它偏差电量按其政府批准电价的1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偏差电量滚动平衡。
第239条  发日前交易电量的机组尖峰时段的负偏差电量和低谷时段的正偏差电量,在发生实时电量交易时按该时段实时交易中标价格的2倍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未发生实时交易时按日前交易该时段的边际价格的2倍结算其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其它偏差电量,在发生实时电量交易时按该时段过发电中标价格的1倍支付的违约补偿费用,未发生实时交易时按日前交易该时段的边际价格的1倍结算其违约补偿费用。
第240条  全部违约补偿费用按照各电厂的装机容量比例,年终全部返还给发电企业。
第241条  出让发电权的机组,已经转让的部分,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与其结算原合同价格与转让价格的差价;购买发电权的机组,按照发电权转让价格结算该部分上网电量电费。
第242条  电网辅助服务的结算按照《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办法》的规定执行。
4.3.2 电费结算
第243条  非竞价火电厂的资金结算,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电力公司按照调度管辖范围分别进行。
第244条  竞价机组的非竞价电量部分的电费结算,由辽宁、吉林、黑龙江三省电力公司按地域进行。
第245条  在日前和实时交易开放之前,东北电网有限公司负责竞价机组的竞价电量和省间联络线交易电量的电费结算。
第246条  在日前和实时交易开放以后,竞价机组竞价电量的电费结算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直接进行,同时根据核定的各省购电价格,在扣除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结算机构已经支付给各电厂的结算费用后,与辽宁、吉林、黑龙江省结算中心进行电费结算。
第247条  竞价电厂的资金结算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资金结算管理办法》执行。
4.3.3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
第248条  区域电力市场运营初期,上网电价与销售电价形成联动机制之前,上网机组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由东北电力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用以规避电力市场价格波动等带来的风险、进行电网辅助服务补偿和支付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的改造和维护费用,该资金的使用应规范、透明,并按照国家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管理。
第249条  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按照《东北区域电力市场竞价产生的差价部分资金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5章 信息发布
5.1 信息发布的原则
第250条  为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增加市场透明度,东北电力监管机构、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各省调度中心、各市场主体应按照本章规定管理信息。
第251条  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和各省调度中心应根据本规则,及时向市场主体发布市场信息和系统信息。
5.2 需要发布的信息
5.2.1市场运营信息
第252条  市场运营信息由东北电力调度交易中心通过区域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按年(每年12月10日前)、月(每月23日前)、日(工作日10:00前)分别发布,实行联络线关口调度时,日市场运营信息按调度管辖范围发布。主要内容包括:
1、市场主体列表;
2、网损系数;
3、全网发电上网负荷预测;
4、送华北电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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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中国政府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海运协定


(签订日期1992年10月23日 生效日期1994年3月29日)
  编者注:缔约双方相互通知已完成各自法律程序,本协定于一九九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为了发展两国之间的关系,加强其海运方面的合作,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往来,根据平等互利的原则,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本协定的宗旨是:
  ——调整和发展两国之间的海运方面的关系;
  ——确保海运方面的最佳协作;
  ——避免有损于海上运输正常发展的做法;
  ——全面促进发展两国之间的商业和经济关系。

  第二条 在本协定中:
  一、“缔约一方的船舶”系指在该缔约方领土注册,并根据其立法悬挂其国旗的所有商船。
  但是,不包括:
  ——军舰和设计用于非商业目的的其他船舶;
  ——渔船。
  二、“船员”系指在缔约一方船舶上工作,持有该方主管当局颁发的本协定第八条所指身份证件,并列入该船船员名单的人员。

  第三条 缔约一方船舶可以在缔约双方对外轮开放港口之间航行,经营两国之间或两国中的任何一国与第三国之间的货物或旅客运输。

  第四条 缔约双方在以下方面互给对方船舶以同样的待遇。
  海关手续,港口的自由进出、停留和使用,以及诸如车辆、库场、集装箱货运站和与船舶及货物有关的其他服务,此处尤指码头泊位、装卸设备和港口服务的安排。
  缔约每一方在适用于外国旗船舶的现行港口费率中规定的港口收费方面应予缔约另一方的船舶非歧视性的待遇。

  第五条 本协定的各项规定:
  1.不应适用于不对外轮开放的港口;
  2.不应适用于沿海运输;
  3.不应迫使缔约一方给予缔约另一方船舶以其本国船舶享受的免除强制引水要求的待遇;
  4.不应影响有关外国人入境和停留的规定。

  第六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法律和港口规定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措施,尽可能减少船舶在其港内的不必要的停留时间,并简化港口实行的行政、海关和卫生检疫手续。

  第七条
  一、缔约一方应承认缔约另一方颁发的证明船舶国籍的文件以及颁发或承认的吨位证书和其他的船舶证件。
  二、缔约各方持有根据《一九六九年国际船舶吨位丈量公约》或现行法律颁发的吨位证书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内应免于重新丈量。如果缔约一方修改吨位丈量的制度,该缔约方应将此种修改通知缔约另一方。

  第八条 缔约各方应承认由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正式颁发的海员身份证件,并应给予这类证件的持有者以第九和第十条规定的权利。上述身份证件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方为“海员证”;
  土耳其共和国方为“海员身份证”。

  第九条 当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港口停留期间,该缔约方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在船长将船员名单提交给当地的主管当局后,可以上岸或在岸上作短暂停留而不需签证。
  此类人员在上岸和返回船上时,必须遵守船舶所在国的有关的法律和规定。

  第十条
  一、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者,无论使用何种交通工具,可以进入缔约另一方的领土或过境,以便为登轮、转船、回国或为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同意的任何其他目的的旅行。
  二、在第一款中提到的任何情况下,身份证件上必须有缔约另一方的签证。但应当尽快发给此类签证。
  三、如第八条所述的海员身份证件的持有者并非缔约任何一方的国民,只要颁发海员身份证件的缔约方保证该持证人返回该缔约方领土,则应发给本条规定的进入或经过缔约另一方领土的过境签证。
  四、当持有第八条所述身份证件的船员,由于健康原因或为主管当局认可的其他正当理由在缔约另一方的港口下船时,该缔约方应允许当事人在其领土上停留,乘坐任何一种交通工具返回本国或前往另一个港口登轮。
  五、缔约国双方领土上有关外国人入境、停留和离境的现行规定仍应适用,而不影响第九条和上述一至四款的规定。
  六、缔约双方对于任何持有上述海员证件、但被认为是不受欢迎的人,保留禁止其进入各自领土的权利。

  第十一条 缔约一方的主管当局未得到缔约另一方的主管外交和领事官员的同意,不得受理缔约另一方船舶任何船员因服务合同引起的诉讼。

  第十二条 缔约一方的船舶在缔约另一方的领水或港口内发生海难时,缔约另一方主管当局应对船只、船员、货物和旅客提供一切必要的帮助,并尽速通知缔约一方主管当局。
  当从发生海难船舶上卸下或施救出来的货物和其他财产需要在缔约另一方境内暂时储存时,缔约另一方应尽可能提供必要的设施,并对这些货物和财产免征税捐,除非这些货物和财产在缔约另一方境内销售或使用。

  第十三条 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获得的收入,应以缔约双方相互可接受的能自由兑换的货币结算。该收入可用于支付缔约一方的海运企业在缔约另一方领土内的费用,或从该国自由汇出。

  第十四条 本协定的规定,不影响缔约任何一方为维护其安全和公共卫生,或防止动植物病虫害所采取的各项措施的执行。

  第十五条 为执行本规定,缔约双方的主管当局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方为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 为促进两国海运的发展和解决执行本协定中产生的问题,缔约双方可指派代表在双方同意的日期和地点会晤。

  第十七条 缔约双方同意本协定不应妨碍缔约一方的船舶参加缔约另一方港口和第三国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本条规定不应影响第三国船舶参加缔约双方港口之间的海上运输。

  第十八条 缔约双方应在其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继续努力保持和发展两国从事海上运输的当局和商业组织的有效的工作关系,特别是在缔约双方的航运组织和企业之间进行相互协商和交流信息。

  第十九条 因理解本协定而产生的任何分歧,须通过缔约双方主管当局直接谈判解决。如双方有关当局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则应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分歧。

  第二十条 本协定自缔约双方完成各自法律所需手续并通过外交途径相互通知之日起生效。
  本规定在缔约任何一方书面通知缔约另一方终止本协定的日期六个月内一直有效。
  各自政府正式授权下述签字人签署本规定,以资证明。
  本协定于一九九二年十月二十三日在安卡拉签订,共两份,每份用中文、土耳其文和英文写成,三种文本同等作准。在解释中发生分歧时,以英文本为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代表       土耳其共和国政府代表
       刘松金            泰兰·德立西奥卢
      (签字)             (签字)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海关总署


海关总署关于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




广东分署、广州、深圳、黄埔、拱北、汕头、江门、湛江海关:
为贯彻落实十五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发展是主线”的精神,减轻口岸压力,实行货物分流,依托现代科学技术,严密监管、简化转关运输手续,方便货物进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加入WTO的形势要求,我署制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监管办法》,
请以84号海关总署令发布实施。请广东地区七海关在执行中,注意以下几点:
一、切实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为国把关”的海关工作方针,在有效监管的前提下,高效运作,保证实际监管到位。
二、注意与地方政府、企业的沟通与宣传,最大限度地取得政府与企业的理解和支持。
三、关际间要加强联系配合,采取措施、制定联系配合办法,确保转关货物“进入视野、纳入范围、有效控制、明确职能,落实责任”。
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与我署联系解决。


(2000年12月20日署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令第84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广东地区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通关管理,加速口岸疏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广东省内海关关区之间,利用公路汽车运输的转关货物。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属海关监管货物,系指:
(一)由进境地入境后,向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运输手续,并运往指运地海关办理进口海关手续的货物;
(二)在启运地海关办理了出口海关手续和转关运输手续后运往出境地,由出境地海关监管放行出境的货物。
第四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进境地:指货物进入关境的口岸。
出境地:指货物运出关境的口岸。
(三)指运地:指转关运输进口货物指定运达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到达地。
(四)启运地:指转关运输出口货物办理报关发运的地点,或海关监管货物在国内转运时的始发地。
(五)申请人:指向海关申请办理转关运输的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或其委托人。
(六)承运人:指经海关核准,承运转关运输货物的企业。
(七)驾驶人员:指承运人向海关登记备案并经海关核准的运输工具驾驶员。
第五条 进、出境地海关与指、启运地海关实行电子计算机数据联网传输,办理陆路转关运输货物的监管手续。
第六条 从事陆路转关货物运输的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来往香港、澳门汽车及所载货物监管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在广东地区载运海关监管货物的境内汽车运输企业及其车辆的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并提供经济担保或海关认可的其它方
式的担保。
承运车辆必须是经海关注册核准的具备海关监管条件的车辆。
第七条 海关对登记备案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实行年审制度。有关企业和承运车辆及驾驶人员应在规定的日期内向主管海关办理年审手续。未经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企业不能从事海关监管货物的运输业务。
第八条 转关运输货物的途中监管实行运输企业及运输工具的注册地海关管理原则。在办理异地备案的海关间,承运海关监管货物时,由指、启运地海关负责途中监管。

第二章 对陆路转关运输的监管
第九条 进、出口陆路转关运输货物,实行申请人提前向指运地海关或启运地海关办理申报手续。
第十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进口转关运输货物在运抵进境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指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录入《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数据,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
。属于需申领进口许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进口许可证件。指运地海关电子审单不作退单处理的,申请人应对同一车次的报关单份数进行确认,计算机系统自动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进境地海关。
经指运地海关审核的转关运输电子数据有效期为3天。超过期限仍未到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销。
(二)承运进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入境时,行驶口岸转关运输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关锁换领券办理转关运输手续。
(三)进境地海关根据《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资料,审核无误后,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加盖“验讫章”,其中一份由进境地海关留存、另一份由承运人带交指运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后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
转关运输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四)对口岸通道无法调阅指运地海关传输的转关运输数据或所调阅数据与车牌号码、指运地等不符的,由通道关员在计算机系统上录入实际进境的《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车牌号、指运地海关代码、关锁号,并加注特殊标识;在《进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
章,一份留存,一份交承运人;对车辆施加关锁并放行,同时计算机系统向指运地海关发送转关信息,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进境记录。
(五)对涉及许可证管理的转关运输进口货物,由进境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不需指运地海关出具《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联系单》。
(六)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应向指运地海关递交提前报关的纸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
(七)指运地海关在审核单证、办理征税、查验、放行手续后,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并将车辆到位信息通过计算机连动反馈进境地海关核销转关资料。由进境地海关电脑系统进行自动对碰,核销进口车辆记录。
(八)对已提前申报的转关运输货物,一经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不得修改,申请人发现提前申报的内容有误,必须在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向海关提出更改申请。海关查验货物以前,且无不正常情况下,有正当理由并经海关同意的,允许企业更改。
对已提前申报因故取消进口的,企业必须在3日内向海关申请撤销。超过期限仍未到海关办理转关手续的,由海关按规定自动撤销。
(九)对没有提前申报的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进境车辆抵达指运地海关后,申请人先办理预录入手续,且必须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进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指运地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再按照第(六)、(七
)项办理。
(十)对需查验的货物由指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并办理签章放行等有关手续。
第十一条 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按如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启运地海关1小时前,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提前办理申报手续。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报关单运输工具栏目录入转关标志“■”符及《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码号,并在提运单号栏目录入承运车辆的车牌号,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属于需申领出口许
可证件的商品,应交验出口许可证件。启运地海关对申报的电子数据审结后,申请人即可到海关办理纸质单证的递单及转关运输手续。
(二)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时,申请人向启运地海关递交提前申报的纸质《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和《司机签证簿》等有关单证,办理查验、核放手续。
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三)启运地海关验核《出口货物报关单》等有关单证后,关员在转关系统录入《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号、关锁号、指运地海关代码;以车次为单位确认出口货物报关单份数,生成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在《出境汽车载货清单》上加贴关锁条形码并签章,一份由启运地海关留存、
一份由承运人带交出境地海关;对车辆施加关锁放行,同时将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发送出境地海关。
(四)对需查验的货物由启运地海关验核单证后对货物进行实际查验,无误后按本条第三项办理。
(五)承运出口转关运输货物的车辆抵达出境地海关时,行驶转关专用通道,承运人向海关交验《出境汽车载货清单》、《司机签证簿》。
(六)出境地海关根据《出境汽车载货清单》条形码调阅转关运输电子数据,验核关锁,办理签章放行手续。计算机同步向启运地海关反馈转关核销电子回执,车辆自动识别系统登记车辆的出境记录。
(七)启运地海关凭出境地海关发回的出口转关核销电子回执办理出口结关手续。
(八)对没有提前申报的出口转关运输货物,出境车辆抵达启运地海关车检场后,申请人录入《出口货物报关单》,向海关进行电子申报,按照本条第(二)、(三)项办理。
第十二条 进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指运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出境的,由指运地海关先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退运及出口转关运输手续;出口转关运输货物运抵出境地海关后,发现问题需要原车退运的,由出境地海关先核销转关运输电子数据,后办理进口转关运输
手续。
对同一车辆的上一票转关运输货物未核销的,不予办理该车辆承载的下一票转关运输货物转关手续。
第十三条 除国家规定口岸报关的废旧物品、汽车等外,转关货物一律在指运地或启运地海关报关、办理检验检疫手续。
进口转关时,提前报关的企业,可以提前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领取“通关单”,货物转关至指运地海关后海关办理结关放行手续。海关将进口放行信息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出口转关时,申请人必须按规定提前向当地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检验检疫手续,海关凭“通关单”办理报关、转关放行手续。海关将出口放行信息反馈检验检疫部门。

第三章 企业行为规则
第十四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车辆,分别由进境地海关和启运地海关施加关锁,驾驶人员应在场确认封志完好及锁牢。海关认为必要时,可以派员押运。
第十五条 进、出口转关运输货物未经海关许可,不得开拆、改装、调换、提取、交付;对海关在运输车辆上施加的封志不得擅自开启或损坏。
第十六条 驾驶人员应按海关指定的路线,负责将货物在规定的时限内运至指运地海关或出境地海关。
申请人在承运转关进、出口货物的车辆抵达海关车检场后,应在海关规定的时间内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转关运输途中,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货物损坏、短少、灭失的,应立即向附近海关报告。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应依法向海关负责,促进企业自律。出具担保的单位在担保期限内,对承运人、驾驶人员的走私违法行为承担责任。
第十九条 进、出口货物申请人、承运人、驾驶人员违反本办法的,海关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处理。涉嫌走私犯罪的,由海关走私犯罪侦察机关依法查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1年1月8日起实施。

附件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进境汽车载货清单
进境日期: 清单编号:1000000000013
--------------------------------------
|发货人:(盖章) |贸易性质: |
|------------------|-----------------|
|收货人: |贸易国别(地区) |
|------------------|-----------------|
|合同(协议)号: |原产国别(地区) |
|------------------|-----------------|
| | | | 成 交 价 格 |进境地|
| 货名及规格 | 件数 |重 量|---------| / |
| | | | 单价 | 价值 |指运地|
|-------------|----|---|----|----|---|第
| | | | | | |一
|-------------|----|---|----|----| |联
| | | | | | |
|-------------|----|---|----|----| |指
| | | | | | |运
|------------------|-----------------|地
|车 辆|境内: |海关关锁号(条形码)NO: |海
| |--------------| |关
|牌 号|境外: | |存
|------------------| |
|货柜箱体号NO: | |
|------------------|-----------------|
| 上列货物总计__________件| |
|_____公斤,由_________|海关批注: |
|公司委托我公司承运,保证无讹。 | |
| | |
| | |
| | |
| 此致 | |
|_____海关 | 关员签名: |
| 运输公司(盖章) | 海关签章: |
|驾驶员: 海关编号______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车辆牌号”以上项目由货主填写,以下部分由运输公司填写;
2.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
3.此表为一式二份向海关申报。

附件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
出境汽车载货清单
出境日期: 清单编号:5000000000013
--------------------------------------
|发货人:(盖章) |贸易性质: |
|------------------|-----------------|
|收货人: |贸易国别(地区) |
|------------------|-----------------|
|合同(协议)号: |消费国别(地区) |
|------------------|-----------------|
| | | | 成 交 价 格 |启运地|
| 货名及规格 | 件数 |重 量|---------| / |
| | | | 单价 | 价值 |出境地|
|-------------|----|---|----|----|---|第
| | | | | | |一
|-------------|----|---|----|----| |联
| | | | | | |
|-------------|----|---|----|----| |启
| | | | | | |运
|------------------|-----------------|地
|车 辆|境内: |海关关锁号(条形码)NO: |海
| |--------------| |关
|牌 号|境外: | |存
|------------------| |
|货柜箱体号NO: | |
|------------------|-----------------|
| 上列货物总计__________件| |
|_____公斤,由_________|海关批注: |
|公司委托我公司承运,保证无讹。 | |
| | |
| | |
| | |
| 此致 | |
|_____海关 | 关员签名: |
| 运输公司(盖章) | 海关签章: |
|驾驶员: 海关编号______ | 年 月 日 |
--------------------------------------
说明:1.此表“车辆牌号”以上项目由货主填写,以下部分由运输公司填写;
2.此表不够填写,可附货物清单;
3.此表为一式二份向海关申报。



2001年1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