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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07:50:00  浏览:90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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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管理规定
国家教委 新闻出版署 文化部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加强对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管理,保证优质的音像教材课前到手,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普通中小学音像教材,是指国家教育委员会每年春秋两季颁发的《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以及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审定,补充下达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中所列的教学录音带、教学录像带等各类音像出版物。
第三条 供全国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经过国家教育委员会审定,限地方选用的中小学音像教材由省级教育委员会审查。经审定、审查通过的中小学音像教材分别列入《全国普通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各省确定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供学校选用。
第四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具有音像教材出版权的专业出版社出版。出版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同著作权人协商并合同约定支付报酬的形式和标准。
第五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必须由音像出版单位确定的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录制生产,定点音像复制单位应报国家教委和新闻出版署备案。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严格执行新闻出版署1996年4号令(《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教材著作权人和音像教材制作者的许
可,不得擅自出版或复制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情节严重者,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条 定点音像复制单位要建立严格的设备检测和产品质量标准,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复制质量的管理,坚持不合格的产品不得发货。
第七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由各省新华书店按春秋两季做好征订和发行工作。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和具有《音像制品批发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应发挥积极作用,配合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补充发行工作。具有《音像制品零售经营许可证》并办理有关手续
的音像制品经营单位只能从音像制品总批发单位进货,并积极做好零售服务工作,其中个体音像经营单位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零售工作。其它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中小学音像教材的销售工作。
各经营单位必须从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单位或其在本省委托的代理单位进货;各经营单位不得跨省发行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照有关打击销售非法出版物的规定查处。
第八条 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单位要严格遵守中小学音像教材销售工作的有关规定,与中小学校互相配合,做好供应工作;并按照当地标准承担学校自行取货而开支的费用;对保证音像教材需要做出成绩的有关单位及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九条 各有关教育单位及学校应配合发行单位做好中小学音像教材的征订和发行工作。教育单位及学校不得从其它渠道订购非法出版的中小学音像教材,违者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十条 各级政府要加强对中小学音像教材出版复录发行工作的指导,教育行政管理部门和出版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规定发布之前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处,以本规定为准。



1996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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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的分析与解读

阚凤军


  为了准确适用法律,规范、便民、高效地开展外资审批和登记管理工作,促进外商投资企业健康发展,提高我国利用外资的质量和水平,2006年4月24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颁布“关于外商投资的公司审批登记管理法律适用若干问题的执行意见”(一下简称“意见”)。该意见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就外商投资公司的审批登记等问题进行全面的梳理,现结合本人业务操作上的体会及就意见的理解,就意见的重要内容进行初步分析与解读,供感兴趣人士参考。
  1.意见适用基本原则
1.1.外商投资的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2.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1.3.《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
  2.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以下简称外国投资者)可以同中国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以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也可以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形式依法设立公司。
解析:上述中方合资主体中仍然没有将中国自然人,也就说中国自然人仍然不能与境外的主体进行合资。目前,上海浦东地区已允许中国自然人可以同境外投资者共同成立合资公司。上述出资主体资格的限制似乎不合理,也没有实际意义,境内自然人完成可以通过成立或控制某公司的形式,再通过该公司进行投资。
  3.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其组织机构由公司根据《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公司法》通过公司章程规定。
外商合资、外商独资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外商投资的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应当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解析:根据意见的规定,董事会仍然是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的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也就是该类公司没有股东会这一权力架构。而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及外商投资的股份公司必须设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等,按照公司法三会架构进行规范运作。
  4.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期限应当符合《公司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但是,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解析:本条需要关注的是公司及时办理登机手续,否则,需要审批机关重新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另行报批。众所周知,某些项目操作的节奏感很强,如果因此环节导致延误,可能不利于实现合资各方的投资目的。
  5.外商投资的公司设立以后,可以依法开展境内投资。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出具相应的境内投资资格证明。
解析:外商投资公司设立后即可以开展境内投资,这表明本条已实际修改外商投资企业境内再投资的限制,即需要缴足注册资本、开始盈利等。从而有利于外国投资者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资本运作项目。
  6.外商投资的公司的股东的出资方式应当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的规定。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就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作出规定以前,股东以《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所列财产以外的其他财产出资的,应当经境内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实缴出资时还必须经境内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的实物(含设备)、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财产(土地使用权除外)出资的,其价格可以由合营各方评议商定。
解析:本条关于外商投资公司股东出资评估问题,一般情况下,股东出资应当通过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作价,但中外合资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以有关实物、工业产权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可以不进行评估,而由出资双方议定。这一点可能会为某些股东之间通过私下商定出资比例等提供法律依据。
  7.外商投资的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有限责任公司(含一人有限公司)和以发起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应当在公司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的出资时间应符合《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解析:实践业务中,有人提出在外商投资企业股东完成出资前能否进行增资的问题,根据公司法及上述条文的理解,只要股东按期完成各旗出资,则可以进行增资。
  8.外国投资者(授权人)变更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应当签署新的《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并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被委托人名称、地址等事项发生变更的,也应当及时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登记档案中记载。
外国投资者没有办理上述备案的,公司登记机关将境内法律文件送达公司登记机关记载的被授权人,视为向外国投资者送达。
解析:外国投资者指定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包括未来的诉讼送达等。如果外国投资者没有及时将变更送达人的情况报工商局备案,则只要相关文件按按照原被授权人的地址送达即完成中国之送达条件。另外,如果被授权人发生变化或无法接受送达的,又应如何处理?法律上并没有明确界定。
  9.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由出现以后,公司未在《公司法》规定的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债权人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外商投资的公司的权力机构、股东、债权人可以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的规定向审批机关申请进行特别清算。海关监管货物应当先办结海关手续,并补交相应税款。
解析:本条需要注意的是《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于2008年被废止,外商投资的公司解散事宜按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与内资企业相同的方式处理。
  10.公司登记机关不再办理外商投资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原已登记的办事机构,不再办理变更或者延期手续。期限届满以后,应当办理注销登记或根据需要申请设立分公司。外商投资的公司的分公司可以从事公司经营范围内的联络、咨询等业务。
解析:本条终止外商投资公司办事机构的登记,并明确该类机构在期限届满届满后应该注销或转为申请设立分公司。



阚凤军 020-28337942/13924073030 广州安华理达律师事务所
擦鞋遇到的法律问题

作者:覃达艺

今天早上从外地回到南宁,见自己那双皮鞋几个月没擦了,就想把鞋擦擦。
琅东汽车站出口处的两边有七八个擦鞋摊,一见人就喊:老板,擦鞋吗?态度极为热情但也散发着浓烈的赚铜板味道,我选了一个坐下去,开始擦鞋。
此时,正好我旁边有以为顾客擦完鞋了,在付钱。摊主说:三块钱。那位顾客很惊讶,说不是两块吗,怎么说三块呀?摊主就说现在涨价了、钱不好赚、南宁现在都收三块等等理由。旁边的几位摊主也群起帮忙,七七八八说了一大堆三块有理的话。那位顾客极为不满,说擦个鞋怎么会收到三块钱呀,但他还是付了钱走了。
看到这些,我开始纳闷了。广西我也走了些地方,除了重大节日外,都是收一元钱,只有南宁这个所谓发达点的城市敢收两块,收两块我也认了,毕竟劳动人民赚点钱不容易,但现在竟然有升到了三块。从这些摊主们的言行中,我也隐约看到了他们窜同哄抬价格的做法。于是我说:你们可别乱来,收我三块的话我就打电话问琅东汽车站的管理者,如果没有这回事我就投诉你们。我的摊主是个外地人,她倒没出声,旁边的一位南宁本地的摊主见她们新定的政策遇到了挑战,马上激动了起来,说:你打吧!这个价就是领导定的。我掏出了电话,装模作样的拨弄了一番,其实我也不知道打给谁。那女的见状来劲了,露出了泼妇本色,在那里霹雳扒拉的叫嚣开了,说的什么内容我不说看客们也可以想象。我没跟她理论,电话也不打了,因为我想到了一个办法。
我说,你要三块钱也可以,我给你,但是你得把你的身份证拿出来,签名说你收到某某擦鞋费三块钱。我的摊主似乎比较老实,就说你给多少我就要多少吧。于是我给了她两块钱,走了。后面欢送我的是那个泼妇骂骂咧咧的声音。
回到办公室,我思考了以下几点法律问题:
一、遇到宰客如何处理。
日常生活的消费中,尤其初到外地的时候,乱收费、宰客的现象到处都是。面对这种问题时,我们不外乎采取三种方法:
1、理论。这个方法能赢的话你也窝了一肚子气。
2、找管理者投诉。这个恐怕非常难,投诉了不一定有人理你。
3、确认他的身份,让他书面写下、签名。
这一招应该是最有效的,第一他理亏,他不敢写下,谁都知道白纸黑字签字画押可不是闹着玩的;第二我们若拿这个去找管理者、行政部门投诉,就会有凭有据,上级部门好处理;第三如果我们再不爽闹到法院,那我们赢的机会就比较大。当然,真要打官司,你还要证明很多东西,这里就不详论了。
二、诉讼主体的问题。
在琅东站摆鞋摊,他们一定取得了琅东站的许可,那琅东站作为一个管理者,它就有责任管理好这些摆摊经营的人。从法律上来说,摊主们没有营业执照是不能经营收费的,而这些摊主向琅东站交了管理费,狼东站是一个经营主体,换句话说,是琅东站在向我乱收费。从这个层次上讲,如果我要起诉,那么最好的方法是将狼东站和摊主一起告上法庭,这样会比较保险,否则单靠其中一个的话有可能因主体不适格被法院驳回。
三、诉讼证据的问题。
如果我要起诉琅东站和摊主,那么我必须证明以下几点:
1、首先要证明摊主就是那个人。所以我要让她出示身份证,确认她的签名无误。不然她乱签一个名给你,到时你起诉不了她。
2、其次是要证明她的行为是发生在琅东站出口处,如果地点不清楚,我还要用摄像机拍下那个地方(包括摊主),证明那个地方在琅东站的管理范围内,不然琅东站会否认这个人不是我们许可擦鞋的人。
3、其三要证明她收的钱是三块钱,而且要说明这三块钱不是我情愿给的,如果不说明,那根据合同自治的原则,你情我愿并不违法,收条只能证明你消费了三块钱,最多可以拿到单位报销一下而已,因此必须写明你不愿意。
4、我们还要证明这三块钱是乱收的,这就只能到物价部门让他们出个证明或鉴定证实 南宁市擦一双皮鞋到底应该值多少钱。
如果能举出以上证据,我想要告赢琅东汽车站和摊主,让他们退还一元钱估计是可以了。
希望我说的不是乱说,希望看到的人不要局限于我说的事情范围内来评价这篇文章。


作者简介:覃达艺,创想律师事务所律师【国家级优秀律师所】。
电话:0771-5880065,15878758181 Email:lawyer8181@sin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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