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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5:39  浏览:86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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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湖北省荆州市人民政府


荆州市人民政府令 (第50号)



《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已经2006年10月8日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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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市长

二○○六年十月二十日

荆州市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

第一条 为了保障残疾人合法权利,弘扬中华民族扶残助残的人道主义精神,促进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共享社会物质文化发展进步的成果,构建和谐社会,根据《湖北省残疾人优惠待遇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符合国务院规定的残疾人标准、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残疾人,享受本规定的优惠待遇。
第三条 符合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规定条件的残疾人,经征得本人同意由乡(镇)政府实行集中供养;符合社会救济条件的残疾人,由民政部门给予救济。
符合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残疾人及其家庭成员,应优先纳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生活困难的重度残疾人,城镇享受高额低保,农村享受高额救济。
第四条 对农村残疾人免除乡(镇)、村筹资筹劳负担。
第五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它经济组织,应依法按不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达不到比例的,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凡纳入财政预算的按级别管理权限,由各级财政代扣。中央、省驻荆机关事业单位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征收。中央、省驻荆企业应缴纳的保障金依据上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的委托,由同级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负责核定,统一委托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实行就地征收管理。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组织,解除或终止残疾职工劳动合同必须按劳动法、残疾人保障法的规定办理并报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对待岗、息工期间残疾职工的基本生活费,应在其他待岗、息工期间职工所发放生活费的基础上增加20%按月发放。
第七条 各级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及残疾人联合会应向残疾人提供公益性的就业服务,免费进行职业介绍、职业指导、就业训练等服务。
各级城建部门、城镇街道办事处和社区开办停车场、报刊亭、电话亭、公厕、按摩场所以及打扫环境卫生、绿化环境等岗位,凡适宜残疾人就业的,应优先安排残疾人就业。
第八条 鼓励、扶持残疾人自愿组织起来从业或自谋职业。对申请从事个体经营的残疾人,工商部门减免注册登记费、市场管理费及个体工商管理费;政府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免收或减半征收相关费用。
残疾人个体从事劳动、修理、修配和其他服务性业务所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增值税;从事商业经营月销售额达不到5000元的,经国税部门核准,免征增值税。
第九条 企业集中安置肢体、视力、听力语言和智力残疾人就业,达到社会福利企业标准的,可向民政部门申办《社会福利企业》证书,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可向税务部门申请减免税。企业在申办社会福利企业时,必须提交与残疾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社会福利企业与残疾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必须经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同意。
社会福利企业自享受国家优惠政策之日起,必须依法为残疾职工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保险。提倡社会福利企业按减免税款的10%捐给各级财政设立的残疾人福利基金,由残疾人联合会用于残疾人公益事业。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的,取消其社会福利企业资格,并补缴所享受减免的税款及其它规费。
第十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以冠有残疾人字样名称从事经营和有偿服务活动的,应到当地残疾人联合会备案。
第十一条 公安部门应优先解决符合迁移条件的残疾人及其配偶、子女的户口迁移。
第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或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子女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免费提供教科书,免收杂费,补助生活费。在特殊教育学校寄宿的贫困残疾学生,享受学校所在地低保待遇。
市内普通高级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高等院校及成人教育机构在招生时,应当录取符合国家规定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残疾考生和在校残疾学生可免试体育,听力残疾考生可免试外语听力,并以不低于当年考生或在校学生平均体育成绩、外语听力成绩的分数计入考试总成绩。
接受中、高等教育的贫困残疾学生和贫困残疾人子女,优先享受助学金和助学贷款。
对考上高等院校的残疾学生,由市、县市区残联分别给予不低于500元的一次性的奖励。
第十三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就医,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
残疾人在县以上公立医院就医,减免20%的床位费、大型仪器设备检查费和手术费。农村贫困残疾人参加合作医疗,缴纳个人负担的农村合作医疗基金确有困难的,由县市区和所在乡(镇)人民政府筹措资金解决。
第十四条 残疾人康复对象到指定的康复机构进行白内障复明手术、安装假肢以及进行聋儿培训等,免费提供眼球晶体、假肢、助听器等用品用具;生活困难的,免费提供食宿。
第十五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进入体育馆(场)、文化馆、图书馆、博物馆、公园、动物园、风景区、城市公厕等公共场所免收门票。对盲人、双下肢残疾人和重度智力残疾、精神病残疾人,允许一名陪护人员免费进入上述公共场所陪护。上述场所举办商业性文体活动时除外。
盲人和下肢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智力残疾者、精神病残疾人与一位陪护者可免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
残疾人自用车在公共停车场免费停放。
盲人读物邮件,邮政部门免费寄递。
第十六条 凡涉及残疾人申请追索赡养费、抚养费、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及抚恤金等法律事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予以优先受理。
人民法院在审理残疾人维权案件时,对交纳诉讼费确有困难的,应予以免交。
经济困难的残疾人办理公证的,减半收取公证费。
第十七条 因城市建设规划需拆迁残疾人房屋,应当本着方便残疾人生活的原则妥善进行安置;对贫困残疾人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和停业补助费,应按高于规定20%的标准发放。盲人和下肢残疾人房屋还迁,应优先摇号选房。
房管部门每年应为特困残疾人解决一定数量的政府廉价租房。
第十八条 残疾人凭残疾人证安装电表、水表、天然气管道、电话、有线电视、入网等,凡申请安装地点与户口所在地一致的,安装单位应给予优惠;聋哑人个人计算机上网免开户费,手机短信实行优惠收费。
第十九条 县以上残疾人联合会负责对本规定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并有权建议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警告、1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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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上海合作组织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新华网俄罗斯叶卡捷琳堡5月18日电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18日在俄罗斯叶卡捷琳堡举行。会议签署了《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声明全文如下:

  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首次公安内务部长会议关于打击跨国犯罪的联合声明


  2009年5月18日,叶卡捷琳堡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以下简称各方),

  鉴于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对本地区的安全与稳定构成严重威胁,

  为加强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安、内务部门在打击跨国犯罪领域的相互信任与合作,

  各方对跨国犯罪呈增长态势表示严重关切,

  认识到各种形式的跨国刑事犯罪是对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公众安定的严重威胁,

  认为有必要在该领域进行密切合作,以预防、发现和打击各种形式的跨国犯罪。

  声明如下:

  各方将采取协调一致的措施,优先查明、防范、制止和侦破国际恐怖主义、分裂主义和其他暴力极端主义以及非法贩运毒品、武器、经济犯罪等其他形式的跨国犯罪。

  各方将进一步完善合作打击跨国犯罪的法律基础,并相互交换在该领域的行动性情报信息、法律规定和工作经验。

  各方将采取措施及时相互通报发生在本国境内针对其他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公民的严重犯罪,在保护成员国公民免受犯罪活动侵害方面加强合作。

  各方鼓励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边境地区公安、内务机关,发挥地缘优势,在打击跨国有组织犯罪领域开展更加密切的合作,提高合作效率,进一步巩固相互理解、睦邻友好的合作关系,加强执法联络。

  各方一致认为,有必要制订并签署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关于打击犯罪的框架协定。

  本联合声明于2009年5月18日在叶卡捷琳堡签署,一式一份,用中文和俄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哈萨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巴伊马甘别托夫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部长 孟建柱

吉尔吉斯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康甘季耶夫

俄罗斯联邦内务部部长 努尔加利耶夫

塔吉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卡霍洛夫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内务部部长 马特留波夫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辽宁省营口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派出机构、各直属单位: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业经第十四届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一月十日

  
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保护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与管理,提升营口地区文化品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营口西大街历史文化街区(以下简称营口西大街)是指辽河大街西段平安路口至得胜路口之间临街区域。
  第三条 营口西大街优秀近代保护建筑(以下简称保护建筑)实行挂牌保护,参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管理。
  第四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遵循有效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文化广电、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环保、公安、消防、旅游、城管综合执法等部门和西市区政府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营口西大街保护管理工作。
  第六条 营口西大街开发经营有限公司具体负责营口西大街的保护开发、招商引资、文化交流、经营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营口西大街的开发利用应当体现历史文化内涵,展示地域文化特色,浓缩城市精华,彰显城市魅力,打造城市名片。
  第八条 鼓励入驻营口西大街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传统老字号店铺、开设私人博物馆(室)、设置非物质文化遗产传习活动中心等文化活动场所。
  提倡经营古玩字画、民间工艺品、民间美术品、传统饮食、欧式酒吧、文化旅游用品、商务会馆等与历史文化街区内涵相符的项目。禁止洗浴、网吧、现代超市等项目入驻。
  第九条 经营者设置的店面老字号招牌,应当符合营口西大街统一的设计方案,按照审批实施。
  第十条 营口西大街保护建筑使用人应按照有关租赁合同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对保护建筑进行维护和修缮。
  第十一条 保护建筑维护和修缮时,在主体结构、高度、形制、格局、体量、色彩等方面,应保持原有建筑的历史风貌。临街立面不得安装与历史街区风貌不协调的设施、设备。
  第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迁移、拆除保护建筑及构件。
  第十三条 对保护历史文化遗产和管理历史街区成绩显著的单位或个人,市政府将给予适当表彰或奖励。
  第十四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