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2002年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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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2002年修正)
河北省人民政府
河北省个人所得税减征办法
(1994年6月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99号发布根据2002年9月2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6号修订)
第一条 为减轻残疾人、孤老人员、烈属和其他特定人员的税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有住所,或者无住所而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居住满一年的下列人员,从1994年纳税年度起,经批准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一)残疾人,指持有县级以上残疾人联合会颁发的残疾证的人员;(二)孤老人员,指男年满60岁、女年满55岁及其以上且无子女的人员;(三)烈属,指持有革命烈士证的烈士的父母和配偶;(四)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
第三条 残疾人、孤老人员和烈属本人独立从事个体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工资薪金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减征80%的个人所得税。
第四条 因严重自然灾害造成重大损失的,可以减征个人所得税。属于个别的自然灾害,由本人申请,经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核实提出减征意见,报上一级地方税务机关批准;属于区域性的自然灾害,由县级及其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减征的比例和期限。
第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的通知
清府办〔2007〕87号
各市、县、自治县,市辖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业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施行。
清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OO七年十月二十三日
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根据市委、市政府的工作部署,从今年起至2010年,我市重点抓好80个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为确保社会主义新农村示范村建设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现制定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考评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实施意见》、《关于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发展现代农业扎实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关于动员和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和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为依据,采取以奖代补的办法,坚持实事求是、分类考核、公平公正的原则开展考评。通过考评,充分调动各级、各部门和广大农民群众参与新农村建设的积极性,从而探索出具有清远特色的新农村建设发展之路,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打下良好基础。
二、考评对象
80个市级新农村建设示范村。
三、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100分制)
1、新农村建设的组织领导(11分)
①行政村成立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自然村成立新农村建设理事会的情况。(2分)
②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和理事会在推进新农村建设中的作用。(3分)
③宣传发动工作情况。(3分)
④农民群众主体作用的发挥。(3分)
2、新农村建设的规划工作(6分)
①制定示范村的村庄建设规划及实施情况。(3分)
②制定示范村的产业发展规划及组织发展主导产业情况。(3分)
3、基础设施建设情况(18分)
①镇通行政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②行政村通自然村道路硬底化情况。(3分)
③自然村内巷道硬底化情况。(3分)
④自来水普及率情况。(3分)
⑤农村卫生户厕普及率情况。(3分)
⑥公厕、垃圾处理场等环卫设施建设情况。(3分)
4、村容村貌整治情况(17分)
①拆迁畜禽栏舍,实行人畜分居和沼气池建设情况。(2分)
②空心房、危房及破旧房屋拆除情况。(3分)
③环境卫生情况。(2分)
④生活污水排放情况。(2分)
⑤村民杂物堆放情况。(2分)
⑥村庄绿化、美化情况。(3分)
⑦建立维持村容村貌整洁的长效机制情况。(3分)
5、示范村经济建设情况(16分)
①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建立和作用。(4分)
②村集体经济发展情况。(4分)
③农民人均年收入及其增长情况。(4分)
④主导产业的发展及带动农民增收情况。(4分)
6、村民自治情况(9分)
①建立完善的《村民自治章程》和《村规民约》。(3分)
②成立群众自治组织。(3分)
③村内社会政治和治安环境。(3分)
7、两委班子的建设情况(5分)
两委班子战斗力及在群众的威信。(5分)
8、村民主建设情况(6分)
①村务公开情况。(3分)
②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决策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情况。(3分)
9、文化体育设施建设(6分)
①行政村文体设施建设及组织文体活动情况。(3分)
②自然村的文体设施建设情况。(3分)
10、社会保障事业发展情况(6分)
①义务教育阶段入学率。(2分)
②农村合作医疗覆盖率。(2分)
③低保救助率。(2分)
四、考评的组织领导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示范村)的年终考评工作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每年第四季末首先由各县(市、区)全面组织自评,再由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组成联合考评组分赴各县(市、区)统一进行实地考评。
五、考评方法
1、采取日常督查与年终考评相结合的办法进行。市新村办平时将组织相关单位采取面上督查、随机抽查和明查暗访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检查;每年年终先由各县(市、区)组织对辖下的所有示范村进行考评,并于当年12月20日前将考评结果报市新村办,再由市考评组到各示范村进行实地考评。
2、年终考评采取评分制的办法进行考评。由市考评组对照考评内容及评分标准对每个被考示范村进行评分。
3、在每年考评前,各县(市、区)要对本地新农村示范村建设情况和市新农村建设各成员单位对本单位履行新农村建设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形成书面材料,于当年12月20日前报市新村办。
六、奖励办法
(一)考评结束后,由市新村办汇总,根据考评结果整理资料向市政府推荐获奖示范村名单,再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
(二)奖项设立分为三个档次:
一等奖4名:各奖励6万元
二等奖5名:各奖励4万元
三等奖5名:各奖励2万元
(三)考评结果由市政府向全市通报。对示范村实行动态管理,实行“一月一报”、“一季一通报”、“年终一考评”的制度,在年终考评中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80分的取消市重点扶持示范村的资格;其它示范村的考评得分低于70分的取消市级示范村的资格;市重点扶持示范村和其它示范村的空缺由该县(市、区)下一年度重新申报确定。
七、附则
本考评办法由清远市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的通知
建办城函[2011]19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海南省水务厅,北京市、天津市、上海市水务局,重庆市市政管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进一步加强城市节约用水宣传,推动城市节水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现就做好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工作通知如下:
一、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时间和主题
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第20个)活动时间为5月15日至21日,主题是:建设节水型城市,改善城市水生态。
二、充分认识新时期加强城市节水工作的重大意义
近年来,在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城市节水工作理念逐步实现了从过去“解决水资源短缺危机”到新时期“实现城市可持续发展”的重大转变,“节水减排,科学发展”已成为普遍共识。城市节水理念的转变,有力地提升了城市节水工作地位。城市节水和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已成为各地开展节能减排、创造人水和谐水环境的重要途径和立足点。
三、总结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加大城市节水宣传力度
各地要以本次城市节水宣传周为契机,认真总结“十一五”以来城市节水工作特别是节水型城市创建工作经验,大力宣传推广城市节水典型范例和项目,以典型促发展,全面提升城市节水工作水平。同时,要围绕今年节水宣传周的主题,全面部署,精心组织,开展广泛、深入的集中宣传活动,倡导健康文明的生产和生活方式,引导企业改进工艺和科学用水,营造全社会自觉节水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领导及安排部署
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指导全国各地城市节水宣传活动。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各城市和有关单位围绕主题,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宣传活动。
请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城市节水)主管部门按本通知要求,抓紧部署节水宣传周的相关工作,并推荐1-2个节水型城市或城市节水工作突出的城市,将其经验总结材料(不超过2000字)于4月20日前报我部城建司(含电子版)。集中宣传活动结束后,请将本地区宣传周活动总结及今年城市节水工作安排于2011年5月30日前报我部城建司。
联系人: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建设司 徐慧纬 章林伟
电 话:010-58934352(兼传真)
邮 箱:chengshui@mail.cin.gov.cn
附件: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附件:
2011年全国城市节约用水宣传周宣传口号
1.建设节水型城市,改善城市水生态
2.节水型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必然选择
3.加强节水减排,促进科学发展
4.坚持人水和谐,发展节水事业
5.全民动员,开创“十二五”城市节水新篇章
6.节约用水、造福人类,利在当代、功在千秋
7.科技节水、责任节水
8.推广污水再生利用,节水治污齐头并举
9.加强雨水综合利用,提高城市防涝能力
10.全面落实节水“三同时”
11.低碳生活,从节约每一滴水开始
12.珍惜每滴清水,拥有美好明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