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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9 21:10:34  浏览:86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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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广东省东莞市人民政府


第100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予发布。




市 长 李毓全


二○○八年四月二十二日


东莞市人民政府第三轮行政审批事项调整目录(第二批)


一、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31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1 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东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2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的销售)审核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物品和成品油的销售)核发”改为“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包括剧毒化学品和成品油的销售)审核”
3 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核发
4 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
5 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和设施的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包括设立安全审查、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安全设施竣工验收)
东莞市公安局 6 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由消防机构实施
7 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核准 由消防机构实施
8 消防安全检查 由消防机构实施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9 地区性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测绘成果验收、公开使用和地图出版审核”改为“地区性地图编制出版初审”
东莞市建设局 10 建筑业企业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11 建筑业企业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核准
12 建筑业企业劳务分包序列资质核准
13 市属大中型建设工程项目初步设计审查
东莞市房产管理局 14 房地产估价机构资质审核 二级、三级资质初审
15 物业管理企业资质核准 暂定三级、三级为核准,二级为初审
东莞市水利局 16 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核”改为“防洪规划同意书(审批)”
东莞市农业局 17 农业植物检疫证书核发
东莞市卫生局 18 医疗机构设置审批 1、省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省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市管理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设置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批
19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1、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市管辖权限内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
2、省卫生厅负责省管辖权限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核发,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0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审核 单采血浆站许可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发。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工作、负责出具初审意见
21 医师执业证书核准(不含中医类别的注册发证) 执业医师资格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出具初审意见。执业医师注册证(《医师执业证书》)由市卫生行政部门核准
22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审查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设计进行卫生审查,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施工
2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批 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进行审批
24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竣工验收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竣工验收,核准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25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26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审批”改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
27 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后,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报告书超过5年的审核)
28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市府令第86号公布的“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的验收、审批”改为“建设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东莞市体育局 29 高危险性体育项目经营活动审批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30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核准
东莞市旅游局 31 国内旅行社设立审批(许可) 省旅游局授权地市旅游局审批

二、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级实施的非行政许可事项,按一般业务管理(75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物价局 35 公墓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根据公墓经营性质,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6 除“四害”服务费、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 除“四害”服务费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新建房屋白蚁防治费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7 危险(固体)废物处理费、清洁卫生费、生活垃圾处理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8 住宅小区内供气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39 市政管网供气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0 民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41 自来水、地下水价格(大城区范围内)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2 自来水、地下水价格(镇一级)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43 污水处理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4 水利工程供水价格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5 保证金(抵押金、风险金)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46 国有土地的标定地价、出让底价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7 公有住房、廉租房租金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8 经济适用住房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49 有线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装(移)机工料费等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0 公办教育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东莞市物价局 51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新增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卫生部门审核,报市政府审批
52 计算机信息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53 保安服务费 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54 金融结算和交易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5 工程勘察设计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6 房地产测绘收费、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咨询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7 收费公路(含桥、隧)车辆通行费,公路渡口过渡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58 列名管理的中介服务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59 重要市场交易服务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市物价部门通过审批方式进行管理
60 海关监管仓货物保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并通过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1 生猪定点屠宰加工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2 铁路客运部分延伸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3 邮政延伸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4 公路运输客运站场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东莞市物价局 65 代办电信服务收费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定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66 国家行政机关收费 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部门审核,报省政府审批。具体管理监督工作由市物价部门负责
67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复核裁定 由市价格认证中心核准,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68 公路客运运价 由省物价部门实行政府指导价,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具体价格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
69 有线数字电视个性化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0 特需医疗服务收费、营利性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1 殡葬特需服务收费 由市物价部门实行备案,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72 涉案财产价格鉴定 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不需要通过行政审批的方式进行管理
东莞市海洋
与渔业局 73 海域使用金减免审核 会同市财政部门实施
东莞市国有资产
监督管理委员会 74 市属企业税后利润分配计划审批
75 市属企业重要财务事项审批


三、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取消行政审批的事项(10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无线电
管理办公室 1 无线电发射设备的销售核准
东莞市经济贸易局 2 成品油仓储、零售经营资格审核
东莞市安全生产
监督管理局 3 剧毒物品的生产储存、使用审核
4 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处理
东莞市国土资源局 5 用于测绘的航空摄影初审
6 测绘任务登记核准
东莞市交通局 7 总投资限额5000万元以下县乡公路县通镇、镇通镇及中桥以下桥梁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交工验收、竣工验收(跨县的除外) (1)广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06号中项目建议书和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为行政许可事项,而初步设计审批、竣工验收为按一般业务管理事项;(2)总投资额5000万元以上的的项目也需出具市初审意见
东莞市环境保护局 8 射线装置工作许可
9 放射性同位素工作许可登记证初审
东莞市城市管理局 10 燃气使用许可证核发


四、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不作为行政审批,实行自律管理的事项(2项)

实施机关
序号
项目名称
备注

东莞市旅游局
1
三星级酒店星级评定(认定)
与相关协会落实管理方案

2
三星级以下酒店星级评(认定)
与相关协会落实管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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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中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农业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合作协议


(签订日期1992年3月13日 生效日期1992年3月13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以下简称“双方”)本着促进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于一九九二年一月二日签定的经济、贸易协定的实现,基于在农业领域发展双边合作和相互关系的共同愿望,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 双方在建立和发展平等互利关系的同时,将鼓励两国从事农业领域活动的国营、集体和个体企业、专业学校、科研机构、学会和其他组织进行直接联系。

  第二条 双方在遵循各自国家法律、法令和共同承认的国际准则及规章的同时,将为两国对外经济合作主体在从事各自的业务活动中提供必要的保证;在实施农工综合体领域的合作项目时,以优惠和互利的条件促进投资并协助他们获得贷款。

  第三条 双方同意将根据两国农业中棉花生产的发展方向,研究和探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合作种植棉花的可能性,在此基础上确定在下列领域推广先进经验和最新科技成果:
  --具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早熟、抗黄萎病、抗旱和抗盐碱的棉花优良品种的育种;提高土壤肥力和栽培技术的研究;推广棉花病虫害的生物防治方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推广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专家研制的、经过精确计算的、适用于地面灌溉的自动控制系统。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引种中华人民共和国培育的有开发前景的棉花品种及与棉花轮作的作物;同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引种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培育的品种,相互交换有优良农艺技术性状的、有发展前景的棉花品种和品系。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推广中华人民共和国用于棉花和其他作物的塑料薄膜覆盖栽培技术,以及推广适合乌兹别克斯坦小型农场使用的小型农业机械和配套机具。
  --共同采取综合措施,以提高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的棉花在世界市场上的竞争能力,并对所生产的棉花出具品质证明。
  --考察中国组织小型企业加工棉花纤维及副产品,生产日用消费品和其他商品的经验。

  第四条 双方商定在畜牧、家禽、养蚕、蔬菜栽培、果树、瓜类作物、草药、蜂蜜产品和与之相应产品的生产及加工方面进行经济、科技合作。
  中方将在平等互利基础上协助乌兹别克斯坦掌握水稻生产的先进方法。

  第五条 双方将努力发展小型合资企业和合作经营农场,这类合资企业及合营农场的优先领域如下:
  --皮棉和副产品(短绒、僵棉桃、棉绒)加工,棉纱、棉布及制成品的生产。
  --果蔬和瓜类的栽培、加工、运输与贮存;罐头制品、无酒精饮料、儿童食品和其他产品的生产。
  --蜂蜜和其他蜂产品(蜂毒、蜂胶、蜂蜡)的生产和小包装分装。
  --建立和合作经营小型糖厂。
  --原皮加工、日用消费品、家用电器、服装和其他轻工业品的生产。
  --无法解舒的废蚕茧加工、缫丝生产,并用此制作成品。
  --在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生产中国小型拖拉机和其他农业机械。
  --生产建筑构件、陶瓷板、水泥、砖、卫生技术设备、纸张,用棉秸制作木质刨花板。

  第六条 双方同意就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直接进口中国农产品和商品进行具体商谈。

  第七条 双方同意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进行合作,在有关的专业学校、农场和其他组织中培训农业和经营销售业务的专业干部。专业学校的教员、学员、领导干部及专家的交流将在对等互惠的条件下进行。

  第八条 为执行本协议,双方每年将商签必要的工作议定书和工作计划。该议定书(或工作计划)应明确具体措施、执行机构、执行期限、双方交换专家人数以及各自所承担的义务。
  双方将就执行本协议的情况及今后合作前景进行定期磋商,并互换有关情报。

  第九条 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五年,如协议任何一方在协议期满前六个月未通知另一方要求终止协议,则本协议将自动延长五年。
  本协议于一九九二年三月十三日在北京签署,一式两份,每份都用中文、乌兹别克文写成,两种文本同等作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      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农业部
   代     表          代     表
     刘忠一           拉希姆·拉德扎勃夫
     (签字)             (签字)
  [案情]

  李某(男)与张某(女)1998年在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小李。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俩购买了商品房一套。2011年3月,李某与张某因感情不和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李(十一岁)。民政局经审查,为双方办理了离婚手续。离婚后,张某要求将房屋过户到儿子名下,但李某却反悔不肯办理房屋过户手续。二人因此酿起纠纷,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约定,理由是房屋尚未过户,房屋所有权尚未转移,赠与人有权单方撤销赠与。

  [争议]

  对于李某能否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可以撤销。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二人共有的房屋赠与小李,李某、张某与小李之间就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本案中,赠与房屋尚未办理过户手续,所有权尚未转移,因此,李某作为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第二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适用合同法中有关赠与的规定,但因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是以离婚为目的,具有道德义务的性质,如一方当事人在实现离婚目的后又撤销赠与,将有失公平,故李某不能任意撤销赠与。

  第三种观点认为:该赠与条款不可撤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才可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予以撤销。

  [评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如果在订立离婚协议过程中不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李某不能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理由如下:

  1.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离婚协议能否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离婚协议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是夫妻双方对子女抚养、共同财产分割以及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共识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三项,即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因此,有关人身关系性质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夫妻关于财产处理的约定以财产关系为内容,属于合同法的调整范围。鉴于婚姻家庭关系的特殊性,对夫妻财产问题的处理应优先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当这些法律没有规定时才适用《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

  2.《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是一种无偿行为,立法对赠与人和受赠人进行利益权衡时,着重保护了赠与人的利益,因此在法律上赋予赠与人在除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以及经过公证以外的赠与合同于财产转移前的任意撤销权。本案中李某和张某在离婚协议约定将房屋赠与儿子小李,应视为李某与张某对其财产协商处分的约定,而不能单独将该条款分离出来,简单地认定李某、张某与儿子之间形成了一种赠与合同关系。离婚协议中的赠与行为不完全等同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离婚时,一方将其财产处理给另一方或子女,这是建立在原有婚姻关系这种特定的人身关系基础上,可视作是对对方的一种帮助、一种经济补偿,或是对财产折中处理的方式,这与《合同法》中的赠与合同的性质截然不同。因此,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适用《婚姻法》等相关法律。《婚姻法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这种约束力表现在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同时,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法院仅在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时才能将有关财产分割的条款撤销。本案中,李某主张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应提供证据证明在协议订立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法院应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是建立在婚姻家庭关系之上,与整个离婚协议是一个整体,这也决定了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与赠与合同的区别。在婚姻关系已经解除的情况下,如果准许一方任意撤销离婚协议中的赠与条款,将会为恶意一方实现既离婚又占有财产的不法目的提供法律途径,这不仅会给子女和原配偶造成经济损失和新的精神伤害,也与法律精神相悖。故,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反悔一方没有证据证明在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依法不予变更撤销。

  (作者单位: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