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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06:41  浏览:95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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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的通知

国办发〔2011〕14 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公务员局《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已经国务院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二○一一年三月二十一日







2011—2015年行政机关公务员培训纲要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公务员局



为全面加强行政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关于印发〈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的通知》(中发〔2006〕3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印发〈2010—2020年干部教育培训改革纲要〉的通知》(中办发〔2010〕18号),结合行政机关公务员(以下简称公务员)培训工作实际,制定本纲要。

一、指导思想、总体要求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建立健全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为目标,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提高培训质量为主线,不断提升公务员培训工作的科学化、信息化水平,全面落实大规模培训干部、大幅度提高干部素质战略任务,努力培养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湛、作风过硬、人民满意的公务员队伍,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思想政治保证、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

(二)总体要求。

1.服务大局,紧扣需求,强化针对性。以需求为导向,围绕党和国家中心工作,针对工作岗位要求和公务员全面发展需要,确定培训内容和方式方法,为科学发展服务、为中心工作服务、为公务员成长服务。

2.突出能力,确保质量,增强实效性。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学以致用,注重能力建设、学风建设。强化培训质量评估,节约办学,提高培训效益,进一步实现培训规模和质量、效益有机统一。

3.突出重点,均衡发展,提高统筹性。着力解决重复培训和多年不训问题,重点加强对基层公务员培训力度,统筹推进培训工作,促进不同地域、不同部门、不同培训类别和不同层级公务员培训全面均衡发展,保障公务员接受培训的权利。

4.依法培训,改革创新,增进科学性。依法履行培训管理职责,依法开展培训工作,依法保证培训任务完成。遵循培训规律和公务员成长规律,推进培训理论创新、管理创新和方式方法创新,实现培训科学发展。

(三)工作目标。

到2015年,全国公务员参训率进一步提高,新录用公务员全员参加初任培训,任职培训制度基本落实,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一遍,全国公务员培训管理者培训一遍。培训理念、管理方式方法不断创新,规范有序、健全高效的运行机制基本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更有实效的中国特色公务员培训体系基本建立。通过培训,使公务员的道德水平、能力素质和作风修养进一步提升,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进一步增强,更好地服务于学习型政府机关建设、服务于和谐社会建设、服务于人民群众需要。

二、培训内容和方式

(一)培训内容。

1.思想政治理论。加强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培训,重点进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特别是科学发展观培训,进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党的历史和优良传统、国情和形势培训,引导公务员进一步坚定理想信念、增强公仆意识,深刻领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根本立场、基本观点、科学方法,提高马克思主义理论水平和认识世界、改造世界的能力。

2.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能力。发挥培训先导性作用,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一主题、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一主线及深化改革开放、保障和改善民生、维护社会稳定等过程中遇到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组织培训,提高公务员分析问题、把握规律、破解难题、做好群众工作和服务大局的能力,增强公务员的政治鉴别力、贯彻执行力和创新服务力,更好推进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

3.依法行政。深化宪法、通用法律知识和与履行岗位职责相关的专门法律知识培训。坚持和完善各级行政机关领导干部学法制度,建立公务员依法行政培训长效机制,使全体公务员树立宪法和法律观念,学法、守法、用法。继续加强公务员法培训,提高公务员管理法制化水平和公务员依法履行岗位职责意识。

4.职业道德。以忠于国家、服务人民、恪尽职守、公正廉洁为主要内容,以政治信念坚定、精神追求高尚、职业操守良好、人民群众满意为目标,在全体公务员中大力开展职业道德专题培训。抓住公务员职业道德培养重要环节,创新培训方式方法,增强培训的针对性、实效性。重点加强担任领导职务公务员和直接服务人民群众公务员的教育培训。建立职业道德培训长效机制,不断提升公务员的道德素养和精神境界。

5.专门业务。进一步强化专门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提高公务员专业素质。继续开展公共管理核心内容、信息安全与保密、应急管理、国防教育以及科技、文化、历史、心理等知识培训,提高公务员综合素质和能力。

6.学历学位教育。鼓励公务员本着工作需要、学用一致的原则参加有关学历学位教育。推进公共管理硕士(MPA)专业学位教育改革创新。

(二)培训方式。

1.脱产集中培训。制定科学实用的年度培训计划,选调公务员参加专题班、高级研修班、进修班、任职班等形式的脱产培训。围绕中心工作和实际需要,按规定有计划地组织境外培训。根据培训目标、对象和不同培训专题特点,科学设置培训方案,综合运用讲授式、研究式、案例式、体验式、模拟式等教学方法,增强培训吸引力和有效性。

2.自主选学和网络培训。推行公务员自主选学,鼓励公务员积极参训,更好满足公务员多元化、个性化、差别化的培训需求。充分利用培训网络平台开展在线自主选学。抓好“供、选、教、管”等关键环节和配套制度建设,提高自主选学质量。

3.自学和在实践中学习。引导公务员树立终身学习理念,激发学习内生动力,积极倡导自学,不断改善知识结构,提高自身修养。注重在工作中学习、在实践中学习。把公务员培训与建设学习型组织和创先争优活动等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报告会、论坛以及“行动学习法”等多种形式开展培训,营造学习氛围、创造学习条件,提升公务员学习能力和学习效果。

三、主要任务和政策措施

(一)以规范化、科学化为目标坚持抓好初任、任职、专门业务和在职培训。初任培训要深化制度建设,规范新录用公务员宣誓誓词和程序要求,制定统一培训大纲。任职培训要注重提高参训率,研究制定处长、科长公务员任职能力标准和培训大纲,建立统一管理、统一标准、分级培训的任职培训模式。专门业务培训要突出前瞻性、实用性,重点提高公务员的业务工作能力。在职培训要围绕重点内容,拓宽培训渠道,创新培训形式,增强培训实效。国家公务员局重点抓好中央国家机关新录用公务员初任培训、2000名处级公务员任职培训和2000名公务员管理队伍业务骨干培训。

(二)围绕推进区域协调发展进一步搞好对口培训。加大东部地区与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合作力度,实现优势互补、共同提高。深化和完善公务员对口培训工作,加大对革命老区、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贫困地区和遭遇重大自然灾害地区培训支持力度,并向西藏和新疆等地区倾斜。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对口援助的重要内容,精心组织实施,加强培训管理,创新培训模式和方式方法,把公务员对口培训办成精品培训项目。通过对口培训,五年内为中西部地区、东北地区培训10万名公务员,其中由国家公务员局培训1万名。

(三)着力抓好基层公务员培训。继续实施基层公务员培训工程,重点加强乡镇、街道和公共服务部门基层公务员培训,完成全员培训任务,不断提高基层公务员依法行政、服务群众、社会管理和维护稳定等本领。推进优质培训资源向基层延伸和倾斜,积极利用行政学院、高等院校等培训机构和远程教育、网络培训等渠道,采取送教上门、流动课堂、现场观摩等多种方式,深入乡镇、街道、社区开展培训。

(四)健全培训激励约束机制。建立健全培训与公务员管理其他环节联动机制。强化培训结果使用,把公务员培训情况、学习成绩作为公务员考核的重要内容和任职、晋升的重要依据。公务员学习培训考核不合格的,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培训的公务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处分。提拔担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公务员,要达到规定的培训时间要求,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要求的,须在担任后1年内完成规定培训,仍未完成的要延长试用期。建立全方位、全过程培训质量评估体系,探索培训效益分析方法。充分运用信息管理平台建立培训档案,加强培训登记管理。

(五)加强培训基础建设。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公务员培训机构的业务指导。各级行政学院要充分发挥培训公务员的主渠道作用,不断提高培训质量,突出办学特色。建立激发培训机构办学活力的竞争择优机制,省级以上公务员培训管理部门要研究制定公务员教育培训机构资质认证标准,对承担公务员培训职能的社会培训机构进行资质认证。国家公务员局确定10个特色实践教育基地,各地区各部门可结合实际确定富有特色的实践教育基地。推进师资管理改革,建立健全师资选聘、培养、评价机制。建立健全培训教材的规划、编审和推荐制度,增强培训教材的针对性、实用性、可读性。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需要编写具有地方和部门特色的培训教材。

(六)加强培训经费管理。各级政府要将公务员培训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随着财政收入增长逐步提高,保证公务员培训工作需要。建立健全公务员培训专项经费制度,加强专项经费管理,完善培训经费管理办法,探索建立培训经费新的使用方式,推进培训经费管理科学化精细化。加大培训经费使用监督检查力度,确保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七)加强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公务员培训管理者队伍建设,保证培训管理者优先培训和应训必训。通过开展经验交流、专题研讨、课题研究等形式,提高公务员培训管理者综合素质和专业化水平。加强培训理论和方法的研究推广。国家公务员局重点培训1000名培训管理者。

(八)加强培训监督管理。健全举办培训班管理制度,严格审批程序,严禁举办以盈利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以培训为名搞公款旅游,尤其是出国(境)旅游。公务员所在机关未按规定履行公务员培训职责的,由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强化组织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坚决制止乱办证、乱收费、乱发证等违法违纪行为,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当事人的责任,维护公务员培训的严肃性。

四、组织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切实把公务员培训作为公务员队伍建设的先导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制定培训规划或实施方案。各级公务员培训主管部门要强化宏观管理,切实做好整体规划、建章立制、宏观指导、协调服务、督促检查等工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总结推广有益经验和做法。国家公务员局将对本纲要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开展中期和五年总结评估工作。各级公务员管理部门每年要对本地区本部门培训工作情况进行检查评估,确保各项工作任务扎实推进,取得实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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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山西省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阳办发〔2004〕50号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人民政府,市委各部委,市直各委、办、局,各大中型企业,各人民团体:

《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劳动模范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建设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和杰出代表,是党和国家的政治优势,是民族的精英、国家的脊梁、社会的中坚、人民的楷模。各级党委和政府要站在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重视劳动模范的管理工作,关心劳动模范的工作、生活和学习,宣传劳动模范的先进事迹,弘扬劳动模范的时代精神,在全社会形成劳动光荣、知识崇高、人才宝贵、创造伟大的时代新风,使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成为广大人民群众的共识和自觉行动,激励和带动全市人民积极投身我市赶超发展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宏伟大业,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和阳泉老工业基地的改造振兴的伟大实践中,为建设富裕、文明、生态、诚信阳泉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中共阳泉市委办公厅
阳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四年八月二十七日



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全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更好发挥劳动模范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模范带头作用,根据国家宪法、法律和有关政策,依据《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动模范,是指在全市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经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评选推荐的,以市委、市政府名义命名表彰的劳动模范和模范单位(集体)。

第三条 阳泉市劳动模范管理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

第四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加强对劳动模范管理工作的领导,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要做好劳动模范的评选、表彰、宣传以及日常管理工作,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评选原则和程序



第五条 市劳动模范评选,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群众公认的原则,由群众充分讨论,民主推荐,要坚持先进标准,突出时代精神。市劳动模范一般从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表彰的人员和县级劳动模范中评选产生。

第六条 被推荐的市模范单位(集体)和劳动模范,必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工会(村委会)推荐,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大会)讨论通过;各级工会、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查;各级党委、政府(行政)研究同意。



第三章 命名表彰



第七条 阳泉市劳动模范表彰命名设2种荣誉称号,即:“阳泉市模范单位(集体)”和“阳泉市劳动模范”,分别授予做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单位(集体)和先进个人。对做出特别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可分别授予“阳泉市模范标兵单位(集体)”和“阳泉市特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

第八条 “阳泉市模范单位(集体)”和“阳泉市劳动模范”,荣誉称号以市委、市政府名义授予。

第九条 阳泉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每3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要表彰时,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提出意见,报市委、市政府审定。

第十条 阳泉市劳动模范表彰大会和劳动模范日常管理经费由市财政核拨。

第四章 奖励和待遇



第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的奖励和待遇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原则,除命名表彰时给予一次性奖励外,还应在政治和物质生活方面享受相应的待遇。

未按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评选的各个部门(系统)、各条战线、各种类型的先进集体和个人,不享受本办法规定的劳模待遇。

第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从被命名之月起到下次劳动模范大会召开前享受荣誉津贴,时间以3年为限。连续被评为市劳动模范的可连续享受。市劳动模范荣誉津贴的标准为每月60元。

在县(区)的市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由县(区)劳动竞赛委员会、总工会在年初作出专项预算,报本级财政审核拨付;在市属及其以上企事业、机关单位的市劳动模范,其荣誉津贴费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市总工会在年初作出专项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拨付。

第十三条 全国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省劳动模范(含特级劳模)的荣誉津贴,按《山西省劳动模范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同时具备两级以上荣誉称号的,只享受最高一级荣誉津贴。

第十四条 2004年(不含)前的全国、省、市劳动模范,其所在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一次性补贴。

第十五条 从2004年起,荣获国家、省、市模范单位(集体)荣誉称号的,本单位可给予全部职工一次性奖励。

第十六条 生活困难的市劳动模范(包括已离退休的劳动模范),其所在单位应视情况发给一定数额的困难补助。确因财力困难无法解决的单位,要逐级上报市、县(区)劳动竞赛委员会、总工会并作出专项预算,报本级财政审核拨付。

困难劳模的具体标准按照省劳动竞赛委员会制定的标准执行。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要认真做好困难劳模摸底、排查工作,做到不错报、不漏报。困难劳模的确定要做到标准、程序、结果“三公开”。

第十七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有关单位和工会组织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离退休劳动模范进行慰问,及时解决他们的生活困难。

第十八条 各县区、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市劳动模范进行体检,并安排其疗(休)养,疗(休)养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九条 市劳动模范在晋级、评定技术职称时应优先考虑。

第二十条 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要为市劳动模范办理补充养老保险。

第二十一条 市劳动模范由于医疗费开支过大,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由其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

第二十二条 市劳动模范一般不安排下岗。企业破产后,在安排职工再就业时,优先安排劳动模范就业。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的奖励和待遇标准低于国家和省规定时,执行上一级规定。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各级劳动竞赛委员会、工会要建立健全市劳动模范档案资料,及时掌握他们的动态情况。市劳动模范工作变动,劳模档案随人事档案移交调入单位。市劳动模范工作变动、晋升、离退休、去世,要逐级上报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五条 各级宣传、新闻、出版部门要把对市劳动模范的宣传作为一项经常性工作,大力弘扬劳动模范的崇高品质和时代精神,努力营造学赶劳模、争当先进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二十六条 每年要有计划地组织劳模学习深造,不断提高劳动模范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发挥劳动模范的骨干、带头和桥梁作用。

第二十七条 要组织劳动模范开展参观、考察、座谈、访问、经验交流等活动。

第二十八条 认真做好劳动模范来信来访工作,帮助他们解决工作和生活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二十九条 依法维护劳动模范的合法权益。对歧视、压制、打击报复劳动模范的,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要给予批评和制止,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市劳动模范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其荣誉称号。

(一)主要事迹是伪造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开除公职和留党察看及以上处分的;

(三)触犯刑律的。

第三十一条 取消荣誉称号,应按照劳动模范评选程序,逐级申报,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审核批准,同时收回其奖章、证书,取消其相应待遇。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各县(区)、市直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本单位的劳模管理办法。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竞赛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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