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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7:50:00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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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五代以内旁系血亲可否结婚问题的复函

1955年7月15日,最高法院办公厅

四川省开县人民法院: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转来你县绣衣池谢国亚的来信,提出第四代旁系血亲的从堂兄妹能否结婚的问题。我们意见,根据婚姻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二次的规定精神,原则上应从习惯。但对具体问题亦应适当考虑具体情况和几年来由于婚姻法的贯彻,群众觉悟的提高,如当地虽无此种习惯,但经向群众说服不致产生不良影响时,可以允许结婚,如经过说服群众(而不是几个人)仍非常反对时,为免发生意外,可斟酌具体情况适当处理(如申请人迁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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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发送“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的通知

1994年9月15日,中国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经济特区分行:
总行总稽核室拟定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和“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经今年吉林全国稽核工作会议讨论后,已修改定稿。现发送你行,请遵照执行。
全面稽核涉及各方面工作,但其核心问题是稽核重点内容的确定和评价的方法及标准,望各行在实际工作中继续总结经验,研究涉及全面稽核工作的有关问题,使得此试行办法在实践中不断得到补充修改,并逐渐完善。
总行对省级分行全面稽核办法实施细则将由总稽核室专门组织讨论,定稿后另文下发。关于全面稽核周期的规定,根据各行意见略为放宽,如果执行仍有困难,可按现有人力情况安排对下级行的全面稽核工作计划,但要做出达到目标的计划安排,至迟应在二三年内达到“办法”规定的稽核周期要求。
附:中国银行全面稽核试行办法(略)

附:中国银行总稽核工作报告制度
一、为了加强对稽核工作的领导,充分发挥中国银行总稽核的作用,使总稽核工作进一步制度化、规范化,根据《中国银行设置总稽核的办法》,特制定本制度。
二、各级行的总稽核每半年要向本行行长和上级行提交一份书面工作报告。
三、工作报告的主要内容是:
(一)组织领导稽核人员贯彻执行本行及上级行稽核工作的指示、工作部署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本行及所属行执行国家政策、法规、计划以及经营管理情况;
(三)本行及所属行执行业务经营、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计划以及财经制度的情况;
(四)反映上级行和本行制定的业务经营方针、政策、基本规章制度在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建议和意见;
(五)履行总稽核职责,研究解决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存在问题的情况;
(六)履行总稽核职责时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四、本行及所辖行稽核工作中发生或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五、工作报告应简明扼要,突出重点,如实反映情况并且认真分析存在问题的原因,提出可行的解决办法和建议。
六、本制度从1994年10月1日起实行。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江苏省人民政府


苏政发〔2004〕48号

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四年五月十八日
  

  江苏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
  和规模标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确定本省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江苏省招标投标条例》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国家计委第3号令)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行政区域内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达到本规定第八条规定的规模标准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中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二)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三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二)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三)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四)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五)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等城市设施项目;
  (六)大气环境、河湖水环境治理等生态环境建设和保护项目;
  (七)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第四条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园林、绿化、路灯照明等市政工程项目;
  (二)科技、教育、文化、体育、旅游、卫生、社会福利、防灾减灾项目;
  (三)新闻出版、广播电视项目;
  (四)经济适用房、职工集资房;
  (五)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第五条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或者借贷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第六条 使用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政府担保所筹集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四)政府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五)政府特许的融资项目。
  第七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的范围包括:
  (一)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二)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第八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规模标准:
  (一)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2000平方米以上的;
  (三)重要设备和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元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本条第(一)、(二)、(三)项规定的规模标准,但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项目:
  1.总投资额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2.本规定第五条第(一)、(二)项和第六条规定的项目,总投资中使用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资金、国家融资的金额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九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中,省、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建设项目、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主导地位的项目,应当公开招标。
  第十条 依照本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而不宜招标的;
  (二)使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的;
  (三)建设工程的设计,采用特定专利技术、专有技术,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四)施工所需的主要技术、材料、设备属专利性质,并且在专利保护期内;
  (五)停建或者缓建后恢复建设的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六)施工企业自建自用的工程,且该施工企业资质等级符合工程要求的;
  (七)在建工程追加的附属小型工程(追加投资低于原投资总额的10%)或者主体加层工程,且承包人未发生变更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十一条 属于本规定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的范围,但单项合同估算价或投资总额在第八条规定的限额标准以下的项目,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
  采用竞争性谈判、询价等方式发包的办法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二条 重要设备和材料包括的范围由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订相应的目录,并予以公布。
  第十三条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规模标准由省政府依法确定,各地、各部门不得再行制定必须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