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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2:14:06  浏览:815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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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办西部[2011]3206号


宁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广西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中发〔2011〕10号)精神,经研究,我委拟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为指导和推动试点工作的开展,我们制订了《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附件:
关于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
河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
脱贫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
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 号)和《中共中央、国
务院关于印发〈中国农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的
通知》(中发〔2011〕10 号)精神,促进集中连片特殊困难
地区(以下简称连片特困地区)劳动力转移就业,加快脱贫
致富奔小康步伐,现就在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市、河
池市开展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工作提出如下
意见:
一、重要意义
宁夏中南部地区和广西百色、河池市分别属于《中国农
村扶贫开发纲要(2011—2020 年)》确立的六盘山区、滇黔
桂石漠化区两大连片特困地区。这些地区土地资源匮乏,人
地矛盾尖锐,水土流失严重,生态环境脆弱,有的还是少数
民族集中聚居区,民生问题、生态问题与民族问题交织叠加,
扶贫开发任务十分艰巨。历史和现实一再证明,要从根本上
解决这些特困地区的发展问题,必须着眼于提高人口素质,
促进人口、经济、资源环境的空间均衡,从根本上缓解人类
生存发展与自然环境承载能力之间的突出矛盾。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就是以缓解人地矛盾、保护生
态环境、促进民生改善为目标,通过特殊的扶持,让生态脆
弱地区和贫困地区农村初中毕业生到职业院校接受良好的
职业教育,使其掌握生存发展技能从而转移到城镇稳定就业
定居,有效解决连片特困地区自然环境承载力低、人口素质
低、贫困程度深等问题。
在宁夏中南部地区以及广西百色市、河池市实施通过职
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试点,有利于增强这些地区扶贫开发
的“造血”功能,实现人才培养、扶贫开发和生态保护的和
谐统一,是脱贫愿望最迫切、扶贫任务最艰巨地区破解贫困
难题的有益探索;有利于从源头上扭转上述地区生态环境恶
化趋势,改变过度依赖自然条件、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落后
生产方式,是生态脆弱和贫困地区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实现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必然要求;有利于促进连片特困地区民
生问题的有效解决,增进民族团结和维护社会稳定,是缩小
发展差距、促进全体人民共享科学发展成果的重要体现。必
须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紧迫感和责任
感,认真负责地做好试点工作,为连片特困地区加快脱贫致
富、改善生态环境,提高发展能力、缩小贫富差距作出新的
贡献。
二、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试点工作要坚持以下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
以实现带动脱贫致富和保护生态环境为目标,以增强自我发
展能力为主线,以职业技能培养和促进就业为抓手,着力于
扶贫开发与职业教育相结合,通过提高受助者技能素质,促
进农村劳动力转移输出,减轻生态压力和土地压力,为破解
连片特困地区主要矛盾探索有效途径。
试点工作要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协调配合原则。有关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做好
各个关键环节的有机衔接,积极探索新路径、创建新机制、
创造新经验,确保受助对象得到实惠,试点工作取得实效。
要动员、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共同支持、参与试点工作。
(二)公开公正原则。要加强管理,强化监督,严格按
规定程序操作。要将资助对象、申请办法、资助标准以及培
训机构和培训专业等向社会公布,做到工作过程透明,结果
公平公正,确保符合条件的农村贫困家庭子女获得资助。
(三)就业导向原则。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促进连片
特困地区农村贫困家庭子女稳定转移就业为目标,开设适应
市场需求的专业,强化技能训练,着力培养学生的岗位适应
能力,加强就业指导。
三、试点范围及目标任务
(一)试点范围。综合考虑地区贫困水平、职业教育基
础、扶贫开发情况等方面因素,试点范围确定为宁夏中南部
地区的7 县2 区以及沙坡头区、中宁县的山区,广西百色市
除靖西、那坡之外的10 个县(区),河池市下辖的11 个县
(市、区)。
(二)目标要求。通过三到五年的试点实践,探索通过
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贫的组织实施形式、扶持对象的筛选
培养机制、实现稳定就业的途径和措施、资金筹措和管理使
用办法等,理清主要问题,为今后的工作积累有益经验。
(三)主要任务。围绕试点所涉及的几个关键环节,重
点抓好以下几项任务:
一是准确识别扶持对象。以试点区域内生态环境脆弱地
区、库区移民区、水源保护地以及深度贫困地区已完成义务
教育阶段,并愿意接受职业教育的农村适龄学生为资助对
象。建立健全识别机制,做好建档立案工作,实行动态管理,
确保试点工作效益发挥。
二是合理界定资助内容。在享受国家和地方职业教育助
学普惠政策的基础上,通过多渠道筹集资金,向扶持对象提
供在校学习期间的生活费、交通费等补助,帮助贫困学生顺
利完成学业,掌握能够融入社会的实用技能,实现用技能改
写贫穷的目标。
三是认真遴选职业院校。要充分考虑学校的地域分布、
专业设置、教学设施设备等因素,选择教学质量高、社会效
益好、市场前景广、信誉度高的职业院校承担扶持对象的培
养任务,特别要注重学校参与试点工作的热情以及转移就业
推介服务能力。
四是切实提供就业服务。承担院校要根据市场需求,充
分考虑受助对象能够尽快就业的要求,有针对性地设置相关
专业。政府有关部门要做好学生就业推介、创业指导工作,
优先推荐受助的毕业生到相关企业就业,跟踪就业创业情况
并及时与承办学校沟通,合理调整专业设置,提高教学内容
的针对性、实效性。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形成合力。试点是一项政策性强的民
生工程。国家发展改革委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指导和协调。
试点地区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精
心组织,周密安排,推动试点工作顺利实施。要广泛动员和
引导社会力量积极参与,鼓励高等、中等职业优质院校特别
是大型龙头企业以校企合作、订单培养等方式到试点地区招
生,依托东部发达地区对口帮扶渠道扩大异地培养及就业规
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工作。
(二)完善制度,加强监督。试点地区有关部门要制定
切实可行的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对项目监督、考核评估以
及信息报告等做出规定,为确保试点工作取得成效提供制度
保障。发挥舆论监督、出资主体监督、受助对象监督和公众
监督的作用,促进试点工作透明、高效。要严格执行财务管
理和审计制度,对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严禁
克扣、挪用、挤占和虚报冒领,确保资金使用安全。
(三)总结经验,探索创新。试点地区要认真总结经验,
及时解决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工作方
法,不断健全完善工作制度,及时上报国家有关部门和相关
资助机构,为连片特困地区推进通过职业教育实现就业和脱
贫项目的全面实施创造有利条件。
(四)加强宣传,积极推动。试点地区要加强对试点工
作的宣传,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大力宣传、解读
有关政策和典型事例,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连片特困地区发
展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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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周口市人民政府


周政[2003]77号


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原周政〔2003〕35号文件同时作废。


二○○三年九月十日


周口市垄断经营城市土地暂行办法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搞好土地运营,规范土地市场,促进城市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2002年第11号令)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城市土地指周口市区城市建设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的土地。开发区、经济园区、工业园区的土地都要纳入市政府的统一计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三条 垄断经营城市土地是法律、法规赋予政府的权力和责任,征地、供地是政府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经市政府批准取得的土地使用权都是非法的。
第二章 依法征用土地
第四条 市区范围内的征地,按照土地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统一计划,统一供地,统一管理。
第五条 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发展、土地储备需要政府依法征用农村集体土地的,由市国土资源部门制定征用土地方案,报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第六条 征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由市规划联席办公会议确定项目,市国土资源管理局按程序确定征地计划;政府发布征地公告;清点地面附着物,核定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及地面附着物补偿费并予以公告;兑付补偿;腾地交地。
第七条 征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补偿费按照《周口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周口市区征用土地补偿安置费用标准〉的通知》(周政〔2001〕17号)执行;需要调整时,依法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八条 地面附着物实行据实清点、合理补偿。清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乡、村进行,清点结果造册登记,清点人员签字盖章。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关于印发〈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的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1989〕113号)、《关于我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附着物补偿问题的通知》(豫政文〔1993〕152号)和《河南省林业厅关于修订〈河南省国家建设征用土地上经济林补偿标准〉的通知》(豫政林〔1998〕32号)执行。被征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拆迁以及补偿,由拆迁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坚决制止在被征土地上乱搭乱建的行为。地面附着物清点工作与勘测定界同时进行,凡在被征土地范围内勘测定界后新增加的一切地面附着物一律不予补偿。
第十条 维持城市建设规划区内耕地的现状,不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乱搭乱建,杜绝以作物布局调整为名建塑料大棚、打井、植树等一切以索取补偿为目的行为。
第十一条 妥善解决被征地农民的安置问题。在维持当前以货币安置为主的情况下,积极探索试行养老保险金安置和其它安置途径。
第十二条 在市区范围内每征用一亩耕地拨给区2000元费用,其中80%用于区、乡、村、组社会公益事业,20%用于协助征地工作的人员误工补助及相关费用。严格禁止挪作他用。补助费在征地工作完成后一次性结清。
第十三条 市政府建立征地调节资金,主要用于统一垫付征地补偿费用及各项补助,确保征地工作的各项措施到位。征地调节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市土地收入、用地单位预缴款和其它可用资金。征地调节资金在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封闭运作,确保收支平衡。
第十四条 对无理阻挠、刁难、妨碍征地工作的,要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要依法追究责任,对拒不交出被征用土地的,提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三章 划拨供地
第十五条 严格控制划拨供地的范围和数量。划拨供地必须符合国土资源部《划拨供地目录》,不符合者一律不予划拨供地。符合《划拨供地目录》,愿意办理出让手续的,可以按出让方式办理供地手续。以经营性为目的的事业用地,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已有划拨土地的单位,一般不再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
第十六条 党政机关确因编制、人员增加,需要扩大或置换办公用地的,要交回已有的划拨土地,按标准以划拨方式供给办公用地。其标准是:50人以下的单位不超过10亩,50—100人的不超过15亩,100人以上的不超过20亩。
第十七条 军事用地、城市基础设施和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基础设施用地亦要严格控制用地数量。
第十八条 划拨供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单位书面申请;
(二)计划部门立项审批;
(三)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和用地规划方案;
(四)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资格、用地数量等提出审查意见,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批;
(五)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取得费和相关税费;
(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十九条 划拨供地只收取土地取得费,标准是:参照商业用地土地级别,一级地块每亩8.5万元、二级地块每亩8万元、三级地块每亩7.5万元、四级地块每亩7万元、五级地块每亩6.5万元。其它税、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出让供地
第二十条 严格控制协议供地的范围。商业、旅游、娱乐、商品住宅等一切能够推向市场,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的土地,均不得以协议的方式供地。
第二十一条 可以继续实行协议供地的范围包括
(一)重点工业项目用地;
(二)高新技术项目用地;
(三)部分事业单位用地;
第二十二条 符合协议供地条件,但同一宗土地有两个(含两个)以上单位或个人有使用土地意向者的也不得协议供地,应以公开竞价的方式,由出价高者获得土地使用权。
第二十三条 协议供地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用地单位书面申请;
(二)计划部门立项审批;
(三)规划部门批准建设和用地规划方案;
(四)国土资源部门对用地单位资格、用地数量提出审查意见;参照评估地价与用地单位协商供地价格,达成共识后报市政府常务会议通过。
(五)用地单位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二十四条 划拨供地和协议出让土地均要代征、代供相邻道路用地,以“路到中心河到底”的原则计算路地面积;属于新增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路地,路地价格随相邻供地价格执行;撤地设市之前已建成的市区路地价格按每亩5万元收取道路建设费。
第五章 盘活存量土地
第二十五条 企业已经取得的划拨用地要依法纳入有偿使用范围。法定的两种方式由用地者选择,一是实行租赁制,按周署〔2000〕61号、70号文件规定缴纳年租金。二是补办出让手续,按评估地价的40%缴纳土地出让金。
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其他部门的划拨土地已经或需要改变用途的,也要按上述两种方式纳入有偿使用范围。
第二十六条 企业破产或改制时,由国土资源部门办理土地资产处置手续;需要政府收回或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价款的60%用于安置企业和职工的生产、生活,40%作为政府的土地收益。
第二十七条 市区内扩建、改建、新建的主干道两侧红线外50米内的土地,实行政府垄断,统一开发;100米内的土地实行政府规划控制,不得按“生地”供应,也不得以划拨方式供应,要以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或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经市政府批准,方可开发建设。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2001〕54号文件界定的建成区内的集体土地依法归国家所有。建成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现有三层(含三层)以下低矮建筑物、构筑物不准擅自改建、扩建和新建;规划、城建、国土资源等部门不再办理此类审批手续。
第二十九条 严禁私自买卖土地。土地使用权转让要到土地市场公开交易并办理手续;严厉查处城乡结合部乱划宅基地、私自买卖宅基地的违法行为;禁止单位利用国有划拨土地搞房地产开发、联营联建或集资建房;对此类违法违规行为要在严厉查处的基础上补办出让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闲置两年以上的国有土地,政府依法无偿收回或有偿收购,纳入土地储备。
第三十条 做好旧城改造中土地资产的处置工作。对市区主要道路两侧政府垄断、控制的土地,规划部门要作出相应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政府组织对低矮、破旧建筑物、构筑物进行统一拆迁、统一开发,土地由市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收回或收购,纳入储备,适时公开招标、拍卖。实施程序是:
(一)土地储备发展中心根据城市建设规划,拟定拆迁范围、拆迁方案、拆迁面积、土地储备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二)市政府收回被拆迁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
(三)市政府组织或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按《河南省城镇拆迁条例》的规定程序进行拆迁;
(四)土地纳入储备,适时公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一条 政府鼓励多渠道、多元化投资主体参与城区内低矮建筑群或“城中村”的拆迁改造,进行综合开发,实施程序是:
(一)计划部门批准立项;
(二)规划部门批准城市建设和用地规划方案;
(三)国土资源部门按规划部门批准的规划用地范围报经政府批准收回土地使用权;
(四)投资者出资兑现拆迁补偿,组织拆迁或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进行拆迁,拆迁程序按《河南省城镇拆迁条例》进行;
(五)投资者缴纳土地出让金和相关税费;
(六)国土资源部门办理供地手续。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投资拆迁的净地可以协议方式办理出让手续,并可享受改制企业的优惠政策。成片拆迁开发30亩以上者,可在此基础上再给予优惠。成片拆迁开发毛地,可试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
第三十三条 旧城改造中的拆迁补偿凭规划建筑许可证、房产证、土地使用权证进行兑付;违法违章建筑或三证不全的不予补偿。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建设,强化执法监察工作,依法严肃查处违法用地行为,确保垄断经营城市土地工作正常开展。执法人员要恪尽职守,严格执法,徇私舞弊造成重大损失者,要追究责任。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周口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凡以前与本办法不符的市政府有关规定,以本办法为准。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通知调整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
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1995年5月26日通知,调整录像带、10~29座中型客车的关税税率。其主要内容如下:
一、将录像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00%(已录的)、85%(未录的)调整为50%;10~29座中型客车的进口关税优惠税率,由180%调整为100%。调整后的税目税率详见附件。
二、此次调整仅涉及优惠税率,普通税率不予调整。
三、以上调整,自1995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件:部分商品进口关税税率调整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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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现行优惠 |调整后优惠|
|序号| 税则号列 | 货 品 名 称 | | |
| | | |税率(%)|税率(%)|
|--|--------|------------------|-----|-----|
|1 |85231330|供录制其他信息用的未录制录像带 | 85 | 50 |
|--|--------|------------------|-----|-----|
|2 |85242390|已录制其他信息用的录像带,包括供 | 100 | 50 |
| | |复制用的母带 | | |
|--|--------|------------------|-----|-----|
| | |装有压燃式活塞内燃发动机(柴油或 | | |
|3 |87021090|半柴油发动机)的10~29座客运机动| 180 | 100 |
| | |车辆 | | |
|--|--------|------------------|-----|-----|
|4 |87029090|其他10~29座客运机动车辆 | 180 | 100 |
--------------------------------------------
*本表所列货品名称仅为明确调整内容使用,不涉及税则货品名称的调整。





1995年5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