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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08:25:06  浏览:977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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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宜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长例会、秘书长例会及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三项制度的通知

宜府办发〔2005〕44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长例会制度》、《秘书长例会制度》和《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予以印发。



二OO五年六月六日
市长例会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工作的整体性、协调性及和谐性,使各块之间的信息得到有效沟通,工作得到及时衔接,工作重点进一步明确,进而使工作得以落实,效率得以提高,特制定市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会议内容重点是六个方面:
1、通报《政府工作报告》中列出的今年主要工作;
2、政府主要领导明确的各块重点工作;
3、当前各块有必要做的工作;
4、需要市政府其他领导配合支持的工作;
5、上级布置的工作任务;
6、“每会一议”,对事关全局的重大问题或中心工作进行讨论。
提倡开短会,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重点是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方案。会后将布置的工作列入《每周要讯》内容,并视情印发会议纪要。
二、会议议程
1、各分管市长、市长助理通报上半月主要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对下半月工作作出安排;
2、市长作概要总结,对下步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长主持召开,副市长、市长助理、党组成员、秘书长参加,市政府副秘书长,市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列席,必要时,请科室负责人同时列席。
四、会议时间
原则上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时间原则上定为会议召开周的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

秘书长例会制度

为了贯彻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和市长例会部署的工作任务和要求,调度各重点工作的进展情况,沟通各口信息,传达和贯彻落实市政府领导的指示要求,特制定秘书长例会制度。
一、会议内容和要求
依据上期《每周要讯》,会前调度进展情况,对未达到进度要求的说明原因,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解决方案。通报工作要直奔主题,简明扼要,言简意赅。会后将情况列入《每周要讯》。
二、会议议程
1、各对口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通报对口工作的进展情况,提出存在的问题,沟通有关信息;
2、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作概要总结,对工作提出要求。
三、参会人员
由市政府秘书长或办公室主任主持召开,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其他县级干部参加,办公室各科室负责人列席。
四、会议时间
每周星期一上午八点三十分(市长召开例会周不开,列席参加市长例会)。
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为及时掌握全市经济运行情况,发现问题,总结推广经验,推动各项工作落实,特制定全市经济发展情况调研督查制度。
一、总体安排
实行“每月一督查,一季一调度”。市政府在每个月初派出督查组赴各县市区调研督查,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号左右,召开全市经济形势调度分析会。
二、主要内容
(一)上个月(季度)主要经济指标(即市政府对县市区经济社会发展考核体系中的经济指标)完成情况,重点项目、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取得的新进展,遇到的新问题,推出的新举措;
(二)市政府部署工作的落实情况。
三、基本要求
坚持实事求是,力求全面、客观地掌握第一手材料,分析问题,发现典型,总结经验,收集意见,经过梳理和归纳,得出科学的符合实际的结论,为领导决策和指导工作提供依据。
四、工作方式
集中座谈与实地调研相结合,侧重于深入基层、深入现场实地调研,掌握第一手情况。
五、人员组成
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直主要经济部门参加。参与调研的人员相对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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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


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第176号
  《山西省国家赔偿费用管理规定》已经2005年2月25日省人民政府第4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省长 张宝顺
                 2005年4月4日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国家赔偿费用,是指赔偿义 务机关依照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应当向赔偿请求人支付的费用。
  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每年应确定一定数额的国家赔偿费用,列入本级财政预算,当年实际支付超出预算的部分,在预备费中解决。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
  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同级财政列支。
  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地方各级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其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由省级财政安排的国家赔偿费用支付。
  中央垂直管理的行政机关发生的国家赔偿费用,按规定申请中央财政解决。
  第五条 国家赔偿义务机关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30日内,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15日内再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
  赔偿义务机关因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不足以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应当在赔偿决定生效之日起15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先行核拨。
  第六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财政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已经上交财政的财产时,应以公文形式提出,并按照《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提供相应的有关文件或者文件副本作为报告的附件。
  第七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收到赔偿义务机关的公文报告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公文报告的内容完善并附件齐全的,予以受理;公文报告的有关内容不齐全或者附件不齐备的,以公文批复的形式退回并说明应当完善的内容或者应当补齐的附件。
  第八条 财政机关应当自受理赔偿义务机关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完毕。并视情况做出如下处理:
  (一)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以公文批复形式予以答复并核拨国家赔偿金或返还财产。
  (二)赔偿义务机关提供的文件或文件副本内容有异议,且赔偿义务机关不能做出合法解释的,财政机关可进行必要的核实,赔偿义务机关应予配合。
  (三)发现赔偿义务机关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请同级人民政府核实,责令赔偿义务机关承担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四)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和标准的赔偿费用,不予核拨并批复赔偿义务机关。
  第九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之日起30日内,应依照《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将收据或者其他凭证的副本送同级财政机关。
  第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履行赔偿义务后,应当对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1至6个月的基本工资。
  (二)因故意的责任人员,追偿本人2至12个月的基本工资。
  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向受委托的组织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并在支付国家赔偿费用后30日内追偿,其中应当部分追偿的,按照下列标准追偿:
  (一)有重大过失的,追偿1000至10000元。
  (二)因故意的,追偿2000至20000元。
  第十二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30日内将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上缴同级财政机关。向责任个人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如数追偿后30日内上缴财政;数额较大的,可在一年内分批上缴。
  第十三条 赔偿义务机关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行为之一的,或者逾期未上缴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的,财政机关应当依法追缴。
  第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财政机关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工作有异议的,可直接提出,也可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五条 财政机关、赔偿义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管理国家赔偿费用和履行赔偿义务过程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

环办[2004]13号




关于印发《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环保(厅)局,国家环保总局宣教中心,中国环境报社,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中国环境新闻工作者协会:


  现将《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地、各部门的实际,扎实工作,开拓进取,努力做好2004年的环境宣传教育工作。
  附件: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二○○四年二月二十三日



  


附件: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点

  2004年,全国环境宣传教育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要求,紧紧围绕环保中心工作,大力宣传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提高全民环境意识,推进十五环境保护目标的实现。


  一、 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

  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对做好新时期的环境保护工作至关重要。各级宣教部门应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大力宣传科学的发展观和政绩观,为完成全年环保中心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大力宣传统筹人与自然相协调、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思想,宣传循环经济的理论与实践,宣传环境保护对促进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意义和作用。注意总结生态省、环保模范城市、生态园区、环境友好企业、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的做法和经验,进行有深度、有说服力的宣传。

  二、 加大重点环保工作的宣传力度

  宣传重点流域区域海域污染防治工作取得的进展、存在的问题和措施,以及防治工作的长期性、艰巨性和复杂性。宣传本地环保重点工作的进展,抓住正、反两方面的典型进行宣传教育,鼓舞士气,吸引社会各界关注、理解、支持环保重点工作,促进重点环保工作的顺利进行。

  加大生态保护宣传力度。继续进行生态环境警示宣传教育,唤起全民生态环境的忧患意识;宣传生态环境保护的科学理念,传播生态环境保护知识;宣传国家在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举措和进展。

  三、 组织有影响的新闻报道活动

  加强新闻宣传报道的策划组织。把新闻宣传纳入各项业务工作中通盘考虑,整体策划,增强主动性。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向社会通报环保工作的进展,并对一些不实报道起到以正视听的作用。向媒体提供新闻背景材料,组织采访活动。做好重要会议、活动的新闻报道。引导媒体把环境新闻报道纳入社会进步、经济发展的大格局之中,围绕环保中心工作,采写有高度、有深度和前瞻性的新闻报道,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对环保工作的积极推动、促进作用。

  四、 推进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

  努力探索新形势下环境宣教工作大众化的有效途径,使环境宣教工作更加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积极引导公众参与环境保护。进一步推行环境信息公开,普及环保科学知识,以通俗易懂的方式向社会发布环境信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

  及时交流经验,推广典型,不断把绿色学校、绿色社区、环保知识“二进一下”活动(进党校、进企业、下农村)引向深入。探索面向不同社会群体的有效宣传教育方式。继续与共青团、妇联等组织联合开展有影响的宣传教育活动,开展环境保护的社会表彰活动,努力推进环境宣传教育社会化。支持民间环保组织和环保志愿者开展环境宣传教育活动。努力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参与环境保护的自觉性。

  五、做好六·五世界环境日宣传活动

  广泛动员社会各界的力量,围绕环保中心工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六·五世界环境日主题宣传活动。认真总结历年六·五世界环境日的宣传经验,不断创新宣传形式,强化宣传效果,统筹规划,在六·五期间形成宣传环境保护的高潮,引起全社会对环境问题的高度重视。

  六、培育和弘扬环境文化理念

  吸引文化界、理论界人士加入环境文化建设行列,建设环境文化,宣传环境文化,普及环境文化。有计划地推出一批讴歌环保先进人物事迹的文化艺术作品,推出一批切合环保实际的有深度、有新意的理论作品,不断提高环境宣传教育的文化品格。

  七、推进系统精神文明建设

  做好全系统精神文明建设调研工作,及时推出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先进单位和个人,在全系统形成自觉遵守环保职业道德规范的风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