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1 08:58:21  浏览:8271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了加强证券期货市场诚信建设,强化对市场主体及其行为的诚信约束,进一步提高市场诚信水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中央有关精神,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市场实际,总结监管经验,起草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为全面反映和充分吸收社会和市场各方对制定《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意见和建议,提高规章质量,现将《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有修改意见、建议,可在2012年5月20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A座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律部(邮政编码:100033),并请在信封上注明“诚信监管办法征求意见”字样。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至:flbpublic@csrc.gov.cn。

  三、通过传真方式,将意见传真至:(010)88061401。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一二年四月十三日



附件一: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的说明.doc
附件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草案征求意见稿)》.doc

http://www.csrc.gov.cn/pub/zjhpublic/G00306201/201204/t20120413_208603.htm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徽省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马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党办[2007]13号)《2007年第9号》



当涂县、各区委和人民政府,市直各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将《马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中共马鞍山市委办公室

马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4月3日





马鞍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促进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切实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省、市贯彻落实《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的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核对象:县、区和市直各部门领导班子及领导班子成员,重点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班子的正职。

第三条 考核原则

(一)突出重点、分类考核;

(二)客观公正、奖惩严明;

(三)年终考核与平时检查相结合;

(四)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第四条 考核的组织领导:考核工作在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从有关部门抽调人员组成若干考核组,负责具体考核工作。

第五条 考核方式

(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与领导班子和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等结合进行,必要时也可以组织专门考核。

(二)根据被考核单位的工作性质和承担的党风廉政建设任务的不同,将其分为三类,实行分类考核:一类单位为三区一县;二类单位为设有纪委、纪检组的单位及牵头承担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的单位;其他单位均为三类单位。(具体名单附后)

(三)对各被考核单位,除年终组织全面考核外,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还将于每年年中组织重点督查,每两年组织一次重点抽查。

第六条 考核内容

(一)领导班子考核内容

1、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地区当年度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情况;

2、把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列入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工作目标,并实行目标管理情况;

3、加强农村基层和城市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4、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对职能部门和下属单位实行任务分解、监督检查和考核奖惩情况;

5、承担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任务完成情况;

6、贯彻执行中央和省、市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研究制定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情况;

7、对党员、干部进行党性党风党纪教育情况;

8、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党风廉政建设规章制度和监督制约措施以及组织实施情况;

9、遵守法律法规和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情况;

10、严格按照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情况;

11、把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作为领导干部民主生活会和述职报告的一项重要内容情况;

12、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格执纪执法情况;

13、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领导小组确定需要考核的其它内容。

上述内容,第1—3项仅考核一类单位,第4—5项仅考核二类单位,第6项仅考核三类单位,第7—13项考核一、二、三类单位。

(二)领导班子成员考核内容

1、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职责,抓好管辖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检查落实情况;

2、对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严格要求、严格教育、严格管理、严格监督情况;

3、支持执纪执法机关严肃查处管辖范围内的党员、干部违纪违法问题情况;

4、遵守法律法规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情况;

5、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情况;

6、贯彻执行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制度情况;

7、其它需要考核的内容。

第七条 考核程序

(一)自查。各单位在全面总结年度工作的基础上,对照考核评分细则逐条自查,打出自评分数并写出自查报告,报送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考核。考核组会同各单位党委(党组)开展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评议工作,参加述职述廉和民主测评、评议会议的人员,参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考核组根据述职述廉报告、民主测评和通过查阅资料所掌握的情况,对照考核评分细则,进行考核打分,并提出考评意见。

(三)审定。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组意见和平时掌握的情况对考核对象进行综合评价,提出评定意见,报领导小组审定。

(四)反馈。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被考核单位党政主要负责人反馈考核结果。

(五)通报。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在考核结束后,对各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进行通报。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职责做出突出成绩的予以通报表彰,对履行职责情况较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条 考核等次

(一)领导班子的考核评分采用百分制,其中平时检查30分,考核评分70分。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照综合得分高低,一类班子按照50%,二类和三类班子分别按照25%的比例确定优秀等次;良好等次均按照40%左右的比例评定;综合得分8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

(二)领导班子成员的考核采取民主测评方式进行。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超过三分之一的,或民主测评不称职票达到20%、且与基本称职票之和超过50%以上的,列为重点考核对象,经重点考核确属不称职的,确定为不称职。

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的,其正职的考核结果对应确定为不称职。

(三)具体的考核评分细则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考核内容制定。

第九条 考核结果运用:考核结果存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政档案,作为业绩评定、选拔任用、奖励惩处和责任追究的重要依据。

(一)考核为优秀的单位,予以通报表彰。

(二)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通报批评,并责令其限期整改,第一责任人写出书面检查,上级对其诫勉谈话。

对考核不称职的领导干部,通报批评,责令检查,并进行诫勉谈话。

(三)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一票否决”,凡考核不合格或不称职的单位和领导干部,在党政机关目标管理考核、党政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考核评比活动中均不得评为先进或优秀。

第十条 考核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实施考核。考核组全体成员应在考核材料上签名,对考核材料和考核报告的客观性、真实性负责。对违犯考核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 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对其职能部门和直属单位的考核实施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暂行办法》同时废止。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单位名单



一类单位(4个):

当涂县、花山区、雨山区、金家庄区

二类单位(45个):

纪委(监察局)、市委办、人大办、政府办、政协办、组织部、宣传部、政法委、市直工委、信访局、市委党校、中级法院、检察院、经济技术开发区、慈湖开发区、发改委、经委、教育局、科技局、公安局、民政局、司法局、财政局(国资办)、人事局、劳动局、建委、交通局、农委、水利局、商务局、文化局、卫生局、计生委、审计局、环保局、广电局、安监局、物价局、粮食局、房产局、规划局、市容局、供销社、行政服务中心、总工会

三类单位(28个):

统战部、老干部局、党史办、文明办、档案局、马鞍山日报社、民委(宗教局)、体育局、统计局、外事办、旅游局、招商局、地震局、接待处、人防办、台办、地志办、新城东区建管办、蔬菜办、工商联、团市委、妇联、科协、侨联、文联、社科联、贸促会、残联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废止)

陕西省人民政府


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印发《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陕西省人民政府



通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根据财政部1998年10月26日的批复意见,省政府对《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作了修订。现重新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水利建设基金是用于水利事业的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征管工作,务必按照规定及时足额收缴入库。
二、1998年11月1日前按省政府《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陕政发〔1997〕57号)文件规定征收的水利基金及以前年度欠缴的部分,仍按原规定如数补缴;对欠缴和拒绝缴纳水利基金的单位,要按有关规定执行扣缴和处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97〕7号)和财政部《关于征收水利建设基金有关问题的批复》(财综字〔1998〕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水利建设基金(以下简称水利基金)是用于水利建设的专项资金,由省、地(市)、县三级水利基金组成,主要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和农业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国家机关(包括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公司、事业和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地方各类企业、中央驻陕单位、“三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在职职工等。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水利基金征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领导,搞好宣传,增强全社会的水利水患意识和水利基础产业观念,搞好水利基金的征管工作。

第二章 征收范围和标准
第五条 从各级收取的政府性基金中提取或征收3%。应提取和征收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包括: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车辆通行费、公路运输管理费、地方交通及公安部门的驾驶员培训费、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市场管理费、个体工商业管理费、征地管理费、市政设施配套费。
第六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类企业的在职职工,其月均工资收入在360-500元(含5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10元水利基金;501-800元(含800元)的,每人每年缴纳20元;801-1000元(含1000元)的,每
人每年缴纳50元;1000元以上的,每人每年缴纳100元。
第七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非本村集体单位和个人征用专业菜地、水浇地、水田和旱地进行非农建设的,每亩分别一次性征收1000-1800元、800-1500元、500-1000元和300-800元的水利基金。占用土地按上述标准的三分之一征收。
第八条 凡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企事业单位及个体经营者,按销售收入或营业收入的0.8‰,银行(含信用社)按利息收入的0.5‰,保险公司按保费收入的0.5‰,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按业务收入的1‰征收。
各单位缴纳的水利基金可计入成本。
第九条 地(市)、县水利基金的来源
(一)国有土地出让金的10%;
(二)有防洪任务的城镇,从征收的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划出15%纳入水利基金,这部分基金专项用于城市防洪工程建设;
(三)省级水利基金返还部分;
(四)其他。

第三章 征收办法和执行机关
第十条 非农业建设征(占)用耕地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各级农税部门负责征收,其余由各级地方税务部门负责征收。
中央驻陕和省属行政、企事业单位(包括省属党政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兴办的经济实体、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及在职职工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地税局直属分局或驻各地市征收处负责征收(未设征收处的地市由当地地税局征收);金融、保险及省级非银行金融机构、铁路、地方
民航、电力企业和高等级公路的车辆通行费应缴纳的水利基金,由省主管部门汇总向省地税局直属分局缴纳;纳入省财政预算的养路费、公路建设基金和地方分成的电力建设基金,由省财政部门提取或划转,其余各项政府性基金由同级地税部门负责征收;省上管理的“三资”企业由省地税
局涉外分局征收。
第十一条 水利基金由财政专户管理。各征收机关征收和划转的基金一律就地缴入国库。由各级国库逐级上划省国库财政预算外存款户(0206-12为地税局直属局系统征收专户;0206-13为地税系统征收专户;0206-15为农税部门征收专户)。
第十二条 各征收机关征收水利基金,必须统一使用省财政厅印制的水利基金缴款凭证。水利基金缴款凭证由同级财政部门管理。
第十三条 水利基金按月征收,在次月10日前入库。各级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各级各类企业中的在职职工按规定于当年6月底前由单位财务部门代扣,与单位缴纳的基金一并缴库。
逾期不缴的除限期追缴外,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入水利基金。对拒不缴纳的单位和个人,征收部门可持“专用扣缴通知书”通知当地银行扣缴。
第十四条 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切实向征收机关提供资料、报表,不得弄虚作假。对隐瞒收入、转移资金、故意少缴,不按规定缴纳或拖延缴纳的,由征收机关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暂行规定》进行处罚。
水利基金的缴纳、报解和入库由各级国库和各专业银行办理。各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共同做好征集、管理工作,不得截留、挪用。

第四章 免征范围
第十五条 下列项目免征水利基金:
(一)关、停企业(须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查批准);
(二)月收入低于360元的职工;
(三)农田灌溉水费收入;
(四)民政部门管理的社会福利事业、企业单位和残联管理的事企业单位的收入;
(五)经国务院和财政部、省政府批准减免的专项基金(资金)和收费;
(六)其他经省政府批准减免的项目。

第五章 管理使用
第十六条 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商省地税局按省政府确定的任务下达征收计划。省对地(市)实行按比例返还的办法,即:省到年终以地(市)实际入库数按规定比例向地(市)返还,其中计划内入库数给地(市)返还25%,省上集中75%;超计划入库部分全部返还地(市),并
适当给予奖励;对未完成征收计划的地(市),将通过财政预算如数扣回,并减少或不予安排下年度建设项目。
第十七条 水利基金省级集中部分的80%用于防洪保安、重点水利建设及大中型水利工程的前期工作和生产性科研;20%用于其他农业基础建设。
第十八条 征收机关收取的水利基金,由省财政厅按各地(市)和省地税直属分局上缴省库金额的5%计提劳务费,用于支付基层征收管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和奖励,其中征收部门70%,财政部门30%。对超额完成任务部分全额返还地(市)后,其超额返还部分由地(市)按8%计
提劳务费。省、地(市)财税部门的业务费分别按入库额的0.5%计提结算。
第十九条 各级财政、地税部门必须于次月10日前逐级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报送基金征收进度月(年)报表,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基金的收缴情况。
第二十条 水利基金的使用,由各级水利和其他主管部门根据水利及其他农业基础建设规划,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资金。水利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安排使用。
水利基金用于基本建设的资金,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规定进行管理。每年年初由水利部门向同级计划部门报送年度基金安排计划建议意见,由计划部门审核综合平衡后,统一纳入基本建设投资计划。财政部门对计划部门确定的基金使用计划审核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拨付
资金。
第二十一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任意提高水利基金的征收标准,不得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各级财政、计划、审计部门要加强对水利基金的监督检查,违者要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地(市)、县水利基金管理、使用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水利基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省财政厅商省水利厅等部门制定下达。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财政厅会同省计委、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8年11月1日起实行。1997年12月25日省政府发布的《陕西省水利建设基金筹集和使用管理实施细则》(陕政发〔1997〕57号)同时废止。



1998年12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