邢台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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邢台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邢台市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划分规定
政字[1997]36号 1997年4月23日
第一条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国家《环境空气质量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是指为保护生态环境和人群健康的基本要求而划分的环境空气质量保护区。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市整个辖区,任何单位及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执行本规定中所相应的标准。
第四条 本规定适所划定的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国家一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国家二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执行国家三级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一)一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
1、白云洞风景名胜区。该区为我市省级风景名胜区,由白云洞、岐山湖、天台山三个景区组成,该区面积共100平方公里。
2、白云山——小西天风景名胜区。该区为我市省级风景名胜区,由三山(白云山、小西天、凌霄山)一峡(贺坪峡)一库(朱庄水库)组成,该区面积共500平方公里。
3、秦王湖——北武当山风景名胜区。该区为我市省级风景名胜区,由七个景点组成,该区面积共200平方公里。
4、面泉泉域。该区具体范围为:邢台至南和公路以南、北屋村以西、康庄铺和后晋祠以东、康庄铺和北屋村以北区域,该区域面积为17平方公里。
(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具体范围为邢台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厂区,面积为1.6平方公里。
(三)二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为我市一类和三类环境空气质量功能区以外的所有区域。
第五条 两类功能区的边界处,执行较高一级标准。
第六条 本规定由邢台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第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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