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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9:55:09  浏览:891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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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


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八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

国土资发[2008]33号


经研究,部决定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对北京等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变化情况进行执法检查。检查范围为卫片反映的86个城市新增建设用地的变化情况(基本监测时段为2006年10月至2007年10月,各城市具体监测时段以卫片标注的时段为准)。

部向各省(区、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供有关城市的卫片数据光盘(含卫片出图数据及外业调查记录表)。有关卫片检查的方法、步骤等,按照《关于应用遥感技术开展第七次土地执法检查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36号)的要求进行。根据经济形势分析的需要,在原4张报表的基础上进行了调整,并另外新增了4张报表,有关报表格式以此次下发的为准(见附件3至10)。有关报表的填写和汇总,要严格按照《有关政策界限和填表说明》(见附件2)进行。此次卫片执法检查要求应用部信息中心与部执法监察局联合开发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进行有关卫片执法检查数据的汇总和上报,最新版的《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可在部官方网站(http://www.mlr.gov.cn)下载,下载时间另行通知。

在时间安排方面,2008年2月至5月为各城市自查阶段, 5月31日前省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组织完成本省(区、市)的自查工作,写出情况汇总分析报告并与《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和《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一并报部执法监察局;8月31日前要完成对土地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并将土地违法行为调查处理情况及《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报部执法监察局。部将于2008年6月开始,对各省(区、市)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9月组织验收。另外,对于自行购买数据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上海、广州2个城市,也要按要求上报执法检查成果和汇总分析报告;沈阳、吉林、芜湖、商丘、武汉和嘉兴等6城市在2007年11月先期开展卫片执法检查的基础上,要继续做好对违规违法用地问题的查处工作,并将《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于4月底前报部执法监察局。

各地要切实做好卫片执法检查与百日行动查处情况的校核,对于已在百日行动中立案查处的违规违法用地,要在《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附件3)备注栏注明,并继续按照百日行动的有关要求抓好案件查处和有关行政处罚的执行到位等后续工作;对于百日行动中未清理出的违规违法用地,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首先查明未清理出来的原因和责任,并向上一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出报告后,严格依法查处。

应用卫星遥感技术开展土地执法检查,是进一步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推进执法关口前移的重要手段,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严格按要求按时完成各阶段的工作。同时,要结合本地实际,围绕土地违规违法行为的特点,从预防、查处、监管和部门联动4个方面,进一步探索如何应用卫片执法这种高科技手段构建土地执法长效机制。

附件:1.86个城市监测区一览表

2.有关政策界限及填表说明

3.变化图斑情况统计表

4.执法检查数据汇总表

5.违法用地数据汇总表

6.违法用地调查处理情况汇总表

7.违法用地分类统计表

8.农村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9.城市建设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10.重点工程违法用地分类比例统计表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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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的通知
财政部

财会〔2000〕1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
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解放军总后勤部,武警部队后勤部,铁
道部:
最近,一些地区来函、来电询问《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中的有关问题,经研究,我们制定了《〈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现予印发,请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实际情况研究执行。

附件:《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若干问题解答(一)
一、《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办法》(财会字〔2000〕5号)(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第二条规定,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公司、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人员如何界定?会计工作应包括哪些岗位?
答:会计人员是指在会计岗位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必须取得会计从业资格,持有按《管理办法》规定注册、年检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但未按规定注册、年检的,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人员,按规定进行注
册、参加继续教育及年检,但不在会计岗位工作,不能认定为会计人员。
会计岗位是指从事会计工作、办理会计事项的具体职位。会计工作一般包括以下岗位:
(一)总会计师(或行使总会计师职权)岗位,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岗位;
(二)出纳岗位;
(三)稽核岗位;
(四)资本、基金核算岗位;
(五)收入、支出、债权债务核算岗位;
(六)工资核算、成本费用核算、财务成果核算岗位;
(七)财产物资的收发、增减核算岗位;
(八)总账岗位;
(九)对外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岗位;
(十)会计电算化岗位;
(十一)会计档案管理岗位。
在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之前,在会计机构内会计档案管理工作属会计岗位;会计档案正式移交档案管理部门后,会计档案管理工作,不属于会计岗位。
医院门诊收费员、住院处收费员,商场收费(银)员不属于会计岗位;单位内部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政府审计人员不属于会计岗位。
其他特殊行业会计岗位的认定,由国务院有关业务主管部门根据以上原则提出具体意见,报财政部审批。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以上原则制定具体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二、《管理办法》第八条中的“具备教育部门认可的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其“会计类专业”具体范围包括哪些?
答:会计类专业主要包括:会计学或各类会计专业,另外还包括会计电算化、注册会计师专门化、财务管理和审计专业。
三、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是否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答:中国境外人员(以下简称外籍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累计超过12个月(不含12个月)的,应按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须具备会计从业资格,持有经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注册的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后,才能在会计岗位上继续从事会计工作

上述人员在中国境内公司、企业或其他组织中从事会计工作未满12个月(含12个月)的,可暂不须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对具备相当于我国中专(含中专)以上会计类专业学历并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外籍人员,可以持护照、毕业证书原件(另附证照的中文译本及有关法定部门的公证书)、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等,直接向单位所在地地(市)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申请办理会计从业资格
证书。
对不具备上述规定学历的外籍人员,除符合《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条件外,须申请参加会计从业资格考试。考试科目为:财经法规、会计基础知识、会计实务、初级会计电算化或珠算(五级)。
外籍人员会计从业资格的取得、证书颁发、注册登记、年检、证书编号和从业档案管理等事项,由省级会计从业资格管理机构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后实施。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人员参照上述有关规定执行。
四、《管理办法》中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等6处均有“报财政部备案”。另外,《管理办法》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和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本办法原则
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其具体含义是什么?
答: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管理办法》中第十条(一)、(二)、(三)项,第十一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三款,第十七条等条款的内容均是财政部在《管理办法》中明确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共中央直属机
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后勤部、铁道部(以下简称中央主管部门)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或本部门、系统会计从业资格有关具体政策及实施办法,如考试培训办法等。上述条款中的内容均是会计从业资格管理中的重要内容
或主要环节,将直接影响到《管理办法》能否顺利贯彻执行,所以财政部在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主管部门制定有关管理办法的同时,规定将所制定的有关管理办法报财政部备案,以备考查,保证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制度的统一性、规
范性。
根据《会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会计人员从业资格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财政部在《管理办法》中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中央主管部门可以在不违背《管理办法》规定原则的前提下,制定具体实施办法,但必须报财政部批
准后才能实施。



2000年9月13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四川省广元市人民政府


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的通知

广府发〔2008〕2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有关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现将《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请及时反馈市处置非法集资联席会议制度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为切实做好我市处置非法集资相关工作,加强有关方面的协调配合,提高工作效率,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和省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厅际联席会议制度〉和〈四川省处置非法集资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7〕55号)精神,建立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责
(一)在市政府领导下,召集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切实有效地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处置非法集资的方针和政策。
(二)根据国家和省、市处置非法集资有关法律法规及工作要求,制定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制度和办法。
(三)建立反应灵敏、配合密切、稳妥有效的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机制,按照职责做好处置非法集资宣传教育、监测预警、性质认定、善后处置和信息报告等工作。
(四)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开展非法集资处置工作,搭建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间处置非法集资信息交流平台,建立定期信息通报制度,督促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落实联席会议确定的工作任务。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提交联席会议的非法集资事件进行调查、审议,形成初步意见后向市政府报告。
(六)汇总全市处置非法集资工作情况,开展调查研究,形成报告报市政府并通报有关部门和县(区)人民政府。
(七)市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会议成员
联席会议由广元银监分局、人民银行广元中心支行、市发展改革委、市经委、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财政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市工商局、市林业局、市政府财办、市政府法制办、市政府新闻办、市信访办组成,同时邀请市委宣传部、市委维稳办、市法院、市检察院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并作为会议成员单位。以上各成员单位有关负责人为联席会议成员,代表本部门和单位参加会议。联席会议可根据工作需要通知其他相关部门参加。联席会议下设办公室,承担日常工作,落实联席会议的有关决定。联席会议办公室设联络员,由成员单位有关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
三、工作规则
联席会议由广元银监分局牵头并承担联席会议办公室工作,广元银监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联席会议召集人。联席会议不定期召开,由召集人负责召集。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成员单位会议或部分成员单位会议。每次联席会议可以设立会议发起人。发起会议的成员单位为会议发起人,一次会议可以有多个会议发起人。会议发起人负责提出会议议题建议,提供会议讨论的各种材料、拟定需由会议议定的事项等工作。成员单位有需要提请联席会议讨论的事项时,与召集人协商后可以发起会议。
(一)研究重要事项、工作机制以及重大非法集资案件时,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召集全体会议成员或部分会议成员会议。
(二)研究非法集资处置事项时,视具体情况召集有关会议成员参加会议。
联席会议议定的事项以联席会议纪要形式印发有关方面并抄报市政府;对议定的重大事项,按程序报批。
四、工作要求
各成员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主动研究处置非法集资工作,切实履行本部门职责;要积极参加联席会议,认真落实联席会议议定事项;要互通信息,互相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充分发挥联席会议的作用。
各成员单位提出的议题需提前报联席会议办公室并做好保密工作。
附件: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附件:

广元市处置非法集资局际联席会议成员名单

召集人:杨文海 广元银监分局副局长(主持工作)
成 员:潘 鸿 市法院副院长
莫小彪 市检察院副检察长
白天培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肖国志 市委维稳办副主任
安小宁 市发改委副主任
郭仕友 市经委副主任
周 述 市公安局副局长
杨正平 市监察局副局长
李兴荣 市财政局副局长
吴治军 市规划和建设局副局长
徐电峰 市农业局副局长
罗星原 市林业局副局长
王步勇 市商务局副局长
陈跃龙 市工商局副局长
向志纯 市政府新闻办主任
李芝文 市信访办主任
周 毅 市政府财办副主任
杜培明 市法制办副主任
杨克文 广元银监分局副局长
侯丰荣 人行广元中心支行副行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