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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1:02:03  浏览:89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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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补充通知

国办发〔1995〕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维护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的正常秩序,国务院办公厅于1992年下发了《关于做好外轮和远洋国轮港口供应工作的通知》(国办发〔1992〕2号),对理顺和加强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起了一定作用,应继续贯彻执行。港口是国家的门户和对外贸易的一条重要通道,对国际航行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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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涉外服务工作,必须坚持适当集中的原则。国家指定商业系统的外轮供应公司(以下简称外供公司)和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在广州、上海、青岛、天津、大连、连云港、湛江、秦皇岛八大港口设立的供应站(公司)(以下简称中远公司?
┯φ?承担此项任务,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的供应工作。
二、外供公司是从事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主渠道,负责对外轮(包括悬挂方便旗的船舶)和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中远公司供应站主要负责对在八大港口的本系统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同时,也可开展系统外在港口的国际航行国轮的供应工作。按照国家现行有
关规定,有关国际航行船舶免税烟、酒、饮料等商品的供应,由外供公司免税店统一负责,其他单位不得利用保税区、保税库从事免税烟、酒、饮料的供应工作。
三、港口有关管理部门要根据自己的职责,齐抓共管,进一步加强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的监督管理。
(一)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抓紧对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渠道进行清理,除外供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外,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国际航行船舶供应业务,已批准登记的,应吊销营业执照。无照经营者,应坚决查处取缔。
(二)对供船货物,海关要进一步加强监管,对违反规定供船和外轮自行批量采购的,要坚决查处,没收货物,不得放行。
(三)港务局要严格入港证的发放,不得对无权经营港口供应的人员及车辆发放入港证或无证放行。
(四)港口边防检查站要严格登轮证的审批发放工作,严禁无证经营者登轮,一经发现,要严肃查处。
(五)港口外轮代理公司、外运代理公司要积极支持、主动配合外供公司做好国际航行外轮的供船工作,及时将船舶到港时间、船方订货单通知当地外供公司,以便外供公司按时、按单供货,并及时进行结算。
以上各部门要根据本《通知》精神,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四、外供公司和中远公司供应站,要进一步加强经营管理,努力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做好国际航行船舶供应工作。对违反有关规定的渎职行为,要严肃查处。
五、国际航行船舶港口供应工作关系国家形象,各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对港口供应工作的管理,及时协调或处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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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市外海捕捞项目钢质渔船租赁管理办法

海南省三亚市人民政府


三亚市外海捕捞项目钢质渔船租赁管理办法
三府[2005]148号


颁布日期: 2005.11.03 颁布单位: 三亚市 实施日期: 2005.11.03

备案登记号:QSF-2005-020008

题注:


三亚市外海捕捞项目钢质渔船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正确贯彻落实三亚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海洋产业发展的决定精神,促进我市海洋捕捞业的发展,加强渔船项目的租赁管理工作,保证国有资产的安全,顺利收回租金偿还开发银行贷款金,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钢质渔船船舶出租方是三亚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该公司受市政府指定向国家开发银行借款统一建造的百艘百吨钢质渔船,用于扶持本地区渔民开展外海捕捞作业,并将钢质渔船船舶出租给符合条件的本地渔民,是钢质渔船船舶的所有权人。
钢质渔船船舶承租方是符合租赁条件的三亚市本地区渔民,享有钢质渔船船舶使用权。
第三条 租船渔民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本市渔民,具有本市户口;
(二)在本市区内有固定住房,具有合法产权且属本人所有;
(三)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五年以上,同时或取得渔船驾驶执照;
(四)具备一次性交纳总造价的30%的租赁保证金的能力;
(五)口碑及信誉良好,无不良习惯。
第四条 各区镇及有关部门应按如下流程推荐承租渔民:
(一)居委会(村委会)审查资格:居委会(村委会)将本辖区有租船意愿,且符合上述条件的渔民名单在本社区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并加盖公章送区镇政府。
(二)区镇政府主持竞标:各区镇对居委会推荐名单进行审查,并通过竞标程序选出本区镇承租渔民,其名单由区镇负责人签署后报送市海洋与渔业局。
(三)市海洋与渔业局确认:海洋与渔业局根据上报名单进行实地核实确认,并将结果签名盖公章后送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
(四)报纸公告:市海洋与渔业局应会同市国有资产管理公司将经核实后的名单及本承租条件在《三亚晨报》及图文电视上公布,设监督电话,接受全社会监督。
对推荐渔民有异议情况的,应提交造船领导小组审议确定。
第五条 承租人应向出租人一次性交纳渔船总造价30%的租赁金。不交足租赁保证金的,取消租赁资格。租赁保证金不计利息,在租赁期的最后期限用作抵偿租金。
第六条 承租人交纳租赁保证金后,出租人应按与偿还银行贷款同步,同时鼓励提前还款的原则与承租人签定租赁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七条 承租人交纳保证金并签定租赁合同后,应按出租人的要求自费到渔船制造厂接受技术培训并驾驶渔船返回三亚。不愿意亲自赴厂接受培训的,取消承租资格。
第八条 出租渔船应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中国海域内从事海洋捕捞生产作业。
承租人不得到与中国有领土争议的海域从事海洋捕捞作业,否则,造成的所有损失和责任均由承租人承担。
第九条 承租人在租赁船舶期间内不得将船舶进行出售、转让、转租、转借、转包、抵押及采取其他任何有侵害出租船舶财产安全的行为。如出现上述行为,出租人有权强制收回渔船,并要求承租人赔偿所有的损失。
第十条 在租赁期内,承租人如出现吸毒、服刑、被劳动教养等情况时,出租人有权收回渔船;承租人丧失作业能力时,经出租人同意,由承租人的指定人继续租赁渔船;承租人死亡时,可由承租人的法定继承人继续租赁渔船。
第十一条 承租人延迟支付租金在两个月(每月以30日计算)内,出租人将按照延付时间天数计收滞纳金,以每日加收延付金额的千分之三计算。
第十二条 承租人延付租金超过两个月,视为根本违约,出租人有权终止租赁合同并收回出租船舶。承租人应在接到出租人发出收回出租船舶书面通知后,在10个工作日内,将所租赁船舶及所有证书、资料完整地交归出租人,同时承租人并应赔偿出租人的所有实际损失。
第十三条 拖欠租金渔民不肯自愿交回所租渔船的,由出租人实行强制收船,收船的原则是:依用船时间的长短和交纳租金的多少来确定收船的顺序,即截至2005年9月30日,用船时间最长,交纳租金最少的渔船在最先收回之列;如用船时间相同,交纳租金数额相同,则从他们中交纳最后一笔租金时间最迟的渔船入手收船。出租人可视情况请求海警部门给予协助。
第十四条 在承租方违反租赁合同约定未定额按时履行支付租金义务造成出租方拖欠银行贷款,市海洋与渔业部门及承租方渔民所在区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有义务协助出租方收缴租金。
第十五条 承租方所在区镇政府、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出租方追缴租金,对不按时缴纳租金的承租方将在三亚市电视台、三亚晨报给予公布接受社会的监督,年终收缴租金指标列入区、镇年度考核内容。如本区镇承租渔民本年度交纳租金不足90%,则该区镇分管渔业生产的政府副职年度考核为不合格。
第十六条 承租方按租赁合同的约定偿还出租方渔船建造成本和利息,租赁期管理费及各种行业规费、税金等,出租方将按三府[2003]177号文有关规定办理渔船产权划转手续。划转日之前,产权归出租人所有;自划转之日起,产权归承租人所有。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三亚市人民政府责成市造船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湖北省黄石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的通知


大冶市、阳新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评选奖励办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十月十日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

评选奖励办法



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和《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精神,更好地推动我市青少年科技活动蓬勃发展,提升我市青少年的科技素质和创新能力,为建设创新型黄石服务,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市长奖(以下简称“市长奖”)是市政府设立的全市青少年科技创新活动最高荣誉奖。

第二条 对“市长奖”获得者由市政府进行表彰奖励,并授予市长亲笔签名的荣誉证书和奖牌。

第三条 “市长奖”每两年评选表彰一次。每届表彰人数为10人,往届获奖者一般不再提名参选。

第四条 成立评选委员会,负责“市长奖”评审工作。评选委员会主任由市政府分管领导担任,成员由市科协、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市知识产权局的负责人以及有关方面的专家组成(其中专家委员的比例不低于50%)。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科学技术协会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评选活动的日常工作。

第五条 “市长奖”评选对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为黄石市所辖并具有黄石市学籍的各中小学在校学生(含中等专业学校、职业中学、技工学校学生)。

(二)热爱祖国,热爱黄石,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优良的道德品质,较强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学习成绩优良,身心健康。

(三)在校期间获得以下奖项者:1、获得上两届由中国科协、教育部等八部委主办的“全国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2、获得湖北省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3、获得黄石市青少年科技创新大赛一、二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4、获得教育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主办的“明天小小科学家”奖励活动一、二、三等奖个人或项目小组的主要成员;5、在INTEL国际科学与工程大奖赛、欧盟青少年科学竞赛、国际青少年科学家论坛、迈向未来——国际青少年大会、国际环境科研项目奥林匹克竞赛等国际科学竞赛中获奖的个人;6、获得国家部委主办的其他全国性的青少年科学竞赛一、二、三等奖的个人或项目小组主要成员;7、上两年度内被授予国内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并具有显著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个人。

以上所述获奖项目的时间为上两个年度。每个年度为1月1日至12月31日。获奖项目符合科学性、先进性和实用性的原则。各类科学实践活动、儿童科学幻想作品等不属于参评范围。

第六条 “市长奖”的评选工作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第七条 “市长奖”推荐工作由县(市)区(黄石经济开发区)科协会同教育部门、科技部门组织;市级直属学校由市科协会同其上级教育主管部门组织推荐。推荐材料应在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市长奖”评选委员会办公室。

第八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对推荐人选进行初审。符合推荐程序和条件的推荐人选一般应确定为候选人。评选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候选人综合素质和能力进行认真审查和评议,按照高于获奖者20%的比例,确定提名人选,并在市级主要新闻媒体进行为期七天的公示。

第九条 提名人选公示结束后,评选委员会采取无记名形式投票。得票前10位的即为“市长奖”获奖建议人选。

第十条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将评选委员会评选出的市长奖建议人选名单,连同评选情况报告一并报市人民政府研究,确定本年度“市长奖”获奖者名单。

第十一条 “市长奖”的评选和奖励经费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科学技术协会实行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监察局要对“市长奖”的评选过程严格实施监督,确保公正评选。

第十三条 评选委员会成员在评审过程中必须执行回避原则,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严守秘密,遵守评审纪律。

第十四条 获奖者如有严重违纪违法和触犯刑律的行为,由评审委员会报市政府批准取消称号,收回证书和奖牌。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二〇一〇年元月一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