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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22:13:38  浏览:95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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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安监管管一字[2005]21号


关于印发《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管理企业: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3]60号),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等六部门联合下发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方案的安排,2005年将在全国范围内继续深入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将《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五年二月六日


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意见

  自2001年下半年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国家局)根据《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国发[2001]11号)精神,针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现状,在全国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三年多来,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广大非煤矿山企业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家局等六部门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实际,认真开展了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活动,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截至2004年底,全国共取缔、关闭非法或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5万多个,非煤矿山伤亡事故得到初步遏制。据统计,2004年全国共发生伤亡事故2248起、死亡2699人,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比2003年下降1.7%和6.7%,整治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但从总体上看,全国非煤矿山小矿多、分布广,生产经营集约化程度仍然较低,安全生产工作基础薄弱、事故多发的状况并未得到根本好转,仍处于事故的高发期,安全生产形势相当严峻。特别是2001年发生的广西南丹"7.17"特别重大透水事故,造成81人死亡;2002年发生的山西繁峙"6.22"特别重大爆炸事故,造成37人死亡;2004年发生的河北沙河"11.20"特别重大火灾事故,造成70人死亡,上述事故的发生,给人民群众生命和国家财产造成了严重损失,教训十分深刻。当前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各地的整治工作进展不平衡,个别地区还存在较大差距。二是由于安全生产许可制度刚刚起步,一些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矿山还在生产。三是由于许多非煤矿山生产规模小,装备落后,本质安全水平低。四是个别地区矿业秩序混乱,越界开采现象十分严重,形成许多人为的事故隐患,近几年发生的死亡3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都与此有关。五是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改变,一些深层次问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因此,继续深入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现非煤矿山安全形势的稳定好转,任务仍相当艰巨。2005年是国家局等六部门联合布署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的关键一年,为进一步做好2005年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深入持久开展的总体要求,2005年继续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作为贯穿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全过程的一项长期和重要任务,以建立长效机制和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依法整治、综合治理、突出重点、长治久安。专项整治工作的原则:以贯彻执行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为主线,以整顿矿业秩序和消除重大事故隐患为重点,以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提高矿山抗灾防灾能力为核心,以部门联动、联合执法、市场准入为方法,继续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

  二、主要目标

  通过深化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健全和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强化企业的责任主体,健全责任制,提高企业安全技术装备水平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总体水平;完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法规、规章和标准;完成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非煤矿山企业颁证工作;逐步减少一般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实现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

  三、工作重点

  (一)在近三年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以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为重点,把专项整治工作与安全生产许可证发放工作有机结合起来。

  (二)强化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加强与国土资源、公安、工商等部门的联合,集中整治那些由于矿业秩序混乱危及安全生产的矿山,坚决打击乱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2005年将对湖北省黄石市、河北省沙河市、辽宁省葫芦岛市、甘肃省天水市、云南省兰坪县、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陕西省秦岭地区等重点地区加大整治力度,努力消除事故隐患,控制和减少事故的发生。

  (三)开展对重大危险源的普查和评估工作,实行分级、动态管理,建立档案,制订监控措施,实行重点检查和跟踪督查。

  (四)积极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工作。对非煤矿山实行安全等级监督管理制度,通过对安全生产状况的综合评价,划分安全等级,实施分类指导和监督管理。

  (五)完善安全生产设施,提高安全技术装备水平。井工开采的非煤矿山要以完善矿井的提升运输、供电、排水、通风等系统,消除矿井大面积空顶、不具备两个安全出口、矿用设备无安全防护装置为重点。露天采石场要以实现规模化、规范化开采为重点,推广机械化作业和中深孔爆破技术。

  (六)加强安全机构建设和人员素质培训,全面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促进非煤矿山企业持续改进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足专职安全人员。

  三、措施及要求

  (一)综合治理,整体推进。要把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学习宣传和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结合起来,把深化整治的过程变成依法规范安全生产行为、建立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的过程;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日常性监督管理结合起来,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监管体系和监管工作机制,建立与监管工作相适应的监管队伍和工作机制;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加强企业基础工作结合起来,建立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企业安全生产自我约束机制,充分发挥企业作为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主体的主动性;把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与全面做好安全生产工作结合起来,积极探索和建立安全生产的长效机制。

  (二)突出重点,依法整治。各地要针对非煤矿山的特点,从实际出发,结合2005年全国整治的重点,进一步突出重点地区和企业,特别是各类个体、私营的小矿山、小采石场,要严格依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开展整治工作。

  (三)严格审批条件,切实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工作。占总数90%以上的小型非煤矿山是安全生产许可证颁证管理工作的重点和难点,要严格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审核颁发工作,对不具备颁证条件的坚决不能发证。通过安全生产许可制度的实施,再淘汰关闭一批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企业,进一步提高办矿水平,从源头上遏制非煤矿山生产安全事故多发的状况。2005年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和程序,着重从基础工作、装备水平、管理水平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证办证条件的矿井,一律不准生产。

  (四)加强基础,积极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全面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安全质量标准化是强化企业安全管理,预防事故的基础性工作。要积极组织非煤矿山企业开展安全质量标准化活动。要指导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和完善各环节、各岗位的安全质量责任制,规范各项生产活动和行为,不断提高安全管理和装备水平。要加强对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严格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五)加强领导,落实责任。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要在地方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按照工作的总体部署,由安全监管部门牵头,会同公安、监察、国土资源、工商、环保等部门共同开展。要在总结分析前一阶段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的基础上,针对薄弱环节和主要问题,进一步完善整治方案,做出科学的安排,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务求实效。要正确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安全生产的关系,把安全整治的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凡整治不力,死灰复燃严重的,要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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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


关于印发《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建[2011]322号


交通运输部: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期间中央财政继续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资金用于交通运输科研工作。为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特制定《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财政部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附件:

  交通运输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交通运输科研经费(以下简称:科研经费)的使用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家现行财政财务法规制度,结合交通运输科研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研经费是指中央财政从车辆购置税和港口建设费中安排用于交通运输科学技术(包括科学成果试验)研究应用、发展战略(规划)研究、标准(定额)制订等研究工作的资金。

  第三条 科研经费的安排使用原则。

    (一)符合交通运输发展总体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要求;

    (二)有利于促进交通运输科技成果转化和高新技术的应用,以及交通运输行业总体科研能力和科技人员素质的提高;

  (三)符合科学管理、突出重点、专款专用、讲求实效的要求;

  (四)符合公平、公开、公正的办事程序。

  第四条 科研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交通运输行业发展战略、规划和政策的研究制订,经济运行统计、调查、分析;

  (二)交通运输行业应用基础和软科学研究;

  (三)交通运输行业建设与发展共性技术、重大关键技术的研究开发与推广应用,重点保障西部交通建设科研项目需要;

  (四)综合运输标准体系、计量与质量体系的研究;

  (五)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和维护定额、规范(程)的制定(修订);

  (六)与科研经费项目有关的招标、评审及其他管理费用的支出。评审及管理费用在经费总额的2%范围内据实列支;

  (七)财政部批准的其他支出。

  第五条 科研经费实行项目管理。

  (一)由交通运输部会同财政部建立项目库,并对项目实行滚动管理;

  (二)年度项目的安排,原则上从项目库中选取。根据党中央、国务院的部署,急需安排的项目除外;

  (三)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组织建立项目专家库;

  (四)项目选定后,必须以项目任务书(合同)的方式明确交通运输部和项目承担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其中项目经费的具体数额不得突破财政部批复的预算金额;

  (五)项目任务书(合同)签订后30日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经费支出预算录入项目库备查。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良好的资信;

  (三)具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必要的技术手段;

  (四)从事过与拟承担的项目相近领域的技术、科研工作或取得过相关研究成果;

  (五)根据有关项目特点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

  (一)项目承担单位的确定,原则上实行招标或专家评审方式;

  (二)实行招标的项目,在交通运输部政府网站和中国交通报等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向社会公开招标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三)实行专家评审的项目,参加项目评审的专家原则上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不得少于7人,专家对项目的评审意见必须由专家本人签名后存档备查;

  (四)与依托工程结合密切,且不宜进行公开招投标和专家评审的项目,由交通运输部商财政部根据实际建设需要研究确定项目承担单位;

  依托工程是指项目在实施过程中所依附的建设工程实体。

  第八条 科研经费的预、决算管理。

  (一)科研经费的预算申报,按其资金来源分别按照公共财政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报财政部审批;

  (二)科研经费项目支出预算一经批准,不得随意变更。因特殊情况确需变更的,应按规定程序报批;

  (三)科研经费的支付管理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四)科研经费的决算按照财政部有关规定办理。

  第九条 科研经费只能用于项目本身所必须的支出,主要包括:人员经费、原材料、燃料动力、加工试验费用、其他直接费用和分摊费用以及外付费用等。

  项目结(转)余资金按照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现行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条 科研经费的追踪问效和监督管理。

  (一)科研项目完成后,应按规定程序组织验收。科研项目验收或项目成果发布1个月内,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将项目文字性成果和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录入项目库;

  (二)交通运输部相关项目主管部门应注重科研成果的转化和推广应用。项目成果知识产权的管理及权属界定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财政部关于国家科研计划项目研究成果知识产权管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2002]30号文件)等相关规定执行;

    (三)交通运输部财务主管部门应选择部分项目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安排资金的重要依据;

  (四)科研经费必须按规定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对于违反规定的,一经查出,将停止科研经费的拨款,除追缴被截留、挤占、挪用的科研经费外,还将视情况取消有关单位承担交通运输科研项目的资格,并通报批评;

  (五)科研经费的使用单位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规章制度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国家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拷问官员频频交通肇事的背后

杨涛


去年12月30日,四川省委突然宣布免去黄学玖中共绵阳市委书记、常委、委员等系列党内职务,一起被掩藏数月的市委书记涉嫌交通肇事逃逸,找人顶包的恶性案件浮出水面。(《新京报》1月9日)
有关党政官员涉嫌交通肇事的案件屡屡发生,引起了媒体和民众的极大关注。去年11月27日唐运魁在韶山南路行走时,被开摩托车的赵永良、文斌撞倒,大约过1至2分钟后,湖南省韶山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刘亚辉驾车从伤者身上辗过,离开现场10多米后,刘下车来到围观群众面前,简单问了一句“发生了什么事”后,即将车开到了约两公里外的一个洗车场洗车;去年7月17日上午11点左右,重庆市忠县原县委副书记、代县长卢胜贵驾车撞死一人,事后隐瞒真相,让人顶罪,被法院一审判处有期徒刑4年;2002年7月27日,原湖北省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驾驶车将马路右边同向行走的邱某等4人撞倒,致4人死亡。
按常理说,这些官员贵为县长、县委书记、市委书记,他们配有专车、专职司机,出门行车自有他人效劳。那怕是司机行车不慎,出了交通事故,只要他们没有强令司机故意违章,也不会承担任何罪责,可现在发生交通事故时,恰恰就是这些官员自己亲自在驾驶。看来,问题就是这个“专车”与“专人”根本没有落实到位。
首先,便是“专车不专”。给领导干部配置“专车”那是为方便领导工作需要,这个“专车”绝不是国家配置给领导干部的专门私家车。但是,一些官员却置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不顾,堂而皇之将“专车”当成了私家车,公车私驾,私事用公车,这时当然是官员亲自驾驶。
其次,便是“专人不专”。有时,即使是官员用公车办私事,如果还是由司机来驾驶,出事的机率也要大大降低,至少交通肇事还不能算在官员头上。但是,官员们偏偏又喜欢抛开司机,天马行空,一些官员是喜欢“过车瘾”,如阳新县委副书记高永新在车行半路时就让司机休息,自己驾车,随后便发生了事故;还有些官员出去与大款和商人们勾勾搭搭,嫌司机在一旁碍手脚,如《重庆商报》就报道称,民间传说绵阳市委书记黄学玖从当地富乐山风景区打完网球亲自驾车归来发生交通事故的,而替黄顶罪的肇事司机姓邱,据称为绵阳当地某房地产老板,因此,有时官员私自驾车出去极有可能与腐败有着关联。
   “专车不专”、“专人不专”,而这些官员平时工作忙、应酬多,容易疲劳驾驶;加之车技不熟,经验不足,一遇突发情况往往措手不及处置不当;更为可怕的是某些官员本身就有特权思想,交通违章“家常便饭”,容易违章“惹祸”,而考“驾照”又常常存在是“熟人”网开一面的情况。可想而之,有些官员驾车不出交通事故才怪呢?
 更令人可恶的是,大多数官员在交通肇事后,不是选择积极抢救伤员、投案自首、处理善后,而是驾车逃逸、找人顶罪,事后花钱托人与死者家属私了。这些官员为保住自己的乌纱帽完全置法律、置做人的良知于不顾,使一些原本是民事问题、纪律处分的事情转化为刑事问题,或使自己罪上加罪,造成极为恶劣的影响。
看来,我们要要防患于未然,尽最大可能避免官员成为“马路杀手”,就必须牢牢把握住“专车专用”和“专车专人”这两条高压线,必须对违反这两条规定即使没有造成交通事故的官员也要进行严肃的纪律处分。此外,“公车私驾”的后面也往往与腐败有着关联,反腐败机关不妨顺滕摸瓜,兜兜官员的老底。

江西省赣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涛 华东政法学院法律硕士   邮编:34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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