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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1 13:20:00  浏览:936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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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


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做好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实施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局)党组(委),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党组(委),国家海洋局党组,国家测绘局党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土地管理局党委,各直属单位党组(委、总支)、支部,部机关各司局:

2003年,国土资源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把握十六大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总体部署和要求,认真落实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国务院提出的反腐倡廉各项任务,着重在抓巩固、抓落实、抓深入、抓提高上下工夫,紧密结合系统实际,整体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三项工作,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国土资源管理领域滋生腐败的问题,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以党风廉政建设的显著成效保障国土资源事业健康发展。

一、落实廉洁自律规定,进一步规范领导干部从政行为

继续狠抓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各项规定的落实。根据中央纪委提出的要求,重点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领导干部不准利用职权违反规定干预和插手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房地产开发与经营等市场经济活动,为个人和亲友谋取私利。

(二)严格执行领导干部不准收受与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的规定。要注意查处借节假日和婚丧喜庆等事宜损公肥私的违纪行为。

(三)继续落实《中共国土资源部党组关于司(局)级以上领导干部配偶、子女个人经商办企业的具体规定》(国土资发2000250号)。通过个人申报、在一定范围内公示、加强组织核查等措施,推动这项工作的落实,尤其要加强对党政主要领导干部执行规定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不准弄虚作假、虚报浮夸;不准搞脱离实际、沽名钓誉的各种“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严格控制各种名目的庆典、达标评比活动。

(五)坚决反对和制止各种奢侈浪费行为。大力精简会议和严格控制出国(境)团组,压缩会议费、招待费、出国考察费等一般性支出;禁止以开会、考察、培训等名义变相公费旅游和超编制超标准配备使用小汽车;禁止利用住房制度改革以权谋私;禁止以各种名义用公款互相宴请、安排私人旅游和高消费娱乐。

各级领导干部要深入学习领会胡锦涛同志关于牢记“两个务必”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始终保持清醒的头脑,树立正确的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要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的意识,严格遵守廉洁自律的各项规定,并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领导干部要加强对自己的配偶、子女以及身边工作人员的教育和管理,不准默许或授意他们打着领导干部的旗号以权谋私。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坚决查处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各行其是等违反纪律的行为。各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对基层国土资源站所的干部在从政行为方面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并抓好落实。

二、加大惩处力度,坚持不懈地查办违纪违法案件

坚持从严执纪,加大依法依纪惩处腐败的力度。着重查处:(1)部、厅(局)机关、院、所及处级以上领导干部的违法违纪案件;(2)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领域和环节发生的案件;(3)违反政治纪律、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4)滥用职权、违法行政,严重扰乱国有土地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市场秩序的案件;(5)奢侈浪费、挥霍公款造成不良影响的案件。

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信访举报工作,拓宽、畅通群众信访举报的渠道,提倡和鼓励实名举报,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要注意从容易发生权钱交易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发现案件线索。要适应新情况改进办案方法,提高办案能力。严格执行党、政纪律,坚决纠正有案不查、执纪偏宽和处分决定不落实的问题。

三、深化纠风和行风建设,切实改进工作作风中的问题

纠风和行风建设是国土资源管理事业发展的重要保障,要继续坚持纠建并举的方针,以推进依法行政为重点,以提高队伍素质为核心,以开展民主评议行风为载体,以树立良好形象为目标,切实解决好发生在老百姓身边的、严重损害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逐步形成条块结合,纠、评、建相互促进的工作机制。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坚决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做好“三农”工作的方针政策,进一步规范涉农收费和行政收费行为,纠正农民建房收费管理等方面还没有执行规定的问题,落实减轻农民负担。要加强管理、规范收费,把遏制问题发生作为重要内容,列入年度纠风工作目标责任。

加强系统作风建设,部、厅(局)机关不仅要作出表率,而且要发挥行业主管部门的作用,认真总结行风建设取得的成效和存在的问题,坚持不懈地推进部门和系统的作风建设。继续把创建文明窗口和民主评议行风活动作为行风建设的载体,纳入日常行政管理和考核之中。通过落实政务公开、窗口办文、内部会审、责任追究等行之有效的工作制度,抓住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集中解决在行政执法和社会服务方面存在的执法不严、办事不公、服务意识差、办事效率低等问题。对基层站所和窗口单位要继续加强职业道德建设,进一步提高为人民群众办好事、办实事的责任意识。

四、健全权力制约制度,着力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反腐败抓源头工作事关反腐倡廉工作的全局,事关国土资源事业的发展。要从继续深化三项制度改革的要求出发,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把工作重点放在对权力的制约、资金的监控和干部任用的监督上。特别是要在国土资源管理领域中查找可能或容易滋生腐败的源头问题,研究提出防范和治理的对策。着重抓好以下几项工作:

(一)按照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进一步深入开展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推进后续监管工作落实到位。对取消和改变管理方式的审批项目,积极创造条件,完善后续监管工作。对保留的审批项目,根据责权统一原则,加快建立和完善行政审批管理和责任追究制度。

(二)继续推进强化财务管理与监督,巩固和发展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的成果,落实收支脱钩、收缴分离管理;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法》,促进政府采购工作实现法制化和规范化;继续规范行政事业单位银行账户管理,严禁设立“小金库”。

(三)认真贯彻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着力建立、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制度体系,重点要制定用人失察失误责任追究制度。进一步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各个环节的责任内容、责任主体和追究方式。建立由组织人事、纪检监察和审计部门参加的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增强监督效能。全面推进对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重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在干部任用和奖惩中的运用。进一步增强干部工作的透明度,落实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

(四)在我部系统特别要严格执行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认真落实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制度各项规定和要求,严禁以其他方式出让经营性土地使用权,规范协议出让行为。纪检监察部门要会同有关业务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对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规避招标拍卖挂牌,仍采取协议出让和划拨的;对执法犯法、给不法分子大开方便之门的;对在土地市场交易中搞非法入市、扰乱秩序、牟取暴利的;对领导干部干预和插手经营性土地使用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等各种非法占用和转让土地的,必须坚决依法依纪惩处,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

五、完善机制、履行职能,强化对领导干部的监督

切实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特别是主要领导干部的监督。坚持把维护党的政治纪律放在首位,要特别强调党员干部必须坚决执行党的十六大决议,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的十六大精神上来,统一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上来,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维护党章和党内法规的严肃性,对严重违反纪律的行为,必须坚决查处,保证中央政令畅通。认真执行民主生活会制度和领导干部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制度。部直属司局级单位党委主要负责人每年要在领导干部述职中,报告本人及领导班子廉洁从政情况,接受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积极推行领导干部廉政谈话制度。纪检组(委)负责人要围绕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廉洁从政等情况,同下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交换意见,研究问题,沟通情况,以利于共同做好反腐倡廉工作。建立、完善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制度,对新任职的领导干部,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廉洁自律的要求。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发现党员干部存在苗头性的问题,要早打招呼,及时提醒,严格要求,使他们少犯错误或不犯错误。

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优势,加强对依法行政的监督。在坚持和完善纪检监察合署办公的体制下,纪检监察部门要全面履行纪检监察两项职能,注重发挥行政监察职能作用,以适应新形势和推进依法行政的客观要求。要善于利用行政监察与行政业务联系紧密、便于开展监督的有利条件,主动深入国土资源行政管理工作中,加强事前和事中监督。积极参与在全国进一步治理整顿土地市场秩序的工作,重点针对土地使用权出让和探矿权、采矿权管理中违纪问题,督促政府主管部门严格执法,加强监管。结合落实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后续工作,积极开展行政效能监察,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正确履行职责,完善管理制度,改进工作方式,提高行政效能。

六、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加大工作落实的力度

2003年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任务艰巨繁重,要取得工作实效,必须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切实抓好工作落实,各级党政领导班子和纪检监察部门负有重大责任。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按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加强对反腐倡廉工作的领导,落实“一岗双责”,切实担负起反腐倡廉的重要职责。党政领导班子正职要负总责,班子成员要有明确的责任分工,有关职能部门要各负其责。领导干部要对本单位、本部门的反腐倡廉工作敢抓敢管,真抓实干,坚决反对和克服好人主义。要善于把中央和上级部门的要求同本单位、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抓住在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找准解决问题的切入点和工作的着力点,创造性地开展工作。加强和改进党风廉政宣传教育,树立廉政典型,开展警示教育,为反腐倡廉提供思想保证。年底前,要组织开展对部机关和直属单位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考核和检查。各单位要回顾总结近年来的工作情况,认真查一查已部署的反腐倡廉工作哪些没有落实,认真查一查工作中究竟存在哪些薄弱环节,认真查一查在工作不落实的背后有无领导干部的责任问题,查找问题原因,提出治理对策。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继续加强对纪检监察工作的领导,支持纪检监察部门全面履行职责。通过严格执行纪律和正确运用政策,更有效地推进国土资源系统反腐倡廉工作。

国土资源系统各级纪检监察部门要适应反腐倡廉工作不断发展的需要,进一步提高干部素质,加强自身建设。要在党组(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履行组织协调职责,抓好反腐倡廉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加强监督和考核,严格责任追究,对工作抓得不力而造成不良后果的,要按规定进行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确保反腐倡廉各项工作落实,务求取得实效。

2003年3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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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建质电[2009]13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江苏省、山东省建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近期,一些地方接连发生了建筑安全生产较大及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给人民生命和财产造成严重损失。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并作出重要批示。为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确保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今年是新中国成立60周年,也是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贯彻落实中央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决策部署的关键年,创造安全生产良好环境意义重大。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和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充分认识做好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工作,促进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结合本地工作实际,深入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要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加大建筑安全生产执法力度,继续深化建筑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时,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建筑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建筑安全监管队伍建设,为实现全国建筑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提供有力的保障。

  三、切实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采取措施,进一步加强建筑安全生产督查工作。要强化督查力度,加强对重点时段、重点地区、重点部位的监督检查。要把高大模板、深基坑、脚手架、建筑起重机械设备、拆除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作为督查工作的重点,切实做到认真排查、认真治理。要针对工程项目的具体情况,严格检查施工现场所采取的防范措施是否到位。对排查出的隐患要督促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认真整改落实,对重大隐患要实行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并限期整改,确保建筑生产安全。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的组织工作。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2009年住房城乡建设系统“安全生产月”活动的通知》(建质函[2009]91号)要求,认真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月”各项活动。要紧紧围绕“关爱生命、安全发展”的活动主题,充分利用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建筑安全生产知识,加强理论研究,积极营造全社会遵章守法、关爱生命的氛围。

  五、加强汛期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目前,南方已进入雨季,北方地区也将进入汛期。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做好防范应对准备。要指导和督促施工企业加强值班值守,根据灾害预警、天气变化等情况合理安排工期。遇到强风、暴雨等极端天气时,要及时采取停止施工、撤离人员等措施。要建立健全应急救援制度,并定期组织演练,确保发生险情后及时实施救援。

  六、加大对建筑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要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和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依法查处建筑安全生产事故。要严肃追究事故责任单位的责任,该降低资质等级的降低资质等级,该吊销资质证书的吊销资质证书,该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暂扣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同时要强化对个人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对于应负责任的相关执业资格注册人员,停止执业或吊销执业资格证书。

  七、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各地要加强值班管理,加强事故信息管理,畅通事故信息渠道。必须及时上报事故信息,今后对漏报、迟报事故信息的要通报批评。

  为更好地督促指导各地认真贯彻落实全国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推进建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三项建设”工作,我部将于近期对部分地区开展一次建筑安全生产工作督查。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九年六月十日


经济罪案侦破制度的内容

于 朝


侦破制度是侦查制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主要应当规定侦破工作的一般原则、侦查措施的采用以及破案标准。
(一)侦破的工作原则
按照案件侦破的一般规律,经济罪案侦破活动应当遵循先立后破、保密、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和不破不审的原则。
先立后破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活动应当依法在立案后进行。这是保证依法实施侦破,合法收集诉讼证据的前提。立案是侦查活动的起点,侦破作为侦查的组成部分,依法应当在立案后进行。制定这一原则,一来,可以有效的防止侦查机关进行诉外调查,造成侦查措施的滥用;二来,可以保证在案件侦破中获取证据的合法性。
保密原则,是指对经济罪案的侦破通常应当秘密进行。保密原则的具体内容包括,对立案活动的保密、对侦查对象的保密和对侦查内容保密。在侦破制度中规定保密原则,主要是考虑到两个问题:一是,经济罪案的现场大都是历史现场,在侦破过程中,如果公开进行,罪犯在得知其犯罪活动被侦查机关立案后,极易采取串供、威胁证人、隐藏或毁灭证据、逃跑等方式反侦查或逃避侦查,给案件的侦破带来被动,甚至破不了案。二是,在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3条立案的情况下,由于侦查机关只是根据对报案、控告、举报或自首材料的主观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则进行立案,而客观上是否发生了犯罪以及谁实施犯罪的问题尚需通过侦破来确认。通过秘密侦破查明被调查人未实施犯罪,或侦破中未能获取其犯罪的证据,可以立即撤案,从而避免因公开进行侦破活动,可能给被调查人的社会生活带来不利,也不会对侦查机关的形象带来负面影响。
限制使用侦查措施原则,是指经济罪案的侦破中所采用的侦查措施及侦查使用方法应当受到限制。其具体内容既包括限制使用强制措施和查封、扣押、冻结被调查人财产等措施,也包括不得公开采用其他的侦查措施。设定这一原则的出发点是,侦破中所采用侦查措施及其具体实施应当以不限制被调查人正常行使社会权利为前提。侦破虽是侦查活动的组成部分,但由于尚未取得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如不限制使用侦查措施,一则,可能造成对无罪人的人身和财产的侵犯,影响社会的正常秩序;二则,在因主要证据灭失而无法破案的情况下,有些侦查措施的采用会被罪犯用来作为诋毁侦查机关形象的口舌。
不破不审原则,是指侦破活动中不得对被调查人进行讯问。即在未破获案件的情况下不允许进行预审工作。预审是对犯罪嫌疑人进行的讯问活动,而只有在破获案件,确认犯罪嫌疑人以后才会出现预审对象,所以,在侦破活动中即实施预审,以审代破,是违反刑事诉讼法律的。在侦破工作中坚持不破不审的原则,对于侦查机关正确履行诉讼法律具有重要意义:⑴这一原则是侦查机关严格执法的体现,即侦查机关只对已确认犯罪嫌疑的人实施讯问;⑵这一原则也是侦查机关执行有关“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十二小时”诉讼规定所必需的,在对犯罪嫌疑人进行预审中,如果12小时内不能结束传唤,可以依法拘留、逮捕后继续预审。
(二)侦查措施的采用
首先,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侦破过程中以及破案时可采用的侦查措施种类。按照限制使用侦查措施的原则,笔者认为,在案件侦破中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询问证人、勘验、检查、查询、鉴定;在破案时可以采取的侦查措施包括搜查、扣押证据、通辑等。
其次,侦破制度中应当规定秘密采用侦查措施的具体内容和方法。这里包括:㈠秘密通知证人进行询问,并告知其保密期间;㈡秘密检查相关单位和机构的财务会计资料,检查的内容及检查目的对被检查单位保密;㈢秘密查询银行等金融机构的金融资料,检查目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保密,并告知其对检查内容的保密期间。㈣秘密进行物证、司法会计等技术鉴定,并告知鉴定人保密期间。
破案时采取侦查措施时可以公开进行。
第三,侦破制度中应当明确规定不得采取的侦查措施。主要包括:㈠对涉案人员不得进行传唤;㈡对涉案人员不得采取强制措施;㈢对案件涉及的财产不得进行查封、扣押、冻结。
(三)破案标准
破案是侦破工作的目的,也是侦破阶段结束的标志。在侦破制度中规定破案标准,一则,有利于区分案件侦查的侦破与预审阶段,以便于侦查措施的采用;其次,有利于树立侦破观念,使侦查人员能够正确地把握破案时机,破获案件;第三,有利于侦查机关考察侦查工作的效果,并将破案数量及破案比例作为考核侦查工作政绩的基本依据。
破案的标志,一是确认犯罪嫌疑人,二是抓获犯罪嫌疑人。在未能确认犯罪嫌疑人的情况下不得实施破案措施,而只确认了犯罪嫌疑人尚未将其抓获,则不能算破获案件。抓获犯罪嫌疑人的问题,现有的侦查制度中已作出规定,如强制措施、通辑等,在破案制度中应当专门规定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确认犯罪嫌疑人主要是依靠证据进行。那么证据到什么程度才能确认被调查人为犯罪嫌疑人呢?这个问题刑事诉讼法中已有相应的规定。我国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的应当进行预审案件,是指“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案件。根据这一规定,笔者认为,当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时,案件的侦查就可以进入预审阶段。因而“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便是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证据标准。
在破案标准制订中,揭示“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具体内涵时,可以借鉴两院三部一委1998年1月19日制订的《关于刑事诉讼法实施中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第25条关于“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的解释,即指同时具备三种情形:“㈠有证据证明发生了犯罪事实;㈡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由犯罪嫌疑人实施的;㈢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如将这一解释运用的破案标准中即为:㈠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事实发生的证据;㈡已收集、调取了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的证据;㈢已收集、调取了能够证明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真实性的部分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