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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4 19:27:12  浏览:970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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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局关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征收土地使用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1]403号

1991-03-09国家税务总局

山东省税务局:
  你局鲁税三[1991]42号文收悉。关于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在房租调整改革后是否征收土地使用税的问题,现明确如下:
  我局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对房产管理部门在房租调整改革前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规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确定征免土地使用税。这样规定,主要是考虑到在房租调整改革前,房产管理部门经租居民住房收取的租金标准一般较低,许多地方纳税确有困难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一项临时性照顾措施。房租调整改革后,房产管理部门经租的居民住房用地(不论是何时经租的),都应照章缴纳土地使用税。
  至于房租调整改革后,有的房产管理部门按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还有实际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的规定,报经批准后再给予适当的减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税的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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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新乡市人民政府


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新政[ 2008 ] 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8年6月26日市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研究,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六月二十七日

新乡市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妥善解决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险问题,根据国家和省、市现行医疗保险政策,以及《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2〕8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困难企业退休人员),是指全面停产一个年度以上,无主营业务收入,职工连续6个月以上未发工资,且单位领导没有配备交通工具的市属困难企业退休人员。
  第三条 困难企业的认定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特困企事业单位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新政文〔2006〕19号)文件规定,实行由企业提出申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初审,联席会议研究,“一年一定”的程序:
  (一)凡申请困难企业的企业应于每年10月上旬,持本企业上年度和本年度财务报表,本年度职工工资月报表等材料,经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交书面申请。
  (二)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照困难企业的认定条件,于10月底前对申请单位进行初审,列出困难企业建议名单,提交市困难企业单位认定联席会议(见附件)研究。每年11月中旬,联席会议研究确定困难企业名单。
  第四条 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困难企业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为该企业的退休人员办理参保手续。
  第五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筹资标准:以新乡市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4%筹集。
  第六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只建统筹基金,不设个人帐户,享受《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1999〕14号)规定的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财政垫支,并由财政直接拨付给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方法为: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由该企业提出垫支申请,经企业主管部门初审,财政部门复审同意后,向财政部门办理垫支手续。企业经营好转时应及时归还财政,企业在经营期间确实无力归还的,由财政部门和企业主管部门负责在企业破产时,按照破产人所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从企业破产资产中扣除后予以归还。
  第七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期限暂定为一个认定年度,期满后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进行认定。其中,2008年度被认定为困难企业的,从2008年7月1日起享受住院医疗保险待遇。
  第八条 按照本办法参加医疗保险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应当按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城镇职工大额医疗费补充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2001〕44号)的规定,缴纳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享受超过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保险待遇。
  大额医疗补充保险费由退休人员个人负担,分别由困难企业负责统一收集后,向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集中缴纳。
  第九条 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费,由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全部并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财政专户。
  市财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定期检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基金管理和收支情况。市审计部门应定期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医疗保险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无在职人员、无营业收入、无固定资产的市属困难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三条的规定进行认定,其退休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筹集及其待遇参照《新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乡市市属国有破产企业退休人员住院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中破产企业退休人员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各县(市)可参照本办法,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困难企业退休人员医疗保险办法。
  第十二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新乡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附件:新乡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附件
  新乡市困难企业认定联席会议组成名单
  组  长:范学贵 市政府常务副市长
  副 组 长:李红旗 市政府常务副秘书长
  成员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市工业经济发展管理局
       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
       市监察局
       市审计局
       市收入管理局
       市改制办



理解我国专属管辖应当注意的问题

谢 斌


  专属管辖是指排除其他法院管辖的强制性规定,仅有特定的法院有管辖权。我国专属管辖主要有以下几类: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主要指不能移动或者移动会丧失或影响其性能和使用价值的财产。例如山林、土地、房屋等引起的纠纷属于该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七条规定,因沿海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海事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在理解我国民事诉讼法中的专属管辖时,应当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明确专属管辖并不能排除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的仲裁协议。我国的专属管辖仅仅表现在排除其他法院或他国法院的诉讼管辖,排除当事人对于解决纠纷协议其他法院管辖。对于当事人协议仲裁或调解解决不受专属管辖的限制。
  2、遗产继承纠纷中,出现(1)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主要遗产所在地不一致;(2)主要遗产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3)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和不动产所在地不一致;(4)不动产数目多且所在地不一致等情形时该如何处理?对于上述第一种情形,当事人可以选择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任一法院管辖。第二、三种情形,应当适用专属管辖中继承关系专属管辖的优先效力。对于第四种情形,原则上各法院均有管辖权,笔者认为,可以此时可以明确以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院管辖为宜。
  3、港口作业的专属管辖法院应当属于海事法院管辖。
  4、我国专属管辖的案件范围是否可以扩大。例如关于破产类案件。可以规定破产类案件的被申请人所在地法院专属管辖,这样有利于调查取证,方便当事人参加诉讼,降低诉讼成本。


荔浦县人民法院 谢 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