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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13:41:56  浏览:872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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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广东省江门市人民政府


印发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 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江府办[2004]82号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府直属各单位: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江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四年七月十四日   

江门市广播电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江门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转发广东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的通知》(江机编[2004]14号)和《关于印发〈江门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实施意见〉的通知》(江机编[2004]15号)精神,市广播电视局由市政府工作部门调整为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正处级,赋予广播电视行政管理职能,加挂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牌子。

一、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在新闻宣传、影视文化方面的路线、方针、政策,把握舆论导向,审查广播电视节目。协调指导广播电视宣传工作,围绕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开展新闻宣传。

(二)根据有关政策、法规,制定并依法监督执行广播电视地方性管理办法。贯彻落实广播电视行业法规,抓好行业内部管理。

(三)制定并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发展。根据集团的发展战略规划,拟订并组织实施本台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规划,促进广播电视事业和产业发展。

(四)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广播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

(五)指导、协调和负责广播电视节目的制作、传播,负责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和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建设、维护等工作。

(六)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和设备设施的安全防范工作。

(七)负责整合各成员单位的有线广播电视传输网络,指导各成员单位拓展各项经营业务。

(八)管理直属事业单位。

(九)承办市委、市政府、省广播电影电视局和省集团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市广播电视局(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江门市广播电视台)设5个职能科(室) :

(一)办公室(挂台办公室牌子)

负责督办局(台)决定的重要事项,综合协调各科室(部门)和直属单位有关工作;负责草拟重要文件和组织重大问题调查研究;负责文秘、信息、档案、保密、信访和日常行政事务;以及负责党群工作。

(二)宣传科(挂台总编室牌子)

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宣传的管理;指导开展宣传业务改革;协调和审查广播电视的重大宣传、审查重点节目;负责对广播电视宣传纪律的监督检查。负责制订宣传工作计划、组织策划重大宣传活动,并组织实施;负责广播电视台节目的监听看,开展受众调查;组织宣传业务交流和广播电视节目的评奖活动。

(三)事业和社会管理科(挂台事业发展部牌子)

负责拟定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有线电视网络、广播电视覆盖网的分级建设;组织协调本系统新技术的科研应用;管理广播电视系统的技术维护和安全播出的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基建、统计工作。负责实施对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视听节目的监督管理;审核、审批和监督管理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安装使用和开设闭路电视;负责台广播电视技术的引进和利用;制订广播电视事业发展规划及其实施办法,负责中心广电科技的研究、开发;负责广播电视有关资料、报表情况的统计;负责广播电视安全播出管理工作;指导和协调下辖市(区)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技术管理工作。

(四)财务和经营管理科(挂台计划财务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财务、经营工作;审核和管理各项事业经费及专项资金;监督广播电视系统的财务、经营工作;负责台各项事业经费和专项资金的管理和安排。

(五)人事保卫科(挂台人力资源部牌子)

负责局机关(台)和指导直属单位的人事劳资、离退休人员管理、计划生育、职称评聘和培训工作;负责局机关和指导直属单位的安全保卫工作;负责人力资源开发工作,研究和推进人事制度改革和岗位管理工作;负责监察、纪检工作。

三、人员编制

市广播电视局(台)事业编制20名(人员经费由市财政核拨)。其中局长(台长)1名,副局长(副台长)2名,正副科长(主任、部长)7名,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1名,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4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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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关于发布《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的通知

会协[2012]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已经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五日  


附件:

  会计师事务所综合评价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综合反映与评价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科学发展水平,引导事务所做强做大,不断提升服务国家建设的能力,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中注协)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组织开展事务所综合评价工作,并公布事务所综合评价前百家有关信息。

  第三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每年进行一次。

  第四条 经批准设立的事务所,除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外,均可参加综合评价:

  (一)未持续达到规定的设立条件;

  (二)未按时履行会员义务;

  (三)未按时填列综合评价信息;

  (四)填列综合评价信息严重失实;

  (五)因故终止;

  (六)中注协认定不能参加综合评价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每年4月30日前,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事务所,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注册会计师协会(以下简称省级协会)审核。

  事务所跨省级行政区设立的分所,每年4月20日前,按照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的要求,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系统中填写相应类型的综合评价表,上报分所所在地的省级协会审核。

  第六条 事务所在填列综合评价表前已合并、分立的,可以以合并、分立后的事务所参加综合评价。

  合并、分立的事务所应提交工商管理部门变更登记手续的证明、相关决议、协议等证明材料。

  第七条 事务所及其分所应对综合评价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八条 省级协会负责审核本地区事务所和本地区分所的填列信息,在每年的5月15日前,上报中注协。

  第九条 每年6月15日前,中注协对事务所填列信息进行抽查。通过抽查等方式发现填列信息不实的,责令事务所限期更正。事务所故意填列不实信息,或逾期拒不更正的,扣除不实信息指标项目得分并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取消事务所当年及下一年度综合评价资格,并通报批评。

  第十条 每年6月底前,中注协根据综合评价结果,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计算并确认事务所的综合评价得分,通过认定的网站和报刊,公布事务所得分前百家的信息。

  对于在公布前终止的事务所的信息,不予公布。

  第十一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以注册会计师行业创先争优机制建设成果为基础,按照大型事务所和中型事务所的可比指标遴选出百家事务所,并按照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排出位次。

  第十二条 事务所综合评价指标包括: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等四项。

  (一)业务收入指标,是指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和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之和。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是指截至上一年12月31日,事务所在中注协认定的管理系统中登记的数据。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大型事务所评价表中除了业务收入指标、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处罚和惩戒指标以外的指标。

  (四)处罚和惩戒指标,是指上一年度,事务所及其注册会计师在执业中受到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情况。

  第十三条 某事务所综合评价得分的计算公式如下:

  综合评价得分=业务收入指标得分+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其中:

  (一)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

  其中,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本身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40

  与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指标得分=(与该事务所统一经营的其他执业机构业务收入/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业务收入平均值)×8

  (二)注册会计师人数指标得分=(该事务所注册会计师人数/ 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人数平均值)×10

  (三)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在事务所创先争优综合评价中该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全部候选前百家事务所综合评价质量指标得分之和的平均值)×42

  (四)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的处罚、惩戒指标应减分值=Σ[刑事处罚、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次数(人数)×相关分值]

  处罚和惩戒指标为直接减分项,按照下列不同处罚和惩戒种类减分:

  1.事务所受到暂停业务处罚及与其他处罚并处的,一次减5分;单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及以上三项或者两项处罚并处的,一次减4分;受到公开谴责的,一次减3分;受到通报批评的,一次减2分;受到训诫的,一次减1分。

  2.注册会计师受到吊销注册会计师证书、撤销会员资格的,减4分;受到其他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的应减分值,分别按照事务所受到相应行政处罚和行业惩戒应减分值的50%计算;受到刑事处罚的,按照对事务所的最高处罚减分。

  第十四条 省级协会可参照本办法,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本省的综合评价办法。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2年6月1日起施行。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人事部


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与管理办法
人事部
人发(2001)33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以下简称资助经费)的申请与管理,提高资助经费在鼓励留学人员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开展科技创新方面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留学人员,重点是回国的留学人员。申请资助经费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外留学一年以上,学有所成,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获得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
(二)能独立主持研究开发工作,有培养发展前途;
(三)申报项目属于领先水平,具有应用开发前景,可产生良好经济效益。

第二章 经费分类
第三条 资助经费分以下五类:
(一)重点项目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从事国家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具有广泛应用前景的新技术研究开发等项目。
(二)优秀项目资助,额度为5-10万元人民币。资助回国留学人员主持省部级重点科技攻关或技术改造项目,或某一学科领域具有领先水平的研究开发项目。
(三)项目启动资助,额度为2-5万元人民币。资助新近回国或即将回国的留学人员,从事某一学科或技术领域的研究。研究课题学术思想新颖,具有重要科学价值或较好应用开发前景。
(四)为国服务活动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海外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开展合作研究、学术技术交流、考察、讲学等活动。
(五)小额资助,额度视项目情况确定。资助留学回国人员出国参加国际学术会议、购买科研必需的仪器零部件、化学试剂、药品、耗材和图书资料等。

第三章 经费的申请、审批
第四条 申请重点项目、优秀项目或项目启动资助经费,须由本人填写《留学人员科技活动项目择优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1);申请为国服务资助经费,须由国内合作单位填写《留学人员短期回国服务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2)。所在单位或国内合作单位签署意见后,将申请表一式三份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副省级市人事部门或部委主管部门(简称有关地区和部门)审核。有关地区和部门在对申报的项目进行筛选把关后,将审核通过的项目申请表(一式三份)、项目软盘(一张)及书面报告一并报国家人事部。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有关地区和部门可向国家人事部申请小额资助经费,申请时,应提交地方财政或部门财务同意按照至少1∶2比例匹配相应经费的函。
留学人员申请小额资助的具体办法由有关地区和部门自行制定。留学人员申请出国参加会议国际旅费资助,一般在小额资助中列支,需要向国家人事部直接申请国际会议旅费资助的,有关地区和部门应在会议前二个月将申请人填写并经审核同意的《留学人员出国参加国际会议资助经费申请表》(见附表3)、国外邀请函以及书面报告一并报人事部。
第六条 国家人事部设立留学人员资助经费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根据上报的申请者的资格条件、学术水平、科研能力、专业方向,及申请项目在国内的需要程度、先进性等进行评审,提出拟资助项目和经费额度。国家人事部在综合专家意见基础上审批确定。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经费资助一般每年审批二次,批准有效期为一年。
为国服务经费和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分别根据申请者具体情况及有关地区和部门留学工作开展的情况确定资助额度。

第四章 经费的划拨
第七条 重点项目、优秀项目和项目启动资助经费经评审确定后,由国家人事部全额下拨至有关地区和部门,并由地区和部门将款项一次性拨付给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八条 小额资助经费由国家人事部按年度下拨给有关地区和部门,由地区和部门根据评审结果,将资助经费拨付受助者所在单位。
第九条 为国服务经费和需要国家人事部支持的部分留学回国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国际旅费,由国家人事部审批后按照实际需要额度办理支付手续。

第五章 经费使用与管理
第十条 国家人事部对留学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实行统一管理,跟踪监督;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具体负责管理资助经费的使用,对资助项目开展进行督促检查,并在每年年终向国家人事部编报本地区、本部门资助项目年度执行情况,同时注意协助做好资助项目科研成果的登记、鉴定、推广和产业化工作。
各有关地区和部门再次分配的小额资助经费,在经费分配下达2个月内,将分配情况报国家人事部。小额资助经费不得提取管理费。
第十一条 获重点类和优秀类项目资助的留学人员,须在每年年终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资助项目进展和经费使用情况;资助项目完成后三个月内,须向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报送资助项目工作总结、科研成果登记和经费决算情况,并抄报国家人事部。
第十二条 受助者因各种原因不能参加资助项目研究工作的,按中途停止和撤销资助处理,收回资助经费。如所在单位有能力继续完成资助项目,应当向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说明情况,报经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继续使用资助经费。
第十三条 受助者在调动工作时,需要把资助项目带到新单位继续研究的,必须写出书面报告,商得调出、调入单位同意并签署意见,报请经费审批部门批准后,可以将节余经费划拨到新单位继续使用。
第十四条 受助者接到拨款后应及时开展活动。对活动不能正常开展或经费使用不当,并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国家人事部将视情况分别给予收回原资助经费,或一至三年内不允许申报新项目等处罚:
(一)擅自变更资助项目的内容;
(二)挪用资助项目经费;
(三)用资助项目发放工资、奖金、福利的;
(四)经费不能及时拨到使用单位的。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国家人事部原《关于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科技活动择优资助经费管理的暂行办法》(人调发〔1990〕6号)、《非教育系统留学回国人员择优资助经费有偿使用暂行办法》(人调发〔1992〕12号)、《资助留学人员短期回国到非教育系统工作暂行办法》(人调发〔1994〕10号)、《关于重点资助优秀留学回国人员开展科技活动的通知》(人调发〔1995〕114号)同时废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人事部负责解释。


2001年4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