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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3:45:18  浏览:975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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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关于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加快住房建设的意见
国务院



目前,我国城镇住房出售价格过高,抑制了居民的购房需求,加上房地产盲目投资、住房布局不合理、低租金制约等因素,造成了商品住房大量空置,严重影响了住房建设的发展。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
,以下简称《通知》)精神,切实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扩大国内需求,促进住房建设成为国民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必须在改革住房供应体系、停止住房实物分配、发展住房金融服务的同时,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调整住房价格构成,保持价格合理稳定,促进住房建设的发展。

一、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建立合理的住房价格体系
各地要按照《通知》精神,结合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加强对房地产市场价格总水平的调控,建立与住房供应新体系相适应的住房价格体系。
要以保持经济适用住房价格的稳定为重点,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和住房价格新体系的建立工作。对中低收入家庭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实行政府指导价,限价销售。确定价格时要严格掌握保本微利的原则,建立成本约束机制,促进合理的区位差价和质量差价的形成。要加强对经济适用
住房成本费用的监控,禁止乱摊和虚置成本。计入房价的企业管理费原则上控制在2%以下,利润控制在3%以下,并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勘察设计和前期工程费、建安工程费、住宅小区基础设施建设费(含小区非营业性配套公建费)等4项因素成本为基础计算。对最低收入家庭租赁由
政府或单位提供的廉租住房租金,实行政府定价。租金标准,要按与最低收入家庭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确定,并与同期公有住房租金水平相衔接。对高收入家庭购买、租赁的商品住房,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企业依据开发经营成本和市场供求状况确定租售价格;必要时,政府也要规定开发
企业利润限制幅度。各地要制定灵活、有力的价格政策,采取多种形式,促进空置住房的销售。
加强地价管理,降低住房建设成本。抓紧建立基准地价定期确定公布制度,以基准地价为依据调控、引导地价水平。要认真做好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年度供应计划,确保行政划拨土地政策的落实,严禁将用于经济适用住房的行政划拨土地有偿转让。城区改造拆迁,对拆迁户实行拆除
房作价补偿、安置房政府定价有偿提供的办法。
二、清理整顿建设项目收费,调整住房价格构成
各地区、各部门要继续贯彻《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建设项目收费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收费管理的通知》(计价费〔1996〕2922号),加大清理整顿工作力度,再取消一批收费项目和降低一批收费标准。取消企业资质审查、工程竣工验收、产权审核等收费及各种押金
、保证金,合并重复的收费;整顿、规范征地管理费、供电贴费和各种证照收费,降低过高的收费标准(经济适用房实行减半征收)。全面清理房地产交易环节的收费,取消各种名目的管理费、监证费,降低交易手续费等收费标准,促进房地产流通。工程监理、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
的服务收费,对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应适当减收。要加强对住房建设中供水、供电、供气等附属设施建设费用的管理,各项费用要公开标准,严格执行预算定额。建立和完善房地产开发企业负担卡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收费的监审。
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较大收费项目,要进行专项治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凡未开征的城市,一律不得开征;对已开征的城市,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建设部结合税费改革和公用事业价格改革制定治理方案。在国家治理方案出台前,各地应按照合并重复的收费项目、降低过高
的收费标准的原则,对现行收费进行整顿。规范人防建设费,对住房开发建设,按规定需要配套建设人防工程的,要坚持同步配套建设,不得收费;按规定需要同步建设,但因地质条件等原因不能同步配套建设,而必须异地建设收费的,异地建设许可条件和收费标准要从严核定,人防工程
异地建设费规范方案由国家计委会同财政部、国家人防主管部门制定。停止向住房开发建设收取用电权费。各地要坚决贯彻国务院关于停止征收商业网点建设费和不再无偿划拨经营性公建设施的规定,住宅小区建设中按规定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要根据“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的原则
出售、出租,建设费用不得进入房价;配套建设的商业网点,未经商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对需要实行政府定价出售、出租的商业用房,应按保本或保本微利的原则核定价格标准。
三、规范住房价格及物业管理收费行为,建立正常、良好的市场秩序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积极指导、协助房地产开发企业建立健全价格行为自我约束机制,监督企业销售住房实行明码标价,禁止虚假标价。对违反国家规定,乱加费用、少给面积、价格欺诈等不正当行为,要依法查处。
加强对房地产价格评估等中介组织收费行为的约束,监督中介组织按规定办法和程序开展业务及收费。禁止违反国家规定利用行政权力,强制企业和当事人接受评估及收费。
规范物业管理收费。物业管理企业为物业产权人、使用人提供的具有公共性的服务,以及代办收缴水电、煤气、有线电视、电话费等涉及公众的服务收费,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管理,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收费标准要与物业管理的服务内容、服务深度以及当地居民经济承受能力
相适应。对普通居民住房物业管理收费标准要严格核定。物业管理企业要认真执行国家的价格政策,做好收费项目和标准及收费办法的公开工作,切实向住房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四、积极稳妥地推进公有住房租金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公有住房租金改革是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也是加快住房建设发展的重要条件。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政策措施,继续推进租金改革。租金改革要考虑职工的承受能力,与提高职工工资相结合,提租方案要纳入价格调控计划,做好统筹安排。对超
面积住房的,超过规定标准的部分可实行高于同期现住房租金标准的差别租金;对多占住房应退未退的,实行市场租金。在调租幅度较大、超过职工承受能力时,经当地政府批准,可允许职工用其住房公积金的一定比例支付提租增加的租金。
各地要继续稳妥推进公有住房出售工作。公有住房出售的成本价,要与经济适用住房价相衔接,并考虑房屋的新旧程度及地段、楼层、朝向等因素合理确定。要增加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透明度,防止违反规定低价售房倾向。国家计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公有住房出售价格进行规范,促进
公有住房出售工作积极健康发展。
五、加强领导,做好房地产价格调控的各项工作
加强和改善房地产价格调控,保持价格总水平的基本稳定,是当前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使住房建设成为新的经济增长点的重要措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领导,统筹安排,认真组织做好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和加快住房建设的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工作。在政府
统一领导下,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与建设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房地产价格调控制度和市场价格行为规则的建设,并针对住房价格构成中土地取得费用过高、建设项目收费过多及开发企业的成本和利润缺乏有效约束等问题制定专项治理方案,逐步调整住房价格构成。要加强对
住房价格和各项收费的监督检查,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以及乱涨价、乱收费等违反价格政策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各地要及时总结经验,不断完善政策措施,协调、处理好出现的新矛盾、新问题。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国家计委备案。



1998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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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国家进出口商品检验局关于下发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国检务〔1994〕69号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日)

各直属商检局、深圳商检局:

  根据《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发布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收费办法及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价格〔1994〕794号)中的有关规定,现将新制订的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下发你们(见附表),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的收入全部纳入商检规费管理,在“业务收入”科目中的“鉴定费”列报。

  附件: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附表

           凭申请办理鉴定业务收费标准表

┏━━┯━━━━━━━━━┯━━━━━┯━━━┯━━━┯━━━━━━━┓

┃编号│  名  称   │ 计费单位 │ 计费 │最低费│  备 注  ┃

┃  │         │     │ 标准 │额(元)│       ┃

┠──┼─────────┼─────┼───┼───┼───────┨

┃一 │集装箱鉴定    │     │   │   │20英尺为标准箱┃

┃  │         │     │   │   │,40英尺为两个 ┃

┃  │         │     │   │   │标准箱    ┃

┃1  │装箱鉴定     │每标准箱 │50元 │   │包括冷藏箱清洁┃

┃  │         │     │   │   │温度     ┃

┃2  │拆箱鉴定     │″    │40元 │   │不包括验残  ┃

┃3  │承租鉴定     │″    │30元 │   │       ┃

┃4  │退租鉴定     │″    │30元 │   │       ┃

┃5  │风雨密鉴定    │″    │40元 │   │       ┃

┃6  │封识鉴定     │″    │20元 │   │       ┃

┃二 │货载衡量     │     │   │   │       ┃

┃1  │量尺       │每立方米 │0.50元│150元 │       ┃

┃2  │衡重       │毛重每公吨│1.00元│150元 │       ┃

┃三 │油舱空距     │每舱   │120元 │   │按实际舱位  ┃

┃四 │船舱加封     │每舱   │30元 │   │       ┃

┃五 │温度检视     │每500吨  │120元 │   │       ┃

┃六 │残损鉴定     │残损部分 │5‰  │500元 │为明确残短程度┃

┃  │         │商品总值 │   │   │进行品质、效能┃

┃  │         │     │   │   │、重量等检验鉴┃

┃  │         │     │   │   │定的不另收费 ┃

┃  │         │     │   │   │外商投资财产损┃

┃  │         │     │   │   │失鉴定按残损鉴┃

┃  │         │     │   │   │定标准收取  ┃

┃七 │海损鉴定     │提单商品 │4‰  │500元 │       ┃

┃  │         │总值   │   │   │       ┃

┃八 │舱口检视     │每舱   │100元 │   │       ┃

┃九 │载损鉴定     │每舱   │400元 │   │包括舱口检视 ┃

┃十 │监视卸(装)载  │     │   │   │       ┃

┃1  │船舱       │     │   │   │       ┃

┃(1) │液体商品     │每舱   │500元 │   │监卸油轮按编号┃

┃  │         │     │   │   │舱计收(即左、┃

┃  │         │     │   │   │中、右合一舱)┃

┃(2) │散装商品     │每吨   │0.20元│200元 │监装包括清洁、┃

┃  │         │     │   │   │通风和铺垫的检┃

┃  │         │     │   │   │查      ┃

┃2  │飞机       │每架   │300元 │   │       ┃

┃3  │火车       │每厢   │300元 │   │       ┃

┃4  │汽车       │每辆   │20元 │   │       ┃

┃十一│进口液体商品空舱、│每舱   │200元 │   │       ┃

┃  │卸载舱、干舱鉴定 │     │   │   │       ┃

┃十二│样品加封     │每个   │10元 │   │       ┃

┃十三│拣封样      │每个   │20元 │   │       ┃

┃十四│外商投资财产鉴定 │     │   │   │分档计算,累计┃

┃  │         │     │   │   │收费     ┃

┃1  │申报财产总值≤50万│该档申请 │4‰  │500元 │       ┃

┃  │美元的      │总值   │   │   │       ┃

┃2  │申报财产总值≥50万│超过50万 │3‰  │   │       ┃

┃  │美元的      │美元部分 │   │   │       ┃

┗━━┷━━━━━━━━━┷━━━━━┷━━━┷━━━┷━━━━━━━┛

  备注:各项鉴定业务由于申请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时间按时开始工作的,应交纳待时费,每人每小时50元。待时不足半小时的不收,超过半小时按1小时收取。交通费按财政部有关规定收取。





国务院对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务院对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通告的批复
国务院



国家烟草专卖局、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海关总署:
国务院同意《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由你们发布施行。

附:关于严厉打击卷烟走私整顿卷烟市场的通告
为维护国家和消费者利益,进一步严厉打击卷烟走私的违法犯罪活动,整顿卷烟市场,保护民族卷烟工业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特通告如下:
一、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走私卷烟或非法收购、运输、邮寄、贩卖、窝藏走私卷烟的,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惩处。
二、走私卷烟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没收其走私货物和违法所得,可并处罚款。
三、凡在境内跨省(区、市)运输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省(区、市)内运输必须持有省级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准运证。无准运证运输(不含海关监管的烟草制品)的,由执法部门予以没收,并处罚款,依法没收其运输工具。
四、凡经营合法进口卷烟的单位,必须持有烟草专卖部门核发的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经营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必须持有国家烟草专卖局统一制定、核发或授权省级烟草专卖局核发的“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证照,并按规定渠道进货。擅自经营的单位和个人,由执法
部门没收其非法经营货物,并处货值5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五、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团体或者个人为走私、贩私活动提供藏匿、运输和邮寄等便利条件的,由执法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无违法所得的,视情节轻重处以罚款。
六、各执法部门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应交国家烟草专卖局设立或授权的烟草拍卖行,由烟草拍卖行拍卖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批发)证照的单位;定点(批发)企业只能批发给持有“处理罚没走私卷烟定点企业”(零售)证照的单位。凡违反上述规定的,由执法部门没收
其货物,并处货值3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取消其经营资格。在市场上查没的零散非法进口卷烟,可交给当地烟草专卖部门指定的定点销售企业代销。查没的非法进口卷烟在拍卖、批发和代销前,必须由烟草专卖行政管理部门在箱包装和条包装上加贴“罚没走私烟”字样的标记。
七、对检举揭发、协助查缉走私、贩私有功的单位和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凡使用暴力或威胁方法抗拒和围攻执法人员查缉走私、检查市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1994年10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