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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8:35:54  浏览:879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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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在部分城市进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


(2000年8月17日发布的银发[2000]262号规定本文失效)



中国人民银行浙江、福建、广东、河南、湖北、河北、甘肃、吉林、云南分行,深圳
经济特区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
司、财务公司: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金融改革,整顿金融秩序,防范金融风险的通知》及有关文件精神,现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工作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是以贷款证制度为基础,以城市金融机构为主体,利用现代化通信和计算机网络技术手段,建立的一个联接全国各级人民银行和城市金融机构(包括外资金融机构)的信贷信息登记和咨询的网络系统。该系统近期以发挥预警监测功能、强化金融监管、防范信贷
风险为目的,为金融机构提供企业信用咨询服务;今后将逐步扩大系统的信息量,更好地为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服务。中国人民银行已组织开发统一的信贷登记咨询管理系统软件,拟于8月份在部分城市进行试点工作(试点城市名单见附件),1999年分批向全国推广。各省级分行不再组织开? ⒒蛲菩欣嗨迫砑? 二、试点工作的主要目的。了解信贷登记咨询系统制度运行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完善修订制度的意见;发现系统管理软件在功能、技术和操作规程上的问题,为改进和完善软件系统提出修订方案;总结中国人民银行与商业银行共同组织推动建立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经验。
三、试点工作的组织管理。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试点工作将在全国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的组织下统一进行,具体工作由中国人民银行调查统计司和支付与科技司共同组织推动。
中国人民银行各试点城市行要明确一名主管行长负责试点工作,并通过由主要商业银行参加的贷款证制度实施领导小组统一部署和组织领导。
各试点城市的商业银行分行要积极参与配合该系统的试点工作,督促企业办理贷款卡,并认真执行贷款登记制度,做好与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城市分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的联网调试工作。
四、各试点城市要提前做好系统管理软件试运行的前期准备工作。7月底前,中国人民银行有关分行要准备好通讯网络;有关商业银行要配备好试点所需设备。中国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在7月份完成培训工作,在8月份正式试点开始时要做到人员到位、设备到位、网络联通,以确保试? 愎ぷ鞯乃忱小?
附: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试点城市名单
1.浙江省:宁波市湖州市嘉兴市
2.福建省:福州市厦门市泉州市漳州市
3.广东省:广州市东莞市珠海市
4.吉林省:长春市
5.河北省:石家庄市
6.甘肃省:兰州市
7.河南省:郑州市
8.湖北省:武汉市
9.云南省:昆明市
10.深圳市



1998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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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


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

海关总署公告2008年第29号


 根据《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落实国务院加快振兴装备制造业的若干意见有关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07〕11号)的有关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以海关接受企业申报的日期为准),对国内企业为开发、制造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而进口部分关键零部件所缴纳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实行先征后退。现将有关执行问题公告如下:

  一、本公告所称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主要包括:立式或卧式加工中心、龙门式加工中心(含龙门镗铣床)、数控车床(含车削中心)、重型数控卧式车床(含车削中心)、大型数控立式车床(含车削中心)、数控铣镗床(含铣镗加工中心)、数控滚齿机、数控插齿机、数控剃齿机、数控磨齿机、数控闭式机械压力机及大型多工位压力机、数控激光冲压切割复合机、数控不落轮车床、柔性制造系统,功能部件包括数控装置、高速电工轴(加工中心)、数控动力刀架、数控回转工作台、滚珠丝杠副、直线滚动导轨、自动换刀装置。上述数控设备及其功能部件的具体技术规格和要求见附件。

  二、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进口关键零部件清单(简称先征后退清单)详见附件。先征后退清单所列进口关键零部件实行年度暂定关税税率的,按暂定关税税率执行。今后对先征后退清单所列品种将根据企业申请、政策实施效果、国内配套能力等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享受先征后退政策的企业进口上述关键零部件时,应向海关单独申报进口,并凭财政部出具的重大装备制造企业退税确认书直接向进口地海关申请办理先征后退手续。具体操作程序按现行有关先征后退规定办理。

  四、对2008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发布前已经进口的本公告附件所列关键零部件,经海关审核无误的,准予按照本公告规定办理先征后退手续。

  五、自2008年5月1日起,对新批准的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以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日期为准,下同),在投资总额内进口《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2006年修订)》(财政部2007年第2号公告,以下简称《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2008年5月1日以前批准的可按照《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规定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中通用设备第十类第(一)、(二)、(三)项所列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其项目单位于2008年11月1日前持项目确认书等相关资料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且海关予以受理的,仍可以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在2008年11月1日及以后向海关申请办理减免税审批手续的上述外商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上述范围的自用设备,一律征收进口关税,仍可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中西部外商投资优势产业项目、外国政府贷款项目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项目进口上述自用设备,以及加工贸易外商提供的不作价进口设备,比照以上两款规定执行。

  六、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规定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外商投资项目和国内投资项目,在投资总额内进口《2006年版内资不予免税商品目录》所列商品以外的自用机床和压力成形机械,可以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特此公告。



  附件:大型、精密、高速数控设备关键零部件退税商品清单







            二○○八年四月二十八日
浅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的定性问题

洛阳铁路运输法院 张建伟 冯兵

刑法修订之前,铁路运输法院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行为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罪定罪,并比照修订前的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量刑的。刑法修订之后,该罪名已被取消,取而代之的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两种相似的罪名,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行为以哪个罪名定性的问题,由于没有有效的司法解释和较权威的意见来指导,在审判实践中存在争议,值得商榷。
第一种观点认为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应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其理由有三:
1、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外延已经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包括其中了,只有非法持有枪支、弹药才有可能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因此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罪不会错。
2、行为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其行为实际上是非法持有枪支、弹药行为的延续,是一种行为同时触犯了两个罪名,属刑法上的牵连犯,应择一重罪处罚。比较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三十条的量刑标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的量刑重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故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定罪量刑。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必须具备情节严重才能认定,何谓情节严重,法律未作明确规定,不好掌握,只能参照1993年10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罪所作的解释,即“非法携带枪支与子弹的,即可构成本罪”来认定,但采用已不存在的罪名的司法解释显然不当。因此只能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应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理由是修订后的刑法中对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设立正是根据《铁路法》第六十条和《民用航空法》的规定,针对非法携带危险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的行为而设立的,此观点已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所公认。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1、要想确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应以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还是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首先要明确二者之间的区别。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是指非法携带枪支 、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情节严重的行为。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客观方面表现不同。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首先必须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其次,必须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第三,危及公共安全必须情节严重。由此看来,两罪适用的范围并不相同。行为人只要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即可构成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而行为人只有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入公共场所或公共交通工具,危及公共安全并且情节严重的才构成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
2、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符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所必须的法律要件。客观方面,行为人实施了非法携带枪支、弹药的行为,并且进入火车站或上到列车上,危及到了不特定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同时,火车站和列车不同于其他一般的公共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它具有人流密度大、人员流动性大、情况复杂的特点,其对安全程度要求高。一旦有人非法携带枪支与弹药进站、上车,就有可能危及众多旅客的生命安全和铁路行车安全,造成旅客和国家财产的重大损失,其后果不堪设想。因此,笔者认为,在目前尚没有新的司法解释前,仍应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刑事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罪所作的解释,即行为人只要非法携带枪支与弹药进入火车站或列车上,就应属于“情节严重”。从以上各方面看,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的外延和内涵均符合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的特征,对此行为定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更贴切、准确。
3、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是一个行为同时触犯了数个法律条文,其中一个法律条文为另一个法律条文所包括,属法条(或法规)竞和,因此只能适用其中一个法律条文,而排斥其他法律条文的适用。而牵连犯是指出于一个犯罪目的,而犯罪的方式、方法或结果牵连地触犯了其他罪名的犯罪。此定义不能牵强附会地加于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行为之上。就如某军人故意向他人泄露军事机密,其行为既触犯了刑法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机密罪,又触犯了故意泄露军事机密罪,依照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对该军人应适用故意泄露军事机密罪。比较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和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后罪是特别法条,应优于普通法条,故对该行为应以后罪定罪量刑。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做到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而不能背其道而行之,先去考虑罪与罪之间量刑的轻重设置,然后再确定罪名。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对非法携带枪支、弹药进站上车的行为只能以刑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非法携带枪支、弹药危及公共安全罪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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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冯兵 张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