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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3:39:16  浏览:846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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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贯彻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登记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和《关于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以下简称《通知》),做好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资格考核工作,现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凡报名参加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考核的人员,除应具备《通知》所要求的条件外,还必须具有大专以上的学历或者五年以上的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经历。
二、企业登记代理人员考核采取考试和审查相结合的办法。1997年组织两次考试,时间分别为4月和10月,以后每年10月组织一次考试。具体日期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通知。
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于每次考试前发出考试公告。报名工作应于考试之前二个月结束。各负责培训、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须于考试前一个月将考点设置情况(包括考场数、每个考场人数、考场地点)和报考人数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企业注册局。每个考场人数一般不得超过30人。
各省与所辖计划单列市和副省级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同意,可以联合组织考试。
四、资格考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组织命题,考试试卷考前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下发到各考点,各负责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阅卷和统分。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组织人员对考试、阅卷和统分情况进行检查。
五、每次考试完毕,考试合格分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考试情况统一确定。各负责考试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通知》要求,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领取《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加盖本局印章后,发给考试合格的人员。
《企业登记代理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三年,企业登记代理人员须在有效期满前到发证机关换发新的证书。
六、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事务所、验资机构和资产评估机构不得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
律师事务所从事企业登记代理业务,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及其《施行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国家出资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全民所有制性质,合作制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合作制,具备企
业法人条件的,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应登记为合伙制,核发《营业执照》。
在国家作出明确规定前,除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外,各地应暂停登记合伙制登记代理事务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企字〔1996〕第263号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1996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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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家商检局


国家商检局关于贯彻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国检检〔1990〕468号 一九九0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各地商检局:

  为加强进出口汽车的检验和管理工作,总结交流经验,国家商检局于十一月二十七日至十二月一日在湖北省十堰市召开了“全国进出口汽车检验工作会议”。会议总结交流了一九八九年以来进口汽车检验的经验;讨论制定了“进口汽车检验规定”;研究了加强进出口汽车检验的措施和统一了出口汽车检验掌握的目光;协调了有关工作。现将有关贯彻问题通知如下:

  一、要严格按照会议讨论制定的《进口汽车检验规定》(见附件一)组织检验,认真规定的分工、项目、依据检验进口汽车。在执行《进口汽车检验规定》中遇到的问题,可及进报国家商检局。

  二、从一九九一年四月一日起,各地商检局应使用统一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见附件二)。新单证由湖北商检局负责统一印制,各商检局应在一月三十一日以前把所需各种单证的数量函告湖北商检局。

  三、为提高检验人员技术水平,国家商检局委托辽宁、吉林商检局和湖北、上海商检局分片在一九九一年组织“汽车、摩托车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学习班,请上述商检局具体落实。

  四、建立以天津商检局为中心的标准,技术资料情报网。由天津商检局与天津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联系,为全国各商检局提供有关机动车辆的标准、技术资料。

  五、出口汽车的检验由所在地的商检机构负责,但若其主要配套件底盘和发动机(属种类表内商品)是协作厂生产的,应由协作厂所在地商检机构检验,出具检验证明。鉴于目前出口汽车质量不够稳定的情况,要加强检验把关,维护国家信誉。

  六、鉴于目前进口机动车辆安全性能检验的检测线绝大部分为外单位所有,有相当一部分没经认证考核,各有关商检机构应抓紧考核,对符合要求的,可认可其从事进口车辆的检测工作,并加强监督管理。

  七、各商检机构要进一步提高车检人员检验技术水平。车检人员要熟悉有关检验标准、汽车构造原理性能,结构、零部件作用和汽车驾驶技术等,并能判断各种故障及损坏原因。

  附件一:进口汽车检验规定

    二:进口汽车检验示意表格

 

附件一:          进口汽车检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为加强进口汽车检验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列入《商检机构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种类表》的进口各种汽车,必须经过商检机构检验,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不准使用。

  第三条 商检机构对进口汽车的检验,可采取商检机构自检,与有关单位共同检验、委托认可的检测单位检验等方式,并由商检机构签发有关检验单证。

 

               第二章 报验

 

  第四条 进口汽车的收货人或代理人在货到口岸后(含陆运到达站,下同),必须在七日内向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登记,填写“种类表内商品登记申请表”,经商检机构审核,并在报关单上加盖印章后,到海关办理验放手续。提货后及时携带合同、发票、提单、装箱单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口岸商检机构办理申请检验手续。

  第五条 进口汽车的整车性能、安全性能检验由收货人凭口岸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附件二)”和合同、发票等单证及有关技术资料到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办理品质检验手续。

 

               第三章 检验

 

  第六条 检验依据。进口汽车的安全性能应符合国家商检局进口机电商品质量许可制度实施细则规定的汽车产品安全检验项目及标准。其它检验项目按合同规定检验,合同无规定或规定不明确的,按ZBT40002-88《进口汽车检验规程》检验。

  第七条 检验的内容有:

  1、一般检验

  2、整车性能检验

  3、安全性能检验

  第八条 一般检验。货到口岸后,由口岸商检机构负责逐台检验下列项目:

  1、安全标志;规格、型号、数量;随车工具、技术文件和零备件的检验。

  2、外观质量。检验项目按ZBT40002-88第3、2条规定检验。

  第九条 整车性能检验

  1、整车性能检验及标准、方法等必须在合同或合同附件中明确规定。由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负责检验。

  2、整批第一次进口的新型号汽车(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总数大于300台(含300台)或总值大于一百万美元(含一百万美元)的必须做整车性能检验。

  3、对批量总数小于300台(或总值一百万美元以下)的新型号进口汽车,商检机构视质量情况,对整车性能进行抽查检验。

  4、对不是第一次进口的汽车(按同一合同、同一型号、同一生产厂家计算),批量总数大于500台的,商检机构视质量情况,对整车性能进行抽查检验。

  5、整车性能检验的情况应抄报国家商检局及有关商检机构。

  第十条 安全性能检验。由收货人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负责检验。

  第十一条 进口汽车的检验也可由外贸经营单位和收用货主管单位商国家商检局,依据合同规定组派出国检验小组到出口国进行检验。

  第十二条 检验结果判定:

  批量整车性能抽样检验结果按ZBT40002-88第4、2、5条判定,即检验出该批样品中不合格项数小于或等于合格判定数(AC)则判该批合格,若该批样品中不合格项数大于或等于不合格判定数(RC),则判该批不合格。

 

               第四章 签证

 

  第十三条 按本规定第八条检验合格的汽车,由口岸商检机构签发“进口机动车辆初检情况通知单”;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第十四条 按本规定第九条、第十条检验的汽车,由收货单位所在地或集中储存地商检机构签发“检验情况通知单”、“整车性能试验报告”和“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附件二),对收货人为用户的,可直接签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附件二);不合格的,签发检验证书,供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第五章 换证

 

  第十五条 用户在国内购买进口汽车,购车时必须取得商检机构签发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如购车发票,在办理正式牌证前到所在地商检机构换发“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作为到车管部门办理正式牌证的依据。

  第十六条 经登记的进口汽车,在质保期内,发现质量问题,用户应向所在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出证。

 

附件二:          进口汽车检验示意表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正本

 

地址:                    No.××××

电报:                    报验号:

电话:

┌──────────────────────────────────┐

│            进口机动车辆初检通知单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下列进口机动车辆经我局初检,情况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                                  │

│申请单位:            生产国别:            │

│发货人:             合同号:             │

│车辆名称/规格型号:       提/运单号:           │

│到货数量:            检验数量:            │

│进口日期:            检毕日期:            │

│初检情况:                             │

│                                  │

│                                  │

│                                  │

│                                  │

│                                  │

│                                  │

│                      商检机构盖章      │

│检验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副本

 

地址:                    No.××××××

电报:                    报验号:

电话:

┌──────────────────────────────────┐

│           进口机动车辆初检通知单            │

│                                  │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

│  下列进口机动车辆经我局初检,情况如下,请按有关规定办理检验手续。│

│申请单位:            生产国别:            │

│发货人:             合同号:             │

│车辆名称/规格型号:       提/运单号:           │

│到货数量:            检验数量:            │

│进口日期:            检毕日期:            │

│初检情况:                             │

│                                  │

│                                  │

│                                  │

│                        商检机构盖章    │

│检验员: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

 

┌──────────────────────────────────┐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国家商检局公布的《种类表│

│》,进口机动车辆为法定检验商品。                  │

│  一、用户在办理正式行车牌证前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机构办理换证手续。 │

│  二、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有质量问题,持本单证到当地商检机构申请检验│

│出证,由有关部门对外提出索赔。                   │

│  三、在质量保证期内,车辆不得改装。               │

│  四、本单证只供商检机构登记和出证之用,不得作为它用。      │

│  五、本单证应妥善保管,切勿遗失,涂改及复印件无效。       │

└──────────────────────────────────┘

                            报验号:

┌──────────────────────────────────┐

│1、发货人:                            │

│2、收货人:                            │

│3、品名及型号:                          │

│4、合同号:                            │

│5、发票号:                            │

│6、运(提)单号:           船名:           │

│7、唛头                              │

│8、发运地:              到货港:          │

│9、发运日期:             10、卸毕日期:      │

│11、底盘号:             发动机号:         │

│12、质量保证期:           13、本车检验情况:    │

│经办人:        签证日期                  │

│                      商检机构盖章      │

│备注:第1、2、3、8条及船名须注明外文              │

└──────────────────────────────────┘

 

                             正本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

           (供申请人办领行车牌证用)

 

┌──────────────────────────────────┐

│                         报验号:     │

│  下列进口车辆业经我局检验合格,请按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行车牌证。│

│  使用单位:                           │

│  车辆名称:                           │

│  规格型号:                           │

│  生产国别: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商检机构盖章    │

│  经办人:                            │

│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本证无经办人签名及无商检机构盖章无效。             │

└──────────────────────────────────┘

 

                              副本

                          No.××××××

 

         中华人民共和国   进出口商品检验局

           进口机动车辆检验证明(存根)

 

┌──────────────────────────────────┐

│                         报验号:     │

│  下列进口车辆业经我局检验合格,请按车辆管理有关规定办理行车牌证。│

│  使用单位:                           │

│  车辆名称:                           │

│  规格型号:                           │

│  生产国别:                           │

│  发动机号:                           │

│  底盘(车架)号:                        │

│                        商检机构盖章    │

│  经办人:                            │

│  签证日期  年  月  日                   │

└──────────────────────────────────┘



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暂行办法

北京市政府 市劳动局


北京市招收退休工人子女暂行办法
市政府 市劳动局




为了提高工人队伍素质,确保生产、工作的需要,根据国务院一九七八年《关于工人退休退职暂行办法》的规定和国务院一九八三年《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收原则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要经过德智体全面考核,择优录取。市属单位由各区、县、局(总公司),中央在京单位由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根据生产、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并实行先退休后招收的原则。
二、招收范围
凡是符合《关于认真整顿招收退休、退职职工子女工作的通知》第三条规定的正常退休的工人,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可以申请招收一名当年符合招工条件的子女参加工作。退休工人独身在京,子女户口在农村的,退休工人必须把本人户口迁回农村后,才可以招收一名符合招工条件
的子女。对非因工作需要而延期退休的,不得招收其子女。对退休工人及其配偶都是城镇户口的,不得招收其在农村的子女。
三、招收条件
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条件为:具有初中毕业及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本人政治思想表现较好,年龄为十七周岁至二十五周岁的未婚青年。
特殊行业如矿山井下、野外地质勘探、架线、筑路、清除粪便、排污、送煤等工种,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年龄可放宽到三十周岁,文化程度可放宽到高小毕业。
四、招收计划
主管部门应本着统筹安排、合理使用的原则,于每年年初提出本部门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计划,报市劳动局审查批准后执行。原则上应该是当年退休,当年招收。当年已经搞完招收工作以后退休的工人,其符合招收条件的子女可以保留报名和考试权利到第二年。
招收计划应包括:(1)计划退休的人数。(2)招收退休工人子女的人数。(3)招收后分配的单位。(4)由于生产上的需要,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对男女比例有特殊要求的,由主管部门提出,报市劳动局批准。
五、报名
经批准并办理了退休手续的工人,可向本单位申请招收自己的一名子女,并填写《报名登记表》,经本单位组织审查,符合招收条件的,准予报名。
六、考核
经批准报名的家居本市并具有城镇常住户口的退休工人子女,由各主管部门每年一次或分几次招收。每次都要集中进行德、智、体的考核。首先进行“智”的考核,即文化考试。由主管部门统一命题、印卷,统一组织考试,统一阅卷判分,确定录取分数线,并公布考试结果。达到录取
分数线的,再进行政治思想表现的考察,并由主管部门指定医院进行体检。
家居农村和外地的子女如何考核,由各主管部门确定。
七、录取
主管部门根据每个人的德、智、体考核结果,决定是否录取。由于男女比例的限制,符合招工条件的一部分男性或一部分女性退体工人子女不能被录取的,当年内可以再保留一次报名和考试的权利。
八、审批手续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由录用单位填写《招收退休工人子女审批表》,经主管部门审查,并加盖公章,然后连同本人户口簿学历证明、父亲(母亲)退休证,一并送本人户口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核无误,办理招工录用手续。被招收的退休工人子女是农村户口和外地的,要报本
人父(母)原工作单位所在区、县劳动局(科)审核同意,办理招工录用和户口转迁手续。
九、签订劳动合同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一律按照市劳动局〔83〕市劳服字第166号文件的规定,与录用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十、试工期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一律实行半年的试工期制度。录用后半年内录用单位如发现本人不符合招工条件或患有慢性疾病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可将本人和他的档案退回户口所在地区,原地区应予接收。从外地或农村录用的,连同户口一并转回外地或农村。
十一、工作分配
退休工人子女被录用后,录用单位应对他们进行职业道德、安全、纪律等方面的教育,然后按照生产、工作需要、本人志愿,本着择优分配、量材使用的原则,分配工作。
十二、附则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市过去的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一律停止执行。

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北京市劳动局。
北京市劳动局



1984年3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