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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8 14:50:46  浏览:842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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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业部 国家计委 国


农业部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财政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印发《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的通知
农经发[2000]8号

2000-10-08农业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厅(局)、农委、计委、经贸委、财政厅(局)、外经贸
厅(局)、国税局、地税局、证监会各派出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意见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国办函〔2000〕13号)文件精神,农业部、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就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00年农业和农村工作的意见》(中发〔2000〕3号)精神,进行了认真研究,提出了《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实施。

关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的意见
为了贯彻中发〔2000〕3号文件有关国家重点扶持一批龙头企业,积极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精神,现提出具体意见。
一、扶持重点龙头企业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需要
我国农业发展进入新阶段,要求对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进行战略性调整。积极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化增值是战略性结构调整的重要内容,有着广阔的市场前景。近年来在全国蓬勃兴起的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推动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有效形式,它不仅可以延长农业产业链,提高初级农产品
的附加值,增加农民收入,而且有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商品化的发展,提高农业的整体效益。龙头企业是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关键。在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中,龙头企业担负着开拓市场、技术创新、引导和组织基地生产与农户经营的重任,是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
战略性调整的重要力量。产业化经营的龙头企业与其它工商企业不同,它的兴衰不仅影响企业自身的发展,而且关系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和农村稳定。因此,扶持龙头企业就是扶持农业、扶持农民。
国家择优扶持一批有优势、有特色、有基础、有前景的重点龙头企业,在较短的时间内创造引导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调整的骨干力量,形成若干个与国外农产品加工企业能够抗衡、更具竞争力的企业集团,是全面提高我国农业整体素质和效益的需要,也是我国应对加入WTO参与国际
农业竞争的需要。通过重点龙头企业的带动和示范,必将有力地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的战略性调整。
二、扶持重点龙头企业的标准
从今年开始,连续五年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地选择一批龙头企业予以重点扶持。这些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规模较大。固定资产规模:东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中部地区在3000万元以上,西部地区在2000万元以上;近三年年销售额:东部地区在2亿元以上,中部地区在1亿元以上,西部地区在5000万元以上;产地批发市场年交易额在5亿元以上。
(二)经济效益好。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60%;产品转化增值能力强,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有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三)带动能力强。生产、加工、销售各环节利益联结机制健全,能带动较多农户;有稳定的、较大规模的原料生产基地。
(四)产品具有市场竞争优势。主营产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区域经济带动作用大;科技含量高、市场潜力大;有较健全的市场营销网络,市场份额在同类产品中居前列,并且比较稳定。
有的龙头企业虽然目前的规模不是很大,但具备下列条件的,也可纳入重点龙头企业加以扶持:
1、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所开发和生产的产品属高新技术产品或绿色食品,能有力地促进和带动相关新产业形成。或是科技部认定的科技示范企业。
2、主营产品优势明显,出口创汇潜力大或进口替代能力强,能形成带动面较大的特色产业。
三、对重点龙头企业的扶持政策
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将在基地建设、原料采购、设备引进和产品出口等方面给予具体的帮助和扶持。
(一)国有商业银行要把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在资金安排上给予倾斜。对重点龙头企业,要依据企业正常生产周期和贷款用途合理确定贷款期限,并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执行,原则上不上浮。对于重点龙头企业用于基地建设和技术改造项目的贷款,农业主
管部门可以向商业银行推荐,商业银行按照信贷原则和相关程序,予以优先安排。为了解决以粮食、棉花等大宗农产品为原料的大型加工企业收购原料所需资金量大、占用时间长的问题,商业银行可以根据重点龙头企业与基地农户签定的合同,核定所需收购资金,根据授信授权原则,给予
信贷支持。对资信好的龙头企业可以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收购同基地农户签订合同的农产品。
(二)为了引导龙头企业大范围的带动生产基地和农户,形成龙头企业加生产基地和农户的产业化经营新格局,对于重点龙头企业带动的生产基地建设等,中央财政要继续给予支持,地方财政也要作出具体安排。
(三)要积极探索和逐步建立龙头企业与农户多种形式的风险共担机制,通过订立合同等形式,形成稳定的购销关系,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企业可以通过建立风险基金,确保按保护价收购基地农户所生产的原料,减少市场波动造成的损失;也可以采取合作制或股份合作制的形式
,使农户与龙头企业结成经济利益共同体,共同抵御和规避市场风险。龙头企业带动农户和生产基地,出现风险不仅使企业生产经营受到损失,也将影响广大农户的收入,波及农村稳定。各级、各部门都要高度重视,按照国家有关财税政策和制度规定,采取切实措施,帮助龙头企业和农户
提高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
(四)对重点龙头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林产品初加工业取得的所得,比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农口企事业单位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49号)规定,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为了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加快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办法,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技术进步有关财务税收问题的通知》(财工字〔1996〕4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技术进步
有关税收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6〕152号)规定执行。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所得税抵免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9〕290号)执行。
(五)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发挥比较优势参与国际竞争,提高产品竞争能力。对开拓国外市场、扩大农产品出口的重点龙头企业,应予以积极支持。按照中央外贸发展基金的有关规定,对符合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使用方向和使用条件的农产品及其加工品出口项目融资予以贴息。参照国际通
行的作法,继续加大对重点龙头企业出口创汇的支持。
加大对农产品出口的金融支持力度。国有商业银行对农产品出口所需流动资金贷款按信贷原则先安排,重点支持。对资信好的农产品出口企业核定一定的授信额度,用于对外出具投标、履约和预付金保函。
对于符合国家高新技术目录和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引进项目的农产品加工设备,除按照国发〔1997〕37号文件《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所列商品外,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简化行政审批手续,放宽审批条件,支持重点龙头企业扩大出口。适当降低重点龙头企业成立进出口公司的资格,并适当放宽其经营范围。鼓励中外合资农产品流通企业利用其销售网络,推动我国农产品进入国外的销售网点和分拨中心。
(六)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多渠道筹集资金。积极借鉴国内外投融资经验,利用资产重组、控股、参股、兼并、租赁等多种方式扩大企业规模,增强企业实力。符合条件的重点龙头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后,可申请发行股票和上市。已经上市的重点龙头企业,应利用好农业类上市公司
在配股方面的倾斜政策。应创造条件,鼓励重点龙头企业利用外资开展合资、合作。积极探索建立以重点龙头企业为主体的农业产业化发展投资基金。
四、加强对扶持重点龙头企业工作的管理和指导
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加快发展,是新形势下政府改善宏观经济管理,引导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进而促进农业结构战略性调整的重要举措。各级农业、计划、经贸、财政、外经贸、银行、国税、地税、证监会等部门要根据产业化经营发展的需要、研究新情况、新问
题,不断的充实和完善扶持和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对龙头企业发展中的实际困难,给予切实帮助并加以解决。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关部门已经安排的用于扶持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具体措施,要纳入整体部署和宏观政策安排,形成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合力。各地
也要根据本文件的精神,结合本地区情况,制定相关政策,已经制定政策的,要切实抓好落实。
农业部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指导与监督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农业产业化经营工作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做好重点龙头企业的申报、指导和监督工作。对重点扶持的龙头企业要进行跟踪指导,按照本文件规定的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在年度考
核的基础上适当进行调整。
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名单另行发布。



2000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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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公安部、教育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


公通字〔2004〕63号


  近一个时期以来,全国各地传销活动屡禁不止,愈演愈烈。一些地方甚至出现了以欺骗、暴力和人身控制为手段,强制“洗脑”的传销活动,特别是重庆、湖北、浙江、海南等地接连发生高校学生被骗参加传销活动,人身安全受到危害的事件。还有些外国公司企业以各种名义,打着各种旗号在我国大肆进行传销活动,比如,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利用“网络基金”在我境内大肆传销。对此,中央领导同志高度重视,多次作出重要批示,要求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实行综合治理,切实加强宣传预防工作,防止群众上当受骗。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的重要批示精神,切实做好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工作,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切实增强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活动的责任感和紧迫感

  传销活动传入我国以来,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弱势群体,特别是下岗职工、农民等低收入群众渴望快速致富的心理,以高额回报为诱饵,编造事实,混淆视听,大肆进行传销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秩序和社会稳定。为此,国务院1998年发出了《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国发〔1998〕10号),全面禁止了各种传销和变相传销行为。但是,传销活动仍屡禁不止,特别是2003年以来,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出现回潮趋势。据不完全统计,2003年,全国工商系统查处传销和变相传销案件2253件,捣毁窝点16078个,清查传销人员10余万人次,移交司法机关处理案件234件,涉案人员1600余人。传销的手段和方法也在不断翻新和变化,从早期的传销商品发展到传人头,甚至只传销所谓“现代营销理念”;从单纯利用人际关系发展网络到利用职业、旅游等中介作为载体;从以欺骗为主发展到以暴力和人身控制下的强行“洗脑”;参与人员从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逐步向大学生、复转军人、国家公务员等文化程度高、年龄层次低的社会群体发展。极少数组织者借此聚敛财富,绝大多数参与者成为受害者。由于传销产品的价格远远高于产品的本身价值,所谓高额回报只是组织者编造的谎言,大部分参与群众根本得不到回报,入会的费用也往往被席卷一空,使本来就贫困的生活雪上加霜,致使子女辍学、亲友反目,上访请愿、围攻政府机关、堵塞交通的事件屡有发生,少数参加者为挽回损失,甚至走上盗窃、抢劫等违法犯罪的道路。更为严重的是,一些传销组织者为了最终达到掠夺金钱的目的,对参加传销人员反复“洗脑”,实行精神奴役,使传销活动已经演化为一种有组织、有纲领、有体系的不法活动,成为经济领域里的“邪教”组织。这种活动的蔓延发展,不仅严重扰乱经济秩序,侵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直接影响社会稳定,而且传销组织极易被敌对势力和别有用心者利用蛊惑,演变为政治异己力量,危及政权巩固。对此,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必须要保持高度的政治敏感性,充分认识传销活动的严峻形势和严重社会危害性,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预见性,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巩固共产党执政地位、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保障人民安居乐业的高度出发,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的态度,主动出击,打早打小,严厉打击、严密防范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决不使传销违法犯罪活动做大成事,形成气候。

  二、加强领导,全面动员,周密部署,坚决遏制传销活动发展蔓延的势头

  针对当前传销活动蔓延发展的严峻形势,公安部、教育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决定从现在起到今年年底在全国范围内联合开展一次严厉打击传销活动的集中统一行动。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开展相关工作。要抓紧进行摸底排查工作,通过发动群众、有关部门移送及侦查手段发现等多种渠道,全面掌握本地区传销活动的总体情况和动向,于2004年9月20日前逐级上报公安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对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情况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及时将被传销组织控制的学生情况和参与传销的学生所了解的传销组织情况提供给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传销活动形势严峻的地区,要梳理并确定出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对已经确定的重点案件和重点骨干分子,要组织精干力量,尽快侦办,抓捕犯罪嫌疑人,解救人身受到控制的受骗群众,尽可能地为受害群众挽回经济损失;对于案件情况复杂,尚不能明确传销网络的,要加强线索经营和案件侦控工作,在充分掌握关键证据和犯罪团伙情报的基础上,选择有利时机,主动出击,适时破案;对于负案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要逐案列出名单,落实缉捕措施;对于案情重大、涉及地域广的案件,要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涉案地,并报上级公安机关,采取集中统一行动,稳、准、狠地打击传销组织的头目和骨干分子,一举摧毁传销组织网络。形势较好的地区,要进一步做好基础工作,注意及时发现苗头,并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和预防工作,消除社会隐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把打击传销作为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重要工作,作为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加强与公安等有关部门的配合,协同作战,共同做好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工作。以取缔聚集窝点为重点,严厉打击以“拉人头”为主的传销和变相传销欺诈活动。根据举报、投诉、日常巡查等渠道,排查线索,及时处理;对跨地域的传销活动,组织统一行动进行查处;对社会影响大、涉案地区广、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破坏经济秩序的传销和变相传销大要案件,会同公安等有关部门,联手进行打击;严惩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组织者、骨干分子,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肃查处国内企业以及境外传销企业入境从事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严格依法查处转型企业从事传销、违规培训、违规雇佣推销人员等行为。广西、广东、河北、河南、吉林、辽宁、山东、山西、江苏、四川、重庆、北京等重点地区要具体研究部署,加强对城乡结合部和外来人口集中地区的监管,加大对案件易发、多发地区的监控,对传销和变相传销活动反映较为突出的地区进行全面清查,对辖区内问题突出的地区和反映集中的传销组织限期进行清查整治。非重点地区要继续保持打击传销和变相传销的高压态势,防止传销组织从其他地区流入,遏止传销活动蔓延发展,同时加强对流出人员地区的宣传和返乡的上当受骗人员的教育工作。

  在工作中,对“武汉新田”、“深圳文斌”、“王牌88”、“美国远程教育”、“美国互联网基金”、“美国世界网络基金公司”等传销和变相传销组织的违法活动,一经发现,坚决予以取缔。对发现的诱骗在校学生参与传销和变相传销的案件,从速查处,严惩组织者。

  各级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教育行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同志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情况,制定方案,督促检查各项措施的贯彻落实。各级公安机关要实行全警动员,经侦部门要积极发挥主力军作用,打好攻坚战,全力做好重大案件的查破和缉捕犯罪嫌疑人工作;治安部门要结合重点人口、特种行业、出租房屋管理,注意发现犯罪线索,协助、配合经侦部门做好对传销公司及其产品、生产基地的查封、取缔及传销者的遣返工作,积极预防和制止由此引发的各种不安定事端,严厉查处拒绝、阻碍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协助经侦部门做好对外籍犯罪嫌疑人的查控工作等。上级公安机关要切实加强检查指导力度,适时派出工作组,检查指导战役行动,督办案件的查破工作,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牢固树立全国一盘棋的思想,不同地区公安机关之间要切实加强情报信息交流工作,特别是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调查取证、追缴赃款赃物等方面要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打击力度。

  三、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领导和相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打击传销违法犯罪活动,是一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难度较大的工作。要及时向党委、政府汇报本地区的传销情况、严重危害及其发展蔓延的主要原因,并提出综合治理的政策建议,积极争取党委、政府的重视和领导。各级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主动与有关部门沟通,促进各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要认真执行国务院《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加强公安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协作配合,建立情况通报、案件移送、联席会议等一系列协作机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及时将涉嫌犯罪的案件和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对于重大传销组织的查处要提请公安机关提前介入,固定证据,防止犯罪嫌疑人脱逃。公安机关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查处工作,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移交的涉嫌犯罪案件和线索要认真受理,积极调查,及时反馈有关情况;对经调查发现其中不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对于高校学生群体参与的传销活动,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说服和劝返工作,要发动、教育学生积极提供传销组织的线索,协助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本着“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积极探索,共同研究,从企业注册和监督、流动人口管理等方面入手,建立防范和打击传销活动的长效机制,巩固打击成果。对于侦办涉嫌犯罪案件中遇到的取证和法律适用问题,各级公安机关要及时与检、法机关联系,确保证据充分,打击有力。要积极加强与房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切实加强对房屋出租的管理。要充分调动居委会和村委会的工作积极性,利用其熟悉辖区情况等优势,提高预警和防范能力。

  传销活动流动性大,涉及面广,参与人员多,既有少数为首策划分子,又有大量受骗群众,工作中要注意研究相关法律法规,准确把握执法尺度,正确理解和处理好维护法制、维护稳定、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与慎用警力、慎用武器警械、慎用强制措施的关系,要本着严惩传销头目,摧毁传销网络,教育广大群众的原则,既要严厉打击传销活动,又要防止打击面过宽。对于那些顽固不化的传销组织头目和骨干分子,要及时缉捕归案,迅速查清犯罪事实,坚决打击;对于一般的参与者,特别是对那些上当受骗、情绪激动的群众,要重在疏导劝解、批评教育,防止因情绪激化形成群体性事件,把矛盾解决在初始阶段和萌芽状态;对于那些滞留他乡的传销者,要在当地党委、政府的领导下,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遣返安置工作。要及时将被遣返人员一一登记,并通知其所在地公安机关,所在地公安机关接通知后应立即通知其所在学校、企业、居委会或村委会,落实帮教措施。

  四、切实加强宣传教育等防范工作,提高全社会的防范意识

  在这次集中统一行动中,各级公安机关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打击少数、教育多数、加强预防的工作思路,多渠道、多层次、大声势地开展宣传工作。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主动与宣传、教育、新闻等主管部门联系,精心设计宣传方案,既要充分发挥电视、报纸、互联网、广播等新闻媒体主渠道的宣传教育作用,又要充分利用召开大会、举办讲座、受骗群众现身说法、车辆巡回广播、散发资料等贴近群众的宣传形式,大力开展防范传销的宣传教育活动,形成声势浩大的严打氛围,充分显示打击传销活动取得的战果,体现党和政府坚决惩治犯罪,维护经济秩序,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要通过宣传教育,使传销活动的欺骗性和严重危害家喻户晓,使广大群众自觉拒绝传销的意识明显增强,防骗能力得到提高,形成广泛的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群众基础。

  要充分发挥各级工会、妇联、团组织等群众组织和学校、居委会、村委会在防范传销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及时向他们通报本地传销活动的形势和执法机关打击处理情况,并提供宣传材料,提出防范建议。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教育预防工作,结合已发生的案件在各高等院校进行全面宣传教育活动,要认真分析研究高校学生参与传销活动的原因,提出防范措施;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严密防范传销活动向中小学生蔓延。特别是近期,各级公安机关和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教育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高校学生管理禁止学生参与非法传销活动的紧急通知》(教学〔2004〕8号)精神,积极开展宣传教育工作,主动与各高等院校联系,举办打击防范传销活动的专题讲座,防止学生参与传销,进一步扩大宣传教育效果。

  各地公安厅(局)、教育厅(教委)和工商行政管理局接此通知后,请立即报告党委、政府,并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贯彻执行情况及时上报。


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财政部


关于开展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办公厅
财办库[2003]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有关招标机构: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推行和规范政府采购招标工作,加强对政府采购招标代理机构的管理,现决定开始进行2003年度政府采购招标业务代理机构登记备案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登记备案范围与条件

(一)依法成立的招标投标中介公司,并且与国家行政机关没有行政隶属或利益关系;

(二)直接获得国务院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标投标代理资格证书并通过年检;

(三)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

(四)熟悉并执行国家有关政府采购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五)拥有足够数量的专业人员,其中具有技术、经济、法律专业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占在职人员总数的60%和20%以上;

(六)具有从事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活动所需要的专家库、招标业务资料库等专业技术信息系统,能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完成政府采购代理工作;

(七)近三年内没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不良记录;

二、申报资料

申请政府采购业务代理资格登记备案,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招标资格证书(复印件),最近一次年检证明;

(三)2002年招标采购业绩统计表;

(四)完整的专家库人员名单(请附报磁盘,以Excel电子文件格式提供,包括专业领域、姓名、性别、年龄、职务/职称、工作单位、联系电话);

(五)接受处罚及投诉情况;

(六)《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详见附件一)。

三、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招标机构,暂不予登记备案:

(一)具有招标资格,但未开展招标业务;

(二)未按本通知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资料;

(三)招标机构在组织政府采购招标工作中,不以社会公共利益为目的,有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行为;

(四)受到投诉或举报,纪检部门或司法部门已经正式立案审查;

(五)经审计,存在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现象。

四、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享有以下权利:

(一)接受采购人委托,组织政府采购招标活动;

(二)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以及财政部政府采购的具体要求,核实投标人的资质;自行组织开标、评标活动;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招标代理服务费;

(四)参与政府采购的验收工作;

(五)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

五、获准登记备案的代理机构承担以下义务:

(一)严格执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有关制度规定,维护政府采购委托人、投标人和中标人的合法权益;

(二)自觉通过财政部指定媒体(《中国财经报》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向社会发布招标、中标公告,编制、解释招标文件;

(三)承担有关保密责任;

(四)按财政部管理要求,向财政部门报送招标、评标文件;

(五)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接受政府和社会的监督;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

六、登记备案程序

符合本通知要求,有意愿承担政府采购业务代理的招标机构,请于2003年3月15日前按本通知要求将申请材料上报财政部。中央企业的招标机构,直接报财政部国库司;其他招标机构,报当地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审核。

各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将本通知精神及时向本地区招标机构传达,组织做好审核把关工作,并签注意见后报财政部国库司。同时,对获得省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招投标代理机构证书的机构,要参照本通知精神,搞好本地区登记备案工作。

七、登记备案结果公布

财政部对审核合格的招标机构,统一印制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资格登记备案表,作为代理2003年度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证明,并通过政府采购指定媒体公开发布;未进行登记备案的招标机构,不得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业务。

联系地址:财政部国库司 政府采购处

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100820)

联系电话:010-68552229 传真:68552266

附件: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二00三年二月十八日


附件:


招标代理机构基本情况表

单位公章:

单位全称

注册时间


单位性质
企业□  事业□
E-mail


办公地址

邮政编码


法人代表

联系电话  


业务联系人

联系电话


传真电话


上级主管单位

联系电话


资质证明

审批机关


主营范围


兼营范围


2002年主要业绩(可另附资料)

1、接受委托项目个数 个

2、项目涉及的行业领域

3、采购的主要内容(设备/材料/工程/服务)

4、国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5、国际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6、招标业务全年营业收入及利润 万元   万元

7、承揽政府采购业务招标次数及金额 次 万元

业务特长  

人员构成 专职招标人员: 人;中高级专业人员: 人,占 %;建立专家库: 人

附件:1、营业执照(复印件)2、资质证明(复印件)3、审计后的会计决算报表 4、专家库人员名单


法人代表签字: 填表人及联系电话: 报送日期: 月 日

省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签注意见并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