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税务总局转发《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纳税人(加油站)使用的读卡机具的价格已由国家计委明确,现将《国家计委关于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销售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0〕1162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结合本地实际,做好加油站购买读卡机具事宜。
纳税人使用的读卡机具可由加油站向读卡机具生产厂家或代理商购买,也可由税务机关代售,但不得收取任何其他费用。
2000年8月11日 计价格〔2000〕1162号
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物价局(委员会):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小炼油厂和规范原油成品油流通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1999〕38号)中的关于“经清理整顿合格的加油站,必须安装税控装置或具有税控功能的加油机”的规定,为促进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及读卡机具的推广使
用,现就监控微处理器等产品价格通知如下:
一、北京科泰康技术开发公司和中国计量协会共同开发研制的税控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价格,单、双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245元,多枪加油机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480元;出租车税控计价器监控微处理器的销售价格每片110元。
二、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福建实达电脑集团股分有限公司、长沙苏博泰克数据有限公司和北京泰利特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生产的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320元,主动式加油机读卡器(液晶)的销售价格每个820元,主被动式加油机读卡器的销售价格每个60
0元。
三、北京中钞同方智能卡有限公司、北京握奇数据有限公司和深圳明华澳汉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的容量8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25元,容量16K的IC卡的销售价格为每卡35元。
四、湖南金悦工程技术服务部和广东粤悦科技中心销售给各税务机关的加油机读卡器、IC卡的价格暂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报我委备案。
五、上述各企业和中国计量协会均不得向其用户收取任何名义的服务费。
2000年8月29日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州府办发〔2011〕16号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顶效开发区管委会: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一日
黔西南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黔西南州行政审批(含行政许可项目、保留的非行政许可项目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项目,下同)电子监察工作,加强对行政审批行为的监督,推动全州政务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各级政务服务中心行政效能规范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审批电子监察是指行政监察机关运用现代网络技术,依托黔西南州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的网上行政审批系统和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实时、全程和自动监控,依照监控结果作出绩效评估,并对发现的突出问题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管理坚持统一领导、分工协作、公开透明、高效便民和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四条 推进全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工作由监察局统一负责,其它部门按职能分工协助监察局工作。州监察局负责全州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和日常工作。
第五条 州监察局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督促相关业务部门进驻州政务服务大厅统一办理行政审批项目;
(三)负责对行政审批过程实施电子监察、情况反馈、督查督办、绩效测评及投诉受理;
第六条 州信息化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州政务服务中心网站和网上行政审批系统的日常管理;
(二)负责管理维护电子政务外网的链接。
第七条 州政务服务中心具体职责包括:
(一)负责制定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的整体管理发展规划;
(二)负责对州政务服务大厅各行政审批窗口工作及州政务服务中心大厅窗口工作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配合州监察局开展电子监察绩效测评;
(三)因法律、法规出台或修改,使行政审批事项发生变动时,负责会同州监察局、州政府法制办审核修订后,及时更新网上审批系统中的相关要素。
第八条 州行政许可职能部门做好以下工作:
(一)按要求对本部门实施的行政许可、保留的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及便民服务项目进行清理、规范和造册,按照要求进行职能归并和流程再造,经州法制办审查报州政府批准后送交并报州政务服务中心备案,在州政府网站上予以公示;
(二)按要求在州政务服务中心设立工作窗口,派驻工作人员,并明确受理权;
(三)将本部门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统一到州政务中心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平台集中办理,接受电子监察;杜绝在部门和窗口两头受理、体外循环的情况;
(四)建立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行政审批环节内部管理责任制,不断优化流程,提高审批效率,对审批信息及时更新;
(五)开展行政审批电子监察需要做好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行政审批项目登录审批系统情况,坚决杜绝体外循环;
(二)行政审批事项的受理、承办、审核、批准、办结等审批流程实施情况;
(三)公示行政审批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结果以及需要提交的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的情况;
(四)行政审批收费情况;
(五)对行政审批事项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情况;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监督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电子监察的主要方式包括:
(一)全程监控。通过州行政许可网上审批及电子监察系统采集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的数据信息,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全过程监控;
(二)受理投诉。通过网上投诉、来信来访、电话等多种形式受理人民群众反映和举报行政审批实施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工作效能、服务态度、违纪违法行为等方面的问题;
(三)满意度调查。通过州政务服务中心服务评议器设置网上行政审批满意度调查表等,在申请人中开展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满意度进行调查;
(四)监督考评。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与考评。审批系统和电子监察系统有明确的流程管理程序的,依据其自动生成的电子监察考评数据进行;不能自动生成电子监察考评数据的,由监察机关会同州政务服务中心及有关监督职能部门依法进行监督考评。
第十一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承办行政审批事项,没有按照规定期限和流程办理或办结的,电子监察系统处于预警纠错状态,通过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督促其及时纠正并予以改进。
(一)对承诺办理时限的行政审批事项,在办理时限到期前的一个工作日,发出提示信号;
(二)对违反规定实施行政审批的行为,根据不同情形,发出不同颜色警示信号,行政监察机关视具体情况作出相应处理。
第十二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的行政审批行为和行政效能等情况通过电子监察系统实行绩效测评。
第十三条 电子监察的绩效测评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对测评不合格的单位,行政监察机关对其发出监察建议书,督促其查找问题,限期整改。对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的行为,移交相关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四条 电子监察绩效测评结果作为州政绩考核、干部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五条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其行政责任:
(一)行政审批项目不按规定登录行政许可网上审批系统实施行政审批的;
(二)不公开行政审批依据、条件、程序、时限、收费标准和结果或公开的与执行的不一致;
(三)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审批申请不予受理的;
(四)未依法说明不予受理行政审批申请或者不予审批理由的;
(五)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或联合审批事项,主办部门不及时主动协调,协办部门不积极配合,相互推诿或拖延不办,或在本部门有关手续完结后不移交或拖延移交其他部门办理的;
(六)不向行政相对人一次性告知和提供承诺单;不履行公开义务,损害其知情权的;
(七)违反法定条件、程序、权限和超过公开承诺时限实施行政审批的;
(八)违法违规收取或减免费用的;
(九)利用职权“吃、拿、卡、要”,收取财物、索要好处等以权谋私行为的;
(十)服务态度恶劣、作风粗暴,造成不良影响的;
(十一)消极或拒绝对绿色通道项目实行联合踏勘、联合审批的;
(十二)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需要追究行政责任的。
第十六条 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方式:
(一)在绩效测评中扣分;
(二)诫勉谈话;
(三)责令限期整改;
(四)责令作出书面检查;
(五)责令公开道歉;
(六)通报批评;
(七)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八)调整工作岗位或建议调整工作岗位;
(九)给予行政处分。上述各项责任追究的方式可单独也可合并使用。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州监察机关应当定期将绩效测评结果上报州政府,通报给州直各单位,并以适当形式公布。
第十八条 州监察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配套实施办法。
第十九条 各县(市)、顶效开发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办法。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