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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03:51:05  浏览:844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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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海关总署关于海关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及应付利息办理退库的通知

                  财库[2004]169 号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大连、青岛、宁波、厦门市中心支行,广东分署,各直属海关: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国务院令[2003]392号,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做好海关系统所征收的纳税义务人多缴税款和应付利息的退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纳税义务人发现多缴税款并在缴纳税款之日起1年内申请退还的,经海关核实后,在退付多征税款的同时,还应退还多征税款部分所产生的利息。应退利息按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活期储蓄存款利息率计算。计算应退利息的期限从纳税义务人缴纳税款之日(以收款银行办理收款业务的时间为准)起至海关填发“收入退还书”之日止。
  二、为保证应退税款和利息及时、准确地退还纳税义务人,海关对纳税义务人的退税申请以及原专用缴款书等有关单证进行审核确认后,应在审核批准后的3个工作日内开具“收入退还书”,并负责将“收入退还书”、退税申请书(格式详见附件1、2)以及原专用缴款书复印件送达当地国库办理退库。
  国库收到海关提交的“收入退还书”以及相关凭证后,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库会计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银发[2002]302号)的有关规定,在当日(最迟不得超过下一个工作日)审核办理,并将应退税款及利息直接退至退税申请人指定的银行账户。
  三、纳税义务人原通过现金缴税确需退付现金的,海关应分纳税义务人逐笔填开“收入退还书”,并加盖“退付现金”戳记,加盖海关印鉴,同时注明原专用缴款书号码和纳税义务人有效身份证明号码,并在收到国库反馈给海关的“收入退还书”相关联次后,书面通知(格式详见附件3)纳税义务人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款。各级国库和海关应当本着方便纳税义务人的原则,与当地金融机构协商确定现金退税指定银行。
  书面通知应包括领取退税的纳税义务人名称、退税金额、办理退库时“收入退还书”的字号、指定取款银行的名称和地址等内容,并在通知中注明“纳税义务人应在收到书面通知后的3个月内,到指定取款银行领取退税款”,以及“到指定银行领取退税,须持本通知、原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有效身份证明”等告知事项。
  四、应退税款及利息,统一采用冲减原征税收入入库科目的办法,从正税入库收入中退付。
  五、各级海关和有关国库应建立严密的重要凭证传递登记、稽查制度,加强配合,共同做好税款退付工作,确保应退税款及利息收入及时退给纳税义务人。退税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各地应及时向上级部门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转账退税申请书(格式)
  2、现金退税申请书(格式)
  3、现金退税领款通知书(格式)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海关总署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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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征集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的通知

工信厅节函[2010]70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相关行业协会及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促进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发展,提高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水平,推进再生资源产业化进程,我部拟组织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请条件

  (一)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技术政策;
  (二) 技术先进有创新、工艺成熟、经济合理;
  (三) 已有应用实例,且连续正常运行超过半年以上;
  (四) 技术适应性强,具有推广前景;
  (五) 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权属明确。

  二、征集范围

  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废旧橡胶及轮胎、废旧金属、废玻璃、废塑料、废纸张、废旧纺织品、建筑废弃物等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

  三、申报材料要求

  (一)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附件1);
  (二)由技术应用单位填写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并盖章(附件2);
  (三)综合利用技术已推广单位名录及相关检测部门出具的检测报告;
  (四)产品类项目应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出具的产品检验报告;
  (五)技术鉴定证书、专利证书或其它知识产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六)工商营业执照、相关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七)其它必要的技术资料。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单位应认真填写申报材料(具体表格可从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网站http://jns.miit.gov.cn和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网站www.carcu.org下载)。申报材料应真实可靠,数据准确。
  (二)申报单位可报送一项或多项再生资源综合利用技术。申报技术需经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或相关行业协会审核推荐,并签署具体意见。
  (三)申报材料用A4纸装订成册(一式两份),加盖公章后报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电子文档发至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我部将委托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组织专家对技术进行评审、筛选,编制《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目录》。

  五、申报材料报送时间截至2010年11月22日。

  六、联系方式

   (一)中国资源综合利用协会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62号1106室
   邮编:100082
   联系人:刘君霞 孟跃辉
   电话:010-82298604 82293408
   传真:010-82298548
   电子邮件:mengyh@carcu.org

   (二)工业和信息化部节能与综合利用司
   地址: 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
   邮编:100804
   联系人:李洪良
   电话:010-68205360
   电子邮件:lihongliang@miit.gov.cn
  
附件:1.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申报书
http://www.miit.gov.cn/n11293472/n11293832/n12843926/n13432973.files/n13432762.doc
   2.再生资源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应用实例表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


扬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扬府发〔2008〕12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遵照执行。



二○○八年七月五日

扬州市政府雇员管理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积极实施人才强市战略,适应政府职能转换过程中对专业人才的特殊需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政府雇员是政府机关根据工作的特殊需要,从社会上雇用的法律、金融、经贸、城建、规划、信息、外语及高新技术等方面的专门人才。
第三条 政府雇员服务于政府某一部门或政府某项工作,占雇佣单位的人员编制(不含机关附属编制),但不具备公务员身份,不担任行政职务。
第四条 雇用政府雇员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既要保证质量,满足政府工作的特殊需要,又要严格控制数量,降低雇用成本。
  第五条 政府雇员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愿意为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服务,遵守政府工作纪律和有关规章制度,身体健康,具有完成政府工作特殊需要的专项才能。
  第六条 政府雇员的职别分为普通雇员和高级雇员。
  普通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专业性技术工作需要的专业人才,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3年以上专业工作经历,或取得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高级雇员是指政府行政部门高层次技术性工作需要的特殊高级专业人才,必须具有硕士、博士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有较高的学术造诣,在本专业领域有较高知名度和较大影响力,工作业绩突出。
  第七条 政府雇员雇用程序:
  1、计划申报及审定。雇用单位根据编制及工作需要拟订雇佣计划,填写《政府雇员申报表》(包括雇用理由、雇用人数、雇员报酬、雇员的专业和应具备的条件、工作目标、工作职责及工作安排等),报市人事局审核,由市人事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定。
  2、人员选拔。政府雇员应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由雇用单位会同市人事局和有关专家进行考试、考核后确定,其中高级雇员须经政府主管领导和有关部门领导面试后确定。雇用人选确定后,应视情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示。
  3、手续办理。由雇用单位与雇员签订《政府雇员合同书》,报市人事局备案后发给《政府雇员证书》。《政府雇员合同书》应明确雇用期限、双方的权利义务和相关的保密规定,以及违反合同所应承担的责任等等。
  第八条 政府雇员雇用期一般为1-3年。如实行试用期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2个月(包括在雇用期限内),试用不合格的要及时解雇。短期阶段性工作,可按照实际需要,签订1年以下的雇用合同。
  第九条 政府雇员实行年薪制,年薪标准分为6档,普通雇员执行1-3档,高级雇员执行4-6档,具体标准由市人事局研究确定,并根据社会工资标准适时调整。执行档次可由雇员与雇用单位根据雇用岗位及工作任务的重要性、复杂性,雇用人员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及综合能力,雇用岗位所需人才的社会相应工资标准等因素进行商议,报经市人事局审核同意后,以合同形式确定。对少数特别优秀、对我市能够作出巨大或特殊贡献的高层次人才,经市政府批准可另行确定年薪标准。
  第十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的工作表现,由雇用单位依据雇用合同进行考核。雇用合同期满前一个月,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实际提出继续雇用或终止雇用的意见,报市人事局审核。雇用关系解除后,政府及雇用单位不负责安排工作。
  第十一条 雇用单位应根据工作需要,为政府雇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政府雇员顺利开展工作。
第十二条 政府雇员受雇期间,原则上不得兼职。原有工作单位的,原则上应与原工作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其人事关系由雇用单位委托市人事局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代理。人才交流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负责为其办理相应的社会保险,参保所需费用由雇用单位和雇员本人按比例支付。
  第十三条 因特殊工作任务需要,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可对短期聘用的政府高级雇员采取兼职方式。采取兼职工作方式的,受聘人员应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
第十四条 雇员年薪及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费用列入市财政预算,由市财政局根据雇用单位的雇员人数及相关标准核定预算,各单位按月发放雇员薪酬,并代扣代缴社会保险金、个人所得税等。
第十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扬州市市级行政机关,各县(市、区)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办法。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附:
扬州市政府雇员年薪标准表
职 别 档 次 年 薪
普通雇员 1 50000
2 65000
3 80000
高级雇员 4 100000
5 120000
6 14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