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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9 15:57:55  浏览:889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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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实施意见
化工部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是化工生产的特点之一。有毒有害作业与无毒无害作业的工人,其劳动条件和劳动付出存在明显的差别。为了对化工生产工人这种特殊劳动消耗给予必要的补偿,以进一步贯彻按劳分配原则,稳定一线队伍,根据劳动部、财政部联合下发的劳薪字〔1992〕43号
《关于建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制度的通知》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范围
1.原则上按照化工部颁发的〔78〕738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表》和〔86〕化劳923号《有毒有害作业工种范围补充表》执行,即以常年直接从事化工有毒有害作业的一线工人为津贴的主要对象。
2.凡没有列入范围的新产品、工种(岗位),企业可根据国家有关标准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化工厅局(公司)审批,同时报部备案后执行。
3.产品岗位上的专职保全工、生产过程中的分析工、化验工、试验工、检修工、车间生产管理人员,应低于相对应岗位生产工人的标准享受津贴。
4.化工防腐工,三废处理工,有毒物料储运工,可根据实际情况享受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
5.化工生产中常年直接从事化学粉尘、化学矿山井下作业以及高温高空、特别繁重体力劳动作业等其他工种,按国家有关标准,参照其他产业部有关津贴规定执行。
二、津贴等级划分与津贴标准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共分四个等级。
岗位津贴等级的划分,原则上以“有毒作业分级”国家标准(GB12331—90)为依据,即根据生产性毒物毒性的大小,作业环境毒物超标浓度,有毒作业劳动时间以及毒物的实际危害人体健康程度,分为甲、乙、丙、丁四等级。生产性毒物的危害程度按“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
程度分级”国家标准(GB5044—85)予以确定。
凡是接触蓄积性毒物,对人体、内脏、血液、神经系统能造成极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甲级;
凡是接触蓄积毒物,但劳动条件好些,用量小些或毒性小些,对人体造成高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中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丙级;
凡是接触刺激性毒物,毒性较低,劳动条件差,对人体造成轻度危害的作业岗位列为丁级。
各等级日津贴标准为:
甲等 极度危害 2.0元
乙等 高度危害 1.5元
丙等 中度危害 1.2元
丁等 轻度危害 0.9元
各单位在确定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等级时,应结合岗位劳动评价进行。
三、津贴资金来源
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是对常年直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职工的一种工资性补偿,津贴在工资基金下开支,列入生产成本。
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企业,可调增工资总额基数。
四、津贴的发放和管理
1.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以从事有毒有害作业的实际天数计算,按月发放。
2.改进了工艺、设备或经过治理,改善了有毒有害作业岗位劳动条件的,岗位津贴应按新的条件重新评定,调整等级。
3.实行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要加强对工人的健康监护,建立健全工人健康档案。
4.各单位要结合岗位津贴制度的建立,整顿劳动组织,严格定额定员,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5.实行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的企业,所增津贴总量应与岗位技能工资试点和企业内部分配改革结合起来,由企业自主安排。
6.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作为一种工资性补偿,是工资的一个组成部分,应该计入退休费计算基数。现在有些省、市已有政策解决了这个问题,企业按地方规定办理;尚未解决的其他省、市,应创造条件积极争取尽早解决。
7.化工有毒有害作业岗位津贴要建立起运行机制。随着津贴标准的提高,范围、等级的调整,津贴总量随之变化,并及时进入成本和工效挂钩的工资总额基数。
五、附 则
本实施意见自一九九三年二月起执行。各省、市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已经建立津贴制度的企业,提高津贴标准的时间仍按劳薪字〔1992〕43号文的规定执行,也可以根据企业工资制度改革安排确定。
本实施意见的解释权属化工部。



1993年3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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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审计署


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署令

第6号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已经审计长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4月1日起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审计长 李金华
二○○四年二月十日





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审计行为,提高审计质量,明确审计责任,根据审计法及其他有关审计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审计机关依法对国务院各部门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的财政收支、国有金融机构和企业事业组织的财务收支,以及其他依法应当接受审计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进行审计监督时,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审计机关实施审计项目时,对编制审计方案、收集审计证据、编写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出具审计报告、归集审计档案等全过程实行质量控制。
第四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项目质量责任评估和追究制度,依据有关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评估审计项目质量,追究有关人员对审计项目质量应承担的责任。
第五条 审计机关制定年度审计项目计划时,应当考虑审计项目的时间、经费和人员要求,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提供保障。

第二章 审计方案的质量控制

第六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实施审计前,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和审计实施方案。
审计机关统一组织由不同级次审计机关或多个审计组参加的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工作方案。
审计组具体承办审计项目或者实施单个审计项目时,应当编制审计实施方案。
第七条 审计机关和审计组在编制审计实施方案前,应当根据审计项目的规模和性质,安排适当的人员和时间,对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进行审前调查。
第八条 审前调查应当了解被审计单位下列基本情况:
(一)经济性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情况;
(二)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
(三)职责范围或者经营范围;
(四)财务会计机构及其工作情况;
(五)相关的内部控制及其执行情况;
(六)重大会计政策选用及变动情况;
(七)以往接受审计情况;
(八)其他需要了解的情况。
第九条 审前调查应当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资料:
(一)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银行账户、会计报表及其他有关会计资料;
(三)重要会议记录和有关文件;
(四)审计档案资料;
(五)电子数据、数据结构文档;
(六)其他需要收集的资料。
第十条 审前调查可以根据需要选择下列方式:
(一)到被审计单位调查了解情况;
(二)对被审计单位进行试审;
(三)查阅相关资料;
(四)走访上级主管部门、有关监管部门、组织人事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
(五)其他方式。
第十一条 审前调查一般在送达审计通知书之前进行,必要时,可以向被审计单位送达审计通知书后进行审前调查。
第十二条 审计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工作目标;
(二)审计范围;
(三)审计对象;
(四)审计内容与重点;
(五)审计组织与分工;
(六)工作要求。
审计工作方案应当具有指导性。
第十三条 审计工作方案由审计机关业务部门具体负责编制,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并下达到具体承担审计任务的下级审计机关或者审计组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工作方案应当经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编制的依据;
(二)被审计单位的名称和基本情况;
(三)审计目标;
(四)重要性水平的确定和审计风险的评估;
(五)审计的范围、内容、重点以及对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六)预定的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七)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
(八)编制的日期;
(九)其他有关内容。
第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目标是指审计组办理审计项目所要完成的任务。
确定审计目标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相关政策;
(二)政府、审计机关、有关部门对审计项目的要求;
(三)被审计单位的有关情况;
(四)审计组成员的业务能力、审计经验;
(五)审计的时间和经费预算;
(六)其他需要考虑的因素。
审计实施方案应当将审计工作方案的审计工作目标具体化。
第十六条 审计组应当分析被审计单位有关情况,确定重要性水平和评估审计风险,围绕审计目标确定审计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审计组应当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进行初步评价,确定是否依赖内部控制。依赖内部控制的,要对内部控制进行符合性测试。在内部控制测评的基础上,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不依赖内部控制的,在实施审计时直接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进行实质性测试。
对规模较小或者业务简单的审计项目,可以直接确定实质性测试的范围、内容和重点。
第十七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范围是指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第十八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内容是指为实现审计目标所需实施的具体审计事项以及所要达到的具体审计目标。
审计事项一般可以按照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业务活动或者会计报表项目划分。
第十九条 审计实施方案的审计重点是指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
审计组应当对审前调查所取得的资料进行初步分析性复核,关注资料间的异常关系和异常变动,分析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中可能存在的重要问题和线索,确定审计重点。
第二十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确定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审计步骤和方法应当能够指导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实现具体审计目标。
第二十一条 确定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成员及其分工时,应当考虑其专业胜任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审计组组长可以委托有资格的审计人员担任主审,履行审计组组长授权范围内的职责,但审计组组长应当对主审履行职责的结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二条 审计组组长具体负责编制审计实施方案,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核,报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由审计组负责实施。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实施方案,可以由审计机关审计业务会议审定。
第二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应当对审计实施方案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审计目标的可行性;
(二)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合理性;
(三)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的适当性;
(四)审计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
(五)时间安排的合理性;
(六)审计分工的恰当性;
(七)其他需要审核的事项。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调整审计实施方案:
(一)审计工作方案调整的;
(二)审计组在对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测评后,认为需要调整审计重点、步骤和方法的;
(三)审计组人员发生变化,足以影响审计实施方案执行的;
(四)审计中发现重大违法案件线索,需要改变审计内容和重点的;
(五)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不能正常开展审计工作的;
(六)其他需要调整的。
第二十五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批准:
(一)审计范围、内容和重点;
(二)重要性水平及审计风险水平;
(三)重要的审计步骤和方法;
(四)审计组成员。
第二十六条 审计实施方案中下列事项的调整应当报经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批准:
(一)审计目标;
(二)审计组组长;
(三)审计工作起止时间;
(四)审计组所在部门认为需要报审计机关领导批准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七条 审计组在特殊情况下不能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办理调整审计实施方案审批手续的,可以口头请示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或者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同意后,调整并实施审计实施方案。审计结束时,审计组应当及时补办审批手续。
第二十八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前调查情况,初步分析性复核、内部控制测评、重要性水平确定和审计风险评估的过程,以及审计实施方案调整情况加以记录。
第二十九条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实施方案所确定的审计目标的恰当性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审计范围和重点的适当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计内容的适当性、步骤和方法的可操作性负责。
审计组成员对审前调查过程中形成的有关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由于审计实施方案编制、调整不当,造成重大违规问题应当查出而未能查出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三章 审计证据的质量控制

第三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事项,在实施审计过程中收集审计证据。
第三十一条 审计证据的形式包括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视听或者电子数据资料、口头证据、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以及其他证据。
第三十二条 审计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相关性、充分性和合法性。
第三十三条 审计人员应当有针对性地收集与审计事项相关的审计证据。
对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应当在审计工作底稿后附有审计证据支持。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必要时可以附有审计证据或者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按照下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
(一)通过检查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与审计事项相关的会计资料、被审计单位承诺书、会议记录、文件、合同等资料,以及审计人员编制的汇总表、调节表、分析表等材料;
(二)通过监盘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实物资产盘点清单和现金、有价证券盘点表等材料,并由审计人员和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签名;
(三)通过观察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观察记录,注明观察的事项、内容和结果等情况;
(四)通过查询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查询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书面答复材料或者口头答复记录,并注明查询事项、内容、方式和查询结果等情况;
(五)通过函证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取得被函证单位或者个人的回函,编制函证记录,注明函证事项、范围和回函结果等情况;
(六)通过计算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计算表或者计算工作记录,注明计算的事项,所根据的相关数据,计算的方法和结果等;
(七)通过分析性复核方法收集审计证据的,应当编制对比分析表、比率分析表和趋势变动表,分析和说明异常变动项目、重要比率或者趋势与预期数额和相关信息的差异情况。
第三十五条 审计人员可以收集能够证明审计事项的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等;不能或者不宜取得原始资料、有关文件和实物的,也可以采取文字记录、摘录、复印、拍照、转储、下载等方式取得审计证据。
第三十六条 审计人员在收集实物证据时,应当注明实物的所有权人、数量、存放地点、存放方式和实物证据提供者等情况。
审计人员在收集视听资料或者电子数据资料时,应当注明制作方法、制作时间、制作人和电子数据资料的运行环境、系统以及存放地点、存放方式等情况。必要时,电子数据资料能够转换成书面材料的,可以将其转换成书面材料。
审计人员在收集鉴定结论和勘验笔录时,应当注明鉴定或者勘验的事项、向鉴定人或者勘验人提交的相关材料、鉴定人或者勘验人资格等。
第三十七条 对实现审计目标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的审计步骤和方法难以实施或者实施后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审计人员应当实施追加或者替代的审计步骤和方法,仍难以取得充分审计证据的,应当由审计组组长确认,并在审计日记中予以记录和审计报告中予以反映。
第三十八条 审计人员取得审计证据,应当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不能取得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的,审计人员应当注明原因。不能取得签名或者盖章不影响事实存在的,该审计证据仍然有效。
第三十九条 取得的审计证据数量较大的,可以编制汇总的审计证据,由证据提供者签名或者盖章。
审计人员应当对取得的审计证据进行分析、判断和归纳。按照审计事项分类,按照审计证据与审计事项相关程度排序;对审计证据进行比较判断,决定取舍,剔除与审计事项无关、无效、重复、冗余的证据;对审计证据进行汇总和分析,确定审计事项的审计证据是否足以支持审计结论。
第四十条 经过分析、判断和归纳的审计证据,应当编制索引号排序,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之后;必要时,可以附在相应的审计日记之后。
不能附在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的实物证据、视听资料和电子数据资料等,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编制书面材料,附在相应的审计工作底稿或者审计日记之后。
第四十一条 审计组组长应当督导审计人员收集审计证据工作,审核审计证据。发现审计证据不符合要求的,应当责成审计人员进一步取证。
第四十二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其收集的审计证据严重失实,或者隐匿、篡改、毁弃审计证据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应当对重要审计事项未收集审计证据或者审计证据不足以支持审计结论,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四章 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质量控制

第四十三条 审计日记是审计人员以人为单位按时间顺序反映其每日实施审计全过程的书面记录。
第四十四条 审计人员应当在实施审计过程中逐日编写审计日记。
第四十五条 审计日记的要素包括:
(一)审计项目名称;
(二)审计人员姓名;
(三)审计分工;
(四)实施审计的日期;
(五)审计工作具体内容;
(六)索引号;
(七)页次。
第四十六条 审计日记记载的审计工作具体内容包括:
(一)审计事项的名称;
(二)实施审计的步骤和方法;
(三)审计查阅的资料名称和数量;
(四)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和查证结果;
(五)其他需要记录的情况。
第四十七条 审计人员应当真实、完整地记录审计日记,不得遗漏、虚构、隐匿、毁弃,其他人不得删改。
审计日记应当要素齐全,内容完整,简明扼要。
第四十八条 审计人员同时承担多个审计事项,应当在同一审计日记中依次记载;多名审计人员共同承担同一审计事项,应当在各自的审计日记中分别记载。
第四十九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以及对审计结论有重要影响的审计事项,审计人员应当在编写审计日记的基础上,编制审计工作底稿。
其他审计事项以审计日记记载审计事项的查证过程和结果。
第五十条 审计工作底稿的要素包括: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即接受审计的单位或者项目的名称;
(二)审计事项,即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
(三)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即审计事项所属会计期间或者截止日期;
(四)审计人员及编制日期,即实施审计项目并编制审计工作底稿的人员及编制日期;
(五)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摘要及其依据,即简要描述审计结论或者审计查出问题的性质、金额、数量、发生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以及相关依据;
(六)复核人员、复核意见及复核日期,即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意见及实施复核的日期;
(七)索引号及页次,即审计工作底稿的统一编号及本页的页次;
(八)附件,即审计工作底稿所附的审计证据及相关资料。
第五十一条 审计工作底稿应当附有审计证据。
审计工作底稿与审计证据的对应关系,应当通过审计证据的索引号来体现。审计证据对应多个审计工作底稿时,应当将审计证据附在与其关系最密切的审计工作底稿后面,并在其他审计工作底稿上予以注明。
第五十二条 审计日记与审计证据、审计工作底稿的对应关系应当在审计日记中通过索引号加以注明。
第五十三条 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实施审计;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具体审计目标是否实现,审计步骤和方法是否执行;
(三)事实是否清楚;
(四)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准确;
(六)审计结论是否恰当;
(七)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必要时,审计组组长或者其委托的有资格的审计人员可以对审计日记进行检查。
第五十四条 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中存在的问题,审计组组长应当责成审计人员及时纠正。
第五十五条 审计人员应当对审计日记和审计工作底稿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对未执行审计实施方案导致重大问题未发现的,审计过程中发现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以及审计查出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组长对复核意见负责,对未能发现审计工作底稿中严重失实的行为承担责任。

第五章 审计报告的质量控制

第五十六条 审计报告是审计机关实施审计后,对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效益发表审计意见的书面文书。
第五十七条 审计报告包括下列基本要素:
(一)标题,统一表述为"审计报告";
(二)编号,一般表述为"****年第*号";
(三)被审计单位名称;
(四)审计项目名称,一般表述为"****年度****审计";
(五)内容;
(六)出具单位,即派出审计组的审计机关;
(七)签发日期。
第五十八条 审计报告的内容包括:
(一)审计依据,即实施审计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的具体规定。
(二)被审计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被审计单位的经济性质、管理体制、财政、财务隶属关系或者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关系,以及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等。
(三)被审计单位的会计责任,一般表述为被审计单位应对其提供的与审计相关的会计资料、其他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四)实施审计的基本情况,一般包括审计范围、审计方式和审计实施的起止时间。
审计范围应说明审计所涉及的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所属的会计期间和有关审计事项。
(五)审计评价意见,即根据不同的审计目标,以审计结果为基础,对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发表评价意见。
真实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会计处理遵守相关会计准则、会计制度的情况,以及相关会计信息与实际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状况和业务经营活动成果的符合程度。
合法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程度。
效益性主要评价被审计单位财政收支、财务收支及其经济活动的经济、效率和效果的实现程度。
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应运用审计人员的专业判断,并考虑重要性水平、可接受的审计风险、审计发现问题的数额大小、性质和情节等因素。
审计机关只对所审计的事项发表审计评价意见。对审计过程中未涉及、审计证据不充分、评价依据或者标准不明确以及超越审计职责范围的事项,不发表审计评价意见。
(六)审计查出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的事实和定性、处理处罚决定以及法律、法规、规章依据,有关移送处理的决定。
(七)必要时可以对被审计单位提出改进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管理的意见和建议。
第五十九条 审计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提出审计报告。
第六十条 审计报告经审计组组长审核后,送达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第六十一条 被审计单位对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有异议的,审计组应当进行核实,并作出书面说明。必要时,应当修改审计报告。
被审计单位自收到审计报告之日起十日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并由审计人员予以注明。
征求意见的审计报告应予保留。
第六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将审计报告、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审计组的书面说明、审计实施方案、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审计组所在部门复核。
第六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提出书面复核意见:
(一)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事实是否清楚;
(三)审计证据是否充分;
(四)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五)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六)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第六十四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对审计报告进行复核后,代拟审计机关的审计报告。
第六十五条 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需要依法进行处理、处罚的,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决定书。
第六十六条 对审计发现的依法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纠正、处理、处罚或者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问题,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代拟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六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以及其他有关材料报送法制工作机构复核。
第六十八条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
(一)主要事实的表述是否清楚;
(二)适用法律、法规、规章是否正确;
(三)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是否恰当;
(四)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五)其他需要复核的事项。
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复核意见,出具复核意见书。
第六十九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和法制工作机构的复核意见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
第七十条 一般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召开小型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一条 重要审计项目的审计报告,由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提议,经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其指定的其他负责人同意后,召开审计业务会议讨论审定。参加人员包括审计机关负责人、审计组所在部门和法制工作机构的负责人、审计组组长、有关专家和其他有关人员。
第七十二条 审计业务会议应当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形成审计业务会议决定。
第七十三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审计业务会议的记录工作,并根据审计业务会议决定修改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和审计移送处理书。
第七十四条 对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行为,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的审计决定之前,应当根据审计机关审计听证的规定,告知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自收到审计听证告知书之日起三日内有权要求举行听证;被审计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要求举行听证的,审计机关应当组织听证。
第七十五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将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报送审计机关分管领导或者主要负责人签发。
第七十六条 审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将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送达被审计单位和有关单位,将审计移送处理书送达有关单位。
第七十七条 审计机关组织行业审计、专项资金审计或者其他统一审计项目时,需要汇总编制审计报告的,应当由审计组所在部门或者审计机关分别编写审计报告,报送组织审计项目的审计机关,由其按审计发现的问题金额和性质汇总,形成统一的审计报告。
汇总审计报告的审计机关有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及相关人员,对汇总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汇总的审计报告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审定。
第七十八条 审计机关实行审计结果公告制度,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审计报告。
审计机关公布审计报告,应当依法保守国家秘密和被审计单位的商业秘密,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七十九条 审计组组长对其提出的审计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对审计工作底稿记录的重大问题不予反映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审计报告反映的问题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组提出的审计报告中记录的重大问题隐瞒不报或者不如实反映的,其代拟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反映的事实严重失实的承担责任。
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对其复核意见的恰当性负责;对审计报告中存在的定性不准确、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不正确、处理处罚不当问题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承担责任。
审计机关分管领导对审计机关出具的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审计移送处理书负责。
审计机关根据审计结果编制的审计信息严重失实的,有关人员应当承担责任。

第六章 审计档案的质量控制

第八十条 审计组应当按照审计档案管理要求收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材料,建立审计档案。
第八十一条 审计档案实行审计组负责制,审计组组长对审计档案反映的业务质量进行审查验收。
第八十二条 审计组应当确定立卷责任人及时收集审计项目的文件材料;审计项目终结后,立卷责任人及时办理立卷工作。
第八十三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将与审计项目有关的下列文件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案卷:
(一)结论类文件材料,主要是审计报告及审计业务会议记录、复核意见书、审计组的书面说明、被审计单位对审计报告的书面意见等审计报告形成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审计决定书及相关文件材料、审计移送处理书及相关文件材料等;
(二)证明类文件材料,主要是被审计单位承诺书、审计日记、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等;
(三)立项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上级审计机关或者本级政府的指令性文件、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举报材料及领导批示、审计实施方案及审前调查记录等相关材料、审计通知书和授权审计通知书等;
(四)备查类文件材料,主要是不能归入前三项的其他文件材料。
第八十四条 文件材料按照审计项目立卷,一个项目可立一卷或者若干卷,但不得将数个项目合并立为一卷。
跨年度的审计项目,在项目审计终结的年度立卷。
第八十五条 立卷责任人应当按照下列规则排列文件材料:
(一)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文件材料按照结论类、证明类、立项类和备查类的顺序排列;
(二)结论类采用逆审计程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三)证明类按照审计工作底稿及所附审计证据与审计实施方案所列审计事项对应的顺序排列;
(四)立项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五)备查类按照文件材料形成的时间顺序,并结合文件材料的重要程度排列;
(六)审计项目案卷内的每份或者每组文件之间按照正件在前附件在后、定稿在前修改稿在后、批复在前请示在后、批示在前报告在后、重要文件在前次要文件在后、汇总性文件在前基础性文件在后的顺序排列;
(七)审计日记以人为单位按照审计组组长及审计组成员顺序排列,可以单独立卷和存放。
第八十六条 立卷责任人将文件材料归类整理、排列后,交由审计组组长审查验收。
审计组组长按照有关规定对文件材料进行审查验收,并签署审查意见。对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或者向有关机构提出改进意见。
第八十七条 审计组所在部门应当按照规定期限将检查合格的审计项目案卷移交档案管理机构归档。
审计组所在部门在移送审计项目案卷时,应当做好该被审计单位审计资料库的建立或者补充工作。
第八十八条 审计组成员对文件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立卷责任人对卷内文件材料的完整性、归档的规范性负责。
审计组组长对审查验收意见负责。
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对归档的及时性负责。

第七章 审计项目质量责任

第八十九条 审计组成员、审计组组长、审计组所在部门负责人、法制工作机构负责人和复核人员、审计机关领导在执行审计项目过程中,违反审计法规、国家审计准则和本办法有关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应当追究相应责任。
第九十条 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包括下列处理形式:
(一)责令改正错误;
(二)告诫、批评教育;
(三)责令书面检查;
(四)通报批评;
(五)停职培训、转岗;
(六)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除上述形式外,可以并处取消评优、评先、晋级、晋职资格。
第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
(一)非审计人员人为因素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主动改正错误或者情节轻微的;
(三)其他可以减轻或者免予处理的情形。
第九十二条 审计机关设立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审计项目质量责任。审计机关主要领导为委员会主任,委员为审计机关其他领导、相关审计业务机构、法制工作机构、人事教育机构、监察机构、机关党委、办公厅(室)负责人及有关专家。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法制工作机构。
审计机关主要负责人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需要承担责任的,由上级审计机关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负责评估和追究。
第九十三条 审计机关可以每年组织优秀审计项目评选,对被评为优秀审计项目的单位给予通报表扬,并对参加审计项目的有关人员给予奖励。
第九十四条 审计机关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审计项目质量的检查和了解,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由法制工作机构及时报告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
第九十五条 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对违反审计项目质量控制规定的行为,责成各有关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作出处理决定,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九十六条 被处理人员若对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审计项目质量检查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七条 本办法在审计署机关及派出、派驻机构试行。地方审计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确定试行范围。
第九十八条 审计机关办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和专项审计调查事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九十九条 本办法由审计署负责解释。
第一百条 本办法自2004年4月1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有关准则、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1.审计日记参考格式
2.审计工作底稿参考格式
3.审计报告封面格式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铁道部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主要技术政策》的通知
铁道部




部属各单位:
经部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将修订后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予以发布。请各单位、各部门及时组织学习,认真贯彻执行。
铁科技〔1993〕166号文发布的《铁路主要技术政策》同时废止。


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铁路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国民经济的大动脉,交通运输体系的骨干。为贯彻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适应和促进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应充分发挥铁路技术经济优势,积极发展铁路,满足运输市场需求。
第2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原则是:在国家发展战略指导下,加快科技进步,突出技术创新,以市场为导向,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以运输安全为前提,不断提高运输能力、质量和效率。坚持自主开发与引进相结合,积极采用高新技术,重视技术的综合集成。根据不同运输需求,采用不
同层次的技术和装备,系统配套,发挥整体效能。改革管理体制,制订相应的政策,推动新技术尽快转化为生产力。
第3条 铁路技术发展的总目标是实现铁路现代化。逐步建立客运快速、货运快捷和重载、行车高密技术协调发展,高新技术与适用技术并重,不同层次技术装备并存的具有中国铁路特点的技术体系。建成能力大、质量高、效益好、安全可靠、全面信息化的现代化铁路。技术发展方向
是:旅客运输高速化、快速化,货物运输重载化、快捷化,运营管理信息化,安全装备系统化,建设技术现代化,经营管理科学化。
第4条 本技术政策是铁路技术发展的纲要文件,铁路有关规划、规章、规程、规范、标准等均应据此适时编制和修订。

第二章 列车速度、密度、重量
第5条 普遍提高行车速度,积极增加行车密度,合理确定列车重量。以满足运输市场需求、充分利用运输资源、提高经济与社会效益为目标,实现三者的合理组合。
第6条 行车速度:提高列车速度是提高铁路运输质量及技术发展的重点。继续实施提速战略,扩大提速范围。在经济发达、客流集中的运输通道,修建速度300km/h左右的高速铁路,其线、桥、隧等主要固定设施要预留进一步提高速度的条件。
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旅客列车最高速度200km/h,繁忙干线旅客列车最高速度140~160km/h,其他线路旅客列车最高速度120km/h。快运货物列车最高速度120km/h,普通货物列车最高速度90km/h。
第7条 行车密度:追踪列车间隔时间高速铁路按3~4min设计;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按5min设计;繁忙干线双线自动闭塞区段按6min设计;单线区段平行运行图周期最小按30min设计。
为增加全路平均行车密度,要不断提高双线、多线、电气化和自动闭塞线路的比重。
第8条 列车重量:普通旅客列车不大于1100t,旅客列车编组不大于20辆,车站到发线有效长650m。
普通货物列车一般3000~4000t,车站到发线有效长850m;重载货物列车5000t,车站到发线有效长1050m;运煤专线可开行10000t的重载货物列车,部分车站到发线有效长1700m;快运货物列车一般不大于1500t。
使用轴重25t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进一步提高列车重量和运输效益。

第三章 路网建设
第9条 路网建设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满足市场需求、国土开发和国防建设的需要,做好总体规划。大力修建新线,加强既有线技术改造。新线建设以客货运输大通道和西部铁路为重点,既有线改造以提速、扩能和电气化为重点。加速快速铁路、高速铁路、城际铁路的建
设,积极发展电气化铁路。推动合资铁路、地方铁路的建设,积极参与城市轨道交通系统的建设。不断扩大路网规模、优化路网结构和提高路网质量,逐步建成四通八达、安全可靠、方便快捷的现代化铁路网。
第10条 新线建设和既有线改造,必须加强前期工作,进行充分的可行性研究,合理选定技术标准,做到远近结合,固定设备与移动设备、点与线、干线与支线之间的协调配套,提高运输能力、运输质量和投资效益。
第11条 客货运输特别繁忙的干线,应根据市场发展的需求,修建第二双线,实行客货分线运输。以客运为主的线路积极采用高速技术。

第四章 铁路运输
第12条 继续扩大运输能力,大力提高运输质量。采取客货运输并重的方针,重视发展旅客运输。
加强运输组织理论研究,采用先进实用的技术装备及科学的运输组织方法,优化运输资源的配置,调整运输产品结构,强化市场营销,提高竞争能力,以适应客货运输数量和质量需求不断增长、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需要,不断扩大市场份额。
第13条 铁路运输组织必须贯彻集中统一指挥的原则,优先安排国家重点运输任务。重视运输组织方式创新,采用先进的技术和手段,改革货物运输计划、列车编组计划及列车运行图的编制办法,提高编制质量。严格按编组计划编组列车、按运行图组织行车。大力提高列车正点率。

第14条 全面提高旅客列车速度。扩大朝发夕归、夕发朝至、一日到达、快速及旅游等列车的数量和运行范围。提高旅客运输的装备水平,逐步建立以高速铁路、快速铁路为主的快速客运系统。
发展城际、市郊旅客运输。
第15条 简化货物运输的手续和环节,加速车辆周转,缩短货物送达时间。推进集中化运输和“门到门”运输。开行多种形式的货物列车。发展大宗货物重载运输和高附加值货物快捷运输。快运货物列车“客车化”。逐步形成快捷货运系统。
第16条 大力发展集装箱运输。改革管理体制,发展国际标准箱。建设一批大型集装箱办理站,开展大陆桥运输和多式联运。
第17条 发展特种货物运输。增加专用运输工具,扩大运输能力,加强组织管理,改善运输条件。
改革冷藏运输管理体制,发展适应市场需求的冷藏集装箱和新型冷藏运输工具,开发相应的配套设备,逐步淘汰加冰冷藏车。促进冷藏运输链的建立。开发与采用新冷源和其他保鲜技术。
第18条 发展直达运输。加强装卸基地建设,优化编组站布局及作业分工,减少车辆中转及改编次数。路网性编组站加速实现综合自动化;作业量较大的编组站实现自动化;其他编组站采用适用的技术装备。
第19条 繁忙干线应在列车运行图上安排工务、电务、供电等设备综合维修“天窗”。“天窗”时间:采用中、小型养路机械的区段90~120min;采用大型养路机械的区段150~180min。双线区段的设备维修“天窗”应按上、下行设置,施工时可组织反向行车。

第五章 铁路行车安全
第20条 铁路运输生产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靠先进技术和装备,保障行车安全。以行车安全为核心,保障旅客运输安全为重点,系统配套发展铁路安全技术与装备,制订、修订有关行车安全的规程、法规和标准,加强安全管理,完善行车安全保障体系。
第21条 大力发展安全检测技术,建立监测、控制和管理决策为一体的高度信息化的安全监控网络。
完善并推广机车和车辆故障检测诊断系统、对固定设施进行多层次多方位检测的技术和装备、机车车辆安全运行的地面检测系统,研究采用固定设备在线自动检测、远程诊断及故障预报预警技术,实现列车安全运行动态检测和行车主要设备的实时监测与控制。
第22条 采用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大力提高运输设备的可靠性。进一步完善检修体制,对关键零部件进行寿命研究,实行寿命管理,制订科学的检修标准,不断提高检修质量。
第23条 研究泥石流、洪水、滑坡、坍方、落石、岩溶坍塌等重大自然灾害的防治、预报预警技术。研究开发高速铁路灾害预警预防系统。
第24条 研究事故救援、快速抢修和长隧道消防技术与装备,加速救援手段的现代化。发展铁路道口安全保障设备,减少道口事故。
第25条 大力提高行车人员素质,研究应用人机工程理论,改进设备机具,改善作业环境和条件,加强自控和互控手段,减少人为事故。

第六章 铁路信息化
第26条 铁路信息化是铁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增强市场竞争能力的重要手段。采用先进的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广泛开发和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加快以铁路综合运营管理信息系统为核心的信息化建设,逐步实现铁路信息化。
第27条 信息系统建设和信息资源开发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规范、统一标准、资源共享、设备共用,实行工程化管理,并与管理体制改革相配套。近期建成铁路运输管理信息系统,调度指挥管理信息系统及车号自动识别、全路客票发票和预订、综合办公自动化、铁路成本核算等系
统。在产品及工程设计、生产过程控制、基础数据采集和经营管理等方面,普遍采用微电子和计算机技术。积极推进电子商务的应用,发展各种信息服务和相关技术。
第28条 信息系统应用软件应立足自主开发和技术创新,做到统一基础编码,坚持开放性和规范化,加强应用软件开发和实施的组织管理,防止重复开发。加强信息系统投产后的应用管理,发挥综合效益。
第29条 充分利用共用通信资源和网络技术,加快开发高效、实用、安全的铁路企业网并与公用网互联,以适应铁路信息化建设的需要。
第30条 重视信息系统安全保障技术的研究与应用,完善信息系统的维护管理体制,确保系统的安全、可靠、不间断运行。

第七章 机车、车辆与供电
第31条 大力发展电力机车牵引技术,积极提高电力牵引承担的换算周转量的比重。在高速铁路、快速铁路、运煤专线、繁忙干线及长大坡道、长隧道、高海拔地区等线路上,应采用电力机车牵引。其他线路及调车作业应采用内燃机车牵引。
第32条 积极发展交流传动技术,逐步完成直流传动向交流传动的转换。实现电力机车和内燃机车设计模块化、简统化。发展机车新型转向架、微机控制、检测诊断等新技术。货运机车最大轴重25t。
第33条 发展自重轻、性能好、满足不同层次旅客需要和不同运用条件的空调客车、快速客车、双层客车、高级旅游车等新型客车,逐步形成系列。推广机车向客车供电技术,采用DC600V供电制式。高等级旅客列车应采用集便装置。
第34条 积极研制高速旅客列车。在旅客运输繁忙的城际铁路可采用电力或内燃动车组。开发应用摆式列车和先进的城市轨道列车。
第35条 发展自重轻、强度高、耐腐蚀的新型通用及专用货车。发展运行速度120km/h的快运货车。开发应用轴重25t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改造转8A型转向架,以适应90km/h运行速度的要求。加快淘汰滑动轴承和旧杂型转向架。采用大容量新型缓冲器,逐
步淘汰旧型缓冲器。
第36条 电气化铁道供电能力必须与运输能力相适应,供电设施预留发展条件。发展牵引供电系统综合整治技术,提高电气化铁道的供、用电质量。逐步实现牵引供电系统监控自动化、远动化及运行管理智能化、性能检测及故障诊断现代化。
大力提高电气化铁道的运行可靠性,提高接触网的结构稳定性和抗灾能力。采用高强度、耐腐蚀、少维修或免维修的接触网零部件,优化牵引供电系统与机车设备的绝缘配合,改善弓网关系,积极研究采用自动过分相装置和弓网安全监测装置,开发接触网施工、检修新型装备。
第37条 机车车辆主要零部件实现系列化、标准化。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提高机车车辆及其主要零部件的技术性能、工作可靠性和使用寿命,实现免维修或少维修。采用科学方法对机车车辆制造、运用、维修的全过程进行分析评估。
第38条 客车采用盘形制动。推广电空制动、双管供风、防滑器、小间隙自动车钩和密接式车钩等装备。机车采用空电联合制动及新型基础制动装置,研究减少列车纵向冲动的技术措施。货车采用120型空气制动机及空重车自动调整装置,逐步淘汰GK、103等旧型制动机,积
极采用高摩闸瓦,发展整体铸钢轮。快运货车采用新型基础制动装置。动车组采用复合制动模式。
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分别不得超过:
旅客列车:
120km/h-800m
140km/h-1100m
160km/h-1400m
200km/h-2000m
250km/h-2700m
300km/h-3700m
普通货物列车:90km/h-800m
快运货物列车:120km/h-1100m
第39条 积极推进机车车辆修制改革,在预防修基础上,开展状态修、换件修和主要零部件的专业化集中修,推广先进检测手段和维修装备,形成运用、维修的现代化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客车按走行公里检修模式。

第八章 工程与工务
第40条 铁路勘测设计应采用航测、遥感、物探、卫星定位测量、计算机辅助设计、人工智能等新技术,实现勘测设计一体化、智能化。结构设计研究采用可靠度理论。
铁路选线或改线应加强地质勘察,积极推广综合勘察技术,无法绕避不良地质、水文复杂地段时,应采取工程措施,不留后患。必须注重铁路长远的综合经济效益,加大曲线半径,优化平面线型及布设。合理选择限制坡度,充分发挥牵引动力的作用。
第41条 加强路基质量控制。加强边坡防护和防、排水措施,积极采用新型支挡结构和路基加固新技术,积极推广土工合成材料。采用新技术处理线路结构变化的过渡段。
桥梁应向高强、轻型、整体、大跨度、新结构发展,提高桥梁的耐久性。高速铁路和快速铁路的桥梁设计应进行列车-线路-桥梁整体动力特性分析。制订新的桥梁活载标准,提高以货运为主的新建线路桥梁的设计荷载等级。
既有干线桥梁与路基应根据运输需要,逐步进行改造与加固。
加强隧道的地质勘测和监测。积极采用隧道不良地质超前预报和控制技术,研究灾害的防治和报警技术。广泛采用机械化施工。研究有利于围岩稳定的设计与施工技术,提高隧道结构的整体强度。积极开发越江、越海隧道等技术。发展城市地下工程技术。开展施工对既有结构物影响和
相应施工装备的研究。
第42条 优化轨道结构,实现各部件性能的合理匹配,提高轨道整体结构承载能力。高速铁路、快速铁路和干线采用60kg/m钢轨轨道结构。繁忙干线应采用60kg/m的淬火轨或微合金轨。重载运煤专线可采用75kg/m淬火钢轨轨道结构。
扩大无缝线路的铺设范围,推广跨区间无缝线路。高速铁路和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建设时应一次铺设无缝线路。研究和采用适用于不同运输条件下的道岔,提高道岔的铺设质量和使用寿命。主要干线采用新型轨枕和一级道碴。发展少维修、高性能的弹性扣件。研究开发无碴轨道结
构技术。
第43条 高速铁路、快速铁路、繁忙干线应采用大型养路机械养护线路。加速大型养路机械国产化。发展岔区和桥隧等特殊地段的专用养路机械设备。研制并采用新型施工机械,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第44条 建立工程建设、工务管理信息系统,完善线、桥、隧养护维修标准和制度,开发和采用新型的检测、计量设备,研究采用轨道、路基、桥梁、隧道等的诊治技术及桥梁状态评估技术,提高工务设备的养护维修管理水平。

第九章 信号与通信
第45条 铁路信号与通信的技术发展方向是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综合化。
第46条 积极采用调度监督、调度集中设备及配套技术,研究发展计算机辅助调度系统,加快铁路运输调度指挥现代化建设。以客运为主的快速铁路与高速铁路应建立相应的综合调度系统。
第47条 积极发展列车运行安全控制与配套技术,不同速度等级的线路应采用不同层次的技术装备。
单线半自动闭塞区段,应完善区间列车占用安全检查设备;繁忙区段可采用自动闭塞。双线区段,应采用自动闭塞;繁忙区段发展采用多信息、双方向自动闭塞。
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20km/h的线路,采用机车信号与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160km/h的线路,逐步实现以机车信号为行车凭证,采用列车超速防护系统或列车运行监控记录装置。列车运行速度不大于200km/h的线路,采用以多信息无绝缘轨
道电路为基础、车载信号作为行车凭证的列车超速防护系统。列车运行速度200km/h以上的高速铁路,研究采用以数字编码无绝缘轨道电路为基础、具有间隔自动调整功能的列车运行智能控制系统及高速、快速列车信号兼容技术。
第48条 积极稳妥地采用计算机联锁设备。在干线逐步推广分动外锁闭道岔转换装置,研究发展区域性计算机联锁控制技术和行车调度指挥、列车运行控制、计算机联锁一体化技术。
第49条 铁路通信应充分利用公用基础网络资源,优化配置、强化管理,确保铁路通信的安全可靠、灵活畅通。铁路通信以光缆通信为主,数字微波与数字卫星通信为辅,综合利用多种传输手段。铁路通信应加强保密措施。
第50条 铁路通信应采用先进的传输、交换、接入等新技术,发展数据、图象、文字、传真等非话业务,提高铁路通信的现代化水平。
第51条 发展数字调度通信、列车无线调度通信、集群移动通信、应急通信、会议电视电话等专用通信系统,满足铁路运输生产、经营管理、行车安全、事故抢险等需求。
第52条 提高铁路信号与通信设备的安全性和可靠性,建立现代化维护管理体系,采用微机监测和远程诊断等新技术,完善维修技术手段,改革维修体制,延长维修周期,逐步实现设备的状态修,不断提高维护水平。

第十章 质量、环保与节能
第53条 贯彻“以质量为中心,标准化、计量为基础”的方针。加大质量技术监督力度,强化标准化和计量工作,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和运输服务质量。
第54条 积极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建立适应铁路技术发展的铁道行业标准体系,加强标准实施的监督。
第55条 强化铁路专业计量工作,提高计量器具配备率、受检率,提高铁路专用计量检测水平,采用在线计量检测技术和先进的专用计量检测仪器设备,为保证铁路运输安全提供技术手段。
第56条 贯彻GB/T19000-ISO900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强化质量管理,提高企业管理水平,促进技术进步。
第57条 完善工业产品监督检验、招标采购和验收制度,扩大监督抽查范围,开展产品质量认证工作,提高铁路工业产品的质量。
完善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和合同管理制,严格执行建设程序,健全工程管理制度,强化施工管理,保证工程质量。
完善保证客货运输质量的各项措施,提高运输服务质量。
第58条 遵循可持续发展战略和“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认真执行国家颁布的有关环境保护的法规和铁路有关规定,积极推行GB/T24000-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
铁路建设项目必须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工程设计、施工要保护生态环境,尽量减少扰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满足行洪、泄洪要求,注意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和自然景观的保护。重视铁路沿线的绿化。
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措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第59条 积极推行清洁生产工艺,提高废水、废物的回收利用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装备处理列车垃圾和污物。积极采用减振降噪新技术。排放的废水、废气及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和产生的噪声、振动、电磁辐射应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
第60条 认真贯彻国家的用电、用热、用水能耗标准,未达到标准的铁路设备应进行技术改造。发展适应铁路特点的新能源或代用品,推广运用节油、节电、煤炭清洁燃烧、余热余能综合利用、水的净化和循环利用等新技术。
附件:《铁路主要技术政策》说明(略)



2000年8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