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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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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湖南省人大常委会


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997年9月29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以下简称《人民防空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计划、规划、建设、土地、教育、邮电等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人民防空工作。
第三条 人民防空经费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社会共同负担。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担的人民防空经费应当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比例应当与人民防空需求和国民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本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规定负担人民防空费用。
人民防空经费应当严格管理、专项用于人民防空建设,不得平调、挪用或者截留。
第四条 单独修建的或者结合民用建筑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设备设施属于人民防空设施,应当予以保护,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破坏、侵占。
人民防空设施受破坏程度,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认定。
第五条 城市是人民防空的重点。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人口分布和战时防护要求制定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统筹安排,结合城市建设组织实施。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确定本行政区域内重点防护的经济目标。
新建重要经济目标时,应当贯彻人民防空的防护要求,将其防护设施纳入基本建设总体规划、统一建设。
重要经济目标的防护工作由其管理单位负责,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七条 为保障战时人员与物资掩蔽、人民防空指挥、医疗救护等而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属于国防基础设施,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立项审批、设计审查、施工管理和竣工验收;其所需的建设用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行政划拨。
第八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结合修建战时可用于防空的地下室(以下简称防空地下室)。
建设防空地下室,应当在保证战时使用效能的前提下,有利于平时的经济建设、群众的生产生活和工程的开发利用。
第九条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因地质、地形等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可以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和应当修建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应当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向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缴纳防空地下室易地统建费,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统一修建。
第十条 防空地下室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第十一条 防空地下室所需专用防护设备,必须使用国家定点企业生产的人民防空工程专用设备,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土建施工时安装到位。
第十二条 有关部门在审查城市新建民用建筑时,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对结合民用建筑修建防空地下室进行审查;未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的,建设单位不得申请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三条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维护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人民防空工程专业质量监督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对人民防空工程质量进行监督。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的竣工验收。
第十四条 对人民防空工程应当进行经常性维护管理,使其保持良好使用状态。
公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在其按照国家和省人民政府规定收取的公共人民防空工程维护费中列支;其他的人民防空工程由所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所需经费按照有关规定列支。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影响人民防空工程正常使用的范围内设置障碍和新建地面建筑物;不得在危及人民防空工程安全使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挖砂、爆破、打桩、取土等作业;不得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和倾倒废弃物;不得在人民防空工程内生产或者储存爆炸
、剧毒、易燃、放射性和腐蚀性物品。
第十六条 禁止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
因市政建设、旧城改造等原因,确需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的,须拟经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拆除单位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补建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因客观条件限制不能补建的,拆除单位必须补偿建设同面积同等级的人民防空工程所需的费用。
第十七条 人民防空工程档案必须报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网建设所需的防空音响警报控制专线、无线移动指挥通信网中继线和寻呼警报网中继线,由邮电部门提供保障。
无线电管理机构对用于人民防空的无线电频率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减免频率占用费和其他有关费用。
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家规定进行无线移动防空警报装置、车载机动防空警报装置建设和在通信、广播、电视系统安装防空警报控制装置时,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不得阻挠。
人民防空通信、警报值勤用电,由电力部门提供保障。
第十九条 在人民防空警报设置点或者规划设置点修建10层以上建筑物,应当在该建筑物顶层预留警报设施专用房,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安装防空警报设施。
第二十条 鼓励按照平战结合的方针平时利用人民防空设施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但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取得的收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要用于人民防空建设。
建设和开发利用人民防空设施,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用水、用电等方面提供保障,并减免有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行政区划、面积、人口、重点防护目标等情况,组织制定防空袭方案。
防空袭方案的基本方案部分由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保障方案部分由各有关部门分别负责编制。
第二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制定本行政区域内人口疏散计划,有计划地组织预定的疏散地区的建设。
第二十三条 群众防空组织组建方案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批准。
群众防空组织平时由组建部门训练和管理,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战时接受人民防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展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国防观念和人民防空意识,使公民掌握人民防空的基本知识和技能。
省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人民防空教育计划和教育内容,统一编制人民防空教育教材。
学校和其他单位应当按照《人民防空法》的规定组织实施人民防空教育,并接受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城市新建民用建筑,违反本办法不修建或者少于规定的面积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补建或者缴纳易地统建费,可以并处应建防空地下室工程造价百分之五、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六条 有《人民防空法》第四十九条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按照下列规定并处罚款;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一)侵占人民防空工程,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二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二万元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四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二万元至四万元的罚款;
(二)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未达到国家规定的防护标准和质量标准的,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三)违反国家规定,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采用其他方法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的,对个人处以一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
五万元的罚款;
(四)拆除或者毁坏人民防空工程后拒不补建,面积不足100平方米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面积在100平方米以上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五)占用人民防空通信专用频率、使用与防空警报相同的音响信号或者擅自拆除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备设施的,对个人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六)阻挠安装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以三千元至五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七)向人民防空工程内排入废水、废气或者倾倒废弃物的,对个人处以五百元至一千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二千元至三千元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三万元至五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当事人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1997年11月1日起施行。



199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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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陕西省榆林市人民政府


榆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的通知


榆政发〔2012〕66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榆林市人民政府
2012年8月20日



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

第一条 为切实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工作,进一步弘扬中华民族尊老、敬老、助老传统美德,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陕西省老年人优待服务办法》等法律、政策,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老年人指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公民。
第三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60—64周岁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或户口簿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证》(以下简称老年人优待证);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二代身份证到所在地老龄办办理《陕西省敬老优待证》(以下简称敬老优待证)。凭证享受本规定确定的优待、优惠服务。
第四条 凡户籍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均享有生活保健费。具体标准为:70—7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5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3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70%,横山县、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70%。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100元生活保健补贴,省财政负担20%,榆阳区、神木县、府谷县、定边县、靖边县、横山县财政负担本县区下余80%;绥德县、米脂县、佳县、吴堡县、清涧县、子洲县由市财政负担下余60%,县财政负担下余20%;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200元生活保健费,全部由省财政负担;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享有300元生活保健补贴,全部由省财政负担。以上所需经费足额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依据本人申请,村(居)委会初审登记并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老龄机构审查汇总后报县区老龄办,由各县区老龄办审核发放。
各县区人民政府应明确本县区所辖乡镇(街道办事处)老龄工作专职人员,确保老龄工作开展需要。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老龄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加快老龄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要逐年增加老年事业发展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按全市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元标准预算,由市老龄办具体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各县区财政根据财力状况,按本县区老年人总数每人每年2—4元标准预算,由县区老龄办协调支配,用于发展老龄事业。对发放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所需工作经费,也要列入财政预算,确保发放工作顺利实施。
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分别按照总人口人均1-2元标准预算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用于鼓励、引导和支持社会力量兴建农村互助养老服务组织、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爱心护理院等养老服务设施。市、县区养老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由市、县区老龄办统一协调支配。
第六条 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优待服务老年人的社会责任。
村(居)民委员会和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应当采取措施,为老年人提供形式多样的优待服务。
第七条 老龄工作机构应当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组织、管理、指导和协调工作。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老年人优待服务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 司法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法律援助机构、基层法律服务组织,为老年人维护合法权益优先提供法律服务。
鼓励法律咨询服务机构对老年人减免法律咨询服务费用。
第九条 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应设立老年病专科或门诊。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敬老优待证》在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含民营和个体诊所)就医时,享受优先就诊、化验、检查、缴费、取药、住院等服务。县级以上综合医疗机构对持有老年人优待证(离休干部荣誉证、或敬老优待证)的就医对象免收普通门诊挂号费,专家挂号费减半。社区、乡镇卫生院每年应为本辖区内65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一次免费健康管理服务。
第十条 各商业网点、社区居民服务点等与老年人生活关系密切的各类服务性行业及企、事业单位,应根据行业特点和单位情况积极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优惠服务和照顾。
第十一条 老年人凭老年优待证或敬老优待证可免费进入各类场馆锻炼身体;可免费进入国有或国家投资为主体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可免费使用收费公共厕所。非国有经营的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应履行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和为老服务的社会责任,对老年人实施优待服务,具体措施由投资者确定。
第十二条 机场、车站、码头、金融机构、医疗机构、公园、旅游景点、风景名胜区、博物馆、纪念馆和有关老年人优待服务义务单位,应当设立老年人优待服务标示牌,明示优待服务内容,履行优待服务义务。
第十三条 各交通运输站(包括飞机、火车、汽车)售票点,应当设立老年人售票窗口或优先给老年人办理手续。60—64周岁老年人乘坐市内公共车,凭老年优待证办理敬老卡,享受半价优惠;65周岁以上老年人,凭敬老优待证办理爱心卡,免费乘坐市内公共车。公共交通工具应当设置老年人专座。
第十四条 民政、文化、教育、体育等行政部门应当积极组织和指导乡镇社区开展老年人文化、教育、体育、娱乐活动,帮助老年人丰富精神文化生活和提高健康水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和村委会应当积极提供老年人活动场所,组织老年人参加各种活动。
第十五条 广播、电影、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宣传老年人科学、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宣传力度,有条件的应开辟老年人专栏,努力营造尊老、敬老的良好社会氛围。
第十六条 凡违反本规定提出的优待、优惠服务内容的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和老龄工作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七条 教育、公安、司法行政、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国土资源、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卫生、工商行政管理、体育、文物、旅游和有关部门不履行老年人优待服务相关职责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十八条 财政、民政和老龄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截留、挪用、克扣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相关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其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当加强对老年人生活保健补贴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予以处理。
第二十条 外地老年人来榆林观光旅游、探亲访友的,凭敬老优待证或者本人身份证,可享受本规定确定的有关优待、优惠服务。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中的年龄规定均含本数。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2012年5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从2012年5月1日起至2017年4月30日止。之前公布的《榆林市老年人优待规定》(榆政办发〔2010〕77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局公告(第三十二号)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专利局


为了充分保护委托人和专利代理机构的合法权益,根据《专利代理条例》的精神,我局对首批申请重新登记的专利代理机构进行了审查。
现将符合《专利代理条例》规定条件的专利代理机构名单予以公告。
专利代理机构名单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02 农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农展馆南里11号大院 100026
11003 水利电力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德外六铺炕水电部情报所 100011
11004 建设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车公庄大街19号 100044
11005 地质矿产部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阜城门外北街277号 100037
11006 机械电子工业部机械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阜城门外百万庄南里1号 100037
11007 核工业专利法律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阜城路43号 100037
11008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空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小关东里14号 100029
11009 航空航天工业部航天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里滨河路1号 100013
11010 机械电子工业部电子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石景山区鲁谷路74号院 100039
内(北京750信箱)
11011 兵器工业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车道沟10号 100081
11012 煤炭工业专利事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北街21号(煤炭 100713
部科技情报所)
11013 石油工业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和平里七区十六楼石油 100013
部情报所
11017 交通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西直门外大柳树北站 100081
11018 邮电部专利服务中心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40号 100083
11019 冶金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灯市口74号 100730
11021 中国科学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复外三里河路52号中国 100864
科学院内
11024 航空航天工业部第二研究院专 北京市永定路50号 100854
利代理事务所
11025 国家气象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白石桥路46号 100081
11026 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0号 10008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1027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专利代理 北京市朝阳区太阳宫路甲1号 100029
服务部
11034 石油化工科学研究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18号 100083
11036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专利 北京市丰台路75号 100071
服务中心
11038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 北京市复兴门外大街1号 100860
代理部
11100 北京市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南大街16号 100035
11102 首都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7号5楼 100020
11114 北京市科技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西直门外南路19号 100044
11116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公司专利代 北京市房山区凤凰亭路9号(北 102500
理事务所 京10041信箱)
11121 北京市第九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学院路37号 100083
11126 北京市第三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新街口外大街2号 100088
11127 三友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蓟门里东13楼1单 100088
元201号
11132 小松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前门西大街8号楼1002室 100051
11135 华能集团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甲23号17 100036
层(公主坟)
11138 三高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三环西路17号 100088
东一楼111室
11200 北京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北京大学红一楼 100871
102号
11201 清华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大学内 100084
11203 北京工业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东郊九龙山 100022
11204 北京化工学院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和平街北口(北三环东 100029
路15号)
11205 北京农业工程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农工大 100083
图书馆楼内
11206 北京林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北京市海淀区清华东路肖庄 100083
11207 北京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北京市学院路30号 100083
11212 北京市第一轻工业总公司专利 北京市交道口菊儿胡同7号 100009
事务所
12100 天津市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和平区成都道116号 300051
12110 天津市第二轻工业局专利代理 天津市南开区长江道31号 300193
事务所
12200 南开大学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卫津路94号南开大学内 300071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12203 天津三元专利事务所 天津市南开区水上村高层2号 300074
楼104-08
13100 河北省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建设南大街8号 050011
13101 石家庄市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裕华中路10号 050011
13103 唐山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唐山市歌舞团院内 063000
13104 河北省邯郸专利事务所 河北省邯郸市中华北大街66号 056014
14001 中国科学院山西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165信箱 030001
14100 山西省专利服务中心 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大街60号 030001
14101 太原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太原市新建路桃园一巷西口 030002
14102 长治专利事务所 山西省长治市大庆路8号 036011
15100 内蒙古自治区专利服务中心 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新城 010010
西街五号楼701室
15101 包头市专利事务所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青山区钢 014030
铁大街BCC楼院内
21002 中国科学院沈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三好街一段二号 110003
21100 辽宁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三好街18号 110003
21101 沈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沈河区中街路14号 110011
21102 抚顺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抚顺市新抚区丹凤街3号 113008
21103 大连市专利服务中心 辽宁省大连市斯大林广场一号 116011
(东1-4号)
21104 鞍山钢铁公司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南胜利路 114001
31号
21106 辽河石油勘探局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辽河油田 124010
科技处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石油大 124010
街市科委
21110 鞍山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鞍山市铁东区五一路28号 114001
21112 丹东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七经街95号 118000
21113 辽阳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辽阳市中华大街82号 111000
21114 朝阳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大街2段81号 122000
21115 辽宁省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专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北大街79号 110003
利代理部
21116 沈阳市和平区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南五经街 110003
24号
21117 本溪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本溪市平山区东明路市 117000
科技情报所内
21118 锦州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锦州市凌河区云飞路二 121000
段40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21119 大连科技专利事务所 大连市西岗区北京街77号 116012
22001 中国科学院长春专利事务所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34号 130022
22100 吉林省专利服务中心 吉林省长春市斯大林大街108 130021
23100 黑龙江省专利服务中心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山路204号 150001
23101 哈尔滨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上游 150010
街11号2门3楼
23115 大庆市专利事务所 黑龙江省大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 163001
31001 机械电子工业部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漕宝路103号 200233
31002 中国科学院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岳阳路319号 200031
31100 上海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北路2650号34-35楼 200063
31101 上海市专利律师事务所 上海市襄阳南路100弄8号 200031
31102 上海石化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金山卫上海石油化工总 200540
厂技术开发部内
31104 上海化工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思南路30号 200020
31107 上海航天局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东一路15号(局机 200002
关2楼)
31113 上海市川沙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川沙县城厢镇临园弄 201200
31号
31117 上海市机电工业管理局专利事 上海市虎丘路27号106室 200002
务所
31121 上海水产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共青路486号 200090
31127 上海第二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中山南二路930号 200030
31201 上海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 200030
32001 中国科学院南京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北京东路39号 210008
32101 连云港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连云港市科委院内 222001
32102 江苏省专利服务中心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祁家桥1号 210009
32104 无锡市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复兴路149号 214001
32114 南京化学工业(集团)公司专利 江苏省南京市大厂区十村本公 210048
事务所 司大楼三层314、315房间
32200 东南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四牌楼二号 210018
32202 中国矿业大学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南郊翟山中国矿 221008
业大学内
32203 华东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江苏省南京市孝陵卫200号 210014
33100 浙江省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环城北路47号 310003
33101 杭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解放路138号 310001
33102 宁波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宁波市解放北路91号2号楼 315000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33103 浙江省金华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金华市胜利街166号 321000
33104 温州市专利事务所 浙江省温州市九山河通桥6号 325005
33200 浙江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浙江省杭州市玉古路117号6楼 310013
浙江大学内
33201 浙江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杭州市朝晖6区浙江工学院内 310014
34001 中国科学院合肥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金寨路333号十楼 230061
34100 马鞍山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马鞍山市湖北路31号 243000
34101 安徽省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合肥市巢湖路145号 230001
34102 蚌埠市专利事务所 安徽省蚌埠市胜利路85号 233000
34103 中国科学技术大学专利事务所 合肥市金寨路96号 230026
35100 福建省专利服务中心 福州市五一南路34号 350009
35202 三明市专利代理事务所 福建省三明市科委大楼 365000
36100 江西省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省府大院北二路东 330046
36102 江西省景德镇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景德镇市广场东南侧科 333000
技馆内三楼
36111 南昌市专利事务所 江西省南昌市中山路44号 330003
37200 山东大学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济南市山大南路27号 250100
37202 威海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威海市文化中路80号 264200
37203 潍坊市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潍坊市胜利大街86号 261041
37204 青岛化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山东省青岛市郑州路53号 266042
41101 河南省南阳地区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南阳地区(南阳市七一 473068
路140号)科委院
41102 河南省专利代理中心 河南省郑州市纬二路73号楼四楼 450003
41105 开封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开封市西坡北街8号情报 475000
中心楼2楼
41106 安阳市专利事务所 河南省安阳市人民大道西段友 455000
谊路1号
41107 新乡市专利服务中心 河南省新乡市平原路242号 453003
42001 中国科学院武汉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小洪山中科 430071
院武汉分院
42002 第二汽车制造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二汽厂 442001
科委大楼
42100 襄樊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襄樊市春园西路2号情 441003
报所院内
42101 沙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沙市航空路45号 434000
42102 湖北省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中南路(原 430071
武汉军区大院1号楼)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42103 宜昌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宜昌市星火路22号 443000
42104 武汉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087号 430010
42106 湖北省咸宁地区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咸宁市温泉镇南昌路1号 437100
42109 黄石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黄石市湖滨路44号 435000
42110 湖北省十堰市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十堰市朝阳路5号市科 442000
委大楼六楼
42201 华中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喻路151号 430074
42203 武汉工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马房山武汉 430070
工学院
42206 武汉水利电力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珞珈山 430072
42207 武汉钢铁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任家路 430081
42208 湖北省机电专利事务所 武汉市武昌区石牌岭14号 430070
42210 武汉水运工程学院专利事务所 湖北省武汉市武昌余家头 430063
43113 湖南省专利服务中心 湖南省长沙市八一西路27号 410001
44001 中国科学院广州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先烈中路100号 510070
44100 广州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仓边路87号 510030
44101 深圳市专利服务中心 广东省深圳市深南中路18号 518031
44102 广东省高等学校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农林下路72号 510080
44103 汕头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汕头市市府海旁一巷5号 515031
44104 广东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东风中路科学馆院内 510033
44200 中山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新港西路135号 510275
44201 华南理工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华南理工大学院内 510641
44202 中山医科大学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中山二路74号 510089
44206 佛山市专利事务所 广东省佛山市汾江南路14号 528000
51001 中国科学院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人民南路四段九号 610015
51100 四川省专利服务中心 四川省成都市东风路一段三 610016
十二号
51101 成都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东御河沿街 610015
51103 绵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绵阳市绵州中路177号 621000
51106 德阳市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德阳市岷江西路2号 618000
51121 成都飞机工业公司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黄田坝 610092
51200 四川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眼桥川大内老 610064
滨江楼59号
51202 成都科技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磨子桥 610065
51203 电子科技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建设北路二段四号 610054
51208 西南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九里堤西南交通 610031
大学1号教学楼1334号

机构代码 名 称 地 址 邮编
53100 云南省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北京路110号 650051
53101 昆明市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南大桥科技大楼 650021
12楼
53200 云南省高校专利事务所 云南省昆明市环城东路(云南 650051
工学院)
61001 中国科学院西安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小寨东路3号 710061
61100 陕西省发明专利服务中心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11号 710054
61101 陕西省石油化工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东八里村 710061
61103 陕西专利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路21号 710003
(莲湖饭店内)
61104 咸阳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咸阳市西兰路6号 712000
61105 西安电力机械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莲湖区丰登路南段 710077
61106 宝鸡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宝鸡市广元路科技馆 721000
61107 安康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安康市金州路55号地区 725000
科委
61110 陕西煤炭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雁塔路2号 710054
61113 汉中地区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汉中南环西路市科委院 723000
61114 西安市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门外振兴路31号 710068
61200 西安交通大学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咸宁路28号 710049
61201 陕西师范大学专利代理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南郊 710062
61204 航空工业部西北专利事务所 西安市友谊西路127号 710072
61205 陕西电子工业专利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太白路2号 710071
65001 中国科学院新疆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
65100 新疆专利服务中心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11
北京南路40号自治区科委院
65103 乌鲁木齐专利事务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830002
新民路59号602室
66001 海南省专利事务所 海南省海口市海府路89号科技 570003
大楼207室
72001 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香港湾仔港湾道23号鹰君中心22字楼
72002 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香港九龙尖沙咀东部永安广场103室

注:变更地址
11017 交通部专利事务所 北京朝阳区惠新里240号 100081
21108 盘锦市专利事务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市府小区
32112 南京市专利事务所 南京市中山北路309号 210003






1992年2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