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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7 06:13:22  浏览:821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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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通知




宁政发〔2003〕20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三年十月十八日



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



序 言


沿江开发是我省面向新世纪、谋求新发展、增创新优势的战略举措。我市是省内唯一跨江发展的城市,长江岸线总长约占全省四分之一,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为确保我市“两个率先”战略目标的顺利实现,更好地担当起在长江三角洲发展中的职责,接受上海的辐射带动,发挥在南京都市圈的主导作用,我市必须抢抓沿江开发机遇,走跨江发展道路,进一步加大开发开放力度,努力实现全市跨越式发展。

以《江苏省沿江开发总体规划》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沿江开发的意见》为指导,按照“科学布局、有序实施、加快发展”的要求,依据《南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个五年计划》、《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等,编制《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本规划以2002年为基期,2003~2010年为规划期,其中2003~2007年为重点规划期。本规划是全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性文件。

第一章 开发基础与目标

一、开发基础

我市具有较好的社会经济和自然资源条件,经过长期的发展和积累,沿江地区产业集聚初步成形,基础设施日趋完善,大规模沿江开发的条件已经成熟。

区位自然条件良好。我市地处中国沿海、沿江“T”型生产力布局轴线的交叉点,具有“承东启西、承南接北”的区位优势。全市辖十一区两县,土地面积6597平方公里,沿江八区土地面积4606平方公里,沿江开发空间较大。我市岸线资源丰富,拥有长江干流岸线195.2公里(不含江中洲岛岸线),约占全省的22.6%,居全省第一位。其中,一级岸线53.3公里,二级岸线44.4公里,三级岸线97.5公里,占全市岸线比重分别为27.4%、22.7%和49.9%,岸线利用条件总体较好。

经济发展水平较高。2002年,我市户籍总人口563.3万人,GDP达到1297.6亿元,约占长江三角洲地区经济总量的7%,占全省的12.2%,人均GDP达22858元。经济发展阶段总体上处于工业化中后期,经济增速长期高于全国、全省的平均增长水平。

综合服务功能较强。现代服务业较为发达,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显著是我市沿江开发的重大优势所在。我市是全省政治、经济、文化、科教和信息中心,第三产业比重居各省辖市之首,经济集聚力和辐射力较强。我市商贸金融业发达,在长三角地区中是仅次于上海的商贸中心城市和区域性金融中心;我市高校科研单位密集,人才资源丰富,是全省科技创新服务功能最强的城市。

产业基础较好。我市是全国传统的工业基地之一,全市已形成以石油化工、电子信息、车辆制造为支柱,门类较为齐全的产业体系。沿江地区大耗水、大运量、外向型的产业群也已基本成形。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南京化学工业园、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四个重点开发区(以下简称四大开发区)已经成为全市外向型经济发展的重要基地,沿江各行政区也相继建设了规模不等的产业园区,新一轮产业集聚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

基础设施较完善。经过多年建设,我市基础设施保障水平大为提高,为沿江开发创造了良好条件。过江通道的增加缩短了南北的时空距离,沪宁高速、宁连公路、宁通高速、宁合高速、宁马高速等高等级公路以及疏港公路、绕城公路和一批县乡级公路的建设提高了沿江交通的通达能力。南京港是综合性、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港口吞吐量位居全国港口第九位,内河港口第一位。我市是全国八大通信中心枢纽之一,通信设施水平在国内同类城市中位居前列。

体制环境进一步改善。服务型政府建设取得明显成效,全市投资环境得到优化;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等改革改制全面推进,经济发展的活力不断增强;江北地区实施的行政区划调整,进一步理顺了关系,整合了资源,为推进沿江开发和跨江发展创造了条件。

我市沿江开发也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突出表现为:

开发层面问题。沿江地区的发展还没有上升到整体性、综合型、一体化开发的层面。这不仅会影响到区域的合理分工,影响到整体合力的打造,还易形成过度竞争和无序布局的局面。

跨江发展问题。城市跨江分布却长期隔江发展,过江通道建设滞后,江南、江北差距明显。江北地区近全市三分之一的土地面积上,经济总量不到全市的五分之一。

滨江形象问题。滨江城市缺乏滨江形象,“城不见江、江不见城”,沿江景观作为提升城市整体形象的重要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改变滨江不见江的现状,是我市新一轮沿江开发需要集中突破的重大问题。

二、发展机遇

从全国、全省的发展战略和世界经济发展趋势分析,我市沿江开发的机遇主要来自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党的十六大提出二十年战略机遇期的科学论断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奋斗目标,为我们解放思想、加快发展坚定了信心,指明了方向。

二是国际产业与资本加速转移的机遇。进入新世纪,经济全球化步伐明显加快,我国已成为全球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国之一。长三角地区出现了前所未有的外资进入高潮,成为世界制造业基地的趋势日趋明显。

三是区域经济一体化带来的机遇。长三角地区区域融合正在进入加速期,资源区域性配置、产业区域性转移、交通体系区域性共建逐步成为趋势和共识。2010年世博会在上海召开、京沪高速铁路等基础设施的推进、南京都市圈的建设等为南京的发展拓展了新的空间。

四是全省沿江开发的机遇。沿江开发作为江苏发展的第三次机遇,也是我市沿江开发最大的现实机遇。这种机遇反映在针对性的发展导向、高层次的组织领导、有计划的推进实施、具体性的政策支持等多个方面,必将使我市沿江开发获得最有利的外部环境,得以快速推进。

三、指导思想和战略定位

我市沿江开发要处理好与长三角一体化进程之间的关系,集中体现呼应上海、接轨上海,紧密融入长三角一体化进程的思路。要立足全省沿江开发战略,处理好与苏南地区和苏中地区的关系,坚持协作共享,服务服从于全省沿江开发的大局。要推动区域经济的互动发展,充分发挥中心城市的功能与作用,促进南京都市圈以及南京经济区域的共同繁荣。要服务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大局,处理好沿江开发与全市发展的关系,体现沿江开发在全市实现“两个率先”进程中的地位和作用。加快我市沿江开发的指导思想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以富民强市、实现“两个率先”为目标,实施“以江为轴、跨江发展、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总体战略,以加快发展为主题,以产业发展为核心,以改革开放和科技进步为动力,坚持可持续发展,突出产业化、城市化和功能化建设,以沿江开发促进全市综合竞争力的全面提升。

我市沿江开发的战略定位是:承接国际制造业与资本转移的重要载体,展现古都风貌与现代文明的重要窗口,带动江南、江北共同发展的重要纽带,促进都市圈共同繁荣和长三角一体化的重要平台。

四、发展思路与目标

沿江开发的基本思路是:紧紧围绕全市“两步走”战略部署,牢牢把握第三次发展机遇,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培育,一体化推进沿江基础设施建设,一体化推进沿江综合功能完善,一体化推进沿江景观开发,打造城市功能带和滨江风貌带,建成全省沿江地区的重化工业中心、高新技术产业与研发中心和港口经济中心。

1、总体发展目标:到2007年,全市实现GDP2400亿元左右,年均增长13%,人均GDP达到5000美元左右,率先进入全面小康社会,沿江开发“两带”出形象、“三中心”上规模。到2010年,全市实现GDP3500亿元左右,人均GDP达到7000美元左右,江南、江北差距进一步缩小,形成跨江发展新格局。2012年左右,全市全面实现充满经济活力、富有文化特色、人居环境优良的富民强市目标,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

2、产业发展目标:产业国际化、现代化与规模化调整取得明显成效,产业竞争力显著提升,世界性先进制造业基地的总体框架基本形成。产业集中度进一步提高,确立在全省及长三角地区的产业竞争优势,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2010年实现的销售收入比2002年翻两番以上,达到5000亿元,2003~2010年总投入达到3000亿元左右;开发区、工业园区加快扩容,到2010年四大开发区占全市经济总量的比重超过30%。

3、城市发展目标:提升城市化与城市现代化水平,提升城市综合服务功能,提升中心城市地位。着力构筑新型现代服务业发展体系、新型城镇空间布局体系、新型现代化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形成江南与江北共同发展、新区与老城协调统

一、城市与区域共兴共荣的城市发展新格局。到2010年,全市城市化水平提高到80%以上,成为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4、环境建设目标:保护并合理利用沿江自然和生态环境资源,坚持区域发展、产业布局和环境保护相协调,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全省可持续发展的示范区。到2010年,沿江地区水、气、声环境质量全面达标,城市绿化覆盖率达到46%以上,全市森林覆盖率达到25%以上。

五、总体布局

立足自然条件和产业布局现状,以及“三个集中、一个疏散”布局调整的要求,按照以产业化为核心,产业化、城镇化、功能化“三化”联动的原则,确立“以江为轴、两岸联动、三个圈层”的生产力布局总体框架。

1、沿江主发展轴的空间布局。按照合理分工、各有特色、功能互补、协调发展的原则和要求,将长江两岸带状区域划分为六大功能区:
重化工业区。包括西厂门、卸甲甸、山潘、葛塘、长芦、瓜埠、玉带等区域,主要以南京化学工业园、南京钢铁集团等大园区、大企业为依托,利用沿江、沿路有利条件,集约化发展重化工产业。

港口经济区。包括栖霞、尧化、燕子矶、龙潭、靖安等区域,以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出口加工区)为主体,结合金陵石化、栖霞经济开发区及仙林大学城,以外向型经济为导向,发展新型制造业。同时,依托龙潭港和龙潭物流园,发展生产型物流业。

现代都市区。从河西新城区到幕燕地区,建设集城市综合服务功能与现代化城市景观为一体的都市区。

江北新市区。包括浦口、珠江、高新区等区域,重点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产业功能培育,加快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联动开发步伐,加大服务业发展建设的强度。

工贸产业区。包括西善桥、板桥、江宁镇、铜井等区域,在已有的冶金、建材等产业基础上,积极发展都市型产业、物流业、房地产业等。
都市生态区。包括乌江和桥林部分区域、江心洲、八卦洲等,建设成为生态环境优良的都市后花园。

2、两岸联动的空间布局。承接沿江主发展轴的辐射带动作用,形成南北两翼的次发展轴,实现南北联动,跨江发展。

江南地区注重提高城市化质量,在城市布局上,以东山新市区作为具有比较完备
的城市功能的现代化城市新区,永阳、淳溪镇作为溧水、高淳的地区中心。在产业布局上,以禄口机场为界分为两段,北段依托江宁开发区、江宁科技园,主要布局高新技术及其配套产业,并规划建设城南、禄口物流园区;南段依托溧水、高淳开发区主要布局汽车等装备类制造业和一般加工业。

江北地区注重加快城市化进程,在城市布局上,以浦口珠江片作为具有相对独立功能的江北城市中心,雄州镇作为六合的地区中心和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在产业布局上,雍庄以南主要布局高新技术产业,以北主要布局一般加工工业、农副产品加工业。

3、三个圈层的空间布局。三个圈层指三个产业密集圈层,分别是以主城为主的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的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
现代服务业密集圈。以主城为主,围绕增强集聚和辐射能力,提升综合服务功能,大力发展金融商贸、科技教育、文化旅游、商务信息等服务业,重点建设“两区五带”:即新街口商贸商务区、河西中心商务区和钟山风光带、秦淮风光带、石城风光带、大江风光带、南郊风光带。

先进制造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密集圈。主城到规划建设的绕越高速公路以内的地区,包括东山、仙林和江北三个新市区,是主城产业、科教和人口向外疏散、增量生产力布局的集中区域,也是承接主城向外辐射的重要区域。在产业布局上,依托四大开发区,形成世界先进制造业集中发展的基地,依托仙林、江宁和江北大学城,形成高新技术研发基地;依托南京软件园、江宁IT产业园、徐庄软件园等,形成软件产业密集区。

一般加工业和都市农业发展圈。绕越高速公路以外的南京市域,依托溧水、高淳等省级开发区和重点乡镇工业园区,建设形成一批各具特色、层次分明、有一定积聚效应的工业基地;发挥农业科研优势,结合“绿色南京”和城市生态网络的建设,布局高科技的设施农业、生态农业、旅游观光农业;根据资源优势和基础条件,重点建立江宁优质大米、中药材基地,溧水经济林果基地,高淳特色水产养殖和以果蔬制品为主的无公害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浦口花卉苗木基地,六合优质大米、速生林基地等一批现代农业生产基地。

第二章 产业发展与布局

抢抓国际产业和资本转移的机遇,以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为核心,以建设世界先进制造业基地为目标,加强产业集群建设,形成以重化工业为支柱,高新技术产业为先导,现代服务业和都市农业全面发展的产业新格局。

一、工业重点产业发展与布局

坚持工业为第一方略,走新型工业化道路,一体化推进沿江产业集群建设,做大做强石油化工、电子信息、汽车、钢铁、电力五大产业。

1、石油化工。发挥扬子石化、扬巴一体化、南化公司、金陵石化等大型化工骨干企业和大型工程的集聚、辐射效应,加强与周边区域的产业联动,以推动产业规模化和形成产业链为导向,建设重化工与精细化工相结合、石油化工与传统化工相衔接的沿江化工产业带,形成原油加工—基础原料—化学中间体—精细化工与日用化工品产业链。重点建设扬巴一体化、扬子乙烯扩产、扬子石化PTA扩产、扬子石化炼油扩产、南京化工园醋酸、红太阳新型农药、巴斯夫公司精细化工园、金陵石化PX等一批大项目,建成产业规模和总体实力全国领先的世界级石化产业基地。预计到2010年,形成原油4000万吨左右、乙烯300万吨左右、塑料制品260万吨左右的加工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800亿元。

规划布局:以南京化学工业园为主体,向东与仪征化工园对接,形成总规划面积100平方公里的沿江化工产业带。

2、电子信息。充分发挥南京的人才和技术优势,依托电子信息产业基础,重点发展通讯类、平板显示器、计算机及外设、软件及系统集成、信息家电五大类产品,形成科研开发优势突出、集聚效应明显、核心竞争力领先,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全国一流的电子信息产业基地、软件研发中心和产业化基地。重点建设统宝光电TFT面板玻璃模组、翰宇彩欣TFT液晶模组、华日液晶显示、LG—飞利浦TFT—LCD模组、6′和8′半导体晶园片、普天CDMA手机、熊猫CDMA手机、55所砷化镓芯片制造等项目,建成全国乃至亚洲最大的平板显示器基地。到2010年,电子信息产业实现销售收入1200亿元、软件产业销售收入突破400亿元。

规划布局: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计算机及外设类产品制造基地、软件及系统集成类产品制造基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平板显示器类产品和信息家电类产品制造基地;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通信类产品、平板显示器类产品、集成电路制造基地和软件产业基地。

3、汽车。充分把握国内汽车消费市场加速扩容以及世界汽车工业大重组、大联合的时机,推进南京汽车工业与国际、国内汽车集团的战略性全面合作,重点发展家用轿车、中重型卡车、各种专用车辆以及相关配套产品,建成产品多元、名牌产品优势明显、具有一定开发能力、总体实力位居全国前列的综合性整车制造及零部件生产的配套基地。重点建设跃进集团轿车扩产、春兰中重型载货车、长安轿车、长安微型车扩产等大项目。到2010年形成100万辆汽车(其中轿车70万辆)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以重大项目带动汽车产业布局逐步南移,形成江宁、溧水两大整车生产基地。

4、钢铁。发挥黄金水道的优势和现有产业基础,加快钢铁产业的规模化、国际化、现代化调整步伐,把钢铁产业培育成为我市重要的支柱产业。调整产品结构,提升产品档次,形成产品系列,重点发展宽中厚板、热(冷)轧不锈钢板(卷)、耐腐涂层板材等精优冶金产品。重点建设南钢100万吨宽中厚板和150万吨热轧薄板、梅山公司扩产改造工程、华新100万吨不锈钢、联强60万吨不锈钢、泓远20万吨镀锌钢板等骨干项目,到2010年,形成钢2000万吨、特种钢200万吨的生产能力,销售收入突破1000亿元。

规划布局:依托南钢、梅山、联强、华新丽华等重点企业和项目,建设江北、梅山、溧水、龙潭四大钢铁产业基地。

5、电力。围绕满足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对能源日益增长的需求,重点推进板桥、龙潭两大电源点建设,加快电网建设和改造,增强能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配套能力。重点建设苏源热电公司板桥电厂2×13.5万千瓦和2×30万千瓦燃煤机组,金陵电厂3×39万千瓦燃气机组、华能公司4×90万千瓦燃煤供热机组等电厂,预留栖霞七乡河附近80~120万千瓦燃气电厂;建设龙潭、江北、板桥3个500千伏输变电工程,新扩建一批220千伏、110千伏输变电工程。到2010年,新增装机容量800万千瓦,总装机容量超过1000万千瓦,销售收入突破200亿元。
规划布局:以构建“一环、两厂、三带”为发展目标,实现电力供求基本平衡,高、中、低压电源设施江南、江北合理布局、地区电网受电和传输通道顺畅,达到输、变、配、用电比例协调。“一环”——2010年初步形成500千伏双环网覆盖全市;“两厂”——建成苏源热电有限公司板桥电厂和华能集团金陵电厂,并辅之以化工园、新港和江宁的区域性热电联供工程;“三带”——构筑六合(大厂)、龙潭和板桥三个沿江能源带。

二、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在加快发展五大产业的同时,在沿江地区重点推进现代物流、旅游、都市农业等产业的建设,带动沿江产业整体发展。

1、现代物流业。充分发挥我市沿江交通便捷、运输方式齐全的优势,以集装箱运输为发展方向,多式联运为主要方式,加快构筑物流产业发展的基础设施平台和公用信息平台,形成市域物流为基础,区域物流为重点,国际物流为导向的综合物流体系。规划建设龙潭、禄口、江北化工、丁家庄、城南、浦口、桥林等枢纽型物流园区,建设农副产品、电子产品、木材、进口纸及纸浆、液体化工、汽车零部件、矿石、煤炭、百货、书刊等物流配送中心。近期重点建设龙潭、禄口和王家湾~丁家庄三大物流园区。发展第三方物流,大力引进国内外著名物流企业,培育现代物流业品牌,将我市建成立足南京都市圈、面向国际的长江流域综合物流中心。

2、旅游业。整合沿江旅游资源,充分发挥江、岛风光兼备,历史、现代风貌齐全,地形地貌类型丰富的优势,促进水上旅游和陆上旅游、江滩旅游和山林旅游、观光旅游和休闲旅游有机结合,发展集观光、休闲、娱乐等于一体的综合性旅游业,建成自然风光、历史遗迹与现代城市特色有机融合的沿江风光旅游带。发掘滨江的自然和历史文化名胜,重点建设一矶(燕子矶)、两岛(江心洲、八卦洲)、三山(栖霞山、幕府山、狮子山);江北地区重点打造老山—珍珠泉风景区,争取创建一批4A级以上景区、景点,将沿江旅游做成我市旅游的重要品牌。

3、都市农业。走紧密依托并服务于城市的都市型农业发展道路,着力发展高效农业、生态农(林)业、加工农业和旅游农业,实现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有机统一。滨江建设科技含量高、具有示范引导作用的现代科技示范园区和农产品出口加工区,远岸建设优质高效的农副产品生产基地。

三、开发区建设

按照产业集聚、特色鲜明、开发集约、服务创新的要求,加大开发区建设开发力度,促进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乡镇工业园区、科技园区协调发展,使开发区成为沿江地区对外开放和产业集群的重要载体。

1、四大开发区发展

以四大开发区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为主体,构筑一流的对外开放平台,努力把南京建成接受国际制造业转移的基地。

南京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进一步放大国家级高新区的政策覆盖面,以应用软件、集成电路、光机电一体化、新材料等高新技术产业为主导,产业化和城市化并举,建成集孵化、中试与产业为一体、以高科技产业为重点的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园区。进一步拓展发展空间,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港口和国家级出口加工区优势,扩大外向型产业规模,重点发展电子信息、生物医药、轻工机械、精细化工、新材料、物流储运等产业。实施“东进、南下”发展战略,逐步将龙潭、仙林纳入发展体系,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50平方公里左右。

南京化学工业园。坚持产业发展、公用设施、物流配送、环保安全、管理服务五个一体化的开发方针,建成以深度加工和高附加值产品为特征、具有世界影响、全国一流的化工园区。重点发展乙烯、醋酸、氯碱三大产业链,加快发展精细化工、医药化工、高分子材料等下游延伸配套项目和深加工项目。开发区规划总面积达到45平方公里。

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依托现有的产业基础,充分发挥出口加工区的政策效应,重点布局电子信息产业和软件业、汽车产业等知识和资本密集型产业和外向型产业,联动发展房地产、科教研发、教育等产业。实施“集群组团”模式的发展,构建禄口华商科技园、江宁科技园等板块,开发区规划总面积扩张到170平方公里左右。

2、其他工业园区建设

省级工业开发区:浦口经济开发区与江北新市区、南京高新技术开发区融合发
展,成为以纺织服装、生物医药、食品工业为主的产业区。六合经济开发区以电子、服装等产业为基础,重点发展新型制造业,成为六合中心城区发展的产业支撑区。溧水、高淳经济开发区作为承受沿江开发带动作用的重要区域,溧水开发区以汽车、冶金、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高淳开发区以综合制造、食品、生物医药等产业为主,尽快发展成为我市南部重要产业基地。

建设一批重点工业园区和民营科技园区,作为沿江经济发展的重要增长点和企业集聚地,形成一系列功能布局合理、具有较强竞争力的产业基地。重点建设栖霞经济技术开发区、雨花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滨江经济技术开发区、马群工业园、湖熟工业园、禄口工业园、麒麟工业园等,引导电子、机械、轻纺、医药、食品及装备类和基础原材料类产业集聚,形成生产基地。

第三章 岸线开发与利用

一、岸线开发利用原则

树立岸线资源是沿江开发稀缺性战略资源的观念,充分发挥岸线资源在港口运输、产业发展、城市生活、过江交通、生态保护、旅游景观等方面的功能,遵循以下原则,实现合理开发、高效利用。

1、坚持统一规划和有序开发的原则。按照全局性、整体性、协调性的要求,编制岸线利用规划,加强岸线开发利用的管理,避免盲目建设、重复建设和无序竞争。

2、坚持深水深用和浅水浅用的原则。深水岸线一般作为大型深水港进行规划建设,中深水岸线作为产业配套港区进行规划建设,浅水岸线一般用作生活或生态岸线使用。

3、坚持集约开发的原则。鼓励建设公用码头,从严控制货主码头建设;集约开发港口、工业、仓储等生产性岸线,避免岸线利用设施沿江平行布局,引导产业向陆域纵深发展;限制投资强度和产出率较低的生产企业贴岸布局,提高岸线开发的投资强度和利用效率。

4、坚持可持续利用的原则。岸线开发利用必须以生态保护、水源保护、河势稳定、防洪安全、环境保护、航道疏浚等为前提,兼顾近期开发与远期预留,确保城市经济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岸线开发布局

依据岸线自然条件、产业和城市发展要求,合理划分港口码头、生活旅游、生态保护等岸线区域,实现集中集约式利用。总体开发布局思路为:主城和江北新市区以内的岸线资源主要配置高新技术产业、先进制造业和城市化滨江风貌建设;其他区域主要配置化工、冶金、能源等重化工业、现代化大型港口和物流园区建设。

港口码头岸线。适宜建设港口码头的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七坝、浦口、大厂、西坝等岸段,南岸铜井、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龙潭等岸段。对现有的浦口、大厂、板桥、下关、上元门、新生圩、栖霞等港区码头进行功能整合及布局优化,进一步挖掘港口潜力,提高岸线利用率及码头泊位通过能力。对尚余宜深水港岸线的开发利用,结合经济发展及运量需求,优先建设公用码头。开发部分条件优良,产业需求旺盛的岸段,重点开发龙潭、西坝、七坝、铜井、三江口等岸段,其中长江二桥以下主要建设万吨级以上泊位,二桥以上主要建设5000吨级泊位。

过江通道岸线。过江通道岸线要求地质基础坚固,河势稳定,河道相对较窄。顺应跨江发展的需要,要留有足够适宜通道建设的位置。除已建和在建的3个桥位要留有足够的岸线供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外,预留纬七路过江通道、石埠桥桥位、京沪高速铁路过江桥位、三江口桥位等岸段。根据发展需要,上述过江通道位置可进行适当调整。

取水口岸线。取水口布局在岸线比较稳定、上游没有污染、不产生严重淤积的畅流河段。对现有的江宁子汇洲、夹江、燕子矶、龙潭、桥林、浦口、八卦洲、黄天荡等取水口岸线加大整合力度,形成6个左右的集中饮用水水源保护地。在饮用水取水口上下游设立必要的水源保护岸线。

生活岸线。北岸浦珠一线约14公里岸线为江北主要的生活岸线,作为江北新市区的滨江风貌带进行城市功能开发建设;江南河西新城一线约20公里岸线以及下关岸线为主要的生活岸线,以体现优良人居环境和现代化城市形象的原则进行开发建设。

旅游岸线。以南岸燕子矶、幕府山滨江、城西夹江、江心洲及八卦洲等岸线为主,规划作为旅游岸线,把重要的自然景观和人文古迹所在地的岸段预留起来,保留岸线的自然风貌,开发旅游资源和改善环境,发展沿江的旅游产业。

生态岸线。生态保护岸线是生产性岸线之间的绿色隔断,具有维持岸线可持续利用的功能;近期不具备开发条件的岸线、严重淤积或崩坍的岸线、对控制河势有重要意义的岸线,应作为或视同生态岸线严格保护。生态岸线主要分布在北岸浜江—陈圩、长江大桥—大厂卸甲甸、西坝头—赵庄沟岸段,南岸慈湖口—下三山、江心洲夹江段、三江口—大道河口岸段。在生态岸线区域建设环保防护林和生态湿地,与城市建设、旅游建设紧密结合,达到沿江岸线利用与保护的有机融合。

三、航运功能建设

积极开发与整合深水和中深水岸线资源,加快航运枢纽设施建设,配套陆、空交通网络和物流园区,把南京港建成现代化、多功能的江海中转主枢纽港。以政策为先导,以资本为纽带,积极组建南京港口集团,实施大范围的港口航运资源整合,重点建设四个航运中心,巩固南京港作为上海国际航运中心副中心的地位。到2010年,货物吞吐量争取突破1亿吨,集装箱吞吐量达到150万标箱左右。
集装箱航运中心。调整南京港布局,将龙潭港区建设成为以集装箱业务为主,以增值业务为辅,多式联运发达,规划预留总吞吐能力300万标箱的专业港区。以龙潭港为核心,加强与镇江、扬州、芜湖等周边集装箱码头的协作,将南京发展成为长江流域集装箱航运中心。

液体化工航运中心。西坝规划建设液体化工专用泊位和工业泊位,与扬子港区一并成为为南京化学工业园区配套的专业化公用港区;整合江南江北液体化工码头,为南京及长江中上游地区的石化产业发展服务,形成液体化工航运中心。

煤炭航运中心。以华东、华南地区加快能源建设为契机,充分发挥铁路、港口兼备的货运优势,以南京港务局三公司煤炭专用港区和华能、南热等煤炭专用码头为依托,联合芜湖裕溪口等周边港区共同建设长江流域的煤炭航运中心。

冶金建材航运中心。以新生圩港区、梅山冶金码头、南钢码头、上元门、浦口地区码头为依托,联合镇江、泰州共同组建冶金建材航运中心。

第四章 基础设施建设

以综合交通建设为重点,完善沿江基础设施体系,塑造我市在全省沿江基础设施网的核心地位,增强我市对上海经济辐射的承接能力、对南京都市圈区域经济发展的服务能力。

一、交通基础设施建设

按照“呼应上海、辐射周边”的要求,以沿江交通和过江通道建设为重点,加快
交通基础设施支撑体系建设,构筑“东西便捷、南北沟通、内外衔接、江城一体”的交通网络,增强城市对区域性要素的吸纳和辐射能力。

公路。建设遍布城乡便捷、快速的交通网络,主城逐步形成“经六纬九”的道路骨架以及“井字加外环”的快速道路系统,市域内形成“两环十二射”高速公路框架,实现市域内半小时上高速,都市圈内一小时抵达,各省辖市一天往返。重点建设沪宁高速扩容改造、312国道拓宽改造、宁淮高速、宁蚌高速、宁杭高速、联三高速、浦仪高速、绕越高速公路、绕城公路高速化改造等一批重点项目。

铁路。配合国家、省建设京沪高速铁路南京段,建成宁启、宁杭铁路南京段、宁西铁路南京至合肥段、宁芜线改造及南京铁路客站、南京铁路南站等,适时规划建设沪汉蓉铁路、宁沪杭城际客运专线等,进一步强化我市铁路交通枢纽的地位。

过江通道建设。建成长江三桥,建设京沪高速铁路过江通道,实施地铁捆绑过江;开工建设纬七路过江通道、长江石埠桥大桥;缓解跨江发展的交通瓶颈制约。

沿江交通体系建设。在沿江地区开辟快速路,形成与长江平行的江南、江北沿江大道。江南沿江快速路:疏港公路及东延—栖霞大道—主城滨江快速路—宁芜公路,江北沿江快速路:浦口滨江大道—浦仪高速公路—江北沿江公路。加快形成沿江快速干道和辐射集散道路体系,为充分发挥沿江生产力布局主轴作用提供交通保障。

港口建设与航道整治。整合港区功能,集约开发利用宜港岸线,加强港口公用基础设施和深水泊位建设,不断扩大港口的通过能力。建成南京港龙潭港区一期工程,开工建设二期工程,新建西坝化工港区、三江口公用码头、江宁滨江港区、龙翔液体化工码头、七坝港区等,到2010年万吨级泊位由目前的34个增加到50个以上。配合长江航道管理部门进一步加大航道整治力度,境内主航道深度争取达到12米以上,保证5万吨轮的全天候通航条件。

航空建设。巩固禄口机场区域性干线机场地位,加快开辟国际航线,努力扩大业务范围和运输总量。在已开通南京—汉城国际客、货运航线,南京—曼谷—阿姆斯特丹、新加坡—南京—芝加哥(洛杉矶)国际货运航线,南京—香港、澳门地区客运航线等国际、地区航线的基础上,尽快开通南京—澳门—台北货运航线、南京—东京、大阪等地的客运航线,争取开通南京—曼谷、南京—吉隆坡等地的客运航线。充分考虑企业需求,争取开通更多国际客、货运航线,发挥国际航线资源的作用。在周边城市增设业务点,实现在当地提供空运服务,扩大机场辐射半径,增加客源、货源。

二、其它设施建设

管道。在鲁宁输油管线的基础上,建成宁波—上海—南京的海上石油运输管线,增强石油化工产业发展所需原料的供应能力。进一步完善“西气东输”管网工程配套项目,建成“西气东输”跨江管网,逐步提高生活和生产用气中天然气的比重。

供水。在沿江地区新建或扩建一批水厂,为产业发展和城市扩张提供用水保障。完成北河口水厂、大厂水厂扩建,适时扩建城北水厂、珠江镇水厂、扬子水厂,新建龙潭水厂、黄天荡水厂、铜井水厂,以满足城市用水需求,并确保沿江产业园区用水。

信息化。打造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信息网,实现信息枢纽多极分布、信息网络完善、信息服务方便快捷、信息传递四通八达,将我市建成为国内一流的信息化城市。重点建设电信宽带城域接入网、联通第二代等数字化城市工程,建成移动仙林通信枢纽、电信第二长途枢纽,建成奥体、仙林中心通信局,在河西、仙林、浦口、六合、江宁等地区新建或改造升级通信端局以及覆盖全市的信息网络。高质量、高标准建设广播电视传播覆盖网,发展集广播电视、数据、图像通信于一体的多媒体交互式综合服务业务。

水利。加强水利基础设施建设,整治长江及其支流堤防,加快涵闸、水库除险、泵站改造,提高沿江抗御洪、涝、旱灾的综合能力。进一步夯实基础,使长江干流堤防防洪标准达到50年一遇,南京城市防洪标准达到百年一遇,形成全市沿江沿河防洪圈,改善城市排水功能,基本建成国内一流的现代化水利基础设施体系。

第五章 城镇建设与发展

加快推进沿江地区城市化和城市现代化进程,扩大城镇规模,增强城市服务功能,完善“主城~新市区~新城”的沿江城镇体系,打造沿江城市功能带,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流域基础设施条件完善、人居环境优良、服务功能显著、具有滨江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

一、增强主城综合服务功能

主城着力调整优化产业布局,完善服务功能,提高辐射和集聚的能力和范围。大力发展信息科技、金融商贸、文化旅游等综合服务功能为主的第三产业,加快主城工业和人口向外疏散,除保留部分都市型工业和高科技工业外,其他工业逐步疏散到开发区和工业园区。到2010年主城人口控制在300万人以内,巩固主城作为南京都市圈乃至更大范围内区域中心的地位。

切实保护和改造好老城,实行建新城,保老城,先综合整治,后改造开发的老城保护与改造思路。以“显山、露水、见城、滨江”为目标,全面改善城市人居环境,优化城市形象。加快下关滨江地区改造步伐,以基础设施建设为突破口,以地块功能置换为主要方式,将下关建成既具有现代风貌特点,又富含老城底蕴,山水城交融一体的滨江特色城区。

河西新城区建设。北部区整合已建地区,完善配套设施;中部区结合体育中心、新城区中心的建设,形成现代化新城的代表区;南部区建设高档住宅区,逐步建成一个以商务、商贸、文体三大功能为主的城市副中心、居住与就业兼顾的中高档居住区和以滨江风貌为特点的城市西部休闲游览地。在2005年十运会召开时,建成奥体中心周边5平方公里的核心区,完成中部区20平方公里的基础设施建设,成为向全国人民展示现代化新南京新面貌的标志区。到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5万人左右。

二、加快新市区建设

集中力量建设东山、仙林、江北三个新市区,加快接受主城人口和产业转移,和主城共同承担区域辐射功能,形成以主城为核心,三个新市区分散分布的组团式城市发展格局。

1、东山新市区。以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江宁科学园(大学城)的拓展和老城区改造为重点,建成高科技花园新区、知识创新基地、电子信息产业基地和生态环境调节圈,成为二、三产业协调发展,城市功能比较完备的现代化城市新区。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

2、仙林新市区。依托仙林大学城的建设和发展,着力做好公共基础设施、环境景观、高新技术产业和大学校园建设,形成以高等教育、高校产业为特色,居住环境优良和服务设施配套的新市区。以东西向和南北向两条绿色生态走廊为十字形空间分隔带,形成“四个片区,两条走廊”的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规划容纳人口达到24万人左右。

3、江北新市区。抓住江北区划调整及南京化工园、沿江工业区、过江通道建设等契机,加快江北新市区的建设和城市功能培育,逐步缩小与江南的差距。重点加快浦口行政中心、江北大学城、滨江观光生活带的建设与发展,使江北逐步成为高新技术产业、旅游观光休闲功能突出的现代化滨江新区,成为南京向苏北、安徽辐射的重要窗口和基地。

浦口区加快推进高新区、泰山地区、珠江地区、桥林地区整体开发,成为具有良好生态环境和人文景观的江北地区的城市综合服务中心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带。结合地形特点与现有城镇分布格局,加快构筑带状组团式空间发展框架。空间上形成以老山为城市背景,以山水之间的新市区为主体,以滨江景观为特色的“山—城—江”带形发展的城市空间结构。2010年,浦口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以上。

三、加快新城建设

建设雄州、大厂、新尧、板桥、龙潭、桥林、玉带七个沿江新城,成为产业和人口集聚的重要战略地点。

六合新城建设。建成以化学工业为主导,南京向北辐射的门户和现代化的滨江新城。按照相对集中的布局原则,合理布局城市生活空间,形成雄州、大厂、长芦和玉带四大组团,加强功能片区的交通联系和绿化隔离带建设,形成间隔分布的分散组团式空间布局结构。2010年,六合区城市人口达到50万人左右。雄州:六合区政治、经济、文化中心,具有地区服务中心职能的综合性城镇,2010年规划人口22万左右;大厂:以重化工业为主体的工业城镇,加快化工延伸产业的发展,提高为大企业服务的水平,2010年规划人口18万左右;玉带:新城发展备用空间和南京化学工业园的重要组成部分,逐步启动港口和精细化工产业的建设,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其他沿江新城建设。新尧:港口工业城镇,完善尧化门地区生活居住服务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板桥:综合性工业城镇,以雨花经济开发区建设为契机,提高接受主城二产扩散的能力,2010年规划人口12万左右;龙潭:港口工业城镇,依托龙潭港、物流园、不锈钢城等的建设,增强配套服务和居住功能,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桥林:新城发展备用空间,抓住长江三桥建设机遇,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大力发展加工工业和物流产业,2010年规划人口5万左右。

第六章 环境保护与生态建设

在沿江开发过程中必须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坚持开发与保护并重,加强生态保护、污染防治、环境建设和管理的力度,实现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努力将我市沿江地区建成可持续发展示范区。

一、水环境治理

加强对长江水资源和水环境的整体保护,工业污水全部实现高标准达标排放,建立较为完善的城市污水处理系统,减少对长江的水体污染,确保长江水质常年达到国家二类以上标准,秦淮河等城市河流水质得到明显改善。

加快水污染治理工程建设,推进污水集中治理,提高城市污水处理率和处理等级。重点建成4个二级以上污水处理系统:江心洲污水处理厂规模扩至64万吨/日,方家营污水处理厂30万吨/日,杨庄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仙林污水处理厂20万吨/日(一期5万吨/日),使城市污水处理能力达到134万吨/日以上。到2010年,全市的城市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80%以上。

加大沿江重点污染源的控制力度,调整和合并工业污水排放口,严格控制新增排污口,从严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保护长江饮用水源地,严格执行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的有关规定,确保水源安全。

二、工业污染防治

重视污染防治,优化产业布局。通过对各类工业园区的环境容量、建设规模、污染控制措施进行综合评价,科学界定工业园区的规模和发展方向。污染型重化工企业根据污染类型相对集中,减少污染源,方便污染物集中处理。水污染严重的工业安排在城市和水源地的下游,空气污染严重的工业尽量安排在城市的下风向。

遵循循环经济模式,鼓励发展无污染或轻污染、高附加值的产业,在保持经济快速增长的同时,实现污染总量的零增长甚至负增长。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加强污染物总量控制和污染治理力度,以高新技术改造化工、冶金等传统产业,推行清洁生产技术,推进ISO14000环境管理系列标准的认证。严格控制二氧化硫等大气污染物排放,抓住国家“西气东输”的机遇,调整能源结构,在生产、生活、交通等领域全面推广清洁能源,使城市环境空气质量在国家二级以上的天数达到80%以上。加强环境监控,建立政府、企业、公众等多层面共同参与和推进的环境监管体系,提高环境预警预报能力。

三、生态环境建设

加强生态建设,加大对长江沿岸的湿地、植被、生态景观及稀有物种的保护力度,创造适宜人和动植物生存的良好生态环境。

建设“绿色沿江”,实施5大工程:(1)沿江防护林工程。在长江两岸宜林江滩、洲地,营造50~200米宽的防护林带,总面积10万亩。(2)建设3个沿江生态标志性工程。上游以新生洲、新济洲防护林工程为基础,建设规模2~3万亩的湿地保护区;中游在长江三桥连接线板桥地区规划建设1万亩以上的人居森林;下游在龙潭港以东营造1~2万亩的大规模林带。(3)沿江生态旅游工程。建设江心洲和八卦洲生态公园。(4)主城滨江大道及沿江景观工程。结合河西开发,从二桥至三桥,建设宽50~100米的滨江景观带;做好沿江狮子山、幕府山、乌龙山、老山等自然山体的保护、抚育工作,形成丰富独特的沿江自然景观。(5)城市防护林体系建设。规划建设江北生态防护林带、沿江化工区防污隔离林带等城市防护体系。


第七章 规划实施保障

沿江开发投入大,标准高,必须创新开发理念,充分发挥政府和市场两方面的力量,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规划实施保障机制,确保规划目标顺利实现。
一、组织保障

强化沿江开发的组织和协调, 市委、市政府成立沿江开发协调小组,协调和解决沿江开发中的重大问题,统筹考虑沿江经济带的建设;协调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市发展计划委员会承担办公室的具体工作。各有关部门和区县要把沿江开发摆上突出位置,增强全局观念、系统观念,形成沿江开发的合力。建立沿江开发目标责任制,将沿江开发各项目标和任务分解落实有关部门和区县,建立考核机制,定期进行考核、评比和表彰,以促进目标任务的完成。

二、规划保障

沿江开发是事关南京当前和长远发展的全局性、战略性举措,必须坚持规划先行,避免无序开发。在全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的基础上,深入研究产业布局、基础设施、岸线利用、港口经济、环境保护、土地利用等沿江开发的重点内容,按照“落实、细化、实施”的原则,编制沿江开发详细规划。沿江各区和开发区组织编制各辖区的分区规划或详细规划。五大产业办公室牵头制定产业布局规划,积极引导五大产业加快集聚。各规划要努力做到上下衔接、左右衔接、总体专项衔接。

三、政策保障

对沿江开发实施适度倾斜的优惠政策,围绕推动五大产业集聚和提升、进一步做大做强各类开发园区、加快沿江基础设施建设、加大江北地区开发扶持力度、集中力量培育三大物流园区等发展导向,在税收和财政补助、费用减免、项目布局、分配机制和奖励等方面为沿江开发提供切实有效的政策支持。对国家、省、市已经出台的优惠政策,一律要落实到位;对重大项目可制定“一事一议”的优惠政策;加强与上级部门的联系,积极争取国家、省资金、项目和政策的支持。

四、投融资保障

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形成多元化的投入机制。规范政府部门投资行为,提高财政资本效率。加强银企合作,扩大间接融资。大力发展资本市场,建立多元化金融体系,通过股票上市、企业债券、产业投资基金等融资手段,扩大直接融资规模。深化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大综合、城建、交通和土地储备中心“四大平台”的运作力度,积极盘活国有存量资产。综合运用财政性补贴、政策性补偿、经营权转让等多种手段,鼓励外资、民资和社会投资参与沿江开发和城市建设。

五、体制环境保障

营造良好的政务环境,加快服务型政府建设,实现政府管理理念、管理体制和管理方式的全面创新,基本形成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公共财政体系和公共管理体制。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培育比较完善的商品市场和要素市场,形成统一开放的市场规则,规范有序的市场秩序,各类主体平等使用要素的市场环境。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大改革力度,坚决革除影响加快沿江开发的体制弊端和政策障碍,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和主动性,形成我市全方位、多层次、宽领域的沿江开发开放新格局。

加快沿江开发对于我市抢抓新一轮发展机遇,加速与世界经济接轨,提升城市知名度和竞争力,率先跨入全面小康社会并在此基础上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都具有极为重要的意义。要加大沿江开发的宣传力度,营造沿江开发开放的浓烈舆论氛围。《南京市沿江开发总体规划》是统筹全市沿江开发的行动指南,要强化规划的指导作用,认真组织实施。市有关部门、沿江各区要依据本规划制定实施计划,报市计委备案。市计委也要制定全市的年度实施计划,报市政府,作为年度目标任务的考核依据,以便于保证规划的实施和政策的落实。各区、各部门要从全市沿江开发的大局出发,坚持统一规划和分片开发相协调,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实施一体化推进,真正做到区域集中、产业集聚、开发集约、能量集合,体现全市沿江开发高标准建设和高水平发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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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哈尔滨市科学技术进步条例
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


(1995年10月26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1995年12月15日黑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批准 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三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七章 民营科技企业
第八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九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十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十一章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速科学技术进步,确立科学技术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优先发展的地位,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和《黑龙江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个人。
第三条 科学技术工作应当贯彻“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经济建设必须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工作必须面向经济建设,努力攀登科学技术高峰”的基本方针。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全社会应当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创造性劳动,保护知识产权;保障科学研究的自由,鼓励科学探索和技术创新。
第五条 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制定全市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把经济建设转移到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和提高劳动者素质的轨道上来。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企业、事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把科学技术进步摆在优先发展的位置,纳入工作目标管理。
第七条 加强科学技术宣传和科学技术知识普及工作,提高公民科学文化素质。
第八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制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确定科学技术重大项目和与科学技术密切相关的重大项目时,应当听取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意见,实行科学决策。
第九条 本条例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全市科学技术进步工作的宏观管理、统筹协调和检查指导。
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
市、区、县(市)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负责职责范围内的科学技术进步工作,接受同级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的业务指导。

第二章 企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条 企业应当根据市场需求,进行技术改造和设备更新,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采用科学管理方法和组织形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提高经济效益。
企业吸纳先进技术,开发新产品、新技术和新工艺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把增强应用先进技术的活力,提高技术创新能力作为现代企业制定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和完善技术开发、技术管理体系。
凡具备条件的工业企业应当实行总工程师技术负责制;未设总工程师的企业,应当配备相应的技术负责人。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充实和加强技术开发力量,逐步成为技术开发的主体。
具备条件的企业应当建立技术开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对社会开展技术经营活动。
第十三条 鼓励企业与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采取多种形式共同进行技术开发、技术改造,合作建立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加快先进技术在企业中的推广应用。
第十四条 企业进行技术改造或从国外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经专家评估论证,贯彻国家、省、市的产业政策和技术政策。
企业对引进的先进技术和设备,应当组织力量进行消化吸收和技术创新。
第十五条 企业从事技术开发的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享受不低于生产岗位人员的资金待遇。
第十六条 企业应当加强职工技术培训,培育和发展工人技师队伍,开发群众性技术革新和合理化建议活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优惠政策,鼓励乡镇、区街企业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和科学管理水平。

第三章 农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加强农业技术组装配套,有择选地引进国外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在实验、示范的基础上,加速推广应用,发展高产、优质、高效的现代农业。
第十九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建立健全农业、农机、畜牧、林业、水利、水产等方面的社会化技术推广服务体系,区、县(市)、乡(镇)、村应当完善各级技术推广服务组织,提高技术推广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技术推广单位可以与农业生产单位或个人共同建立农业综合开发、试验、示范、培训基地。
第二十一条 市、区、县(市)有关部门应当鼓励和支持发展农业技术示范乡(镇)、示范村、示范户、加强各类农民技术协会、研究会的建设。
第二十二条 农业研究开发机构可以推广专有技术或销售自己培育、引进并经审定的优良种子、苗木和养殖品种。
第二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农村科学技术培训体系,加强对农村干部和农民的技术培训,培育和发展农民技术队伍。

第四章 社会事业科学技术进步
第二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发挥科学技术在规划城镇建设和发展文化、教育、体育、卫生、邮电、交通等各项社会事业中的作用,改善生活环境和劳动条件,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
第二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合理开发和利用资源,防御自然灾害,综合治理水、气、声等污染源,对固体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
第二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建立、完善以科学技术文献、专利代理、技术中介、市场信息、科学技术咨询等为主要内容的服务体系,推进科学技术服务的现代化和社会化。
第二十七条 加强软科学研究,发展软科学在决策和管理中的作用。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社会公益事业的现代化建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建立和完善社会公益事业中的计算机信息网络和管理系统。

第五章 高新技术研究和高新技术产业
第二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时,应当把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摆到优先位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形成和发展。
第三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实施高新技术研究,推广高新技术成果,提高高新技术产业的规模效益和在国民经济中的比重。
第三十一条 有关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以机电一体化、电子与信息、生物技术、新材料、高效节能与环保等高新技术为重点,向传统产业扩散。
第三十二条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应当建立科学的管理和运行机制,以高新技术为先导,以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商品化、产业化、国际化为目标,加快建设步伐,成为培育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的基地。
第三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鼓励和支持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和企业从事高新技术产品开发、生产,创办高新技术企业。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六章 研究开发机构
第三十四条 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建设和科学发展的需要,优化所属的研究开发组织结构,合理配置科学技术资源,逐步建立现代化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体系。
第三十五条 研究开发机构实行所(院)长负责制。研究开发机构依照有关规定享有研究开发、生产经营、经费使用、机构设置、人员聘用等方面的自主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研究开发机构的自主权。
第三十六条 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按照市场需求开展技术开发、技术服务、技术承包和科技成果商品化、产业化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七条 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服务的研究开发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自主发展,可以转变为科技企业或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也可以通过联营、参股、控股、兼并、承包等形式组建企业集团,逐步由事业法人转变为企业法人。
第三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对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密切相关的市属重点研究开发机构,应当加大投入、从经费、实验手段等方面予以扶持。

第七章 民营科技企业
第三十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鼓励发展多种形式的民营科技企业,从事技术服务或技术密集型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经营。
第四十条 非在职和经批准的在职科学技术工作者、具有专门技能的人员,可以采取多种形式创办民营科技企业。
国有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大中型企业和社会团体,可以按照国有民营的方式,创办新的科技企业。
国有中小型企业和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可以在清产核资基础上,通过资产控股、租赁、拍卖或委托经营等形式,改造为民营科技企业。
第四十一条 创办民办研究所或研究开发中心的,应当经市或区、县(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进行资质审查后,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发认定证书;创办其他民营科技企业的,可直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由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核发认定证书。


第四十二条 民营科技企业招聘的科学技术工作者的人事档案,可由市、县(市)人才交流服务机构保管。
第四十三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在项目立项和贷款、高新技术和新产品开发、中间试验、技术转证、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出口、申报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和科学技术成果奖励等方面,按照国家对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 经认定的民营科技企业、执行《科技企业会计核算规程》,享受有关的优惠待遇。

第八章 科学技术工作者
第四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企业、事业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提高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社会地位和待遇,改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
鼓励和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发明创造和其他科学技术活动。
第四十六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提高科学技术水平,创造性地进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工作。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尊重他人知识产权;不得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和优惠待遇。
第四十七条 对从事基础研究、应用研究、高新技术研究、重大工程建设项目研究、重大科学技术攻关项目和重点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研究以及在农村或恶劣、危险环境中工作的科学技术工作者,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补贴。
第四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基金,支持科学技术工作者从事科学技术研究工作:
(一)青年科学研究基金;
(二)培养学科后备带头人基金;
(三)留学回国人员科学研究基金;
(四)优秀学术著作出版补贴基金;
(五)其它需要设立的科学技术专项基金。
第四十九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可以根据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工作实绩,也可以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效果,取得相应的技术职称。有突出贡献和可以破格晋升技术职务。
第五十条 在职的科学技术工作者,根据有关规定在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效益的前提下,可以利用业余时间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活动。
第五十一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继续教育,所在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培训时间和经费。

第九章 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五十二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应当优先安排科学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五十三条 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开展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服务、技术咨询活动取得的收入,经技术合同登记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在税收方面享受优惠待遇。
第五十四条 经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常设技术市场、技术交易所和技术经纪人事务所取得的社会服务性收益,经税务部门批准,可以享受有关税收优惠待遇。
第五十五条 税务部门对列入市级以上新产品试产(试制鉴定)计划的产品,应当给予减免税或先征后返等优惠待遇。

实行独立核算的中试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可以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待遇。
第五十六条 科学技术成果项目转化成功投产后,其企业、事业单位可以连续五年从该项目新增税后利润中提取百分之五的资金,用于奖励从事该项目转化和科学技术工作者和有关人员。
第五十七条 科学技术成果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或入股,一般科学技术成果出资或入股的作价不高于该项目投资额的百分之二十;经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成果事具有重大经济效益的科学技术成果,出资或入股的作价,按照国有有关规定,不高于百分之三十。
第五十八条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高等院校不得推广尚未成熟或处于实验阶段的科学技术成果。

第十章 科学技术合作与交流
第五十九条 企业、研究开发机构和高等院校可以开展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聘请国内外专家来本市讲学、传授技艺,派遣有关科学技术工作者到国外进修,进行学术交流和考察。
第六十条 市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本市投资兴办研究开发机构和科技企业,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第六十一条 具备条件的研究开发机构、科技企业、经有关部门批准,享有外贸经营权,可以到国外投资和设立分支机构,直接参与国际竞争。
第六十二条 企业、事业单位在引进技术、进口产品时,应当全面了解其专门技术或专有技术状况,避免发生侵权纠纷事引起其他损失。
企业、事业单位在输出技术、新产品时,应当做好有关专利技术或有技术的查询,防止新技术、新产品输出后被他人仿制或侵权。
第六十三条 参与国际科学技术合作交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保护国家科学技术秘密。

第十一章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
第六十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以企业投入为主体的全社会多渠道、多层次的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体系,提高科学技术资金投入的总体水平。
第六十五条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是指对科学技术研究与发展,科学技术成果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服务、科学技术普及的投入。
第六十六条 科学技术资金投入,主要包括: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科技三项费用(指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重大科学研究项目补助费)和科学事业费、科学研究基本建设费、科学技术专项经费和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经费;
(二)国家规定扶持留给企业、事业单位用于发展科学技术的资金;
(三)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科学技术信贷资金;
(四)企业、事业单位的科学技术资金;
(五)政府有关部门用生产建设发展资金安排的科学技术资金;
(六)国内外组织和个人投资、资助、捐赠的科学技术资金;
(七)其他用于科学技术的资金。
第六十七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把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科学事业费、科学技术专项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其增长幅度应当高于本级当年财政预算支出增长的幅度。
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市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点五以上:区、县(市)科学技术三项费用应当占当年同级财政预算支出的百分之一以上。对科学技术三项费用的使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
第六十八条 工业企业每年用于技术开发的经费,应当逐步占企业销售总额的百分之一以上,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占百分之五以上,并按实际发生额计入成本费用。
第六十九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从农业发展基金中提取百分之五以上的经费,专门用于农业科学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第七十条 市、区、县(市)财政每年应当安排一定数额的经费,专门用于科学技术普及活动。
第七十一条 银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设置科学技术开发贷款科目,科技贷款应当逐年增加,与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相适应。科学技术成果转化的贷款项目应当优先予以安排。
第七十二条 非银行金融机构可以开办科学技术风险投资业务,多渠道、多层次地筹措科学技术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的资金。
第七十三条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在本市设立各类科学技术基金,资助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
第七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和经费。

第十二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七十五条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建立科学技术奖励奖励制度,对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第七十六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下列科学技术奖:
(一)科学技术进步奖;
(二)科学技术人员突出贡献奖;
(三)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奖;
(四)其他在需要设立的科学技术奖。
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可以设立相应的科学技术奖。
第七十七条 国内外组织和个人可以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基金,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第七十八条 侵犯研究开发机构自主权,压制发明创造和其他科学活动,情节严重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七十九条 盲目推广实验阶段的科学技术成果,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经济责任,并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对其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十条 弄虚作假、骗取奖励或优惠待遇的,取消其奖励或优惠待遇,并按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故意出具虚假科学技术成果鉴定或项目评估论证结论的,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所在单位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十一条 挪用、克扣、截留财政用于科学技术经费的,由上级机关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对直接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第八十二条 剽窃、篡改、假冒或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著作权、专利权、发现权、发明权及其他科学技术成果权的,泄漏或非法窃取技术秘密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八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章 附 则
第八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实施细则。
第八十五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八十六条 本条例自1996年3月1日起施行。



1995年12月15日
浅议立法准备阶段

柴靖静


内容摘要:立法准备阶段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前期准备阶段,它在整个立法环节中起着重要作用。而我国的立法准备阶段不论是在理论研究,还是在实践上都处于起步阶段,许多制度尚处于探索和逐步确立的过程中。本文试图对我国立法准备阶段的现状与所存在的问题做一些分析,并阐释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两个基本原则,并相对这些问题提出一些改革与完善的对策。
关键词:立法准备阶段 民主化 制度化

立法是整个法治建设的重要一环,因为不论建设法制,还是实行法治,首先都要立法。而立法准备阶段作为立法过程的第一个阶段,其作用可想而知,但是有很长一段时间,对于立法过程特别是立法准备阶段,法学界研究甚少。虽然随着法制建设与法学理论的发展,人们已经对此予以注意,有了一些研究成果,但是相对于实践需要,理论研究仍显得过于苍白。因此,研究立法准备已成为推动中国立法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
一、 立法准备阶段的含义与价值分析。
周旺生在《立法学》中认为“现代立法活动过程中的立法准备,一般指在提出法案前所进行的有关立法活动,”是“为正式立法提供或创造条件的活动,是为正式立法奠定基础的活动。”①由这个定义我们可以看到,立法准备是整个立法过程中的第一个环节,它的最终结果直接为进入下一阶段的立法运作过程服务,是整个立法过程的奠基石。
立法是一个过程,作为立法过程的初始阶段,立法准备也是一个过程,这一过程由几个小的环节组成。通常来说,立法准备阶段要经历以下几个步骤(1)立法预测,立法规划(2)确定立法项目(3)采纳立法建议和创议(4)确定法案起草组织和程序(6)起草法案。另外,法的清理,法的汇编和立法信息反馈中包含旨在为法的制定和变动服务工作,也是立法准备活动的内容。这其中的立法预测,编制立法规划,形成立法创议做出立法决策,属于宏观上的,从大的方面解决立法的问题。其余的则是从微观上入手,确定怎样进行法案的准备工作。因此,实质上立法准备阶段应该可以分为这样两个步骤:(一)对于某一类事项、某一类社会关系,政权机关是否应当初步决定将其纳入法所调整的范围;(二)是对于已初步决定将其纳入法所调整的事项,如何拟就最初的文字规范。反映到立法准备过程中,就是做出决策和起草法案的两个步骤。②
对于立法准备阶段的价值,周旺生教授在《立法学》中作了如下精彩论述而被从多学者所引用:“在有的国家,法案提交立法机关或立法主体审议、表决,往往只是或主要是履行法定程序,并不能真正决定该法案能否正式成为法,因为能否成为法,在立法准备阶段就已有定夺或至少大体上已有定夺了。” “就法治发达国家和法治不发达国家相比,后者的立法准备比前者的立法准备活动过程中的地位更显重要。”确实,在中国这样法制不发达的国家中有这样一种现象,立法程序规定的很具体,很充分,但实质上不过是一种形式,一种花架子,最后通过的立法基本上仍保留在立法准备阶段的结果。③这是法制不健全的表现,也是我们必须注意与改正的一点。由上面我们对立法准备阶段的分析,我们应明确作为准备阶段有两个主要功能:一是提出某种或某个法的立与不立,二是形成草案。这两个过程是立法程序的准备,而不是实质意义上的立法。做到这一点应是建立在整个立法机制健全的基础上。我们在认识立法准备的价值上要注意以下两点:(1)要认识立法准备重要作用,注重对其价值与制度的研究(2)不能事实上在立法准备阶段已决定立法的命运。划清准备阶段与立法程序的界限。做到立法准备阶段与其余阶段的合理分工。
二、我国立法准备阶段的现状
对于我国立法准备的研究,笔者认为其正处于刚刚起步的阶段。虽然已有所重视,但是还欠完善,不能完全适应现实的需要。具体表现在关于立法准备的阶段的一些细节问题并没有专门的著述来指导,专门探讨此一问题的文章也少之又少。其实,国外对立法准备阶段的研究已日臻成熟,已有许多有关专门关于立法规划与立法起草的著述。由此我们也可以看出国外对立法准备阶段的重视程度。由此我们可以看到关于这方面的研究是迫切的;而面对于如此开放的世界,借鉴别国经验也是必须的,笔者认为现如今翻译有关著作的需要也是迫切的。
从现实中来看,我国现行的关于立法准备的法律规定只是对于立法准备的某一个环节有所规定并且规定还不全面。在《立法法》中,只有在34条,第58条提出全国人大常委会以及国务院立法时偶尔提到立法论证的问题,而且还不是作为立法准备环节提出的。在第12,13,24,25条提到了哪些机关或个人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法律案的问题,而关于立法论证,立法规划等问题在立法法中则根本未涉及。④
在其它法律法规中,只有国务院通过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5条第6条把立法规划作为立法准备的一个重要环节规定下来。地方上,上海,吉林等地曾作过专门的立法规划设想。河北等地在地方立法条例中专门规定立法准备一章,可以说都是对立法准备阶段的有益探索。但与法制发达国家相比,其制度的规定还有很多不足。其制度的规定只是零散的,并没有形成一个体系。对于完善我国立法来讲还是远远不够的。
三、 完善立法准备制度应坚持的原则——民主化与制度化
这两个原则是应该体现在整个立法过程的原则,但在立法准备阶段,坚持民主化与制度化更具特殊意义。由前所述,我国的立法准备制度不论是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上都有它的缺陷与不足,立法准备的民主化与制度化程度还相当不够。立法准备中往往是由当权者一言决定立与不立。而现代的民主,要求立法过程中要“主体的广泛性,行为的制约性,内容平等性和过程的程序性。”⑤纵观我国立法准备的现实状况,我国在此方面做的还是远远不够。
立法准备阶段的民主化原则体现在第一个主要步骤中,即对于某一类事项,某一类社会关系,政权机关是否应当初步决定将其纳入法所调整的范围这个步骤,这是决定法立与不立的重要步骤。从一定程度上讲,它决定着法的命运。对于这样重要的权力,如果过于集中,且无制约所滋生的无疑是腐败,因此立法从源头上把关的最好方式就是坚持立法准备的民主化。体现在第二个步骤上,主要是立法起草主体不仅是素质要高,而且在起草过程中不仅需要有高素质的法律工作人员,还要有有关部门的专家,学者参与其中,以提高民主化程度。同时也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
议事公开是立法准备民主的一个基本要求。⑥一旦立法程序的公开性丧失,则民主的通道被堵塞,民主也就成为一句空话。在立法准备阶段,立法计划与规划的公开应成为一种制度。不论是法律还是法规的规划都应让人们了解,起码是让涉及到其利益的公民与机关了解。这样议事公开的途径不应仅是公布或让大家查阅,最重要的是运用调查、咨询、听证的一些方法。只有这样,才可以为更多的人参与其中而建立条件。
对于立法准备阶段应坚持的原则,我认为还应包括立法准备的制度化。立法准备制度化是民主化的前提与必然归宿。我们知道立法的准备阶段的民主必须由适当的程序和各种体现民主的制度完成。如这些程序与民主的制度不形成制度,则无从保证民主的实施。就立法准备阶段,我认为应该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立法准备活动的主体
从上文我们可以看到对立法的民主化要求第一条就是“主体的广泛化”,这就需要我们的立法给予更多的人与机关权力,使他们可能参与其中来,但对于整个立法准备制度,重要所要关注的是专门从事立法准备活动的有权机关。对于这一点,中央与各地方做法不一。但要明确的一点是不论由谁充当这个机构。其中的组成人员都需要有专业的素质。我们所要建立起来的立法准备应把这重要的一点予以规范。不仅必须有专门的立法人才,还要聘任其它各方面的专家。⑦
2、 具体规定立法准备阶段的相应程序
由本文前面的阐述,相应的立法准备阶段的有权机关,工作任务主要有四项:(1)进行立法预测工作(2)进行立法规划工作(3)进行立法论证 (4)通常也进行立法案起草工作 。法律要把这些工作相应的制度化,规范化。现在已有许多省具体规定出了立法准备的的具体程序。并规定出相当的时间,这是一个可喜的偿试。这几个程序相应要注意的是在第(1),(2),(3)项工作任务中要加入各种调研,咨询,听证等民主程序。使这些程序制度化,则更有利于民主的发挥。而对于法案起草的过程,则是一个非常专业的过程,国外对于立法起草技术要求很高。当然如立法准备阶段的有权机关做到是最好不过的,但是在当前的情况下,建议还是委托专家起草比较稳妥。
3、在立法准备阶段制度化过程中应注意的一个问题。
有学者指出,如果建立完善的立法准备制度,那就应该是一个完善的环节的组合,如果所有立法都适用同样的程序,让它们都经历过所有的环节与步骤,那么势必造成人力,物力的浪费。而且如果听证咨询等程序在立法准备阶段介入过深,使立法准备在形式上更加完善,那么会不会已经行使了立法的正式程序的功能,造成类似于经济建设中的“重复建设”这样的一种浪费呢?⑧笔者认为这种提法是有道理的。听证,咨询等程序介入立法程序,是立法的民主化的要求,自不必说,但在设置“准备阶段”的任务时要注意,解决这一问题的根本出路还是要摆正立法准备阶段的位置。此时,我们不能拘泥于一套死的制度之中,而是应该相应的设置出各种不同法律的制度,分别加以适用。对于重要的关系国计民生的一些法律应该慎重,设置的制度也尽可能完备。而对于一些较小,或非常急需的法律、法规则不必要经历所有的环节,步骤,但是也应该规定相当的必须环节。我们应该把立法准备阶段放入整个立法过程的大环节中去考察,摆正其位置,不能无视他的存在,但同时又不能大包大揽,行使其它阶段的功能。笔者认为只要完成上文所说的立法准备阶段的两个基本功能就可以达到实现其制度化的目的了。
四、 结语
综上所述,立法准备阶段是立法过程中的必不可少的阶段,在理论与实践中都有丰富的内容。但由于笔者水平所限,只能做一些粗浅的论述。而且,对于立法准备阶段的理论研究,在中国来看还并不完善。对于提高立法准备制度乃至于整个立法学的研究,以促进我国法治建设的发展,所最急需的还是大量的懂得立法学理论的人才,真正搞立法学研究的学者,无有此二者作为基础,这个制度将无从起步。

参考文献:
①周旺生 《立法学》法律出版社2000年第2版 第197页
②赵颖坤 《立法准备阶段:定位与完善》载于《立法研究》 周旺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出版 第295页
③同② 第298页
④同① 第199页
⑤同① 第75页
⑥刘武俊 载于《人民法院报》2001年5月29日
⑦汪全胜 《试论构建我国的立法准备制度》载于《福建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 2002年第01期
⑧王燕平 《立法准备阶段若干问题研究》载于《立法研究》 周旺生主编 法律出版社 2000年出版 第304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