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的通知
浙财教〔2011〕183号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
现将《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教育厅
二○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引导各地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健康发展,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自2011年起,省财政安排一定的专项性一般转移支付资金,对市、县(市、区)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工作给予适当奖励性补助(以下简称奖补资金)。为做好此项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财政安排的奖补资金,用于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
起步阶段面向农村民办幼儿园,待条件成熟后逐步扩大到城市、县镇民办幼儿园。
本办法所称城市指设区市的城区;县镇指县政府驻地和县级市的城区;农村指城市和县镇外的地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面向大众、保教费收费标准与本区域内同类型(指城乡)、同等级教育部门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相当或低于,具备办园条件,经县级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民办幼儿园。
第四条 奖补资金的目的是,通过奖补资金引导,促进市县政府制定出台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民办幼儿园的投入;促使民办幼儿园提供普惠性服务,激发民办幼儿园自主采取措施提高办园质量与水平,从而真正实现公办民办并举的学前教育体制,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
第五条 奖补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地方为主。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主要责任在地方政府。各级地方政府应制定出台支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大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投入。
(二)激励引导。发挥奖补资金作用,引导各级地方政府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健康发展,激励幼儿园举办方采取措施提高质量。
(三)事后奖补。地方政府在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方面有举措、有投入的,给予奖补;地方没有投入的,不予补助。
第六条 各市、县(市)财政局、教育局为奖补资金的申请人。
第七条 奖补资金申请条件:
(一)把民办幼儿园纳入学前教育发展整体规划;
(二)本级财政安排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补助资金;
(三)除第(二)项外,出台了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其它政策措施。
第八条 奖补对象须在每年4月30日前书面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提出奖补资金申请。
(一)提交申请报告和《浙江省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资金申报表》(表式见附件1)。申请报告主要包括上年度本辖区内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概况、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财政投入情况和上年度省奖补资金使用情况。
(二)提供第七条规定的有关文件。
(三)按要求督促本辖区内学前教育机构填报上年末学前教育机构基本情况,并确保相关信息、数据的准确。
第九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组织有关部门或委托中介机构对奖补资金申请进行审核。
第十条 省财政厅根据各市、县(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量、幼儿园等级、办园质量和对学前教育的管理等因素,确定年度奖补资金额度,并于5月底前下达奖补资金预算。具体计算公式为:
奖补金额=∑〔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在园幼儿数×(等级园补助标准+质量补助标准)〕+管理因素补助
补助标准根据年度奖补资金总额确定。随着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发展,不定期予以调整。目前暂按以下标准执行:
(一)等级园补助标准。省一级园,生均220元;省二级园,生均200元;省三级园,生均180元;准办园,生均80元。
(二)质量补助标准。质量指标,暂考虑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的教师资格证持有率、职工参保率、师生比三个方面。
1.教师资格证持有率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低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为0;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30%、低于60%(含60%)的,生均补助3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大于60%、低于80%(含80%)的,生均补助50元;
教师资格证持有率高于80%的,生均补助80元。
2.职工参保率
指民办园不占编教职工参加养老、医疗保险的比例。该因素生均补助标准为:符合条件的普惠性民办园职工参保率×120元。
3.师生比
师生比在1:15(含15)内的,生均补助150元;
师生比大于15、小于20(含20)的,生均补助100元;
师生比大于20、小于25(含25)的,生均补助50元;
师生比大于25、小于30(含30)的,生均补助20元;
师生比大于30的,生均补助为0。
(三)管理因素补助,主要考虑各地为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加大投入、减免税费等相关政策的落实情况,加强管理、完善服务等工作机制建立情况,以及财务管理、基础数据等信息报送情况。此因素根据日常工作中掌握的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奖补资金应全额用于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发展。可以用于聘用一定资质的幼儿教师、支付园舍租金、补充教学仪器用具、校舍维修改造、弥补公用经费不足。
不得因省奖补资金而减少本级预算安排的学前教育资金。
第十二条 奖补资金由各地根据第十一条规定自主安排使用。各地应于6月底前将省奖补资金分解到各幼儿园,并向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报送《扶持民办园发展奖补资金分解表》(表式见附件2)。
省财政奖补资金是对各地积极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整体奖励。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探索建立财政资金与办园质量、收费水平、在园儿童数等挂钩的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的具体办法。
第十三条 各级教育部门要依法落实民办幼儿园、教师与公办幼儿园、教师平等的法律地位,保障民办幼儿园办园自主权。清理并纠正对民办幼儿园的各类歧视政策。建立幼儿园保教质量评估监测体系,加强对民办幼儿园保教质量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四条 各地要建立民办幼儿园财务、会计和资产管理制度,定期向财政部门和教育部门报告。建立民办幼儿园办园风险防范机制和信息公开制度。
第十五条 各地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幼儿园信息管理要求,加快幼儿园管理信息化进程,积累基础资料,掌握总体状况,加强动态监测,提高管理效率。为宏观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为公众提供公共教育信息,不断提高教育管理现代化水平。
第十六条 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将加强奖补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检查,对违反国家财政财务制度等问题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并扣减奖补资金。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贵州省贵阳市人民政府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2003年6月2日贵阳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6月14日贵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20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科技与经济相结合,加速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和奖励一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在科学技术活动中,为本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贡献的公民、组织。
科学技术奖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创新的原则。
第四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授予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
第六条 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为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权威机构。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组,由有关方面的专家、学者组成。
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每年组建一次,组成人员人选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科学技术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接受全社会的监督,实行公示和异议制度。
第二章 设置和条件
第八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或组织:
(一)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在产品、工艺、材料、技术、装备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的;
(二)在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创新,实现科学技术成果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
(三)在引进、消化、吸收、推广先进适用科学技术成果或促进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中,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四)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其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工程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显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五)在社会公益项目中,对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六)完成软科学研究,经应用为推动决策科学化和管理现代化,促进科技、经济与社会的协调发展发挥重要作用,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前款第四项重大工程类奖项仅授予组织奖。
第九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四个等级,每年奖励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40项。
第三章 推荐、评审和授予
第十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由下列单位或专家推荐:
(一)区、县(市)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
(二)市级有关部门;
(三)经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具有推荐资格的单位或科学技术专家。
第十一条 推荐的项目应当经过科学技术成果评价和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由推荐单位填写统一格式的推荐书,并提供完整、真实、有效的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推荐的科学技术奖候选对象进行初步审查,符合条件的,按学科、专业进行分类,分别组织不同专业组对推荐的项目进行初评,提出初评意见,呈送评审委员会总评。
第十三条 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参评的项目和人选做出认定,根据评审标准,评出获奖成果和授奖等级建议。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在《贵阳日报》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30日内,如对公布项目有异议,提出异议的单位或个人应提出签署真实姓名或加盖印章的异议材料和有关的书面证明材料。由项目推荐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后,报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裁定。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全部资料后,自公布之日起6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有异议的项目未经处理不得授奖。
第十五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将最终审核获奖项目和人选,报市人民政府批准。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由市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及奖金。奖金数额分别为:特等奖三十万元,一等奖三万元,二等奖二万元,三等奖一万元。
第十六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励经费由市财政列支;评奖工作经费由市财政按年度拨给。
第十七条 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获奖人员,其事迹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章 罚则
第十八条 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收回证书,追回奖金;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推荐单位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贵阳市科学技术奖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条 参与贵阳市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对科学技术成果已经获得市及市以上其他奖励的,不再重复发放奖金。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1995年12月18日市人民政府发布的《贵阳市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