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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52:20  浏览:98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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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湖北省荆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荆政发〔2005〕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各部门: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31日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五年二月二十五日

荆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占用费征收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以下简称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和使用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根据《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资产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实行分级管理。各级财政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征收部门,国资管理部门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监缴部门。

  第三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以及减免,依照省人民政府第233号令执行。未经市人民政府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擅自作出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开征、停征或减免决定。

  第四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比例按单位实际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评估总值的5%的年率征收。国有资产出租、出借的,按租金收入的30%征收。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会同国资部门根据行政事业单位投入生产经营的资产总值、经营方式、经营收入等,年初核定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计划,随部门预算一同下达。

  第六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由投入资产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季缴纳。对不按时缴纳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滞纳数额2‰的滞纳金,时间超过3个月的,财政部门可以抵扣财政性拨款。

  第七条 征收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统一使用一般缴款书缴库。

  第八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直接缴入同级国库,纳入财政预算。

  基层财政所可设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归集账户,每季度末集中上解县(市)、区级国库,由县(市)、区核算。

  第九条 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除保证必要的征管费用外,其余的全部用于同级行政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和有偿用于国有资产再投入,纳入部门预算。

  第十条 征管费按当年征收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总额的一定比例安排。市级征管费比例为10%,县(市、区)级征管费的具体比例由各地自行研究确定。征管费主要用于开展资产占用费征收业务所需的培训、宣传、评审及其他必要的支出。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用于固定资产更新改造、国有资产再投入的,应向同级财政和国资部门提交专项申请报告,由财政、国资和相关部门组织项目评审,提出资金使用方案,包括使用范围、使用额度、使用期限、使用费率等,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办理拨款手续。

  单位申报时应提交申请报告、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复印件)、主管部门审核意见、财政和国资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有关文件和材料。

  第十二条 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的使用实行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款。凡挪用的,财政部门应停止拨款并追回所拨款项。

  第十三条 对经批准有偿使用的资金,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年以内,使用费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确定。

  第十四条 有偿使用的非转经资产占用费使用到期后,应按期如数归还。对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收取2‰的滞纳金;超过六个月的,财政部门直接抵扣使用单位经费拨款。

  第十五条 各行政事业单位对非转经资产设立专账,在财务上单独记载和核算。

  第十六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建立健全非转经资产占用费征收、使用管理内部制约和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 各级财政、国资、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依照职责加强对非转经资产占用费缴纳、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被检查单位应如实反映情况,提交相关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及其它资料,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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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广电部


广播电影电视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1994年7月8日,广电部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发展和宣传工作的顺利进行,预防火灾事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均须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 广播电影电视系统的消防安全工作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分级管理负责制。

第二章 各级防火负责人的职责
第四条 各单位须确定一名行政领导为单位防火负责人,负责领导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消防管理规定以及上级主管部门的指示精神,并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单位的工作日程;
(二)组织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
(三)负责防火安全委员会、消防工作组织的领导工作,并负责解决消防安全工作所需要的经费;
(四)组织领导消防法规、消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解决火险隐患,改善消防条件,完善消防设施;
(五)发生火灾时,要亲临现场指挥扑救,召开事故分析会,总结经验教训,改进安全措施。
第五条 各单位所属各部门要确定一名部门行政领导全面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具体负责本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落实上级消防安全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并接受公安消防机关和上级消防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根据本部门工作、生产、经营的实际,建立健全各工种、各岗位的防火安全责任制,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发现违章行为及时止;
(三)经常组织职工学习防火、灭火知识和有关消防工作文件,加强消防法规和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的教育;
(四)对所辖防火范围经常进行检查,发现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立即解决,解决不了的应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并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整改意见;
(五)发生火灾时,积极组织职工扑救,协助公安机关、保卫部门查清火灾的原因。
第六条 各工种、各岗位要确定一名防火责任人或防火安全员,具体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的日常消防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工种,本岗位用火、用电的消防安全工作,下班时拉闸断电,清除废旧可燃、易燃物,做好交接班过程中的防火安全工作;
(二)严格执行各项消防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发现不安全问题及时向领导汇报,提出改进意见;
(三)定期组织职工维护保养设置在本工作区域内的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四)发现着火时应及时扑救,立即报警,并保护好现场,如实向调查人员反映着火前后情况。

第三章 防火组织及职责
第七条 各单位要建立防火安全委员会或者防火安全领导小组,在单位防火负责人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消防管理规章制度和目标管理实施办法;
(二)贯彻落实单位逐级防火责任制和岗位防火责任制,监督检查各单位、各部门执行消防法规和各项消防管理规章制度以及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的情况,负责组织动员、布置消防安全工作和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调解决火险隐患;
(三)定期听取消防工作汇报,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
(四)组织各种形式的防火宣传教育,普及消防知识,培训消防骨干,总结、交流消防工作经验。
第八条 各单位可按照职工总人数的千分之一、二配备消防专职干部;职工人数少的单位,可配备或指定一名专职或兼职消防干部,并要确定一个相应部门为单位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简称消防工作组织)。专职消防干部和消防工作组织的职责是:
(一)负责本单位消防安全工作的实施,承办防火安全委员会(或防火安全领导小组)的具体事务;
(二)对基层单位和部门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三)制定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灭火疏散方案及有关消防工作文件,编辑消防工作简报,建立和管理消防工作档案;
(四)负责掌握本单位建筑布局、耐火等级、用火用电、物资贮存、生产和工作性质、重点防火部位、防火责任区、消防给水、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消防通道以及火险隐患存在和变化的情况;
(五)组织职工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领导和组织义务消防队的学习、训练和演习;
(六)负责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的检查工作和开具动火证明;
(七)负责和组织防火安全检查,督促、协助有关部门整改火险隐患,负责购置、配备灭火器材;
(八)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包括内装修)等建设工程的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中的消防安全工作;
(九)在防火安全检查工作中,发现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用火、用电和其他不安全操作行为,应及时制止,并提出整改意见和改进措施,对有发生火灾危险的因素,有权责令有关部门立即整改,并及时向领导汇报;
(十)发生火灾时,应积极组织扑救,并组织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调查火灾原因。
第九条 各单位为提高自防自救的能力,可建立义务消防队。其主要任务是:
(一)认真学习消防法规和防火、灭火知识,定期进行消防训练和灭火演习,提高灭火技能,做好执勤备战工作;
(二)经常开展防火安全宣传和安全检查,熟悉掌握本单位的防火重点部位、消防水源、通道、灭火设备和灭火器材情况;
(三)了解灭火作战方案和扑救火灾的岗位及任务;
(四)在扑救火灾的同时应及时报警,并积极抢救人员,疏散物资;公安消防队到场后,向其指挥员报告火场情况,并协助灭火,维护火场秩序;
(五)灭火后,保护火灾现场不受破坏,并防止死火复燃。

第四章 管理措施
第十条 根据“确保重点、兼顾一般、不留死角”的原则,各单位应根据生产,经营工作的性质、任务、作用和特点,确定防火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并建立健全严密的防火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各单位应利用多种形式对职工进行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并定期对电工、电气焊工、油漆工、木工、锅炉工、仓库保管员、制景人员等特殊工种的工作人员以及新职工进行有针对性的防火宣传教育;利用工作简报、黑板报、墙报、宣传栏、有线广播、闭路电视、电影、知识问答、竞赛、演讲会、举办消防业务知识培训班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对职工进行普遍的宣传教育;抓住消防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和消防工作中的先进人物和先进事迹以及火灾案例进行重点宣传教育;积极参加当政府和公安消防部门举办的各种消防宣传活动。
第十二条 各单位应按照消防职责的分工,经常开展防火安全检查;
(一)各单位每季度组织保卫、技安等人员共同检查,部门每月检查一次,重点部位和防火责任区每周检查一次,岗位每日班前班后检查,消防干部经常检查;
(二)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负责夜间消防安全检查,单位定期组织夜间抽查;
(三)根据季节的不同特点以及在重大节日期间,由单位领导组织并参加全面检查,发现不安全因素要及时予以解决;
(四)消防安全检查的重点是:用火、用电和易燃易爆物品及其它重要物资的管理贮存,逐级防火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防火安全规章制度,平面布局、水源、道路、消防工作组织是否健全,消防设备、器材是否完备好用,整改火险隐患情况和职工群众对防火安全重视情况等;
(五)各级检查人员在消防安全检查后,均应作出检查记录,对查出的火险隐患和不安全因素逐件登记、及时解决,解决不了的火险隐患,要定项目、定人员、定措施,限期整改,并报请领导研究解决。
第十三条 夜间值班干部和值班巡逻人员,要严格遵守下列职责:
(一)值班干部要不定期地进行夜间抽查,督促值班巡逻人员尽职尽责,并负责指挥处理已发现的火情;
(二)值班巡逻人员要坚守岗位,认真检查火源、电源情况,熟悉防火重点部位和消防水源、灭火器材分布情况,发现火险隐患或漏洞要采取措施及时排除并报告领导,一旦发生火灾要及时报警并积极扑救;
(三)严格执行交接班登记制度。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配备相应种类和数量的消防器材,做到分布合理,使用方便,并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定点、定人、定时间进行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五章 消防技术防范设施建设。
第十五条 各单位要根据实际情况安装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等消防技术防范设施。
第十六条 下列部门和场所应安装消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
(一)录音、录像、控制、审听审看、播音、传音、广播电视节目发射和变(配)电等技术用房;
(二)电影和电视剧摄影棚、电视演播室、剧场、影院、礼堂、俱乐部、音乐厅和排练厅等人员集中的场所;
(三)录音录像带、影片、图书、资料和档案等存放场所;
(四)精密仪器设备存放和安装使用的场所;
(五)物资仓库或价值较高的物品存放场所;
(六)带塔楼建筑的广播电视调频发射塔;
(七)其它应当安装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部位和场所。
第十七条 新建改建的广播电视中心、电影电视拍摄录制场所和机房、仓库等重要建筑,必须按照国家建设设计防火规范对消防技术防范设施进行统一规划和施工,不得挤占其经费和拖延施工。
第十八条 需要安装两处以上消防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应当统筹规划,做到系统化、网络化。有条件的单位应与当地公安机关的技术防范监控系统联网。
第十九条 凡安装技术防范设施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管理、使用、维护、保养等制度,配备昼夜值班人员和维修工程技术人员,经常检查设备运行情况,发现故障及时排除。

第六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各单位应定期总结消防工作,凡认真贯彻执行本规定,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显著,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集体和个人,由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热爱消防工作,积极参加防火、灭火训练成绩优秀的;
(二)模范执行消防安全法规、规章和岗位防火责任制,在防火工作中做出贡献的;
(三)积极参加灭火战斗,抢救国家财产和保护人民生命安全表现突出的;
(四)刻苦钻研消防业务,提出合理化建议的;
(五)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损失的;
(六)及时发现和扑救火灾,避免了重大损失的。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集体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主管部门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一)擅自将消防设施、灭火器材挪作它用或损坏的;
(二)存在火险隐患拒不整改的;
(三)违犯消防法规和防火规章,造成火灾事故的;
(四)擅自离开值班岗位或玩忽职守,引起火灾事故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关于印发《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03年4月22日 财社〔2003〕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红十字会: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的使用管理,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联合制定了《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
附件: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附件: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彩票公益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中国红十字会总会(以下简称“总会”)彩票公益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使用管理,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财政部有关项目资金的要求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中央财政从统筹的彩票公益金中安排的专门用于支持中国红十字会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资金。项目资金总额为33700万元,其中备灾救灾项目12200万元;卫生救护项目3700万元;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建设项目17800万元。项目的执行时间从2003年1月开始至2005年12月结束。
第三条 项目资金管理原则和要求。项目资金是开展人道主义救助工作的专项资金,按照项目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进行管理,保证资金使用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公益性。项目资金管理的要求:
(一)项目资金必须严格按资金使用计划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用于与项目无关的其他支出。任何组织、机构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平调、挤占、挪用。项目资金具体用于“红十字博爱送万家”活动和救灾物资储备、红十字会卫生救护师资培训、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总库和省级分库网络建设及捐献者检测。
(二)项目资金的使用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节约和量入为出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三)项目资金的使用要保证公平、公正、公开,有利于社会监督。凡项目资金资助的社会活动和公益事业,都应以显著方式标明“国家彩票公益金资助”标识。使用项目资金购置的公益设施、设备、器材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条 项目资金管理的职责分工
(一)项目资金使用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执行委员会(以下简称“执委会”)按有关规定统一规划,并与省、自治区、直辖市红十字会(以下简称“地方分会”)分工负责、共同实施项目管理。
(二)执委会负责制定项目资金规划、编制项目资金预算及预算调整方案,制定项目资金相关规章制度。
总会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负责具体制定项目资金年度使用计划,对项目进行可行性研究分析;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总结验收及绩效考核;负责提出项目预算调整申请,配合总会财务部门对项目预算执行情况进行评估、论证及追踪问效。
总会财务部门具体负责项目资金预算的编制、审核、执行、调整、监督及决算的编制;研究制定项目资金管理的有关规章制度;组织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对项目预算进行评估、论证、追踪问效和阶段性监督检查;参与项目的总结验收、绩效考评。
(三)地方分会对项目资金的管理比照总会的职责分工进行。
第五条 项目资金申报和审批
(一)项目资金的使用申请仅限于总会及地方分会。
(二)申报项目必须提供背景材料、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预期目标、承担项目单位的技术条件等。
(三)属于总会的资金项目由总会向财政部报批后执行。
(四)属于省级地方分会或单位的资金项目,应由项目单位将项目申报材料报省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将附有省级财政部门审核意见的项目申报材料上报总会,由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将当年的公益金项目使用计划和地方上报的项目汇总材料上报财政部审核批准后下达。
第六条 项目资金预算编制
(一)项目资金实行独立的预决算制度。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按照综合预算的要求,合理预测总会和地方分会的收入情况(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经费、募捐收入等),统筹安排项目资金和单位组织的各种收入,最大限度地发挥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二)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根据财政部下达的预算控制数研究提出项目总体规划,并在充分研究和论证后,填报财政部统一制定的项目申报文本。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在每年的9月30日前,根据项目总体规划具体制定下一年度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计划的内容必须真实、准确、完整。
(四)财务部门根据项目资金使用单位报送的项目使用计划,统筹编制项目资金支出预算,并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论证,提交执委会审定后报送财政部。
(五)使用项目资金进行采购的项目,均应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统一采购。
(六)地方分会编制的项目资金使用计划应按照总会的要求报送。
第七条 项目资金执行管理
(一)项目资金年度支出预算一经财政部核定,原则上不得调整。预算执行过程中发生项目终止、撤消、变更、追加,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批。
(二)项目资金实行单独核算,分账管理,不得与一般财政性资金混合管理。
(三)项目资金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当年确定的使用计划完成项目,不得超计划使用资金。如当年项目无法完成,使用部门和单位需将项目资金出现结余的原因、结余金额等有关情况报总会并报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四)项目资金要严格按照管理使用原则组织实施。属于总会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属于地方分会或单位使用的项目资金,由财政部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省级财政部门的财政专户,省级财政部门会同总会根据项目进度及时拨付。
(五)项目阶段性工作完成后,项目资金使用单位需编制项目完成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财政部门将会同总会对项目实际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确定核拨下一阶段项目资金。对未按要求执行项目,项目管理中存在较大问题,未落实相关工作经费、未及时编制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报告的单位,将扣减或停拨下阶段项目资金。
(六)总会应定期向财政部报送属于总会的项目以及汇总全国红十字会系统的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资金的地方使用单位应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部门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项目完成后,要及时组织验收和总结,并编制和报送项目资金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目标完成情况的书面报告。
(七)总会在项目资金结束的6个月内,应委托中介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向社会公告。
第八条 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一)项目资金使用单位要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严格执行国家各项规章制度,严肃财经纪律。对项目方案的确定和项目资金使用的全过程要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处理。
(二)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对项目资金进行检查。项目资金使用部门和单位必须主动接受财政、审计和监察部门的监督、审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三)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挥霍浪费项目资金的单位和个人,要按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第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和地方分会,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中国红十字会总会备案。
第十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