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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4:29:14  浏览:998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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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修正)

辽宁省人民政府


辽宁省人民政府令

第64号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业经1995年11月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8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 长 闻世震
一九九六年一月二十四日




辽宁省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建立和完善工程勘察设计市场的运行机制,规范市场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工程勘察,是指为了工程建设对地形、地质及水文等要素进行测量、勘探、测试及综合评定,并提供可靠性评价与建设所需要的勘察成果资料的活动。本规定所称工程设计,是指为了工程建设进行综合性设计及技术经济分析,并提供作为建设依据的设计资料的活动。
  第三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含建筑装饰设计,下同)的单位,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省、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本标政区域内工程勘察设计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资格管理
  第五条 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单位,必须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分为甲、乙、丙、丁四级。等级标准按照建设部发布的《主程勘察设计资格行业分级标准》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发布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申请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依照法定程序批准设立机构的批件;
  (二)有明确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三)符合所申请的工程勘察或者工程设计资格的等级标准。
  第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审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甲、乙级资格的单位,经其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二)申请丙、丁级资格的单位,由单位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经省行业主管部门同意,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九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格等级实行年检制度。未经年检或者年检不合格的,不得继续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只限持证单位使用,不得出借、转让。持证单位不得为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图章、图签。
  第十一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发生变化或者单位停业、合并等,应当在办理企业法人登记变更后30日内,到工程勘察设计资格审批机关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第十二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需要聘请其他勘察设计单位在职或者离退休人员承揽勘察设计业务的,双方单位应当签订合同。

第三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三条 持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单位,应当承揽与其资格等级相应的勘察设计项目,对个别项目需要越级承揽的,必须办理审批手续。越级承揽乙级及其以下资格等级范围内项目的,报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越级承揽甲级资格等级范围内项目的,经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初审,报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批准。
  第十四条 以横向经济联合方式从事工程勘察设计的,其资格等级以高级别的一方确定;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由高级别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责。
  禁止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证书的单位参与横向经济联合,从事工程勘察设计活动。
  第十五条 企业内部没有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的勘察设计机构,不得承揽本企业之外的工程勘察设计项目。
  第十六条 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工程勘察设计单位来我省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与我省具有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的单位合作,并经省建贾行政管理部门核定其资格,到有关部门登记注册。
  第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招标投标制度。凡市以上重点工程建设项目、住宅小区建设项目、城市主要道路两侧公共建筑、风景名胜区内的重要建筑、纪念性建筑物等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必须进行招标投标。具体招标投标办法,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是法人之间的经济活动,受法律保护和监督。
  第十九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
  第二十条 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必须在勘察设计开始之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规、规章签订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一条 禁止用技术合同和咨询合同代替勘察设计合同。
  第二十二条 发生勘察设计合同纠纷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依据合同中的仲裁条款或者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在合同中订立仲裁条款,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签订后,省内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到工程项目所在地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省外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到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程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
  第二十四条 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必须加强质量管理,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和质量保证体系,对勘察设计成果质量全面负责。
  第二十六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对勘察设计成果进行检审和质量评定,并在施工前会同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对工程勘察设计成果进行交底和会审。
  第二十七条 工程勘察设计成果交付后,勘察设计人员必须做好施工现场服务工作,出现勘察设计质量问题,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第二十八条 工程勘察设计实行《勘察设计单位项目手册》和《勘察设计人员项目手册》登记制度。勘察设计单位和勘察设计人员应当将承担的项目及时逐项登记,作为确定资格等级、年检、登记注册等的依据。
  第二十九条 从事工程勘察设计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准收取勘察设计费。
  从事外商投资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收费,参照国际惯例,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第三十条 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归档制度,做好勘察设计文件的档案管理。

第四章 罚  则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单位,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给予处罚。对单位负责人、直接责任人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证书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停止工程勘察设计,宣布其勘察设计文件无效,并可处以勘察设计费1倍至3倍罚款;
  (二)工程勘察设计资格等级未经年检、年检不合格或者擅自越级承揽工程勘察设计项目的,可处以勘察设计收入50%的罚款。其勘察设计文件由具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的单位审核,或者重新勘察设计,其费用由原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负担;
  (三)出借、转让、伪造工程勘察设计资格证书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吊销其资格证书;
  (四)在工程勘察设计招标投标过程中串通投标、抬高标价或者压低标价的,处以标价1%的罚款,并取消其1年投标资格;
  (五)未签订勘察设计合同或者未履行勘察设计项目备案手续承揽勘察设计项目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处以勘察设计费50%的罚款;
  (六)勘察设计成果质量低劣,发生质量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可以视情节降低资格等级、吊销资格证书,并按照工程勘察设计合同规定赔偿经济损失;
  (七)利用压价、回扣、行贿等不正当手段承揽勘察设计项目,扰乱市场秩序的,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停业整顿等处分。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规定中有关收取勘察设计费规走的,由物价部门没收全部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 违反税务、劳动等方面规定的,由相应的机关依法处罚。
  第三十四条 罚款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票据。罚款金额上缴同级财政。
  第三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省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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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警察”观念说起

2000年11月2日 22:07 检察日报2000年04月12日
  乘坐的士或者小巴,每当你在街道或者闹市下车时,司机或者售

票员常常会对你说:“这里不能下,旁边有警察。”当你要求司机开

快车、逆行、闯红灯、违章转弯等,他们也许会告诉你:“不行,前

边有警察。”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下客,不敢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和规则,

这说明了警察的意义。警察是交通法规和规则的专职维护者,因为有

了他们,交通秩序才有了保障,才少了许多交通法规和规则的违反者,

才减少了许多交通堵塞和交通事故。“有警察”就不敢随意停车,说

明警察已经具有一定的权威,这是令人欣慰的。


  “有警察”而不敢随意停车,很容易使人联想到在没有警察的时

候将会怎么样。没有警察是不是就可以随意停车,就可以不顾交通规

则或者交通法规而逆行、闯红灯或者违章转弯呢?显然说话者是没有

排除这种想法的。事实上,有的驾售人员正是以这种心态来对待的,

只要见不到警察,似乎就没有了交通法规与规则,他们想在哪里停就

在哪里停,想往哪里开就往哪里开。


  “有警察”,是驾售人员对顾客的“歉意的解释”。因为在顾客

要求停车时,司机不停车,用“有警察”来解释往往可以获得顾客的

理解,使顾客不必抱怨司机未能在其最近便的地方停靠或行驶。这种

“警察”观念,已经不仅是驾售人员的,而且也是顾客的,他们有着

共同的认识与观念。为什么驾售人员不以此处停车可能造成堵塞或事

故来解释呢?原因虽然简单却也复杂。


  “有警察”而不敢违章,不是因为别的,而是因为司机可能会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一案的批复

1957年1月5日,最高法院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56)债字第718号请示收悉。经本院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联系,并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后,均认为:在饶兆义木船海损赔偿纠纷一案中,已查明船主为避免两船碰撞所采取的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必要的。由于采取紧急措施而激进水浪,造成贸易公司食盐845斤的损失,湖南省保险公司已同意赔偿。惟这种赔偿责任,现在保险条款上尚无依据,故在处理时可采取协商办法,不必由法院判决。希你院即与湖南省保险公司联系。
特此函复

附: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案的赔偿责任问题的请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最近我省发生一批海损案件,在赔偿责任上纠缠不清,按理应由保险公司负责,但保险公司坚决不肯;如不由保险公司负责,又无理说服被害人。如“饶兆义木船在1955年5月由隆头往里耶运送贸易公司东北盐四千多斤,船行在婆婆树滩有个急湾,河狭水急只能行一船,船进滩口不能发现上水的来船,当时恰有由上水开来一只粮船(也看不见饶船),到两船相遇时已将成为不可避免的撞击危险了,当时船户饶兆义为了避免碰撞,挽救两船全部损失,即将缆子砍断,并从右边向左边行驶,因船横行阻住上面急水,水冲进舱,损失食盐845斤。”事情发生后,经当地贸易、保险公司与行政单位前往出事地点查看,均认为饶船将缆砍断避免两船碰撞的紧急措施是对的,因而事故的发生,不能由船户负责,贸易公司向保险公司要求按保险条例赔偿,保险公司坚决不赔,理由是本案是属水渍险范围,非平安险范围,保险公司现未开办水渍险。而贸易公司则认为此是紧急措施所激进的水浪造成的损失,与一般因自然风浪激进船舱的水渍不同,坚要赔偿。
本案经我院与省航运厅、保险公司联系,航运厅认为船户采取紧急措施是正确的,如不采取紧急措施两船碰撞,保险公司则赔偿,今采取了紧急措施,减轻了损失,反而不赔,情理上说不过去,如不赔偿影响和后果均不好,该厅认为应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否则,对保险公司业务开展与信用均不利。但保险公司扣住条文,认为是水渍险,该司未开办水渍险,不能赔偿。
我院认为:船碰撞了,全部损失了,保险公司可以全部赔偿,而今船民采取了紧急措施,部分损失,反而不赔偿,道理上显然轻重倒置说不过去;要保险公司赔偿,而该公司又扣住政策条文认为根据不足,此类海事案件究应如何处理为当?请速予指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