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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1:18:40  浏览:950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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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已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问题的复函
1992年5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粤高法执请〔1992〕1号《关于被执行人未按民事调解书指定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是否应当支付延期履行的债务利息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被执行人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此所指的“其他法律文书”,包括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在内。由于你院请示中据以执行的民事调解书已于民事诉讼法施行之前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当时的司法解释规定,被执行人虽应当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但可以不予加倍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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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广电部


关于有线电视台、站电视节目管理的暂行规定
1992年2月19日,广播电影电视部

第一条 有线电视是广播电视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和人民的喉舌,是无线电视台的补充、延伸和发展。为加强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电视宣传管理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视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转播节目和自办节目。
转播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站收转无线电视台的节目和电视教学节目。
自办节目是指有线电视台自制的供本台播出的新闻、专题性节目或有线电视台、站通过合法供片渠道购买、交换、租赁的专题、文艺、教育、科技、服务等各类电视节目和录像制品。有线电视站不得播放自制节目。
第三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领取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或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线电视站许可证》后,才能播放节目。
第四条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安排专用转播频道完整地直接传送中央电视台、当地省级电视台节目和国家教委办的电视教学节目。
有线电视台、站必须在获得本台、站播映权后,方可在自办节目频道中使用国内无线电视台制作、引进并播出的电视节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以转播 央台和省市台节目为主,自办节目为辅,要根据贴近群众、贴近生活、贴近实际和具有多功能服务手段的特征自办节目。强化宣传、教育功能。有线电视台要重点办好与本区域、本单位密切相关的新闻节目,每个自办节目日必须有新闻节目(含重播,每周自制新闻不得少于30分钟)。要努力办好社会、科技、知识、文化教育节目。运用图文广播等形式为观众提供经济、科技、文娱、交通、天气等社会服务。节目应充分满足不同层次观众的需求,可设置专门频道播放某一类别的(如教学辅导、科技讲座等)电视节目。有线电视站应合理编排播放内容,每日必须安排一定时间播放各类专题或教育性的录像制品。
第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影视剧、录像制品应以国产的为主,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录像制品不得超过每周影视剧、录像制品总播出量的1/3。
第七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以外的其他文艺性节目,必须由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所指定的机构统一提供。各省(区、市)确定的供片机构,要做好统一供片工作。同时,广播电影电视部指定中央电视台所属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向各省(区、市)供片机构提供一部分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节目。
第八条 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提供3/4节目母带和封面、内贴。各省级有线电视节目供片机构可按双方的协议购买节目的地区播放权,根据本地有线电视台、站的数量复制子带,并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按行政区域分别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九条 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剧,必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地方管理司审查同意。部地方司每年年初确定供有线电视台、站播放的外国及港、澳、台影视的数额,由中国电视国际服务公司集中引进,通过省级供片机构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条 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录像制品,必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并在其录像带上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由省级供片机构向有线电视台、站统一提供。审批机构应将审查片名、审批结果一式两份,按季分别报地方司和音像处备案。
第十一条 已公开出版发行的国产电影录像带,须经广播电影电视部音像管理处查审批准。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机构可依据公布的批准片目直接向中国电影发行放映公司或当地省(区、市)电影公司联系购买,并须经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后,统一向有线电视台、站提供。
第十二条 提供的有线电视节目,必须按各省级有线电视供片渠道供应,严禁以任何方式出版发行并不得在无线电视台、录像放映单位播放。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将所供录像制品自行翻录、出租或转借。
第十三条 有线电视一律不得自办商品广告节目。
第十四条 中央电视台播出《新闻联播》、当地省级电视台播出全省新闻联播及其他规定转播的重要节目时,有线电视台、站不得同时播出文艺(含影剧、录像制品)节目。
第十五条 有线电视台自办节目频道应定时显示本台台标。
第十六条 有线电视台、站每年应保证足够的专款购置电视节目。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在有线电视台、站播放、收转:
(一)违反国家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的电视节目;
(二)反动、淫秽以及妨碍国家安全和社会治安的电视节目;
(三)未取得本台、站播放权的电视节目;
(四)未持有广播电影电视部颁发的《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单位制作的国产电视剧;
(五)未经广播电影电视部批准播放的海外影视剧和录像制品;
(六)未加贴《有线电视节目准播证》的录像制品;
(七)港、澳、台地区播出的电视节目;
(八)利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接收的外国及港、澳、台电视节目。
第十八条 有线电视台、站应建立健全电视节目审查、播放、管理制度,按月编制节目播出计划,并上报当地党委宣传部、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及上一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有线电视台、站,县级以上(含县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可视其情节轻重,根据《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中有关条款给予处罚。
第二十条 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有线电视台、站的节目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措施。各地已制定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应根据本规定作必要的修改。
第二十一条 本规定由广播电影电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人民政府


佳木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直属单位:
  现将《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二000年八月八日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公物处理行为,加强廉政建设,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杜绝公物处理中的腐败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公物处理实行公开拍卖的通知》(国办发[1992]48号),以及省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发[1993]3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佳木斯市公物处理拍卖业务由市政府指定的拍卖定点单位承办。
  第三条 实行公开拍卖处理的公物必须是国家法律、法规允许流通的商品,具体是指:
  (一)执法机关罚没物品、依法追回的赃物;
  (二)机场、码头、车站、邮政等单位的无主货物;
  (三)税务、金融单位收回的抵税、抵贷物品和各收费单位收回的抵费物品(包括车辆、房产、土地);
  (四)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国有企业(国有企业破产)按有关规定需要处理的资产物品及需要变卖的其他公物(包括无形资产)。
  第四条 以下公物处理,在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审批后,也应实行公开拍卖。   (一)政府批准的国有企业产权转让和处理整体产权或股权(部分国有产权);
  (二)土地“五荒”(荒山、荒地、荒坡、荒草、荒水)的使用权。
  第五条 罚没物品中的违禁品和假冒商品,对人体有害的物品按国家规定交由专管部门处理,不得使其流入市场。
  第六条 各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及国家经济管理部门罚没的物品、依法追回应上交国库的赃物及各收费部门收回的以物抵费物品等(包括车辆、房产、土地),按国家和省政府规定,一律上交同级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委托拍卖。
  第七条 委托人委托拍卖物品或财产权,须对拍卖品进行资产评估、价格评估、土地评估的,应到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办理评估立项手续,评估结果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确认,同时应与拍卖人签订书面委托合同,使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委托合同文本。拍卖人应将委托拍卖合同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签证,并在拍卖前发布拍卖公告,方可进行拍卖。 凡经公开拍卖的房屋必须手续齐全,方可到产权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第八条 对依法追回不属于上缴国库并且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国有资产、土地除外),依据国计办[1997]808号文件和国计价费[1996]2654号文件由办案单位委托所在地价格部门设立的价格事务所进行价格评估后,方可拍卖。
  第九条 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土地资产、房产)拍卖前,必须委托具有评估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条 凡公开拍卖的已落户的机动车辆,必须手续齐全有效(执法机关扣押车辆应持必要的有关手续)。未经拍卖落户的车辆必须具有有效的发票和合格证。进口汽车及国家规定的合资车辆(一车一证车),必须到省公安厅车辆管理所认证后进行拍卖。
  第十一条 拍卖成交后,拍卖人与买受人须将确认书报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经有关单位和部门审查后,买受单位或个人持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手续办理房屋产权、土地使用权交易审批手续及车辆转籍落户补发牌照等手续。并由买受单位或个人按成交价依法缴纳各种税费。
  第十二条 公物拍卖所得,扣除相应的拍卖费用后,属抵税收回的应缴纳税款,属银行抵贷收回应偿还贷款,属应缴财政国库和财政专户的,分别缴入同级财政国库或专户,并由委托人、拍卖人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三条 党政机关、司法机关、企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公物自行处理。擅自变卖处理的,除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外,由财政部门收回变卖处理公物的全部款额,并按国务院关于违反财经纪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在擅自变卖和处理中损公肥私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负责应用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