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18:26:37  浏览:8182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文件

国经贸委产业[2002]278号


关于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

  近年来,各地经贸委、有关地方商委(内贸办,以下统称各地经贸委)依据国家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经贸委《印发<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工商领域协会的若干意见(试行)>的通知》(国经贸产业[1999]1016号),在履行工作职责、推进工商领域行业协会及商会等社会团体(以下统称行业协会)规范发展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行业协会仍存在着组织结构不合理、自律机制不完善和行为不够规范等问题,阻碍了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按照“调整、规范、培育、提高”的工作方针,为进一步加强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和培育发展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对行业协会规范发展工作的领导。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提高对行业协会工作重要性的认识,把行业协会规范和发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加快行业协会结构调整步伐,推动行业协会向自律、自立、自养的方向发展。要充分尊重行业协会的独立社团法人地位,不干涉行业协会合法活动。要加快政府职能转变,推动行业协会逐步履行自律、服务和协调职责。要结合机构改革后的具体情况,明确主管行业协会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加强与国家经贸委和各地民政部门的工作联系。

  二、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党的建设。要认真学习、努力实践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的重要思想,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建设几个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思想政治工作的决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和改进党的作风的决定》,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党的组织建设、思想建设和作风建设。充分发挥党的基层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广大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带领协会广大党员和群众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三、规范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工作。要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民间组织管理工作的通知》(中办发[1999]34号)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制定和完善行业协会在业务活动、党务、人事、财务和外事工作等方面的管理办法和规章制度,切实加强对行业协会的规范管理。同时,各地经贸委要进一步转变工作方式,减少和规范行政审批。要加强行业协会的信息网络建设,提高服务水平。

  四、促进行业协会素质的提高。要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进一步加大对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特别是秘书长的培训,优化行业协会人员素质和内部结构,提高行业协会的凝聚力。要推动行业协会深入企业,紧贴市场,关注本行业国内外发展动态,改进工作方法,做好行业统计、信息咨询、调查研究等基础性工作,及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行业中带有前瞻性、倾向性、普遍性的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促进服务水平的提高。要加强学习,熟悉世贸组织规则,发挥协会依法保护企业和行业的合法权益的作用。

  五、积极协调解决行业协会存在的实际困难。各地经贸委要开展调查研究,积极为行业协会的发展创造条件,协调有关部门,及时帮助行业协会解决如办公用房、经费以及专职人员社会保险等实际问题。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OO二年四月二十八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企业加强对员工的商业秘密管理——员工兼职与企业商业秘密保护

唐青林


  在完成本职工作、保证不侵犯其所在单位的商业秘密和经济利益的前提下,我国原则上不禁止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业余时间从事兼职工作。员工从事兼职,尤其是科技人员,有利于促进人才和知识的流动,推动科学技术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
  在法律无强制性禁止业余兼职的情况下,企业如何管理员工在同行中兼职,如何保障员工的合法权利,以及尽可能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方面也提出了新问题,需要企业的规范管理以及员工自觉遵守法律和职业道德。
  首先,企业可以充分利用我国的法律法规,对员工的兼职行为予以规范和指导,以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虽然我国原则上不禁止企业员工利用工作业余时间从事兼职,但为了经济秩序的稳定,以及企业的正常发展,我国法律对企业中一些特殊职位的员工的自由兼职权利作了一定的限制,这些属于法定的竞业禁止。例如,《公司法》规定企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不得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者其他经济组织兼职。《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规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者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企业的商业竞争。
  国家科委《关于加强科技人员流动中技术秘密管理的若干意见》 中提到,科技人员在完成本职工作和不侵犯本单位技术权益、经济利益的前提下,业余兼职从事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等活动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1988年1月国务院批准的《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正确处理本职和兼职关系,不得在业余兼职活动中将本单位的技术秘密擅自提供给兼职单位,也不得利用兼职关系从兼职单位套取技术秘密,侵害兼职单位的技术权益。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本意见对有关兼职人员进行管理。
  企事业单位可以参照《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企业员工在其本职工作涉及企业商业秘密、技术秘密,从事兼职活动可能泄露技术秘密时,不得兼职。
  《国家科委关于科技人员业余兼职若干问题的意见》中规定,科技人员进行业余兼职活动确需占用部分本职工作时间,或者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条件和未公开的技术资料的,应当经过本单位同意。科技人员所在单位可以从科技人员个人的业余兼职收入中合理收取使用费。
  其次,就兼职问题,企业也可以通过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密条款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或者与员工签订竞业禁止协议,或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业禁止的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
  最后,企业可以从思想上着手,做好重点员工的思想工作,解决掌握商业秘密的核心员工的“后顾之忧”,为其提供优厚的工资待遇和良好的工作环境,使员工自愿把企业的工作当作自己的事业来潜心经营,把企业的得失与自己的得失联系在一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防范员工在兼职过程中泄露企业商业的秘密。
  总之,既然法律并不强制禁止员工进行业余兼职,企业就应该着眼于加强对兼职员工的管理,降低兼职员工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的风险。

编者注:本文摘自北京市安中律师事务所唐青林律师主编的《中国侵犯商业秘密案件百案类评》(中国法制出版社出版)。唐青林律师近年来办理了大量侵犯商业秘密的民事案件,为多起涉嫌侵犯商业秘密罪提供辩护,在商业秘密法律领域积累了较丰富的实践经验,欢迎切磋交流,邮箱:lawyer3721@163.com,电话:13910169772。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进一步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


证监会计字[2004]1号

各上市公司、会计师事务所:
最近,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暴露出一些较为严重的问题,为真实、公允地反映上市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现就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关于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
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有关应收款项坏账准备、短期投资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长期投资减值准备、委托贷款减值准备、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无形资产减值准备、在建工程减值准备等各项资产减值准备计提和损失处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各项资产的潜在损失作出适当估计,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计提必要的准备并作相应会计处理。公司经理层应按董事会的要求提供书面材料,详细说明损失估计及会计处理的具体方法、依据、数额;需要核销相关项目的,公司经理层还应向董事会提供被核销方的财务状况或法院裁决结果等具体核销依据,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在定期报告中公布所核销项目的催讨情况等。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损失准备和核销金额巨大的,还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投资权限的有关规定提交股东大会批准。损失准备和核销涉及关联交易的,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应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对关联交易的有关规定履行决策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为粉饰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利用资产减值及会计估计变更调节各期利润。不得利用资产减值准备的机会“一次亏足”,在前期巨额计提后大额转回,随意调节利润;也不得不计提或少计提关联方欠款可能发生的坏账损失;不得随意变更计提方法和计提比例。如果公司滥用各项损失准备的计提、转回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实施审计,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对上市公司所作的会计估计和处理是否适当作出实质性的判断,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能以强调事项代替发表意见,混淆会计报表错报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的概念。当公司计提减值准备的方法、比例发生变更时,应充分关注变更的理由及其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当变更理由不合理或不充分,公司董事会又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二、关于关联方关系及关联交易价格的公允性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价格与交易对象的帐面价值或其市场通行价格存在较大差异,且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董事会应对定价依据等作出充分披露,并按照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履行必要的程序。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与关联方之间显失公允的交易调节利润,在核算时违背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不得将关联方交易非关联化,掩盖实质上的关联方关系及交易,逃避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调节利润。如果公司存在利用关联方交易调节利润的情形,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中应对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交易价格的公允性,信息披露的充分性与准确性予以适当的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尤其要关注关联方关系非关联化问题,对于与非正常业务关系单位或个人发生的偶发性或重大交易,缺乏明显商业理由的交易,实质与形式明显不符的交易,交易价格、条件、形式等明显异常或显失公允的交易,应当考虑是否为虚构的交易、是否实质上是关联方交易、或该交易背后还有其他安排,并视其重要性程度考虑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三、关于会计差错更正
为了保证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内部稽核制度,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整。对于日常会计核算中由于抄写错误、会计政策使用上的差错以及会计估计错误等原因造成会计差错,应当根据《企业会计准则-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会计差错更正》的规定处理。公司经理层应向董事会提交有关书面材料,详细说明差错的原因、内容和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董事会应对上述事项做出专门决议,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的规定,恰当地进行会计处理。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公司存在会计差错情形的应当按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重大事项临时报告的方式及时披露更正后的财务信息。
上市公司不得利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如果公司滥用会计差错更正调节利润,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在审计时应对公司作出的会计差错更正处理与披露,尤其是对会计差错更正的原因予以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如果发现公司存在滥用会计差错更正的情况,应当要求纠正,公司董事会不接受纠正建议的,注册会计师应当考虑其对审计意见的影响。
四、关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
上市公司不得限制注册会计师为确保经审计财务报告质量而依法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不得以节省审计费用等理由限制注册会计师的审计范围。
注册会计师在接受上市公司审计委托时应充分考虑审计范围是否会受到限制。接受委托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而且这种限制会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造成较大影响时,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或考虑采取撤出审计等措施。
注册会计师不得在明知公司财务报告严重不合法、不公允,或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审计范围受到限制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五、关于重大不确定性
上市公司存在未决诉讼、仲裁、为其他单位提供债务担保、持续经营能力可能存在问题等重大不确定事项时,公司经理层及董事会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作出谨慎的判断,并根据有关会计准则和制度及其他法规的规定,进行相应会计处理并作充分披露。公司监事会应切实履行监督职能,对董事会的决议提出专门意见,并形成决议。
上市公司不得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对可能承担的损失不予确认和计量,或限制注册会计师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如果公司存在以上行为,导致所披露的财务报告不能如实反映公司的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注册会计师应根据审计准则和其他规范的要求,对公司会计处理和披露情况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不确定事项不等于审计范围受到限制,注册会计师不得为规避自身的风险,而在未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未取得必要的审计证据情况下,以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由,发表不恰当的审计意见。
六、关于资产评估事项
拟上市公司和已上市公司对于因设立、变更、改制、资产重组等涉及资产评估事项时,董事会应对评估机构的选聘、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发表明确意见,并按照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披露资产评估事项。评估报告的用途应与其目的一致。资产评估机构和注册评估师应严格按照《资产评估操作规范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明确收益现值法的评估目的,慎重使用收益现值法。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的,董事会应对采用的折现率等重要评估参数、预期各年度收益等重要评估依据以及评估结论合理性发表意见,并予披露。独立董事也应对选聘评估机构的程序、评估机构的胜任能力、评估机构的独立性、评估结论的合理性单独发表明确意见,并予披露。上市公司在对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如涉及评估报告数据,应充分考虑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种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等因素对会计要素确认计量结果的影响,确保公司财务报告能真实反映其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
上市公司不得出于不当动机,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如果公司要求资产评估机构出具不实的资产评估报告,有关责任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资产评估机构应恪守职业道德,严格按照评估准则和程序,实事求是地出具评估报告,不得片面追求收入而出具与事实不符的评估报告。资产评估机构应对评估对象所涉及交易、收入、支出、投资等业务的合法性、未来预测的可靠性取得充分证据,充分考虑未来各种可能性发生的概率及其影响,禁止根据不切实际的各种简单假设进行随意的评估。
为防止公司和评估师高估未来盈利能力,并进而高估资产,对使用收益现值法评估资产的,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10%-20%的,公司及其聘请的评估师应在股东大会及指定报刊上作出解释,并向投资者公开道歉;凡未来年度报告的利润实现数低于预测数20%以上的,除要作出公开解释并道歉外,中国证监会将视情况实行事后审查,对有意提供虚假资料,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误导投资者的,一经查实,将依据有关法规对公司和评估机构及其相关责任进行处罚。
注册会计师在审核上市公司各种会计要素进行初次和后续确认计量时,应对评估报告所涉及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假设的合理性,各项数据的稳定性和可靠性、评估方法的科学性,以及会计和披露的合规性等方面给予适当关注,并恰当地表示审计意见。
自本文发布之日起,中国证监会1999年10月10日发布的《关于提高上市公司财务信息披露质量的通知》(证监会计字[1999]1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一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