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湖南省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长沙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长政办发〔2010〕1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长沙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长沙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一O年五月六日
长沙市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关于切实加强乡镇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指导意见》(财预〔2010〕33号)和《中共湖南省委办公厅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加强强农惠农资金监督管理的意见》(湘办〔2009〕65号)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是指中央及地方各级财政为改善我市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促进农业产业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效益,对农业资源进行开发利用活动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是指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使用单位根据批准的项目和实施进度,凭合法有效原始凭证提出报账申请,经财政部门审批后拨付资金。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是指市、区、县(市)政府农村工作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畜牧水产、供销社、气象、水文、农经局等相关部门。
第五条 市级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安排应突出重点,兼顾一般,集中投入,以投入资金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建设内容管理使用资金。根据资金使用特点,分为农业项目资金、政策性补贴资金、防灾救灾资金、其他综合类资金四类。
第六条 市级农业项目资金安排按照公开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结果公示、报账支付、绩效评价的管理程序进行。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及时面向社会颁发公开征集项目申报指南,公开申报条件和资格,征选范围及项目应达目标。项目按属地原则自下而上申请,经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初选、审查、汇总后分别向上级主管部门申报。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申报的项目经局务会集体研究后签署意见,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批示后,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联合组织专家评审。对评审合格的项目,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项目和资金安排情况在《长沙晚报》和市政务公开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一般不少于7天。
经公示无异议的,呈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审批后下达资金,并报市纪委(监察局)和市审计局备案。
第七条 市级财政安排的政策性补贴、防灾救灾和其它综合类等资金,经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财政部门核实,报市政府分管农业的副市长审批后拨付,拨付情况向社会公示。
第八条 上级要求我市申报、参与竞争立项的项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及相关二级机构和处室应于收到上级正式申报或预申报项目的通知之日与财政部门进行衔接,会同财政部门面向社会公开征选,具体程序按照本章第六条执行。因时间关系不能面向社会公示的,经财政部门审查报市政府批准后上报。上级部门下达我市的项目已明确承担单位和实施内容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第九条 争取中央和省级大型水利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重大民生项目,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送财政部门审核,报市政府领导同意后组织报送。
第十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实行报账制管理,资金应安排到具体项目,支出核算到具体建设内容。
第十一条 下列财政农业专项资金不实行财政报账制。
(一)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管理的;
(二)实行“一卡通”支付的强农惠农补贴;
(三)对农业专项资金管理另有规定的。
第十二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管理,不改变各级财政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原有职责。
财政部门要对各项资金认真审核、及时拨付和监督检查;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项目前期工作,及时进行计划编制和下达、组织项目实施、检查验收等;项目实施单位要负责自筹资金到位、项目实施、投资核算和编制资金使用计划等报账基础工作。
第二章 报账资金管理
第十三条 实行报账的区、县(市)财政部门应设立“三农”资金专户,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封闭运行、结转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应做好报账的日常核算和管理工作,配置必要的财务人员。
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批准的项目,应及时以正式项目立项文件通知区、县(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
第十四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实行本级报账和委托具备条件、地域偏远的部分乡(镇)财政所报账。对单个项目财政投资超过10万元(含)的,由区、县(市)财政部门报账,低于10万元的可以由区、县财政部门委托乡(镇)财政所报账。委托报账的乡(镇)不得超过区、县(市)乡镇总数的50%。
区、县(市)财政部门对委托报账的乡(镇)要提供报账的政策文件、提出报账要求,实行动态管理,对执行报账制不力的要及时终止报账资格。
受委托的乡(镇)财政所要定期向委托的财政部门报告报账执行情况,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单位应做好资金报账基础工作,负责编制农业专项资金使用计划表,建立农业专项资金核算账目,审核投资建设成本。
第十六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乡(镇)财政所要及时在项目实施的人群密集地对项目立项情况进行公告,对项目建设进度、资金报账情况进行公示,避免虚假立项、套取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七条 财政农业专项资金必须用于规定的农业项目,不得挤占、挪用或擅自调整。
第十八条 报账资金拨付原则上实行转账结算,严格控制现金支出,杜绝白纸条入账。
第三章 资金报账程序
第十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报账按属地原则将有关报账原始凭证送乡(镇)财政所初审后到区、县(市)财政部门或在乡(镇)财政所办理资金报账。
第二十条 单个建设项目财政投资额达到基本建设规定的,按相关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和项目法人制。
第二十一条 由乡(镇)、村和农业企业、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自行组织建设的项目,由实施单位依据批准的项目计划按进度提出用款申请,填写财政支农资金《报账单》申请报账,财政部门审核原始凭证后,据实及时办理资金拨付。项目完工、经验收合格,足额拨付余款(除质保金外)。
第二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查各类报账凭证,对符合要求的原始凭证和票据,加盖“××财政局支农资金报账专用章”。项目实施单位要认真填写资金《报账单》,在财政部门开出的支票存根联上签字。报账票据原件和《报账单》第一联退回项目实施单位。支票存根联和《报账单》第二联留作财政部门付款记账依据。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需要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的,应按相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投标。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暂缓资金报账:
(一)其他渠道筹措的资金不能及时、足额到位的;
(二)应当进行政府采购或公开招标未进行的;
(三)投资超项目预算,且不能按期正常投产的;
(四)没有进行项目、资金安排及实施进度公示的。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终止资金报账:
(一)存在质量问题,严重影响项目效益发挥的;
(二)擅自调整项目计划的;
(三)擅自变更合同内容的;
(四)项目停建的。
第二十六条 对暂缓报账的项目,项目实施单位要及时整改,经整改合格后恢复报账。对明确整改之日起60日内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应终止资金报账。
第二十七条 终止报账的项目,由终止项目的区、县(市)财政或乡(镇)财政所追回已拨财政资金,终止报账5个工作日内向批准项目的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上级批准后资金用于新的支农项目建设。
第二十八条 对故意造假、虚开税票套取财政资金的,要及时终止项目资金报账,追回已拨财政资金,情节严重的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第四章 报账凭证管理
第二十九条 承包工程报账应提供:承包合同原件、工程预结算、阶段性工程结算单、工程款税务发票及工程验收合格报告等。
第三十条 由实施单位自行组织实施的自营工程报账应提供:投资及原材料使用计划、支付原材料税务发票和普工、技工工资签字名册、项目验收合格意见等。人员工资支出应造表签字领取,领取人签字应如实留写领取人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和住址。
第三十一条 非建设性防灾救灾和政策性补贴等资金报账,应根据文件规定的用途凭合法、有效凭证报账。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要严格审核各种报账凭证,对不符合要求和超出规定使用范围的开支,不予报账。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三条 项目建设完成后,单个项目财政投资超过20万元(含)的,实施单位应于竣工之日起30日内组织项目绩效自评,向财政和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绩效自评报告。逾期不报送绩效自评报告的,不得再安排财政投资项目。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依据不同情况,按照《长沙市财政公共项目支出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试行)实施专项重点绩效评价和综合评价。
第三十四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及时做好财政农业专项资金统计工作,定期上报资金拨付和使用情况,市财政局将根据报账工作实施情况进行年度考评。
第三十五条 各级财政、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积极配合监察、审计部门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 各级审计、监察、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农业专项资金检查和监督,及时制止使用中虚报、套取、挤占、挪用等违纪违规行为。
第三十七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要严格执行财政农业专项资金报账制度,不得借机抵扣、拖延资金报账。对不按规定实行报账制的,市财政局将缓拨或停拨资金,待整改合格后恢复拨款。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 区、县(市)财政部门应根据本办法的规定,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福建省政府
规定
为了更好地发挥集体经济的优越性,开创二轻工业的新局面,根据国务院国发〔1983〕67号和国发〔1984〕4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的若干政策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二轻集体所有制工业是城镇集体所有制经济的骨干力量。要按照“开放、搞活、特殊、灵活”的方针,从政策上、财力上、物力上积极鼓励、扶持、帮助二轻集体工业的发展。有关部门要本着“六个优先”的精神,给予大力支持。要积极而又稳妥地进行整顿和改革工作,加强经营
管理,改善企业素质,促进生产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对国家多做贡献。
二、要稳定二轻集体工业的管理体制。对二轻系统跨行业生产的企业,应根据“按行业归口管生产,按所有制统一管政策”的精神,供产销归口安排,企业所有制和隶属关系保持不变,有关部门要一视同仁,统筹安排。在实行经济联合、专业化生产协作以及组建专业公司中,应同样采
取生产联合,企业隶属关系不变的办法。
三、企业的合法权益必须受到法律保护,不得以任何理由平调企业的资财,不得搞非法摊派。凡中发〔1981〕43号文件下达后被平调的资财,要全部退还给各级二轻主管部门。对于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行为,企业有权抵制、索赔,或向司法部门提出控告。对维护集体企业合法权
益而遭受打击报复的人员,各级人民政府要给予保护,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四、企业必须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由统负盈亏改为自负盈亏的企业,原来用联社的合作事业基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仍归联社所有,企业有偿使用,支付占用费。所有企业都要按规定上缴合作事业基金和管理费。管理费标准按销售总额百分之零点五至百分之一提取(劳动
服务、代制加工收入按百分之一至百分之二提取)。管理费用于行政事业各项经费开支、管理人员的智力投资。合作事业基金主要用于发展生产和科技进步。合作事业基金要实行有偿使用,定期归还。
五、企业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群众,便于经营的要求,适当调整企业规模和核算单位。在生产经营上,要根据不同行业和企业的具体情况,宜大则大,宜小则小,宜分则分,宜专则专。企业规模一般不宜过大,行业不宜混杂。
六、企业可实行或恢复职工缴纳股金(一般不少于人均一个月工资)的集资方式,年终从税后利润留成中提取一定比例(最多不超过百分之十五)作为分红基金,股金和劳动分红比例为三七开。企业要积极吸收社会资金,特别是大胆吸收和使用侨资外资,积极开展“三来一补”。
七、企业可普遍推行经营承包责任制。根据具体情况,实行多层次、多形式的承包,有的可以包到户、包到个人。无论采取哪种承包形式,都要注意保持包干基数和劳动定额的先进合理。
八、企业要坚持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原则,正确处理国家、集体、个人三者利益关系。把职工的工资分配同经济责任制相结合,同企业的经营成果挂钩,实行能高能低的工资制。企业有权决定工资分配形式,但应以推行计件工资制为主,工资、奖金可以随经营成果浮动,上不封顶,
下不保底。工资增长幅度不得高于劳动生产率、利润增长率和人均上缴税利的增长幅度。企业工资基金由市、县联社管理和审批。
九、企业要加强科技工作,积极引进先进技术和设备,加速技术改造。其审批权限可按照国营企业的做法,再适当放宽。所需资金可以从固定资产折旧等方面筹集。固定资产折旧率可以从现在的百分之六点五提高到百分之九,并增设新技术开发基金,其数额按销售收入百分之一提取,
列入产品成本开支。调到二轻集体企业工作的工程技术人员、专家和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待遇可高于国家规定的统一标准,企业和二轻主管部门有权自行决定。对职工群众的技术革新成果可按其经济效果发给一次性劳动成果奖,所需资金可列入销售费用开支。
十、要认真解决职工老有所养问题。凡是实行按企业在营业外列支退休费用能解决问题的,可继续维持原办法不变。有些地区按企业自行列支退休费有困难的,可以按“以支定收、略有节余”的原则,从职工工资总额中按百分之十至百分之十七的比例提取退休金,以县、市联社为单位
实行统筹。也可参加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组织的社会劳动保险。
十一、要实行合同制的用工制度。企业根据生产需要提出申请,上级联社下达指标,企业组织考核,择优录用。对其中技术进步快、表现好的,经企业同意,上级联社批准,可转为正式集体职工(社员)。对技术差、表现不好或企业不需要的,可以解雇。
十二、企业的干部由职工民主选举,能上能下。各级联社正、副主任和理、监事由职工代表会选举、报组织部门备案;联社中层干部由联社任免。基层企业厂长(经理、主任)由厂(公司、社)职工代表会选举产生,报联社备案,实行任期制,可以连选连任;副职级中层干部,由厂长
(经理、主任)提名,征求党委(总支、支部)意见后,由厂长(经理、主任)任免。集体工人经选举可担任联社和企业领导干部,落选后回原工作岗位,真正做到能上能下,能工能干。
经选举或任免的各级干部(包括集体工人当选的干部),在职期间享受国营企事业单位同级干部的政治待遇。
十三、企业生产所需的一、二类物资,在报请有关部门审核后,分别纳入各级计划供应;三类物资由供销社以及有关单位衔接计划,按合同组织供应。二轻企业可以通过自购自用、收旧利废、来料加工、自建基地、调剂交流和加工改制等办法,把原材料供应搞活。商业、供销、物资部
门收购的废旧材料和国营企业的下脚料,应本着“先利用,后回炉”的精神,由二轻集体企业优先选用,选用部分抵上缴指标。企业生产需要的非规格木材和特殊用材,经当地计委批准,可以直接到产区选购;企业可用自销的产品去交换原材料;二轻工业部门和企业可同有关单位或乡村签
订合同,组织货源,弥补国家供料不足。小商品生产所需的统配物资,各级计委和物资部门可切一块归二轻部门掌握安排。
十四、产品的销售方式要灵活多样。凡属计划收购的产品,由商业、供销、外贸部门按计划收购,除此之外,由二轻部门自销,可以批发,也可以零售;可以在本省销售,也可以到外省推销。要大力开展工业内部、工商之间的联营、联销、联购、代销等业务。自销产品企业免征商业环
节税。二轻按计划生产的木、竹制品出省销售,委托地(市)林业、供销部门审批,发给运输证,铁路部门予以安排车皮。
企业扩大经营,所需的经营费用,列入销售费用开支,但不得超过自销部分销售总额百分之一。
十五、产品价格除由国家统一供料和统一收购的产品要经物价部门定价外,其它产品可由工商双方商定。要实行按质论价,优质优价。季节性较强和需要组织推销的产品,可实行随行就市,浮动价格。试销新产品,执行试销价格。议价原料生产的产品,价格可以高进高出。
十六、税收政策可适当放宽。企业当年比上年新增的利润部分,减征工商所得税百分之五十。新办企业两年免征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对上年亏损企业的亏损额,可留记账面用下年度盈利先弥补亏损,后交纳所得税。对集体企业的技措贷款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在税前用贷
款项目投产后新增加的利润归还贷款本息的百分之六十,其余的百分之四十用税后利润归还;年利润在十万元以下的企业全部税前还款。新产品在试销期间免征工商税,投产后纳税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给予减、免税照顾。对市场急需,企业无利的日用工业品和儿童用品,可酌情给予减税。
十七、企业所需的流动资金,财政、银行要积极给予扶持,按生产经营计划核定。省、市、地、县可从地方财力中拨出一部分资金,建立专门扶持发展城镇集体企业的生产基金,实行无息或低息的有偿使用。集体企业的中短期贷款,应纳入计划统筹解决。
十八、要根据闽政〔1983〕综59号、闽政〔1984〕综25号文规定,加强二轻工业的管理机构,并加强领导和管理。各级联社与各级二轻工业局合署办公,一套机构,两块牌子。各级二轻局保留原有的行政编制。原属二轻管理的集镇二轻企业,管理体制稳定不变。
以上各项政策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执行。过去省府有关文件如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1984年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