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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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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等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 北京市计划委员会 北京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 北京市商业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城乡规划委员会等

通知
各区、县、局、总公司,各设计院:
为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提高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水平,解决沿街修建厕所难的问题,根据国务院1992年101号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1990年9号令《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研究制定了《北京市城市道路两
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城市道路两侧临街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公共厕所建设和管理水平,方便群众使用,进一步改善本市市容环境,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城市公厕管理办法》和《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等法规规定,参照国内外临街公共建筑连体建设公
共厕所的做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县城、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均适应于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城市道路”,系指规划道路红线为30米以上的(含30米)道路。
第四条 凡面临城市道路两侧的新建改建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总建筑面积在20000平方米以上(居住区除外),需按一定间距设置附属式对外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五条 建筑面积20000—5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60平方米;
建筑面积在50000—10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80平方米;
建筑面积在1000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面积不得少于100平方米。
第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服务区域范围按下列标准掌握:
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区按300—500米的间隔设1座;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应小于300米。一般地区按800—1000米的间隔设1座。城市道路新建改建的加油站及道路服务管理站等公共设施必须附设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的对外使用的公共厕所。
第七条 新建附属式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必须达到建设部CJJ4—87《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中二类以上标准。并有国家建设部发布的《环境卫生设施图形标志》规定的统一明显标准及独立对外开放的出入口。人流量较大的繁华地区附属式公共厕所,需设置供残疾人使用
的专用坑位和通道。
第八条 城市道路两侧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是否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规定第六条所列标准及规划布局决定。规划上明确应设置的附属式公共厕所方案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征得市环境卫生管理局(以下简称市
环卫局)同意后,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九条 城市道路两侧20000平方米以上(含20000平方米)的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规划上不安排建设附属式公共厕所的,按300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向市环卫局缴纳公共厕所异地建设费,在北京城市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存储,作为城市公共厕所的建设基金专款专用。拒不
缴纳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不批准总体设计方案。
异地建设费存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具体财务管理办法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规定另行制定。
第十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提出设置附属式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条件,该建设单位要坚持附属式公共厕所与其主体建筑物同时规划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的原则,纳入市建委开工许可证及工程总体验收内容。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公共建筑、公共场所设置的附属式公共厕所由市环卫局实行行业统一监督管理。日常使用维护工作由公共厕所的产权单位负责。但公共厕所的管理应保证达到市环卫局规定的卫生保洁标准。经市环卫局审查批准后,具体保洁该公共厕所的管理部门可按
规定实行服务收费。
第十二条 本规定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环境卫生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996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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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通知

国防科学技术工业委员会


科工安[2004]226号

2004年03月03日
关于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
近年来,随着国防科技工业布局调整和改革脱困工作的深入,部分军工企事业单位实施了调整搬迁、重组、破产、关闭或生产线异地改建,其中一些火工品、火炸药和弹药研制生产单位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搬迁或生产线异地改建后,废弃厂址或生产线中残留大量火炸药、剧毒危险化学品等危险废物,未进行必要的无害化处理,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为切实做好军工企事业单位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以下简称危险废物处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军工企事业单位调整搬迁、重组、破产、关闭或异地改建后,废弃厂址或生产线残留易燃、易爆、剧毒危险化学品及放射性物质的,必须进行无害化处理。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及有关军工企事业单位要从维护社会稳定,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的大局出发,高度重视上述问题,认真研究,落实责任,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工作,消除隐患,保障安全。
二、危险废物处理的主体按如下原则确定:单位调整搬迁、异地改建后,主体未发生变化的,由原单位负责组织处理;调整重组的,由重组后的新法人单位负责组织处理;破产关闭的,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军工企改革脱困方案的通知》(国发[2002]7号)和国防科工委《濒临破产军工企业枪支弹药、爆炸物品等危险品处置工作实施意见》(科工二司[2004]93号)的要求,在进入破产程序前将积存的枪支弹药等危险物品安全处置完毕;原搬迁单位已不存在的,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由原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单位(省、自治区、直辖市国防科工委(办)或军工集团公司)负责组织处理。
三、单位搬迁或生产线异地改建完成后,应尽快对废弃厂址或生产线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期限一般不应超过一年;对历史遗留未做无害化处理的,有关单位应立即开始组织处理,并在2005年上半年前完成。废弃厂址或生产线在进行无害化处理之前,有关单位应继续加强安全管理,严防事故发生。
四、企事业单位在实施处理时,应进行危险性评估和安全性论证,制订处置方案,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准,并请有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人员)进行处置,保证处理全过程的安全。
五、有关单位在上报、审批新的调迁、异地改建项目时,应重视对危险废物处理问题,建设项目方案中应附报危险废物的无害化处理方案,并落实处理费用。
六、各军工集团公司应对所属企事业单位中现存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弃厂址或生产线情况进行检查摸底,制定时间表,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应对本地区地方军工企事业单位现存需进行无害化处理的废弃厂址及生产线情况进行检查摸底,组织、督促有关单位做好危险废物处理工作,并协调、督促辖区内的有关中央直属军工企事业单位的危险废物处理工作。
请各地国防科工委(办)、各军工集团公司按上述要求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集团的危险废物处理工作,消除隐患,保证人民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


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关于印发《外经贸部建设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的通知
外经贸部


部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部行政司:
现将《外经贸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件: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1996)12号文《关于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意见的通知》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部的实际情况,特制订如下实施方案:
一、准备发动阶段(1996年5月—6月底)
(一)成立办事机构、制订工作方案
1.成立由刘山在副部长任组长,监察局副局长余树清、审计局局长杜琼尧、计财司副司长廖建成、机关服务中心副主任王润康任副组长的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计财司,电话为65198431、65198403。
2.建设工程项目较多的单位均应成立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建设工程和项目不多的单位,应明确负责此项工作的领导和具体工作人员。上述机构的成员名单及通讯电话地址等,报部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执法监察办公室)。
3.制订实施方案,报部领导审议通过后报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办公室。
4.部所属各单位要制定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计划。
(二)召开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进行动员和部署。
1.召开部动员大会,时间另行通知。
2.广泛宣传开展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的重要性、紧迫性和工作方法、步骤等,动员广大群众积极参与,号召群众举报。
(三)几项要求
1.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积极协调,做到组织机构健全、办事人员到位;要建立主管领导负责的工作责任制,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
2.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12号文件、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会议文件及《全国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实施方案》。通过动员、宣传,使各级领导和干部、群众提高认识,统一思想,以提高对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工作的自觉性。
3.通过宣传动员,达到“四个明白”——明白开展这项工作的意义。明白实施的方法和步骤,明白各自职责和要求,明白依据的法规和政策。
二、调查摸底阶段(1996年7月—1996年9月底)
为全面掌握本单位建设工程项目总数和投资底数,要做深入细致的调查摸底工作。
(一)调查范围
1.1995年以来竣工和1996年在建及新开工(工程投资总额在50万元以上)的建设工程项目和装饰、装修工程项目;
2.1995年以前竣工但存在严重违法违纪或重大工程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调查内容
上述建设工程项目是否按基建程序报批立项、可研、批准开工、报建、招标投标、工程质量、竣工验收等方面的情况,以及相关单位执行有关规定的情况,重点检查工程建设中存在的严重违法违纪和扰乱建筑市场的行为。
(三)调查方法
督促建设单位如实填写《建设工程项目登记表》,注意发现有问题的项目,收集并汇总登记情况,填写《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统计表》和《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汇总表》。
(四)几项要求
1.要及时、准确、无误地做好项目登记和统计上报工作,对弄虚作假、知情不报者,要严肃查处,并追究其主管领导的责任。
2.认真调查了解情况,做到了不漏项、底数清、情况明,并按时上报汇总表和分析报告。
3.上述各种报表务必在今年9月底完成,并报送部执法监察办公室。
三、自查抽查阶段(1996年10月—1996年12月底)
(一)自查自纠
1.立项和报建自查自纠
——工程项目是否立项(包括报批项目建议书、计划任务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未立项的要查清原因;已立项的要查明立项时间、批准机关,立项文件是否齐备,是否严格按审批程序履行了审批手续,是否经政府或投资计划主管部门批准开工、列入年度投资计划,是否存在越级、越
权、盲目决策、失职渎职问题。
——工程项目是否报建,未报建的要查清原因;已报建的要查明报建时间、承报机关、报建文件是否齐备。
2.项目计划、规划自查自纠
——工程计划手续是否齐全。计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有三超(超规模、超标准、超投资)问题和计划手续不齐全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工程规划手续是否齐全。规划手续齐全的要登记办理手续的时间、批准机关,无规划许可证和未按规划许可方案、图纸进行施工建设的,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开工手续是否齐全。有开工许可证的要登记开工时间、批准机关,无开工手续开工或后补开工手续的要查清原因,提出整改措施。
3.招标、发包自查自纠。
(1)是否按规定招标发包。已招标发包的,采取哪种招标形式,存在什么问题;未招标发包的,要查清原因;应招标而未招标的要提出整改措施。
(2)在招标发包中,有无以下问题:
——私自发包;未按规定招标;或后补办招标手续或有串标行为。
——以权谋私,索贿受贿行为;
——通过中介转卖项目,收取索要好处费,回扣费用的;
——领导干部利用职权干预工程发包;
——高估冒算、不合理压级压价。合同价格与中标价格差额;
——肢解工程发包。
——让承包企业垫资承包。垫资的数额、时间;
——正式招标前有无欺骗行为,招标后有无压价行为;
——实行监理的有何问题;
——材料设备采购中,有无强行指定厂家,有无购买不合格的材料设备;
4.工程质量自查自纠
——项目施工,有无施工组织设计与质量监控设计;
——施工中有无不执行标准、规范,粗制滥造和偷工减料行为,出现过哪些重大质量事故,是否按规定进行了处理。
——工程是否通过质检验收,有无质量低劣工程;
——工程竣工验收后,通过使用发现存在较严重质量问题的,工程已竣工而长期不做验收的;
——工程未经验收,和未取得质量认定证书,建设单位进驻使用的;工程已竣工验收,长期不做工程结算的;
——对工程质量的投诉是否进行了及时、妥善处理。
有上述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提出整改措施。
5.工程资金及管理使用情况自查自纠。
——资金来源是否正当;
——有无擅自提高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投资超规模、超概算问题;
——有无挪用、挥霍浪费工程资金问题;
——确立项目审计时资金是否到位,审计后资金使用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有挪用情况;
——工程结算有无高估冒算行为,经审计高估冒算的数额;
——工程决算是否经过审计和审计的情况;
——有无向建设项目乱收费问题;
——有无拖欠工程款行为,有此行为的,拖欠的数额与时间。
上述几方面存在问题的,要查清原因、后果、责任,并提出整改措施。
(二)自查自纠工作的要求
1.问题的情节、背景要查清楚;
2.问题的主客观原因和危害要查清;
3.问题的责任要清楚,是集体责任还是个人责任,是集体责任的,要查清主要责任人;
4.针对自查出来的问题,由相应的执法部门进行处罚,根据问题的性质和危害,按规定进行处罚,不能敷衍。重大问题应立案处理。
5.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做到四查:一、单位各级领导思想认识是否端正;二、自查是否细致;三、查出问题自纠措施是否得力;四、对杜绝漏洞的制度是否健全。
(三)抽查及要求
1.抽查率按工程项目计算不得低于40%,并有抽查原始记录。抽查的重点,是各个环节中严重违纪行为。
2.对自查不认真、不严格、不如实填报自查表的单位,责成其重新自查,必要时追究其单位领导的责任,并予以曝光。
3.执法监察办公室的检查人员,协调、处理各单位自查中自身难以解决的问题,对重大问题立案调查处理。
4.本着“自查从轻、被查从重”的原则,对自查出来的问题从轻或减轻处理,对被查出来的问题从重或加重处理。
5.自查、抽查工作,到12月底完成。各单位工作总结报告于12月20日前上报,部工作总结1997年1月底上报。
四、整改、验收阶段。(1997年2月至1997年6月底)
(一)提出整章建制计划。
各单位要提出整章建制计划,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二)逐级组织验收,实行验收考核,评定等级。验收工作自下而上进行。各单位对所管项目、单位进行验收考核,部领导小组对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进行验收考核,并写出对项目执法监察情况和各单位的执法监察情况评价报告。主要内容如下:
1.领导挂帅,组织健全,人员到位,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2.深入动员,项目班子、职工群众发动得好,实施方案得力、有效。
3.调查摸底深入,做到情况明,底数清,项目实,问题准。
4.自查自纠报表及时、准确,整改措施得力。
5.1995年底以前已竣工工程有严格违法违纪和工程质量问题的,在填写登记表上如实填报,并在11月底前全部查清。
6.宣传报导工作好,简报及时,情况反映准确。
7.抽查、复查面达40%。
8.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的问题,执法部门按规定处罚。
9.调查摸底和自查自纠出重大问题。
10.各单位在自查自纠基础上,自查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组织一次普查。
经验收评定出执法监察工作质量等级,等级分为四级:优、良、一般、差。对一般和差的单位,要进行补课。
以上工作1997年6月底完成。
五、执法监察工作总要求
建设工程项目执法监察工作,时间长,涉及面广,内容复杂,政策性强,与人民群众的生活、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对于投资建设领域的健康发展和反对腐败、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关系密切,意义重大。我们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和四部委、局的要求,真正做到思想重视,态度积极,行
动坚决,措施得力,严密组织,周密实施,切实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一)领导重视,建立责任制,一级抓一级,不走过场。
领导重视,行政一把手,企业法人、项目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负责组织此项工作的开展。
(二)组织落实,人员到位,落实一定经费,促进工作开展。
各地区、部门、组织要落实到实处,不能虚设。人员要到位,配备的人员要素质高、业务熟;各部门要各尽其责,相互协作,按照中央统一部署紧密配合。
(三)重调查研究,重实事求是,从实际情况出发,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四)保质保量按时完成进度计划。
执法监察四个阶段,每个阶段都要有计划、安排、小结,及时总结经验,找出工作不足,确保工作质量和工作进度。



1996年11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