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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4 16:19:17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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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河南省政府


河南省《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
省政府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国营企业辞退违纪职工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企业应当把思想政治工作与辞退手段结合起来。职工违犯纪律,要进行深入细致的思想教育,必要时,可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对经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无效,属于《规定》第二条所列行为之一的,予以辞退;符合除名、开除条件的,按照《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的规定执
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范围,限于国营企业及其所属的事业单位(企业自办学校、医院等),包括干部在内的全体职工。
第四条 企业辞退职工,一般由基层提出,征求工会意见后,由厂长(经理)批准。
第五条 企业辞退职工,必须做出辞退决定。其主要内容为:姓名、性别、年龄、入厂时间、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种、技术等级(或职称及行政职级)、工资待遇、近两年本人平均标准工资等基本情况和被辞退原因。辞退自决定之日起于十日内报送企业主管部门和当地劳动人事部门
备案,同时抄送待业职工管理机构。
第六条 企业应当根据辞退决定,发给被辞退职工辞退证明书。辞退证明书一式两份,企业和被辞退职工各一份。
辞退证明书由省劳动人事厅统一制发。
第七条 被辞退职工的户口,一般应当本着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办理迁移手续,若本人原迁出地无直系亲属,应允许迁到直系亲属处落户,但对于由中小城镇要求迁往大中城市的,按公安部门的户口迁移规定办理。
第八条 被辞退职工,持辞退证明书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职工管理机构办理待业登记,接受当地劳动人事部门的管理教育和就业指导。其待业救济金、医疗补助费的发放,按照《河南省〈国营企业职工待业保险暂行规定〉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第九条 被辞退职工对企业辞退处理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辞退证明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在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若有特殊情况,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结案时间也可延长。一方对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
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裁决即行生效。
第十条 被辞退职工无理取闹、纠缠领导,影响生产、工作和社会秩序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应追究刑事责任。
企业辞退违纪职工,必须严格遵照《规定》和本细则办理。对滥用职权、打击报复而随意辞退职工的,一经发现,应予纠正,情节严重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行政领导的责任。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将被辞退职工的档案材料移交其户口所在地的待业职工管理机构。
第十二条 被辞退职工在待业期间不计算工龄,重新就业后其辞退前的实际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连续工龄。
第十三条 各级劳动人事部门有权对《规定》和本细则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 企业可按照《规定》和本细则,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向市、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人事厅负责解释。




1986年1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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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有关问题的答复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江西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用“江泽名酒”、“茅泽冬酒”作酒类名称违反何种法律的请示》(赣工商标字〔1998〕16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经查,在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3类酒商品上,“江泽名”、“茅泽冬”文字未作为商标注册。但“江泽名”、“茅泽冬”文字与党和国家领导人姓名谐音,以此作为酒商品的商标使用,具有不良政治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八条(9)项的规定。
请你局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二条的有关规定,指导相关地工商行政管理局严肃查处上述行为,并将查处情况报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1998年11月18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计委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划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计委



为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当前经济情况和加强宏观调控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宏观调控,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制止税款的流失,全力做好征收工作,现特通知如下:

一、关于税目税率核定权限和投资许可证的问题
(一)对中央、省级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原则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按照《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二)对在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内由地、市、县计划主管部门审批下达的固定资产年度计划中的建设项目,省级税务机关可委托地、市、县税务机关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要否抄报上级税务机关备案,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
(三)对建设单位及个人自行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省级税务机关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四)对跨地区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或各种形式的国内联合投资项目,省级税务机关可委托项目所在地县级税务机关,按照《条例》规定,负责核定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
上述各项所列由省级税务机关委托的税务机关,其核定的投资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有误的,上级税务机关有权纠正。
(五)基层征收税务机关发现项目建设内容与原核定的税目税率不符的,应暂按原核定的适用税率征收,并及时将核实后的适用税率报原核定税务机关复审。
(六)各级税务机关核定的税目税率,应填开通知书(单)给基层征收税务机关,据以执行。其格式由各地税务机关自定。
(七)要严格执行投资许可证制度,凡未领取投资许可证或未按规定进行年检的建设项目,不得继续建设,计划部门不下达下年度投资计划。

二、关于强化征管,严格执法的问题
(一)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手续。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纳税人在建设期内更改投资项目建设内容的,应在更改后30日内,持有关文件资料向项目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有关税务事项。对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的,按《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七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三)纳税人以0%税率或低税率的投资项目为名,从事适用较高税率的投资项目,或以更新改造为名,从事基本建设投资,以及对计划外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均应按实际投资项目适用税率和有关规定计征投资方向调节税,并按《税收征管法》第四十条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四)各地不得越权减免投资方向调节税,各级税务机关和计划部门要严格把关,同时,要严格控制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和期限。纳税人因特殊困难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必须向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说明要求延期缴纳税款的数额、期限及有关事由,并订出清缴税款的计划。税务机
关应严加审核,并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各地税务机关对投资方向调节税的征收工作,应组织力量进行定期、不定期的专项纳税检查,或与计划、银行、审计等有关部门联合进行纳税检查。
(六)对计划、税务部门不按《条例》规定审核、核定税目税率、造成国家税款流失的,应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三、关于加强与有关部门配合、共同做好源泉控管的问题
(一)为了及时沟通情况,实现有效控管,方便建设单位,可采取多种形式的源泉控管办法。在有条件的地区,税务、计划部门可以实行联合办公,共同审定投资项目的适用税目税率和应纳税额。税务、计划、银行、城建、土地管理、审计等有关部门应共同研究解决征管中的有关问题
,掌握项目投资的有关资料和税源情况,提高源泉控管质量,搞好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的综合治理。
(二)为了确保税款及时足额入库,各地税务机关可据实际情况委托有关单位(如城建、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负责代扣代缴投资方向调节税。代扣代缴单位应负责及时足额地扣缴税款,并划转金库,税务机关按规定支付手续费。未按规定扣缴税款而造成漏欠税的,由代扣代缴单位负
责补缴税款。
(三)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司)下达固定资产投资计划时,必须抄送项目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计委(计经委)和税务机关,以保证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工作的顺利展开。



1993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