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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牛建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13:44:54  浏览:933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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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典疫情的流行呼唤出台《紧急状态法》

四川川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牛建国


最近全国上下在党中央、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全国人民同“非典”(传染性非
典型肺炎的简称)正在进行艰苦卓绝的抗争。从国务院、中央各部委到地方各级政
府先后采取了各种措施预防和消除非典的威胁,民众也自觉遵守和配合各级政府的
规定。笔者认为这些措施对于预防和控制疾病效果明显,但作为一个法律工作者绝
不能仅以客观的效果来评价政府的行政行为的恰当性,这当中的很多措施对社会的
正常秩序重新予以调整,涉及方方面面的法律问题,有点甚至涉嫌执法违法,应该
引起法学界重视。笔者建议参照世界其他国家的做法制定一部统一的《紧急状态法》。
一、当前政府行政措施遇到的法律尴尬
直至成稿时为止,中央部委发布的命令和措施包括但远不限于:
1、 卫生部规定,各级医院对于治疗非典的有效诊断和治疗方法必
须逐级上报卫生部;
2、 教育部和地方教育部门出台严禁组织学生假期出游的规定;
3、 从4月26日起,北京文化、工商、公安建议电信部门切断对全
市网吧的信息供应;
4、 从4月27日起,北京市民政局暂停婚姻登记,说是为了“避免
婚礼过多,间接减少人群聚集,从而更有效地防止非典的扩散”;
5、 4月25日,北京太阳宫乡芍药居委会责令30多户外地人员3
日内离京,否则“公安部门将强制执行”;
6、 卫生部发出通知,要求非典患者的遗体必须就地火化,并要求
“患者去世后,不得举行遗体告别仪式”;
7、 国家旅游局要求各地不得组织集体出游,已经组织的必须退团;
8、 4月23日,铁道部发出通告,4月22日前已购买的4月22日
至5月7日火车票的旅客,在开车前要求退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团体旅客退票也不受必须在开车前48小时的限制;
9、 4月24日,河南省文化厅发出紧急通知,全省各地大型公众娱
乐场所一律关闭;
10、 4月21日,民航总局发出通知,规定旅客已购“五一”期间的
机票可全额退票,不收手续费;
11、 国家计委及各省市物价部门对于治疗非典的药品实施了限价措
施。
此外,还有一些地方实行或者间接实行限制人员出入的措施。
以上的措施都有一个出发点,减少人员聚集,遏制非典的扩散,但是
这里面的法律依据何在?
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虽然不为专利法所保护,但不失为单位或者个
人的商业秘密,其具有一定的经济价值并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效益,卫生
部的规定具有强制征用的性质,从目前的立法来看欠缺法律依据。
公民的婚姻自主权由宪法授予,属于公民的基本权利,应受法律保护。
对于符合《婚姻登记管理条例》规定条件的申请,必须依法登记。目前还
没有哪部法律规定,在出现紧急情况时,可以暂停登记。
网吧和电信部门因信息服务存在合同关系,凭什么职能部门依职权“建
议”电信部门切断信息供应?电信部门停止信息供应的损失和违约损失由
谁来承担?
要求非典患者遗体就地火化,禁止举行告别仪式,死者亲属的哀悼权
如何保障?尸体有时也具有财产价值,如此处理是否涉嫌侵犯死者及其继
承人的财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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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海南省人民政府


海 南 省 政 府 令第223号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已经2009年2月16日五届省政府第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 长 罗保铭

二○○九年二月二十日

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

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的决定



省政府决定对《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作如下修改:

将第八条第二款由“年应纳税额在10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修改为“年应纳税额在2500元以下的,缴纳期限由市、县、自治县和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局地方税务部门规定。”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财农[2011]893号



区县财政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加强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的管理,规范并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水务局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附件:

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经费(以下简称普查经费)的管理,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提高普查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11]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水务普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普查经费,是指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的经费。

第三条 普查经费使用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科学合理原则。按照《财政部 水利部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对项目进行可行性论证和审核,科学合理安排预算。

(二)专款专用原则。普查经费必须按规定用于我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或挪用。

(三)分级承担原则。我市水务普查所需经费由市和区县各级人民政府共同承担,按照“工作不重复、经费不重叠、标准统一”原则,分别列入相应年度财政预算,按时拨付,确保到位。

(四)厉行节约原则。勤俭节约开展水务普查。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主要职责:按照水务普查工作任务核定年度预算;核批经费用款计划,并按规定方式拨付资金;对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市水务局主要职责:组织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审核编报市级年度普查经费用款计划;对市级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组织实施普查经费绩效评价工作;组织实施市级普查经费政府采购事项。

第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主要职责:编报本单位普查经费年度预算、用款计划和决算,按专项资金进行单独核算。承担本单位普查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严格按照经费开支范围使用资金;按照所承担的任务或合同约定组织项目实施,与市水务局签订资金使用责任书,合理安排预算支出;严格执行政府采购相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审计;定期上报资金使用情况和资金使用进度。

第三章 预算管理

第七条 市水务局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和《北京市第一次水务普查实施方案》,编制市级普查经费年度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批。

第八条 普查经费安排的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及有关规定编制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九条 普查经费的使用范围

(一)水务普查组织实施经费,包括用于前期工作、清查登记、填表上报、数据审核、数据汇总、成果分析以及市水普办运行费等经费。

(二)水务普查基础数据处理及软硬件环境建设经费,包括基础资料购置与数据处理、普查软件设计及开发、信息系统建设与维护、普查数据库建设、普查底图制作等。

(三)水务普查专用设备购置经费,包括购置GPS、便携型植被覆盖度摄影仪、叶绿素测定仪、专用扫描仪及附属设备、流量计量设备等。

(四)水务普查培训宣传经费,包括用于水务普查市级培训、专项宣传、宣传品印制等。

(五)与水务普查相关的其他支出。

第十条 普查经费用于与项目实施和管理有关的办公费、审计费、会议费、资料费、交通费、差旅费、邮电费、测试化验费、维修(护)费、租赁费、设备购置费、专用材料费、专用燃料费、咨询费、委托业务费、临时聘用(含借调)人员劳务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保险费、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补助等其它水务普查相关费用。

第十一条 普查经费不得用于缴纳罚款、违约金、滞纳金、归还贷款本息、捐赠、赞助、对外投资、楼堂馆所建设、交通工具购置以及工资性支出。

第十二条 普查经费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市级有关财务制度规定、经费开支范围及标准,做好经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

第十四条 普查经费结转结余资金按市财政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普查经费形成的各类资产均属国有资产,按照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资金使用单位要加强普查经费的使用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使用合法、合规。自觉接受财政、审计以及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提供相关财务资料。

第十七条 对在普查经费使用管理中出现的违反财政资金拨付、使用和预算管理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理、处分。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各区(县)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区(县)水务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之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