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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浦增平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16 05:30:59  浏览:99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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迎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为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提供法律服务


世纪之交,全球经济在动荡中发生结构性的变化。在新技术和自动化迅速取代工人的位置之后,信息化又给中介服务业带来巨大冲击。当人们为下个世纪知识经济社会到来而进行各种结构性变革时,律师业的变革也消悄来临。当前,世界的金融危机已经给律师业务调整带来信号,以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为背景的律师服务,将迎来律师业的第三次浪潮。
一、律师面临挑战,是危机也是机会

(1)律师业随着社会的发展而发展。以杠杆原理制作的铁锹引出农业经济社会,70%的人从事生产粮食和衣物,人们为吃穿基本生活而发生纠纷,请律师打官司,办三费案、继承案、民事案是律师业的主流。蒸汽机和电力带来工业经济社会,50%的人转向生产工业产品,住房有了改善,制造业大发展,于是,商事纠纷增多,律师打经济官司成为服务主体。由电脑和信息革命带来的知识经济社会,企业经营不再单纯为生产产品、销售产品而奔忙,资本经营、信息经营带来了兼并收购浪潮,1997年,全世界证券、期货、债券、货币等金融品种交易额是世界其他贸易的5倍。也可以说,70%的律师仅为世界20%不到的商事活动提供法律服务。随着知识经济
社会的到来,律师又要转行,寻找新的增长点。
(2)律师业务本身遇到第三次浪潮,有一个定位问题。以上海律师为例,第一批律师如李国机、郑传本等等以打名气为特色,出名后有人请,这种不分专业的知名律师模式为以后的一批中青年律师所效仿。第二次浪潮是专业化模式,如毛柏根的涉外业务、朱树英的房地产业务,吕红兵的证券业务等等,抓住机会,名字与专业划等号,定位定的好,这几年大发展。一批中年名律师赶不上他们的发展而重新定位,可惜进退两难,错过机会。而第三次浪潮已经悄悄而来,企业收购、兼并和公司重组在美国早已开始,为它服务的律师被称为华尔街律师。

(3)世界经济危机和金融风暴引发结构大调整,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巨大,债务时代到来。在一轮泡沫经济之后,经济快速增长,调整开始。潮起潮落,债务时代是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中的一个特殊阶段。

(4)中国经济已经以上市公司和证券业为主体,形成发展新阶段。随着我国大量优秀企业和上规模企业纷纷上市,随着借壳上市公司重组与兼并成为近几年经济特点,以上市公司为主体的经济已经代表中国以后若干年经济结构的主体。而上市公司
的运作,始终发生不断的重组、收购现象、并以大市场为背景。这种特点也必然带来律师业结构的调整,换言之,律师业本身也存在业务、结构、人才的重组。


二、新时代要用新脑子
农业经济时代主要靠力气、靠四肢;工业经济时代主要靠技术、靠资产;知识经济时代就是靠脑子发展经济,靠脑子、新知识赚钱。

(1)脑子要创新,自动化使大量工人下岗,而信息化又会使大量中介服务人员下岗,有了联网,家里可以办公,路上车里也能办公,集中大量人员在写字楼经济上不合算。一台电脑、小激光打印机、小传真机装进一个小拷箱就可以到处办公。手机一开,不要跑来跑去,不要集中在办公室,各种费用可降低。以后,买律师楼改善办公条件可能要变,脑子要变,不能跑在人家后面发展。

(2)业务要创新。既然新的时代到来,必须开发新的业务与市场。80年代以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和办理经济案件为抢手业务,后被90年代金融、房地产、证券、涉外项目业务大发展而取代。律师在定位上走过的二次变革也将发生再次变化,律师与打官司划等号将成为过去,以大市场、大收购、大重组为背景的服务将到来。

(3)律师结构要调整。人家在重组,国家在调整,律师不重组、不调整行吗?怎样调整呢? 一是事务所形式要调整,集团化可能是一个方向(可松散型,可紧密型)。 二是律师做法要调整,要打团体战,不要再走个体合作之路。过去能言善辩是好律师,后来专业律师靠作文件、做专业高人一筹,但还有“个体户”气息,名律师也是打个体牌。今后,打团体战靠协调,靠做各种人、各种利益的工作,能协调的律师才是最好的律师。律师大都是社会精英,利益突出,协调很难,但一个人不能完成一项大收购、大项目的法律服务,必须靠各种专业人才,必须靠各种协调。所以
说,精干协调、善于协调的律师,搞大项目者就会请你出面协调。

三、新做法和探索

(1)在企业资产重组、兼并收购浪潮中,经济界与金融界远远走在律师前面。现在传媒天天讲重组,领导时时开会安排重组,连一般股民都能讲上几句重组话题。资产重组中最难的是债权债务重组,金融界、经济界专业人士不会做,只能将资产搬进搬出。目前上海搞的几个上市公司的重组模式,都没有很好解决债权债务重组,新资产、好企业装进上市公司后将被老债务拖死,两年后又出现目前状况。现在大家不是有钱,而是债权债务。必须解决债权债务的重组,这就是律师的强项。上海有一个资产重组领导小组,经常开会,法院一直参加,就是没有律师,说明我们的领导对律师参与债权债务重组理解为就是打官司,这又落后于先进国家。债权债务重组有许多方式,比打官司好。过去三角债就是分别打官司,现在可以用还人家债的钱去收购人
家或其上级控股公司,或收购人家的债权,也可以债权换股权,再集中股权后控股,债权证券化、分散化,便于转让,可以变卖,债权证券化可以上市,可以分割转让等等。搞活办法很多,一块巨大的债务可以分块解决:银行挂帐停息一块,收购方顶一块,政策性让一块,做出利润还一块,配股增发新股解决一块,剥离老资产冲去一块,诉讼打掉一块,有时在证券市场还可以赚一块等等。

(2)我们的做法是一种探索,3个所为一个集团,5个人为一组,一个项目领导就是项目经理,名称为首席代表律师,其余人有负责投资银行工作的,有负责协调的,有负责打官司的,有负责做文件的。收费也是多元化的,有项目法律顾问、“律师团”参与收购兼并、筹资监管、上市配股)打官司等不同收费标准,也可以向几个单位收费。所以,要搞大项目、大市场,就必须大合作。近年来,我们做过数十个收购、兼并、重组项目,并在不断探索改进。以前是跟在证券商或收购方后面等业务,现在已有一批专业人士主动找业务,以投资银行专业的方式各地跑,为委托我们收购、转让的企业配对,或直接为上市公司重组服务。第二批是专事协调的人员,接来项
目后就找券商、银行、收购转让方合作。第三批为做文件的律师。为便于协调,有时用几个律师事务所的名义分别担任不同参与方单位的律师。律师为资产重组提供法律服务,有时时间跨度很长,我们一般先派出律师对公司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理登记、列表,然后设计总体方案,用不同方式分别解决,资产重组,有时需要采取冰冻疗法。第二阶段是搞资产重组方案,或与有关公司谈判通过参股进行重组,或进行内部资产剥离与协调进行重组,或全部转让、卖卖等等。在变更股权时,以增发新股、配股和融资为目标,注入新资启动活动。在这一阶段,需要寻找大量单位合作,参加无数次的谈判。第三阶段是做文章及申报材料,有时,一个项目需要草拟或修改
上百份不同的文件,我们逐渐形成了格式化的操作法。在迎接律师业第三次浪潮到来时,在大收购、大重组、大市场法律服务中,我们仅仅是探索,并在进行巨大的投入,有些可能还是没有回报的人力、财力、精力上的投入。



作者:曾平(浦增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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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印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中医药科技发〔2012〕4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中医药管理局,局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全国科技创新大会精神,进一步推动中医药科技进步,针对目前中医药预防保健、临床、科研、产业和学术发展中具有鲜明行业特点、急需解决的实际问题,改进和加强我局科技项目的组织管理工作,我局制定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
2012年12月17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调动科技力量、组合科技资源、服务发展、创新驱动,针对具有中医药行业特点的科技问题,改进和规范科技立项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和《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与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各有侧重、互为补充,并为国家重大科技计划项目提供贮备或提供基础性工作,是国家中医药科技计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实行政府立项引导、专家咨询论证,多方筹措资金、规范过程管理的原则,鼓励产学研用紧密结合、创新体制机制。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并组织实施的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以下简称“科技项目”),其他中医药科技项目管理可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科技项目管理工作,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科技项目的实施管理工作,项目承担单位负责科技项目组织实施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是科技项目实施的主体,负责保障相应的条件和经费,组织实施科技项目,按要求参加检查、评估和验收,并进行科技成果的转化推广。
第七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设立科技项目评估咨询专家库,根据需要遴选专家参与科技项目的咨询、评审、评估等工作。
第八条 专家在参与科技项目咨询、评审、评估活动时应当遵循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恪守保密、回避和廉洁等原则。
第九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根据行业和事业发展所要解决的科技问题,分类别设立科技项目专项或计划,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
第十条 根据相关指南或中医药行业发展实际需求的科技问题,凡具备组织实施科技项目的工作基础、具备能力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有资格申报科技项目。申请应当有明确的承担单位和申请人,并经由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向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提交项目申请和建议。
第十一条 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负责组织同行专家或委托相关机构,依据“综合评价、公正合理、择优支持”的原则,对申请项目提出咨询意见。根据专家意见,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确定立项项目及下设课题,并下达计划,课题管理等同于项目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可根据相关工作基础和发展需求直接委托有关单位承担科技项目。
第十三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和负责人应当制订科技项目实施方案,明确科技项目实施的目标和任务,确定拟解决的关键问题和预期达到的技术指标,与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和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共同签订《任务书》。
第十四条 科技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在《任务书》规定期限内完成研究任务,并按时参加验收工作。验收包括会议答辩、现场考察、书面审核等形式,由验收专家组进行评估评议。
第十五条 完成任务严重不足,或提供的资料、数据不真实;或擅自修改《任务书》考核目标、内容;或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经费使用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不能通过验收。
第十六条 科技项目产生的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原则上为项目承担单位所有。涉及国家安全、国家重大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组织保护、开发和应用。
第十七条 科技项目研究成果在发表论文、出版专著、申报奖励时,均应当标明“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
第十八条 科技项目经费由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专项经费、地方和承担单位筹措等多渠道构成,鼓励引导社会资金投入,科技项目具体经费可根据各相关方面的约定落实。
第十九条 科技项目经费的管理与使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科技经费使用与管理的有关规定。科技项目经费由承担单位财务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科技项目完成后,应当进行经费决算或审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科技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国中医药发〔2005〕81号)同时废止。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监会关于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有关事项的通知


保监发〔2013〕28号



各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根据《关于加强和改进保险机构投资管理能力建设有关事项的通知》(保监发〔2013〕10号),保险机构开展直接股票投资、股权投资、不动产投资、无担保债券投资、基础设施投资计划创新、不动产投资计划创新和运用衍生品等业务,应当具备相应的投资能力并配备至少2名符合条件的风险责任人。为进一步明确保险机构投资风险责任人的资质条件、权利义务和风险责任,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风险责任人包括行政责任人和专业责任人。风险责任人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行政责任人由公司董事长或者授权总经理担任,专业责任人由符合专业条件、能够承担相关业务决策风险责任的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授权相关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担任。

  二、专业责任人除满足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至少一项专业资质,包括注册金融分析师、金融风险管理师、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房地产估价师、精算师、律师等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专业资质。具备相关投资领域10年以上从业经历的,可暂不受专业技术资格规定限制。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最近3年受到金融监管机构以及工商和税务等部门行政处罚或撤销资格的,不得担任保险机构风险责任人。单一人员原则上不得担任两项以上投资业务专业责任人。

  四、保险机构首席风险官、风险管理部门负责人比照行政和专业风险责任人,纳入风险责任人体系进行监管,其具体责权及任职要求,由各公司依据《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等监管规定和公司内部控制相关制度确定。

  五、风险责任人在任职期间,应当接受中国保监会及有关方面组织的持续教育培训,培训时间不得低于每年18课时,培训内容主要包括与风险责任人所履行的职能有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标准、宏观经济分析及金融市场动态、业务操守及职业道德准则、风险管理及监控策略、金融产品及风险分析等。中国保监会将对风险责任人和风险管理专业人员参加培训情况及培训考核情况记入培训档案。

  对相关金融监管部门、保险协会、保险机构、其他专业投资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组织的专业培训,经中国保监会认定,培训内容符合本通知规定的,可以计入年度培训总课时。

  六、风险责任人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遵守法规,具备相应的风险承担能力,接受监管质询,不得因职务、岗位或者工作变动而免除责任。

  七、行政责任人应当切实履行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职责,建立健全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明确授权体系,对投资能力和具体投资业务的合法合规性承担主要责任,不得直接干预专业责任人对具体投资业务的风险和价值判断,不得影响公司风险管理体系的正常运行。

  专业责任人是投资业务风险的初始把关者,也是初始责任人,对投资能力的有效性、具体投资业务风险揭示的及时性和充分性承担主要责任,不得故意提供存在重大遗漏、虚假信息和误导性陈述的投资意见,不得故意对可能出现的风险作不恰当的表述。

  八、保险机构应当进一步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分解投资业务风险责任,明晰风险责任链条,并为风险责任人履行职权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风险责任人的知情权。风险责任人未能履行职责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遇到困难的,应当向中国保监会提供书面说明。

  九、风险责任人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中国保监会依法责令调整负责人及有关管理人员,或者依法撤销其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不得进入保险业。

  十、保险机构变更风险责任人,或对风险责任人的纪律处分、撤职或解除劳动关系的决定,应当于作出决定10个工作日内更换风险责任人,向中国保监会报告并说明理由。

  十一、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保监会

                          2013年4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