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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3 01:27:24  浏览:801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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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关于印发资源节约型 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的通知

工信部联节〔2010〕60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主管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按照党的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
  各地区、有关中央企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关于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通知》(工信部联节〔2010〕165号)要求,组织推荐了一批“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备选企业。在组织有关单位和专家进行认真评审的基础上,我们确定了第一批试点企业。现将“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及试点企业名单印发你们,请按照要求抓紧组织试点企业认真做好试点工作,并于2011年2月25日前将“两型”企业试点方案,试点工作负责人、负责部门及联络人名单报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
  附件:1.“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2.“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3.“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工业和信息化部 财政部 科技部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七日



附件1:

“两型”企业创建工作要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组织推动工业企业走节约发展、清洁发展之路,加快工业发展方式转变,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和科技部决定在工业领域组织开展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企业(以下简称“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现提出如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的重要性
  党的十七届五中全会提出,坚持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作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重要着力点。开展“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对于推进工业发展方式转型,建设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型工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创建“两型”企业是建设“两型”社会的实际行动。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项重大战略任务。工业是耗费能源资源、产生环境污染的主要产业,创建“两型”企业是加快建设“两型”社会的重要内容和必然要求,是工业领域贯彻落实十七大、十七届五中全会精神的具体举措。
  创建“两型”企业是我国加快工业转变发展方式转变的紧迫要求。面对资源环境约束加剧的压力,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促进工业由大变强,是实现工业持续发展的紧迫要求。培育一批“两型”企业,树立行业发展的先进典型,对于引导工业结构调整、转变发展方式、促进工业转型升级和整体素质的提升具有重要作用。
  创建“两型”企业是落实走新型工业化道路战略决策的重要抓手。工业企业是走新型工业化道路的最主要载体。创建“两型”企业,探索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内涵式工业发展实践经验,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是落实新型工业化战略的重要抓手。
  创建“两型”企业是提升节能减排水平的关键举措。“两型”企业创建立足于树立一批达到最先进的能效环保标准甚至实现废水、废渣“零”排放和“零”填埋堆存的标杆企业,同时积极引导和帮助广大企业实现对标达标,对企业节能环保的标准更高、要求更严,对提升节能减排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二、“两型”企业创建的总体思路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走新型工业化道路和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要求,以加快转变发展方式为主线,以降低资源消耗、减少废物排放和提高资源产出效率为目标,在重点行业开展“两型”企业试点,树立一批先进典型,及时总结实践经验,大力推进“两型”企业建设工作,引导工业行业和大多数企业形成节约发展、清洁发展的新思路,加快转变工业发展方式。
  (二)基本原则
  1.坚持典型试点示范与全面推进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拟先通过3年试点,摸索和总结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在此基础上,再进行全面推进。
  2.坚持企业探索与政府引导相结合。“两型”企业创建工作坚持以企业为主体,充分发挥企业积极性和创造力,积极探索“两型”企业创建的途径和手段;同时充分发挥政府引导作用,加强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的支持、引导,逐步研究完善“两型”企业创建的激励机制,调动企业的积极性。
  3.坚持重点突出与区域平衡相结合。开展“两型”企业创建试点,要突出重点,选择资源能源消耗量大、污染排放重的行业作为优先领域先行开展试点。在组织开展试点工作时,充分考虑地域平衡问题,引导在全国范围内积极推进此项工作。
  4.坚持推进生产方式转变与产业结构调整相结合。以建立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生产方式为目标,努力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引导工业走内涵式发展道路;以形成节约资源、保护环境的产业结构为目标,积极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加快技术进步,引导工业转型升级。
  (三)主要目标
  在钢铁、有色、化工、建材等重点行业选择一批企业,经过3年试点,建立一批示范企业,形成试点行业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发展模式和基本思路;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积累经验、树立典型,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试点企业通过3年的努力,形成“两型”示范企业,在产品结构、产出效率、资源节约、环境保护等方面都达到行业先进水平:企业资源产出效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单位产品能源、水、原材料消耗显著降低,远低于行业平均水平;废物循环利用水平大幅度提高,固体废物基本上实现综合利用,废水力争实现循环利用和“零”排放,废气、余热余压等充分合理利用;污染排放量大幅度降低,“三废”排放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三、“两型”企业创建试点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有关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科研单位及院士专家对试点工作的支撑作用。各试点企业要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明确试点工作具体负责部门,研究确定各项任务分工,落实责任。
  (二)编制试点方案。试点企业应组织编制试点方案,通过地方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科技部门联合上报或中央企业上报,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联合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试点方案进行论证。试点方案要明确“两型”企业建设的标志性目标,明确产品结构调整、企业发展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具体计划和措施。
  (三)抓好组织实施。试点方案审查通过后,试点企业要按照试点方案确定的目标、重点任务和工程,积极部署落实,加快推进“两型”企业创建有关工作,确保目标任务按期完成,力争通过3年的工作,达到“两型”示范企业基本要求。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要加强对试点企业创建工作的具体指导。
  (四)加强政策支持。试点企业对试点方案中有关重大项目要积极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切实抓好项目组织实施。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对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技术改造项目、科技创新项目等给予优先支持;对试点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及时研究解决,协调有关部门制定鼓励扶持政策。
  (五)加强管理。试点企业要切实加强基础工作,建立资源消耗、环境排放在线监测系统,完善资源环境统计和核算制度,健全节能降耗、清洁生产等管理体系,强化管理岗位和人员队伍建设。
  (六)监督检查。各省(区、市)经信委(工信委、厅)会同财政、科技部门、中央企业要建立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阶段性监督检查制度,对试点工作组织阶段性评估和监督检查,有关情况及时报告。
  (七)验收推广。完成各项试点工作任务的企业,经各地区有关部门、中央企业审定后向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科技部提出验收申请。对试点先进经验及时进行系统总结、评估和组织推广。
  (八)表彰奖励。对试点先进企业予以表彰奖励,完成试点任务、达到“两型”示范典型要求的企业,授予“两型”示范企业称号。
  (九)制定标准和政策。加快推进“两型”企业评价标准研究,确定不同行业“两型”企业评价标准和指标体系;加强“两型”企业优惠扶持政策研究。
  (十)加强动态监管。对“两型”示范企业定期进行复核,复核合格者,享受“两型”企业称号和相关政策优惠。复核不合格者,取消其“两型”企业称号和政策优惠。

附件2:

“两型”企业创建试点企业名单(第一批)

钢铁
首钢京唐钢铁联合有限责任公司、天津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唐山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山东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华菱湘潭钢铁有限公司、安阳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沙钢集团有限公司、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江阴兴澄特钢有限公司、酒泉钢铁(集团)公司、太原钢铁(集团)有限公司、武汉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鞍钢股份有限公司

有色金属
阳谷祥光铜业有限公司、江西铜业集团公司、宁波金田铜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云南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发集团有限公司、怡球金属资源再生(中国)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冶炼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云南驰宏锌锗股份有限公司、金川集团有限公司、宝钛集团有限公司、厦门钨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中能硅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内蒙古电力冶金有限责任公司、青海百通高纯材料开发有限公司

化工石化
中国石油独山子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抚顺石化分公司、中海石油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海沥青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石化海南炼油化工有限公司、新疆天业(集团)公司、内蒙古亿利资源集团、宁夏英力特化工有限公司、宁夏大地化工有限公司、云南云天化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伊东煤炭集团、翁福(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宜昌兴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甘肃刘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金昌化工集团公司、浙江皇马化工集团有限公司、上海焦化有限公司、山西焦化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烟台万华聚氨酯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华泰重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华勤橡胶工业集团、软控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环科集团三明市高科橡胶有限公司、青岛天盾橡胶有限公司、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建材
北京新北水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建筑材料集团水泥有限公司、铜陵海螺水泥股份有限责任公司、江西亚东水泥有限公司、四川峨胜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华新水泥(宜昌)有限公司、徐州中联水泥有限公司、吉林亚泰集团建材投资有限公司、新疆天山水泥股份有限公司、巨石集团有限公司、瑞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东蒙娜丽莎有限公司、唐山惠达陶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润集团有限公司、泰山石膏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国环页岩制品有限公司

轻工
北京燕京啤酒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啤酒第五有限公司、广州珠江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四平金士百啤酒股份有限公司、华泰集团有限公司、湖南泰格林纸有限责任公司、浙江景兴纸业股份有限公司、金东纸业(江苏)股份有限公司、牡丹江恒丰纸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博湖苇业有限公司、贵州茅台酒股份有限公司、安徽古井贡酒股份有限公司、广西湘桂糖业集团有限公司、福建福人木业有限公司、黄山永新股份有限公司、成都蓉生药业有限责任公司、广西金源生物化工实业有限公司、宁夏伊品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涪陵榨菜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安徽丰原生物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中粮生化能源(榆树)有限公司、深圳市美盈森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纺织
江苏恒力化纤有限公司、鲁泰纺织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即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宜宾惠美线业有限责任公司、新乡白鹭化纤集团公司、浙江华峰氨纶股份有限公司

电子信息通信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上海贝尔股份有限公司、艾默生网络能源有限公司、深南电路有限公司、深圳长城开发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汽车
一汽解放有限公司、东风汽车有限公司、重庆长安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广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郑州日产汽车有限公司、陕西法士特汽车传动集团公司

机械装备
山西太重集团公司、上海外高桥造船有限公司、青岛北海船舶重工有限责任公司、新疆金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陕西陕鼓动力股份有限公司、中国一拖集团公司、中国第二重型机械集团公司、长春轨道客车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保定天威保变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宁夏长城须崎铸造有限公司


附件3:

“两型”企业试点方案编制要点

  一、企业基本情况
  (一)企业概况
  1.企业名称、性质、所在地、人员构成等;
  2.主要经营范围、主要产品生产能力、产量、销售情况等;
  3.近三年资产财务状况:生产设备及其他负债情况,资产负债情况,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等;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二)企业的技术水平及研发能力
  1.工程技术人员情况;
  2.企业研发能力及成果;
  3.主营业务采用的核心工艺技术及水平;
  4.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三)近三年能源资源消耗情况
  1.主要原材料、燃料、水等能源资源消耗;
  2.单位产品能源资源消耗;
  3.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四)近三年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情况
  1.“三废”产生、处置和排放情况、排放达标情况;
  2.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方面开展的工作及成效;
  3.在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方面的项目及投入情况;
  4.废弃物排放及综合利用水平在国际、国内同行业所处地位。
  (五)企业管理能力
  1.在节能环保方面的组织机构建设情况;
  2.制定和出台的清洁生产、节能降耗、减少污染物产生和排放、综合利用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3.产品成本、投融资、现金流量等管理制度以及执行情况。
  二、总体思路和创建目标
  (一)总体思路
  按照试点工作的总体要求,提出本单位创建“两型”企业的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
  (二)创建目标
  1.提出“两型”企业创建的标志性发展目标;
  2.需要达到的具体目标,包括资源产出率、单位产品资源消耗(能耗、水耗、主要原材料消耗)、资源综合利用、废物排放等方面的目标和具体指标。
  三、主要任务及重点工作
  与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创建目标相衔接,提出企业发展、技术研发以及能源、水、原材料节约,清洁生产、“三废”资源综合利用等各方面的重点任务。
  对目标应进行分解落实,提出需解决哪些关键性问题及与目标对应的主要任务;突出重点和标志性工程。
  四、重点项目规划和投资
  提出对完成创建目标具有重要支撑的节能环保、清洁生产、资源综合利用等重大项目计划。
  对规划中的核心项目要达到项目建议书的深度要求,并说明项目对创建“两型”企业所起的作用,项目主要技术路线以及经济性分析。
  对规划项目要做出投资估算,说明投资来源和资金安排计划。根据项目规划,提出1-2项需国家给予支持的重点项目、重大产业化技术或需要引进的关键技术,提出相关政策支持建议等;
  五、保障措施
  提出创建“两型”企业有关管理制度、组织保障体系以及人员队伍建设等。建立试点工作组织管理体系(如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及负责部门)、确定试点工作负责人和联络人;明确责任分工和技术支持单位;提出相关制度建设、配套政策等。
  六、创建效果分析
  提出通过创建工作所取得的成效和不足;对行业示范作用进行评估;提出对行业实现资源节约、环境友好发展的核心技术和典型发展模式建议。
  七、政策建议
  结合企业自身情况,提出需要协调解决的、涉及行业节约、清洁发展的核心问题及相关政策建议。
  八、实施期限
  试点实施期限暂为三年,各试点企业按此提出计划,可延伸到2015年发展目标、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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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国家教育委员会 劳动部


国家教委、劳动部关于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规定

按照国家教委《关于九年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工作的通知》〔(89)教中小材字002号〕的要求,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已于1990年秋开始在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部分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进行。为了进一步搞好这项工作,现将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招收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试验学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按国家教委(89)教中小材字002号文件的要求,1990年~1992年入学的部分初中一年级学生(每年约20余万)参加义务教育课程教材整体实验,使用列入国家教委九年义务教育课程教材编写规划方案的教材,即:人民教育出版社编写的“六·三”学制和“五·四”学制教材、北京师范大学编写的“五·四”学制教材、广东省教育厅与华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四川省教委与西南师大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河北省教委编写的小学复式班教材、东北师大等八所高等师范院校合编的“六·三”学制教材及上海、浙江编写的整体改革教材。试验学校的初中毕业生参加中专(含中师)、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及普通高中的招生考试,考题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义务教育课程教材试验领导小组协同劳动厅(局)等有关部门根据义务教育教学大纲拟定。
对目前尚未使用试验教材的初中毕业生和今后普遍使用义务教育教材以后的初中毕业生,技工学校招生考试,仍按劳动部有关规定执行。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委、教育厅(局)及早将试验学校名单、毕业生数及招生考试等有关问题通知本地区劳动(劳动人事)厅(局),以使招生工作顺利进行。


(教基〔1991〕27号 1991年11月22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和改革农村学校教育若干问题的通知》中指出:“提高劳动者政治、文化素质,造就农村需要的各种人才,是农村社会主义建设的一个重要方面。”“农村学校的任务,主要是提高新一代和广大农村劳动者的文化科学水平,促进农村社会主义建设。一定要适应广大农民发展生产,劳动致富,渴望人才的要求,一定要引导广大学生热爱农村,热爱劳动,学好知识和本领。”自1986年由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首创,在全国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的支持和帮助下开展的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就是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等活动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其主要目的,是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在活动中学会一项当地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农业生产建设。
五年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重视、关心和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科技专业学会、各地农科站及广大农村县、乡(镇)政府的支持和帮助下,相继开展了“小星火”活动,受到广大农户和学生家长的欢迎。实践证明:开展“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有利于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促进《义务教育法》在农村地区的实施。
最近,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了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对此作了重要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根据总理批示的精神,国家教委、中国科协号召全国广大农村,凡有条件的地区或中小学都应积极开展“小星火”活动,为使此项活动健康发展,特提出以下几点意见:
一、要把思想政治教育贯穿在“小星火”活动之中。在活动中,要注重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通过活动,不但要培养中小学生对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要引导他们把学科技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献身农业的志向。防止只重视经济效益,忽视思想教育的倾向。
二、开展“小星火”活动必须从我国的国情出发,从各地的实际情况出发,因地制宜,扎扎实实,讲求实效。各地中小学要根据学校的现有条件以及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情况,选择几项适合当地农业生产和经济发展需要的内容开展活动。提倡开展小型多样,当地群众需要,能够产生实际经济效益的活动,避免只追求形式上的轰轰烈烈,不讲教育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倾向。对于各地的经验,只能借鉴,不能照抄照搬,要积极主动地发挥本地优势,充分利用现有的人力物力,搞出自己的特色。
三、正确认识并摆正“小星火”活动在农村中小学教育工作中的位置。中、小学生学好文化科学基础知识是开展课外科技活动的必要条件,要在保证学生认真、系统地学习文化课的基础上,通过“小星火”活动,向学生渗透和传授农业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同时,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活动内容广泛,形式多样,要统筹安排,注意处理好“小星火”活动与农村中小学其他课外科技活动的关系。
四、开展“小星火”活动要遵循教育规律和农村中小学教育的特点。项目的选择、活动的安排,都必须有利于中小学生身心的健康发展,要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发展规律,不能超越学生的承受能力,以免造成中小学生过重负担,影响学习和休息。
五、为了保证“小星火”活动的健康发展,不仅要向学生传授必要的科技知识,培养技能技巧,还要进行一定的科学实验。因此,学校要尽可能为活动开展创造条件,利用校内空地开办小型实验基地,或争取家长支持,在自家建立庭园实验地等,以使学生有条件适当参与农业科技的实验,并把先进的农业生产技术传播给农户。
六、加强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队伍的思想建设和业务培训是使课外科技活动进一步普及与提高的保证。中、小学专兼职科技辅导员是“小星火”活动的组织者、指导者,他们的科学精神、科技知识、组织能力以及职业道德,对中、小学生和此项活动的开展有直接的影响。各省、市、区、县教育、科协等有关部门要有计划地分期分批对现有专兼职科技辅导员进行多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在加强对他们的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努力为他们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他们所担任的课外科技活动的任务,应按其实际负担计算工作量,对开展和组织青少年科技活动成绩突出的应给予表彰和奖励。
七、开展“小星火”活动应在当地教育、科技等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发挥各地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各自然科学专门学会、各地农业科技推广部门的积极性,动员社会力量,尤其是要争取农村县、乡(镇)、村的各级领导及广大农户、学生家长的支持,使此项活动稳步展开,持久而健康地发展。

关于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情况调查
天津市青少年科技辅导员协会致信李鹏总理,汇报他们五年来开展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的情况,李鹏总理1991年2月14日批示:“小星火计划值得重视,作用不仅在于推广农业科技,主要培养小学生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使学了文化有所用,才能巩固,才不致于又当文盲。但这件事究竟如何?望派人进行调查,切忌搞形式主义。”遵照总理的批示,国家教委基础教育司和燎原计划办公室、中国科协青少年部派人组成调查组,到天津、湖南、湖北等地进行了为期20天的调查,现将情况简要汇报如下。
由来与发展
农村中小学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以下简称“小星火”活动)是由天津市科技辅导员协会于1986年首创,由各省、市、自治区科技辅导员协会联合开展的一项以农村中小学(包括中等师范学校、职业技术学校)学生为主,以“爱祖国、爱家乡、爱科学、爱农业”为主题,以学习一项实用技术,开展小种植、小养殖、小加工、小实验、小考察、小改革、小发明、小咨询为主要内容的课外科技活动。通过活动培养学生热爱农业科学技术,从小立志为家乡农业生产服务的思想,同时,使学生学会一项当地工农业生产、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种植、养殖、加工、农机等方面的实用技术,从而使学生学了文化有所用,毕业回乡后可较快地参加当地工农业生产。
此项活动,继承了我国少年儿童从小关心国家大事,把自己的学习、生活与祖国的社会主义建设联系起来的光荣传统。50年代,我国实行第一个五年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就开展了“小五年计划”活动,为国家做出了应有的贡献,并从中受到了生动具体的爱国主义教育。80年代,正当我国广大农村实施“星火计划”、“燎原计划”、“丰收计划”的时候,全国少年儿童开展了课外科技、“小星火计划”活动。仅天津一个市,每年就有20万青少年参加活动,从1986年至今,已有四川、湖南、湖北、内蒙古、上海等20个省、市、自治区的农村中小学在当地教育、科协等部门的领导下,相继开展了此项活动,并连续五年联合召开了五届“小星火”活动的总结表彰会。经过五年的实践,“小星火”活动的内容、形式日趋丰富、完善,教育效益和社会效益更加明显突出。中国科协副主席、著名科学家钱三强同志在向全国农村中小学推荐“小星火”活动时说:“这对农业科技发展,对农业的经济振兴,对提高农村青少年素质,造就一代新型农民将产生重大影响。”目前,此项活动在各地农村中小学进一步得到发展,日益显示出它的生命力。
成果与作用
“小星火”活动调动了农村中小学生爱科学、学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深受广大农村干部和家长的欢迎,取得了良好的教育效果。
1.“小星火”活动有利于培养学生从小树立热爱农业科技、振兴家乡经济的思想。
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不但能培养学生学习农业科学技术的兴趣,而且当这一活动在当地实际生产中产生效益后,又能促使学生把学科学的兴趣与祖国农业现代化建设联系起来,初步树立起献身农业的志向。
大部分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学校,都能够寓思想教育于活动中,组织了“知我家乡、爱我家乡”、“把家乡建设得更美好”等社会调查活动。如:天津市北郊区九十六中学生物小组的学生对本地区的植物资源做了全面的考察,搜集了300多种植物标本,写出了6万字的考察报告,提出了6项有经济价值的建议,当地政府采纳了他们的意见,大搞植树造林,利用荒地开发植物资源,学生们看到自己劳动成果发挥了作用,高兴地说:“我毕业后如果考不上大学,能为家乡人民做些实际工作也是幸福的。”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水稻、棉花种植小组的学生1989年深入农村调查实习后,深受教育。李军同学在日记中写道:“要想农业获高产,科学种田不可少,毕业后,我一定要当一个新型农民。”由于有了这个志向,他加倍努力,刻苦学习,不但学习成绩好,还在1989年全市劳技竞赛中,获全能第一名。
2.“小星火”活动,促进了中小学生科技素质的提高,有利于培养农业科技后备队和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劳动大军。
农村经济要发展,农民要致富,主要靠两条:一靠政策,二靠科技,靠科技归根到底是靠掌握科学技术的人。当前,我国农村务农劳动者素质不高,已成为增强农业后劲的重要制约因素,不少农村相当数量的青壮劳力从务农转到其他行业,务农劳力科技文化素质低,年龄趋于老化,接受新技术慢,加上家庭经营条件的局限,推广新技术也受到影响。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坚持从农村当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出发,在培养懂科学、会管理的新型农民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群众称赞说:“这是播科技星火,育致富能人。”
湖北省枝江县先后对全县784名1986年以后回乡的青年进行追踪调查,结果表明:由于在校参加了“小星火”活动,81%的青年回乡后订阅了各种科普报刊,77%的青年已成为县、乡、村、家庭的农业技术骨干,其中有28名担任了科技副乡(镇)长、副村长,146名加入了各种科普协会组织,147名青年已成为科技示范户,一批被当地人誉为“种田能手”、“土专家”、“鱼博士”、“鸭司令”等科技能手脱颖而出,成为传播农业科技的带头人。湖北省潜江市高石碑中学87届毕业生孙廷秀,用在校参加科技活动所学的知识,回乡后,发展庭院经济、养鸭、栽培葡萄、嫁接柑桔,年收入达1万多元,成了全村科技示范户,并被选进村里的领导班子,专抓村里多种经营,带领全村人走上致富道路。湖南省华容县华容一中的毕业生刘精益同学,利用在校学到的果树栽培和嫁接技术从事柑桔生产,广泛推广了柑桔栽培新技术,帮助当地农民致富。他带的6个徒弟培植的柑桔优良品种,每株年产100公斤以上,年获纯利1万多元,被村里人誉为“没进过农校的技术员”。更可喜的是,现代化的电子技术也渗透到农业科技活动之中,并发挥了效益。天津北郊区是大白菜的主要产区,天津47中学课外科技活动小组与区青少年电子计算组合作,共同进行了“大白菜施肥微机咨询系统”的研究。这是一项从未有过的科研成果,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的带领下,不怕困难,利用暑假休息时间,到田间取土样,到农户问情况,到图书馆查资料,他们把数据输入计算机内,按计算机提供的数据进行施肥,亩产0.75万公斤净菜,而用传统“大水大肥,进行施肥的地里,每亩只产0.25万公斤。他们算了一笔帐:如果全区都按计算机的推理数据施肥,每年仅是白菜一项就可节约化肥5%,即20万公斤。此项成果已得到农民的认可和欢迎。
3.“小星火”活动既有利于促使学生在实践中增长才干,又可向广大农民传播农业科学技术,促进农村经济发展。
依靠科学技术,振兴乡镇企业和促进农业生产的发展,是国家“星火计划”的主体内容之一,“小星火”活动与其配合,从育人抓起。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农村中小学因地制宜,因人制宜地选择活动内容,组织学生深入乡镇农户,采取“一生一户,一村一组”的方式,利用所学的知识和掌握的技术,向农民提供科学技术信息,推广农业新技术。
天津宝坻县元罗乡是“三辣”(葱、蒜、朝天椒)的经济区,过去这里只种“三辣”,不种其他作物。为了提高亩产,充分利用土地,元罗乡鲁沽中心校课外科技小组的同学们,在科技辅导员和当地农科站技术员的指导下,进行葱麦套种试验,每亩除收4000公斤大葱外,还增收300公斤小麦。这个技术在全乡推广,7个大队扩种了1500多亩,增收麦子35万多公斤。湖北省潜江市丁岭中学课外养殖科技小组的老师和同学们在自办的养猪实验场经过反复试验,运用快速养猪法饲养生猪24头,156天后,每口猪平均重达107公斤,比传统养猪法缩短育肥期91天。他们将这项新技术传授给当地农户,全镇2000多户采用快速养猪法,年增加收入24万多元。湖南省汨罗市长乐镇有十几家保险柜厂,产品陈旧滞销,经济亏损,几乎倒闭。长乐镇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小组根据这个情况,成功地试制了电子密码锁和电子报警器,当滞销的保险柜装上了这两个东西后,立刻成为抢手货,畅销全国23个省市,使长乐镇的工业得到了回升。长乐镇一机械厂去年纯收入100多万元,比1984年增长4.6倍,比1989年增长1.2倍,该厂被农业银行作为重点生产单位。工人们说:是长乐中学的科技活动救了我们的厂。天津宁河县董庄是水稻产区,有70多年种植水稻的历史,土壤养分消耗严重,产量上不去。这个乡的小薄中学生物小组7个学生在一亩水稻地里进行施用“多元微肥”的试验,产量明显增加,比原来增产了10%~12%,他们并不就此罢休,又扩大到在65亩地里进行试用,打破了这里水稻亩产300公斤~400公斤的局面,达到600公斤,乡里肯定了他们的成果,今年已推广种植10万亩。事实证明,“小星火”活动的确对传播先进的农业科学技术起了积极作用,普遍受到当地的欢迎和重视,广大农户称赞参加“小星火”活动的学生是传递科技信息的“小灵通”,帮助农民脱贫致富的“小参谋”。
4.“小星火”活动受到农民和家长的欢迎,有利于农村教育与农业经济的协调发展。
当前,我国不少农村地区没有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初中毕业生也有相当一部分不能升入高中学习,许多初中和高中毕业生回到农村,不能马上适应农村的需要,从事农业专业化生产,他们苦恼地说,在学校学习成绩也不错,回家务农却是“种田没技术,致富没门路”。
五年来开展“小星火”活动表明,此项活动有助于解决以上问题。大部分开展此项活动的中小学在活动中能够把课外科技活动与课堂教学、劳动教育、社会实践结合起来,使学生在实践中运用已学的知识解决问题、增长才干,增加了对书本知识的理解,学到了书本里学不到的东西。天津市静海县独流镇第二小学的领导经过近几年“小星火”活动的实践提出,要实现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就必须从当地农村经济、农业生产的实际情况出发,把以学校为中心的教育活动和适应当地农业发展的科学技术的应用结合起来。他们提出了“打好基础、早期渗透、适当参与、逐步提高”的开展“小星火”活动的原则,并把它纳入学校整体改革的轨道。
“小星火”活动开展比较好的地区或学校,除了在育人、传播农业科技知识以及促进当地农业生产方面取得成绩外,还受到当地县、乡、村等各级领导的重视和支持,受到当地农民群众和家长的欢迎,从而调动了群众办学的积极性。湖北省潜江市菱芭小学由于开展“小星火”活动,每年纯收入6000元,不但改善了办学条件,还拿出资金解决本村特困户子女入学问题。自1987年以来,在校生没有一个中途辍学的,入学率、巩固率、普及率、合格率年年都是100%,有力地促进了义务教育的实施。潜江莲市初中在“小星火”活动中,指导学生把所学的技术用于家庭生产,使之得到进一步验证并获得经济效益,家长和村民看到这实在的收入,从心里高兴,他们说:“学校的‘小星火’活动为我们培养了人才,我们应当积极支持他们办学。”今年初,全乡村民共集资8000多元,作为学校的基本建设资金。天津静海县中旺中学开展“小星火”活动后,学生家长看到孩子们能在学校学到一门技术,一些流失的学生主动回到学校继续学习,降低了流失率,提高了学生学习的自觉性。近两年,该校每年学生入学率均为100%。
总之,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收到了良好的教育效果。实践证明:无论从科学技术的发展趋势来看,还是从教育本身与社会的需求来看,在农村中小学开展“小星火”活动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小星火”活动不但可以推广农业科学技术,取得一定的经济效益,更主要的有利于对农村中小学生思想品德素质的培养和科学文化素质的提高,使他们热爱农业科技,逐步树立振兴家乡经济的志向,从而自觉学科学、用科学,并把它传播到当地农民手中,使农业科学技术转化为生产力,取得了可喜的社会效益。
几点建议
具体内容请参阅《意见》正文,在此就不再重复。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关于印发《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3年12月21日,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国有资产管理局(办公室、处):
为了进一步明确产权归属,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建立产权明晰的现代企业制度,推动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工作的开展,我局制定了《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将执行中遇到的问题、建议及时告知我们,以便进一步完善。

附件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处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和其他产权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产权归属,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国有资产。系指国家依法取得和认定的,或者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投资和投资收益、国家向行政事业单位拨款等形成的资产。
产权。系指财产所有权以及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经营权、使用权等财产权。不包括债权。
产权界定。系指国家依法划分财产所有权和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明确各类产权主体行使权利的财产范围及管理权限的一种法律行为。
产权纠纷。系指由于财产所有权及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不清而发生的争议。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占用国有资产单位的产权界定,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所有制单位之间以及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的界定及产权纠纷的处理。
第四条 产权界定应遵循“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进行。在界定过程中,既要维护国有资产所有者及经营使用者的合法权益,又不得侵犯其他财产所有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产权纠纷的处理应本着实事求是、公正、公平的原则依法进行。

第二章 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国家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级分工管理,国有资产分级分工管理主体的区分和变动不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分割和转移。
第七条 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以及政党、人民团体中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中的产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有权代表国家投资的部门和机构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向企业投资,形成的国家资本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运用国家资本金及在经营中借入的资金等所形成的税后利润经国家批准留给企业作为增加投资的部分以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金、公益金和未分配利润等,界定为国有资产;
3.以全民所有制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全民单位)担保,完全用国内外借入资金投资创办的或完全由其他单位借款创办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其收益积累的净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4.全民所有制企业接受馈赠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5.在实行《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以前,全民所有制企业从留利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基金、职工奖励基金和“两则”实行后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6.全民所有制企业中党、团、工会组织等占用企业的财产,不包括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九条 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以货币、实物和所有权属于国家的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等独资(包括几个全民单位合资,下同)创办的以集体所有制名义注册登记的企业单位,其资产所有权界定按照本办法第八条的规定办理。但依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协议约定并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属于无偿
资助的除外;
2.全民单位用国有资产在非全民单位独资创办的集体企业(以下简称集体企业)中的投资以及按照投资份额应取得的资产收益留给集体企业发展生产的资本金及其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3.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其中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依据国家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集体企业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4.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追索清偿或经协商转为投资。
第十条 供销、手工业、信用等合作社中由国家拨入的资本金(含资金或者实物)界定为国有资产,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核定数额后,继续留给合作社使用,由国家收取资产占用费。上述国有资产的增值部分由于历史原因无法核定的,可以不再追溯产权。
第十一条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应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土地管理部门核定其占用土地的面积和价值量,并依法收取土地占用费。
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家资产。
第十二条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的资本总额,包括现金、厂房建筑物、机器设备、场地使用权、无形资产等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2.企业注册资本增加,按双方协议,中方以分得利润向企业再投资或优先购买另一方股份的投资活动中所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3.可分配利润及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各项基金中中方按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不包括已提取用于职工奖励、福利等分配给个人消费的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4.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5.企业根据中国法律和有关规定按中方工资总额一定比例提取的中方职工的住房补贴基金,界定为国有资产;
6.企业清算或完全解散时,馈赠或无偿留给中方继续使用的各项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二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十四条 股份制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依下列办法处理: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包括现有已投入企业的国有资产折成的股份,构成股份制企业中的国家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构成国有法人股,界定为国有资产;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界定为国有资产。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中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参照第十四条规定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全民单位之间产权界定
第十六条 各个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应按分级分工管理的原则,分别明确其与中央、地方、部门之间的管理关系,非经有权管理其所有权的人民政府批准或双方约定,并办理产权划转手续,不得变更资产的管理关系。
第十七条 全民单位对国家授予其使用或经营的资产拥有使用权或经营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在全民单位之间无偿调拨其资产。
第十八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之间是平等竞争的法人实体,相互之间可以投资入股,按照“谁投资、谁拥有产权”的原则,企业法人的对外长期投资或入股,属于企业法人的权益,不受非法干预或侵占。
第十九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企业之间可以实行联营,并享有联营合同规定范围内的财产权利。
第二十条 国家机关投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应与国家机关脱钩,其产权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委托有关机构管理。
第二十一条 国家机关所属事业单位经批准以其占用的国有资产出资创办的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其产权归该单位拥有。
第二十二条 对全民单位由于历史原因或管理问题造成的有关房屋产权和土地使用权关系不清或有争议的,依下列办法处理:
1.全民单位租用房产管理部门的房产,因各种历史原因全民单位实际上长期占用,并进行过多次投入、改造或翻新,房产结构和面积发生较大变化的,可由双方协商共同拥有产权;
2.对数家全民单位共同出资或由上级主管部门集资修建的职工宿舍、办公楼等,应在核定各自出资份额的基础上,由出资单位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其产权。
3.对有关全民单位已办理征用手续的土地,但被另一些单位或个人占用,应由原征用土地一方进行产权登记,办理相应法律手续。已被其他单位或个人占用的,按规定实行有偿使用;
4.全民单位按国家规定以优惠价向职工个人出售住房,凡由于分期付款,或者在产权限制期内,或者由于保留溢值分配权等原因,产权没有完全让渡到个人之前,全民单位对这部分房产应视为共有财产。
第二十三条 对电力、邮电、铁路和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等部门,按国家规定由行业统一经营管理,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托行业主管部门根据历史因素及其行业管理特点,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依下列办法处理:
1.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交付这些行业进行统一管理,凡已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均作为管理单位法人资产;凡没有办理资产划转手续的,可根据使用单位与管理单位双方自愿的原则,协商办理资产划转手续或资产代管手续;
2.对使用单位投入资金形成的资产,未交付这些行业统一管理而归使用单位自己管理的,产权由使用单位拥有;
3.对由电力部门代管的农电资产,凡已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经过多次更新改造,技术等级已发生变化,均作为电力企业法人资产;
4.凡属于上述部门的企业代管其他企业、单位的各项资产,在产权界定或清产核资过程中找不到有关单位协商或办理手续的,经通告在一定期限后,可以视同为无主资产,归国家所有,其产权归代管企业;
5.对于地方政府以征收的电力建设资金或集资、筹资等用于电力建设形成的资产,凡属于直接投资实行按资分利的,在产权界定中均按投资比例划分投入资本份额;属于有偿使用已经或者将要还本付息的,其产权划归电力企业。

第四章 产权界定的组织实施
第二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界定工作,按照资产的现行分级分工管理关系,由各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进行。
第二十五条 省级以上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成立产权界定和产权纠纷调处委员会,具体负责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事宜。
第二十六条 全国性的产权界定工作,可结合清产核资,逐步进行。
第二十七条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形的,应当进行产权界定: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机关及其所属事业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产权界定依下列程序进行:
1.全民单位的各项资产及对外投资,由全民单位首先进行清理和界定,其上级主管部门负责督促和检查。必要时也可以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进行清理和界定;
2.全民单位经清理、界定已清楚属于国有资产的部分,按财务隶属关系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
3.经认定的国有资产,须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等有关手续。
占用国有资产的其他单位的产权界定,可以参照上述程序办理。
第五章 产权纠纷处理程序
第二十九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因对国有资产的经营权、使用权等发生争议而产生的纠纷,应在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的前提下,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国务院拥有最终裁定权。
第三十条 上述全民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复议决定。
第三十一条 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份之间发生的产权纠纷,由全民单位提出处理意见,经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的,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以下简称产权界定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予以惩处。
第三十三条 产权界定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或者玩忽职守,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四条 发生属于产权界定范围的情形,国有资产占用单位隐瞒不报或串通作弊,导致国有资产权益受损的,产权界定主管机关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占用单位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罚款等处罚。
发生上款情形,还需补办产权界定手续。
第三十五条 对于违反产权界定及纠纷处理程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可以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给予责任人员行政、经济的处罚。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