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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6 10:36:01  浏览:887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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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江苏省淮安市人民政府


市政府关于促进软件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淮政发〔2010〕1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软件产业包括软件研发、软件技术服务、集成电路设计、信息传输服务、信息系统集成与技术服务以及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增值服务等,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基础性、先导性、战略性产业。为切实加快我市软件产业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市场为导向、企业为主体、人才为根本、创新为支撑,优化发展环境,构筑发展载体,加快培育和引进软件骨干企业,大力推进产业集聚、融合和延伸,着力培养和吸引高端人才,切实增强软件产业核心竞争力,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新的动力。
发展目标:通过3-5年的努力,逐步将我市打造成为苏北软件产业发展的龙头和软件与信息服务中心,到2012年,全市软件产业业务收入总规模在2008年基础上翻两番,达60亿元,培育业务收入超亿元的企业8-10个、超5000万元的20-30个,建成一个核心集聚区和若干特色集聚区,初步形成较为完善的软件产业链和产业布局。
二、发展重点
1.优先发展软件服务业。推动软件服务技术的普及与发展,启动建设面向广大中小企业的软件服务平台,帮助企业进行信息化改造。积极发展软件外包业务,逐步将软件服务外包的层次从信息技术外包(ITO)向业务流程外包(BP)推进。
2.大力发展嵌入式软件。突出移动通信、汽车电子、数字家电、数字仪器仪表、机电一体化、医疗电子、信息安全等重点领域,发展嵌入式操作系统和应用软件。积极靠大靠外,发展成熟稳定的模块化软件和功能化软件。
3.着力发展行业应用软件。以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为切入点,重点发展服务于农业生产、企业经营管理、商贸物流、城市管理、电子商务以及教育、卫生、交通、金融等重点领域信息化的行业应用软件。
4.加快发展数字内容业务。加快信息资源特别是政务信息资源社会化增值的开发利用,满足社会有效需求。大力发展面向新闻出版、文化教育、咨询策划、时尚消费等领域的数字内容产品,积极发展益智健康、弘扬民族优秀文化的动漫、游戏、娱乐休闲软件,促进软件产业与文化产业互动融合。
5.加速发展信息传输服务。进一步完善信息网络,重点建设3G,积极构建“无线城市”,大力发展增值电信与信息服务业务,满足多样化、个性化信息消费需求。积极推进网站建设,丰富网上服务内容,提高服务质量。加快数字电视普及,加大数字内容、互动节目播出和增值信息服务。
三、加快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
1.优化产业布局。科学规划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布局,按照“一核多点、集聚发展”的总体要求,全力打造“淮安软件园”统一品牌。以淮安软件园为核心,坚持高起点规划、高标准建设、高水平管理,努力建设集软件研发、技术支撑、信息服务、教育培训、生活配套和商务服务功能于一体的现代化软件产业集聚区,发挥其在全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业发展中的引领、带动和辐射作用;支持有条件的县(区)创办软件产业特色园区,整合利用发展资源,提高各类配套服务设施共享度,逐步形成定位明确、分工协作、互补配套的发展格局。
2.推动园区发展。完善扶持淮安软件园发展的政策意见,减免淮安软件园建设中涉及的市级以下行政性事业性收费,加速基础设施和生产生活配套服务设施建设和完善,重点推进测试中心、数据中心、技术开发平台、培训平台等公共性技术服务体系建设。积极吸纳各类社会资本和力量参与软件园建设。支持淮安软件园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相关园区(基地)认定。鼓励企业入驻园区,采取放宽准入条件、简化入园手续、优惠办公用房租金、扶持创业资金、重大投资补助、税收地方留成部分奖励等多种措施,引导企业向淮安软件园集聚。加大对入园企业的扶持,对企业业务规模、资质认定、出口外包、技术创新等达到一定标准的,给予相应奖励或补贴。
四、加大企业引进和培育力度
1.强化招商引资。明确招商引资责任,加大专业招商力度,组织开展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专题招商活动,实行政策优惠、要素扶持,重大项目一事一议,努力吸引、鼓励国内外大型软件公司、软件技术研发机构和现代信息服务业企业落户,或与本地软件企业联合协作,嫁接并购,形成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骨干企业,争取每年能引进2-4户国内外大型知名软件企业进驻淮安。
2.鼓励做大做强。组织开展“淮安市重点软件企业”认定工作,选择一批自主创新能力强、管理技术水平高、市场潜力大的本土软件企业,集中市场、技术和资金等资源对其重点扶持,加速其发展壮大。引导中小型软件企业走专业化发展道路,培育一批具有活力和创新能力的中小型软件企业。认真落实鼓励软件出口的有关政策,支持软件企业通过劳务输出、工程项目承包、开拓国际应用服务市场等多种方式,扩大软件出口,增强企业国际竞争力。加强国际业务联系和合作,组织企业参加国际性会展,开展海外项目招引及市场开拓、宣传推荐等活动,抢占全球软件外包市场份额。
3.促进素质提升。积极研究国家、省有关政策,加大培育辅导、申报争取力度,引导推动软件企业参加系统集成、“双软”、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CMM)/软件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人力资源成熟度模型(PCMM)、信息安全管理(IS027001/BS7799)、IT服务管理(IS020000、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性(SAS70)等资质资格的认证和认定,增强参与市场竞争的能力。鼓励企业申报各类国家级、省级重点软件企业,对国家、省、市重点软件企业,在投融资、科技创新、研发机构建设、人才培训等方面给予优先支持。加大对软件技术和产品项目研发扶持力度,促进软件企业加大研发投入,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建立国家和省级软件技术中心,鼓励企业参与国内外的各项技术交流合作活动,加强与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开展紧密技术合作,加快关键性技术研究,形成一批特色突出、核心竞争力强的软件品牌。
五、加强软件人才队伍建设
1.健全培养培训体系。支持淮阴工学院、淮安信息职业技术学院等大中专院校软件类相关专业建设,大规模培养基于专业认证、满足企业需求的实用性软件人才。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专业机构举办软件专业培训机构,引导推动其与企业联手建立软件人才实训基地,并积极争取申报国家级、省级软件培训基地,积极构建多元化、多层次软件人才教育培养体系。
2.吸引软件优秀人才。制订人才引进和培养规划及相关政策,建立有利于自主创新的人才评价、使用和激励机制,吸引并留住优秀软件技术与管理人才在淮创业和工作。定期举办软件和服务外包人才高级研修班或培训班,对我市在职软件中高端人才进行专业培训,培养造就一批高层次、复合型、应用型软件人才。建立软件人才信息库,提供人才储备服务,搭建就业创业平台。
六、健全投融资体系
1.切实加大政府投入。落实国家和省有关软件产业发展的优惠政策,及时兑现返还相关奖扶资金。加大财政资金扶持力度,引导社会资金投向。设立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2010年市财政安排600万元,今后年度随财政收入增长或软件产业发展逐年递增,主要用于扶持淮安软件园建设和发展,同时用于奖励扶持全市重大项目、重点企业、重要产品、组织开展重大专题活动以及对县(区)软件产业发展的考核奖励等,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需要扶持的软件产业项目,市财政另行安排扶持资金。软件产业发展专项引导资金具体使用管理办法由市信息产业局、财政局制定。市服务业、新型工业化、科技、教育培训、人才等专项资金要优先扶持软件产业发展。各县(区)也应安排专项资金用于支持软件产业发展和软件技术应用推广。
2.积极吸纳社会资本。逐步建立以政府投入为引导、社会和企业投资为主体的多渠道、多层次、多元化投融资体系。组织软件企业与金融机构进行专题对接,签订信贷框架协议。积极培育和引进风险投资、创业投资,鼓励扶持各类担保机构为软件企业担保。积极引导本市有实力的单位和个人通过参股、控股或兼并等方式进入软件领域。积极创造条件,优先支持重点软件企业在国内外上市融资。
七、完善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成立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负责统筹领导、协调推进全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信息产业局,负责日常工作,组织编制软件产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统计调查体系,加强对软件行业的分析监测、运行监控。市级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支持软件产业发展的相关工作。充分发挥市软件行业协会作用,强化行业指导、业务培训、政策落实、信息咨询等工作。
2.营造良好环境。加快制订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和服务规范。政府投资信息化项目或软件项目,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本地重点软件企业承接,定期组织大中型企事业单位与软件企业进行对接,推动软件及信息技术服务外包。制定整体推进信息化建设的政策措施,深化我市经济社会信息化的广度和深度,有效扩大软件应用需求。加大知识产权保护,规范软件行业市场秩序,维护软件企业合法权益。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各自实际,抓紧制定相关奖励扶持的具体实施细则,并认真组织实施。市软件产业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抓好政策衔接,抓好部门与部门、部门与地区的衔接,使之形成合力,共同推进我市软件和信息服务产业又好又快发展。


淮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一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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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摘要]当前,因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相关的法律法规修改而使反贪查办案件面临新的形势,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现象也有增多的趋势,这给反贪侦查工作带来了更多的挑战和更大压力。本文着重分析在职务犯罪侦查阶段如何通过灵活运用讯问谋略、全面搜集证据、增强取证固证意识、提高证据质量等方式积极应对翻供现象,确保犯罪嫌疑人受到法律公正的制裁。


  一、职务犯罪案件翻供的表现形式

  翻供,是指在侦查、起诉、审判过程中,犯罪嫌疑人推翻或改变其原来的全部或部分供述的行为。翻供往往是在翻供心理支配下进行的一种行为。翻供心理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被告人(包括犯罪嫌疑人——引者注)对已经做出的供述加以否定和推翻的心理。”①就职务犯罪案件而言,翻供形式可以概括为三类:

  1.围绕犯罪构成要件进行翻供。常见的形式有:以“借、管、赠”为名推翻行贿、受贿的犯罪性质,如提供出“借条”,把受贿行为翻供成债权债务关系,或辩称行贿、受贿行为是正常的私人交情、礼尚往来;在“利用职务之便”、“谋利”上做文章,如辩称自己取得的财物没有利用职务之便,没有为他人谋利,是属于“合法的劳动报酬”;利用单位设立“小金库”,资金来去不明、账目收支不清的情况,辩称贪污、受贿的钱款都放在单位的“小金库”里,企图掩盖自己占有或收受有关钱款的事实;以自己是单位领导,经常要应酬公务活动为名,声称自己所获的赃款都用于单位的公务活动,并没有非法占为己有;以“家属收受钱物,本人不知”为由,推脱罪责,等等。

  2.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在贪污贿赂犯罪案件中,围绕获取证据形式进行翻供也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用的一种手段,当他们无法就犯罪事实、证据内容方面进行翻供时,往往会在取证形式上挖空心思,寻找借口,诋毁获取证据形式的合法性。例如:辩称“不是我自己的签字”、“没看清就签字了”、“因精神紧张,已记不清当时的实情”、“时间很长了,根本就记不清楚”、“记录不实,记录未经本人阅读”,等等。

  3.围绕侦查取证行为进行翻供。除了前两种类型的翻供, 取证据的规范性、合法性。常见的有:以问话笔录是纪委做的,办案人员没有重新讯问为由,声称取证的主体不合法;以问话的场所不是法律规定的地点,而是在某宾馆、某酒店,辩称讯问的地点不合法;诬陷办案人员以刑讯逼供、威胁、诱供等方法获取证据。

  二、职务犯罪阶段翻供的原因

  (一)嫌疑人自身心理变化导致其翻供

  1、包庇他人心理:这种心理存在于共同犯罪的案件中,例如在斡旋受贿,介绍贿赂案件中,嫌疑人出于哥们义气或自身利益考虑,通过翻供,把职责全部揽到自己头上,以图能包庇保护他人。

  2、侥幸逃避心理:侦查之初犯罪嫌疑人往往认为其罪行已被侦查部门所掌握,为求宽大处理,于是作了真实的有罪供述。但是随着讯问的进行,嫌疑人可能发现侦查部门并未完全掌握其罪行,或者在得知同案犯在逃,死亡或主要证据已经灭失的情况下,自认为无法对证,在侥幸心理的作用下,为逃避责任而翻供。

  (二)律师法修订使控辩双方博弈加剧

  2008 年6 月1 日新修订的《律师法》正式实施。新法实施后,律师介入刑事诉讼的时间提前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且获得了更充分的会见权、调查取证权和阅卷权。这些变化加强了对律师及其犯罪嫌疑人的权利保护,增强了侦查活动的公开性和控辩双方的对抗性,博弈双方的信息更加对称,力量配置也更为均衡。双方博弈激烈程度的增加使侦查人员攻破犯罪嫌疑人心理防线的难度加大,且控辩双方力量的消长也经由犯罪嫌疑人和律师之间更为畅通的沟通渠道更为敏感地反映在犯罪嫌疑人身上,犯罪嫌疑人翻供的可能性增大。办案过程中部分犯罪嫌疑人讯问时的表现在律师会见前后存在的较大反差,正是控辩对抗加剧在犯罪嫌疑人处的直接体现。此外,这些变化对侦查机关查办职务犯罪各环节工作的规范性、细致性和侦查人员的业务能力,特别是审讯突破能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三)职务犯罪智能化发展的挑战

  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涉案人员自我保护的意识越来越高,反侦查水平越来越强。作案手段的多样化、智能化,是为规避法律制裁的必然选择,这种现象从客观上不断增大了司法机关查处、惩治甚至防范贪污贿赂犯罪的难度。②职务犯罪活动复杂化的趋势,也为犯罪分子对抗查处提供了自信。特别是在行、受贿案件中,行、受贿双方多是“一对一”现金秘密交易,在现有侦查技术和侦查措施有限的情况下,行、受贿双方的口供往往仍是证据链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在侦查阶段,当犯罪嫌疑人认识到自己口供的重要性,甚至认为侦查人员对其口供存在依赖时,他们逃避制裁的自信心会更加膨胀。为达到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在口供上做文章、扰乱侦查计划就不可避免地成为犯罪嫌疑人的选择。

  (四)职务犯罪自首、立功认定条件变化的影响

  2009 年3 月12 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有利于职务犯罪案件刑罚适用的统一性和严肃性的角度,对职务犯罪案件办理当中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的认定和处理提出了更为严格的限定条件。犯罪分子在调查谈话阶段和被采取调查措施阶段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的,不再认定为自首。《意见》对认定条件的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加重了某些犯罪分子的抗拒心理,增加了翻供的可能性。

  三、对职务犯罪侦查阶段翻供的对策分析

  (一)把握心理变化,适时调整审讯谋略

  一般来说,犯罪嫌疑人拒供或说谎的目的就是要避免说实话带来的不利后果。这后果既包括客观的后果,如失去职务和判刑等,也包括主观的后果,如羞愧感和耻辱感等。在审讯中,这些后果是嫌疑人如实供述的主要心理障碍。③侦查人员要正确认识翻供现象,克服对翻供案件厌恶、畏难的情绪,应当认识到查处职务犯罪行为给犯罪嫌疑人带来的角色转换所形成的强烈心理落差和巨大压力,在讯问中犯罪嫌疑人对犯罪行为被发现的追悔、对作案过程隐蔽性的自信、对涉嫌罪名法律规定的理解、对律师的盲目信任、对法律制裁的抗拒等微妙、复杂心理变化,都可能触发其翻供行为。审讯中可以通过捕捉犯罪嫌疑人语言和外在形体动作表现出来的心理变化采取不同策略:

  一是讯问中及时分析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辩解,对可能发生翻供的着眼点提前做出预判、想好对策,用有效的提问堵死犯罪嫌疑人可能的退路。

  二是抓住犯罪嫌疑人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后会普遍出现警惕性放松、对抗心理减弱的有利时机,适当调整讯问人员或讯问方式,对职务犯罪的直接动机、思想斗争的过程、具体犯罪情节等细节问题深追细查。

  三是及时分析翻供犯罪嫌疑人的心理变化,结合案件查办情况找出制胜关键点,用灵活的讯问方式营造有利气氛,促使犯罪嫌疑人翻供。

  (二)坚持实事求是,力求不枉不纵

  针对翻供案件,侦查人员必须强化“实事求是,不枉不纵”的原则,既不能使无罪的人受到法律追究,也不能放纵犯罪分子逃脱法律制裁。因此,反贪侦查实践中对翻供的审查极为重要。翻供不应该被视为洪水猛兽,尽管它经常导致办案人员辛辛苦苦建造的证据大厦毁于一旦;翻供者不应该被视为百般抵赖、妄图逃避法律制裁的犯罪分子,他们的正当权利在诉讼中同样应当得到保障。④对于犯罪嫌疑人提出的辩解,侦查人员要冷静应对,在综合查办案件过程和全案已有证据的基础上,对犯罪嫌疑人翻供的情况进行审查,做到不被其表象迷惑,扩展思维、调整侦审策略、对辩解作针对调查。同时,也不能“先入为主”,一概认为其辩解理由不成立,而是要抱着实事求是的态度,以高度负责的态度去开展工作。

  (三)全面搜集证据,加强证据证明力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务院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各族人民坚持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经过四十多年的建设,已积累了数额很大的国有资产。这些资产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物质基础,是国家取得财政收入的主要源泉,也是推进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不断改善全国人民物质文化生活的重要保证。加强国
有资产的管理,保卫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损害,并合理配置和有效经营国有资产,提高经济和社会效益,对于克服当前经济困难,实现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协调发展,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都具有重大意义。因此,国务院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把
国有资产的管理作为治理整顿和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工作,统一思想,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切实抓出成效。现就加强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在全国范围内有计划地开展清查资产、核实国家资金、摸清国有资产“家底”(简称清产核资)的工作。要通过清产核资,核实各部门、各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价值总量,将一切应归国家所有的资产,都纳入国有资产管理轨道,认真解决“家底”不清、管理混乱、损失浪费严重等
问题。有关清产核资工作的政策、目标、内容、步骤及组织方法,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审批后实施。这次清产核资工作计划在“八五”期间进行。从现在起,各级财政和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要对国有资产的存量、管理、效益等情况抓紧进行调查
摸底,解剖“麻雀”,研究提出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等有关政策,并选择少数地区和企业进行清产核资试点,为全面开展清产核资作好准备。
二、坚决防止和纠正损害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各级政府要组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对股份经营、租赁经营、中外合资经营的中方资产和在境外经营的国有资产,以及企业兼并和出售小企业、国营企业办集体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搞“创收”等经济活动中的国有资产管理状
况,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检查。针对各种损害国有资产产权问题,建立健全相应的规章制度,予以防止或纠正。对那些借“改革”之名瓜分国有资产、公开或变相侵占国有资产产权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严肃处理。对“撤、并、转”的各类公司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做好清理、评估、
划转、收缴工作,以防止资产流失;对继续开办的公司所占用的国有资产,必须进行产权登记,建立健全管理制度。用国有资产参股经营、合资经营,以及进行企业兼并、向非全民所有制法人或自然人出售境内外国有资产等活动,必须报同级或上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批准,并按规定由国有
资产管理机构核准的资产评估机构对资产价值进行评估,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三、完善企业的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机制,继续深化企业改革。对于承包经营企业,要总结经验,兴利除弊,使承包制在继续发挥激励机制的同时,加强约束机制。在新的一轮承包中,财政部门和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共同参加发包,完善承包考核内容和内部分配办法,在正确处理国家、企
业和个人利益关系的原则指导下,确定承包合同中的资产、财务指标,严格考核,确保国有资产的完整和增值。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协同财政部门,监督企业认真执行国家关于企业生产发展基金、固定资产折旧基金和大修理基金的提取和使用规定。对于违反国家规定,将生产发展基金挪作
奖励、福利基金的,少提、不提折旧基金和将折旧基金不用于生产用途的,以及对设备不进行正常维修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要采取措施,坚决纠正。同时,要会同有关部门通过组建企业集团、联合经营、兼并和其他各种有效方式,推进国有资产存量合理流动,优化配置,克服资产的闲置
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四、改进、完善企业经济效益考核内容。为了增强企业的投入产出观念,改善国有资产的经营使用状况,提高国有资产的经营效益,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要会同各地区、各部门,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分行业、分地区的资金利润率考核办法,逐步推行。
五、切实加强对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管理。为了加强对投资效益的监督检查,防止和克服投资建设过程中的损失浪费,各级国有资产管理机构要和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对投资效益进行监督,跟踪监测投资的宏观效益和微观效益,并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国家基金的报损、冲减和核销。国
营企业利用其它各种资金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和有关部门也必须加强监督检查,并向各级计委和有关部门进行投资效益的信息反馈,促使建设单位提高投资效益。
六、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中,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有计划商品经济相适应的新型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商品经济的发展,现行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已不适应变化了的新情况、新要求。国务院责成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积极组织分类试点,探索社
会主义国有资产管理的新体制、新方法,并尽快制定国有资产管理的暂行条例和有关配套的规章制度,将国有资产逐步纳入规范化管理的轨道。
七、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健全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国务院确定,由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者的管理职能,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专职进行相应工作,并由财政部归口管理。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由必要的机构把这项工作管起来。单独设置
机构的,要按规定程序报批。各部门也要暂时指定必要的机构和人员管理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所需人员,由各地区、各部门调剂解决。
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工作,由中央军委决定。军队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业务上受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指导。
八、按照经济发展和改革的要求,建立国有资产管理体系,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意义很大、探索性很强的工作,各级人民政府要支持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的工作,建立健全管理责任制,使其在治理整顿、深化改革和巩固发展社会主义经济中发挥应有的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门应按本通知要求,对本地区、本部门如何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研究,提出贯彻落实措施,于1990年10月底前报国务院,同时抄送财政部和国家国有资产管理局。



1990年7月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