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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23:44:47  浏览:864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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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政府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令第63号


现将2008年12月8日七届87次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予以公布。

  

                          市 长  钟世坚

                     二○○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珠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有关条款的决定

  

  珠海市人民政府决定对《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第六条作出如下修改:

  第六条:“本市的机动车辆或在本市滞留时间超过一个月的外地机动车辆应当缴纳通行年费,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修改为:“本市的机动车辆,按月、季、半年、全年等形式一次性缴纳,由车主自主选择。一次性缴纳全年通行年费的,在优惠期内按十个月优惠计征。”

  《珠海市机动车路桥通行费征收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改,重新公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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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的通知



建办档函[2007]94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规划局(规划委)、建委:

  现将《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办公厅
二○○七年二月十四日

2007年城乡建设档案工作要点

  2007年全国城乡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工作的总体要求是: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坚持用科学发展观统领全局,以服务于城乡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为中心,加强法制建设,加强基础业务建设,大力开展信息化建设,强化对外服务工作,重点做好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和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推动城建档案事业上新台阶。围绕这一总体要求,2007年重点要抓好以下几方面工作:

  一、继续深入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36号)。各地要区分不同类型,树立一两个典型,以典型引路,加强分类指导,切实推动地下管线档案工作向纵深发展。要积极开展调查研究工作,寻求从体制、机制上破解地下管线档案管理难的问题。各地要按照“不欠新帐,逐步还清旧账”的原则,以新建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的报送管理为重点,加强地下管线档案的接收和收集工作,开展地下管线档案信息的综合动态管理。我部今年将继续组织检查组,对部分地区贯彻落实第136号部令的情况进行检查。

  二、加强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要认真贯彻落实2006年11月召开的全国中小城市建设档案工作座谈会精神,建立健全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机构,加强中小城市档案业务建设,扎扎实实地推进中小城市城建档案工作。

  三、加强法制建设,坚持依法治档。各地要抓紧制定或修订城建档案管理规定,并争取上升为地方法规。要加快制定本地区贯彻落实《城市地下管线工程档案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要将城建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纳入城乡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中。要加强档案执法检查工作,加大查处力度。要抓住《档案法》修订的时机,积极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收集力度,进一步丰富馆藏。要全面做好档案接收与收集工作,尤其要做好地下管线档案、重点工程档案和建设系统业务管理档案的收集工作,积极收集村镇建设档案,坚持对各类开发区建设档案实行统一管理。档案接收工作要方便移交,简化手续。

  五、坚持科技进步,继续推进信息化建设。要加强档案管理软件和计算机设备、网络网站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要以服务城乡规划建设与管理、服务城市公共安全为中心,积极创建各种专题信息数据库,加快档案数字化建设。要按照档案管理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要求,规范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促进电子档案报送,有序推进档案的数字化。要从节约资源、信息共享的角度出发,学习借鉴一些地方城建档案馆(室)与建设信息中心“一个机构、两块牌子”运行模式的经验,不断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效率和建设信息资源管理水平。

  六、不断强化服务工作。服务是提高城建档案馆生存能力与发展活力的根本手段。各地要改变重藏轻用的传统观念,从传统的以档案接收带动事业发展的模式,向以信息服务带动事业发展的新模式转变。要做好档案信息开发工作,实现基于数据库管理的档案整理输入、信息提取、加工分析、查询检索和数据输出。要认真分析服务需求,研究服务方向,创新服务方式,提高服务水平。

  七、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综合评估是继目标管理之后,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推动档案事业向纵深发展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按照《档案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全国档案局长馆长会议要求,积极开展城建档案事业发展综合评估工作。


宪法应明确国际条约在我国的地位

中国加入WTO以后,不仅各专门法需要修改和完善,而且宪法也需要进行修改和完善,这里我仅就一个问题加以说明,即宪法应明确规定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其理由如下:
一、和平与发展是当今世界的主题,维护国际秩序,尊重并遵守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关乎全人类的利益。美国蔑视国际法和国际条约,推行单边主义的霸权主义行径需要世界上更多的国家采取更明确更坚决的态度加以反对和制止。中国作为一个负责任的大国,理应在宪法中明确我们的立场。
二、我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和安理会的常任理事国,在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全人类发展方面负有特殊的责任,维护国际法尊严,维护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尊严是我们义不容辞的义务。我国一贯奉行和平的独立自主的外交方针,与世界各国积极开展形式不同的国际合作,善意履行我国承担的一切国际义务。那么,在宪法中明确表示我们的这种立场,既有利于树立良好的国际形象,又有利于我们在共同维护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尊严方面与其他国家合作。
三、世界上许多国家的宪法都有类似的规定,比如日本国宪法第98条明确规定:“日本国缔结的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范,必须诚实遵守之”。实际上日本国内奉行的是“宪法至上”原则,而我们中国在某种程度上说奉行的是国际法优于国内法的原则,在这样的情形下,不在宪法中亮明我们的观点,实在有损我们的立场。
四、我国已经在实践中通过多种方式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在我国的地位。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2条第2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第1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又如中国加入《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后,先按公约的要求,确立了管辖权。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通过了《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行使刑事管辖权的决定》,其中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接着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颁布了《关于惩治劫持航空器犯罪分子的决定》,确立了这种新罪名(当时中国的《刑法》没有关于劫持航空器罪的规定),1997年的新《刑法》更明确规定:“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的范围内行使管辖权的,适用本法。”(刑法第9条)“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方法劫持航空器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航空器遭受严重破坏的,处死刑。”(刑法第121条)另外,为了实施国际条约,我们还制定了大量相应的国内法律、法规。如根据中英关于香港问题的联合声明和中葡关于澳门的联合声明,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特权与豁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领事特权与豁免条例》;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我们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为实施《伯尔尼保护文学艺术作品公约》和《世界版权公约》,我们还制定了《著作权法》。
五、对国际习惯,我国的立法和实践也表明了尊重和遵守的积极态度。如1985年的《涉外经济合同法》率先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未作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1986年制定的《民法通则》第142条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国际惯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26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18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96条都有可以适用“国际惯例”的条文。我国一些民商事法律还规定外国人在中国的民商事活动按“对等原则”办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9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33条等。“对等原则”实际上就是国际习惯法的一项重要规则。我国一些部门法还规定了“国民待遇”原则。在中国与外国签订的大量双边条约如司法协助、引渡、领事条约中,都吸收了若干国际习惯法规则。对于近年来在空间法、海洋法、国际环境保护法、国际人权法等领域新形成的国际习惯法规则,中国都表示尊重、遵守。
既然从理论上讲,我们需要在宪法表明立场,从实践上说,我们已通过多种方式肯定了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地位和作用,尽了我们尊重和遵守国际法(国际条约、国际习惯)的义务,那么我们为什么不进一步在宪法中肯定我们的这种立场呢?
具体建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第十三条(一九九九年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基础上,即在宪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之后增加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诚意遵守已缔结或加入的国际条约及已确立的国际法规则,善意履行已承诺的国际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