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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7 11:03:32  浏览:888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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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卫生部


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的管理办法(试行)

1986年8月6日,卫生部

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工作的科学管理,促进“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的落实,特制定本办法。
一、组织领导
1.国家中医管理局中医古籍整理出版办公室(以下简称中古办),负责制定全国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规划,下达任务、组织落实,掌握全国中医古籍出版动态,协调各有关出版部门的中医古籍出版事宜,处理日常工作。
2.国家中医管理局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学术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古委),聘请学术造诣较深、专业水平较高、治学严谨、作风正派的专家担任学术委员。学术委员会承担课题审议、成果评定、顾问咨询等项任务。
3.各省市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组织领导、任务落实、经费分配、成果评定管理工作,由省市卫生厅中医处(或省中医古籍整理办公室)负责。
4.省市卫生厅应成立由3—5名学有专长、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熟悉本专业的人员组成的“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评审组”,负责业务指导、样稿审定、成果评议等事宜。
二、专业机构
1.各级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所(室),是主要承担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的专业机构。
2.凡有条件的省市、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均应设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专业机构,各级中医主管部门应给古籍文献研究所(室)创造必要的条件,人员要相对稳定并列入科研编制,促使其较快地巩固和发展。
三、专业队伍
1.从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随所在单位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兼职人员承担并完成的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任务,应计算工作量,作为考核或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参考。
2.从事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工作的专业人员的技术职务,应以其专业水平、实际工作能力、工作成绩为主要条件进行评定。
3.从其它专业改作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工作的专业人员,其专业技术职务的重新评定,参照有关规定办理。
四、任务分配
1.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任务的分配及课题安排和调整,由中古办负责。
2.课题类别与目的要求,由中古委提出评议意见,中古办审定。
3.中古办负责将列入规划的选题项目、要求等分批下发给各有关单位。应标单位或个人需按《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合同书》(试行)的要求认真填写,重点课题应进行开题论证,三类书只写出整理计划和简短样稿,由省卫生厅中医处核签后一式四份上报中古办(签后合同书,中古办、出版单位、省卫生厅中医处和承担单位各备案一份)。
4.中古委负责对各应标单位及课题承担人的实际水平、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进行衡量比较,提出评审意见,由中古办选定,报批后下达。
5.中古办负责与中标单位及课题承担人签定合同书。合同书由该课题承担者及所在单位和上级主管部门分别签署意见,并与编辑出版单位签定合同。
6.凡本办法正式行文试行之日起未完成的重点课题,均需补办合同手续。
7.承担任务的单位或个人未按合同规定时限、质量等要求完成任务者,根据具体情况,由中古办会同中古委决定退回修改或收回任务另行分配。
五、成果评定
1.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是中医科学研究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凡列入卫生部“中医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完成并达到整理出版要求的课题,可按逐级上报的程序、成果的隶属关系申请并参加科研成果评定。
2.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成果的评定,应按分级管理、同行评议的原则,由各级科技、中医行政部门组织本专业的专家审定。
3.对已评定的各级科研成果,其课题承担单位或个人,可以分别给予相应的荣誉及物质奖励。
六、经费来源
按照部、省、院(所)三级科研管理程序,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出版经费主要来源于以下几个方面:
1.国务院、国家中医管理局拨给中古办的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专项补助经费或科研经费。
2.各省市用于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
3.各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及有关单位的事业费。
4.各出版部门按合同规定提交的利润提成费。
七、经费用途
中古办掌握的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专项补助经费主要用于以下几项:
1.办公室建设及管理经费。
2.补助全国重点专业机构的开办费。
3.一类课题的重点资助费、二类课题及难度较大的三类课题的补贴费。
4.全国性学习班、讲习班和研究班的教学费用补贴。
5.学术委员会业务活动经费。
6.部级全国综合课题论证、成果评审、审稿活动费。
7.会议经费。
8.亏损性中医古籍文献的出版补贴费。
9.简报费、杂志补助费。
10.各省市卫生厅(局)、中医学院、中医研究院(所)划出的专业经费,应参照上述原则办理。
八、经费使用
1.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的课题经费由课题负责人掌握使用。
2.中医古籍文献研究整理经费必须专款专用,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杜绝不正当的开支。
3.不属于承担单位方面的原因而中途撤题者,原发经费及预支稿费不退,未预支稿费者应视课题进展程度,发给相当于稿酬30—50%的劳务资料费;属于承担单位方面的原因者,原发经费及预支稿费如数退回。
九、其 它
1.本办法自正式行文之日起试行。
2.本办法的解释权属中古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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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看我国公务员管理法治
姚子煦
摘 要:建立和推行国家公务员制度,是党和国家的重大决策,是干部人事制度的重大改革。公务员制度法规体系的建立,是实现政府管理法治的历史性跨越。但是对比西方公共制度体系,我国公务员制度仍有诸多弊端,《公务员法》亟待出台。
公务员管理法治,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法规和规章,对行政组织中行使国家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人员进行管理的各种具体制度的总称。
根据权力的来源不同,在西方国家,国家公务员分为政务类公务员(通常称为政务官)和事务类公务员(通常称为文官)两大类。政务类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选举或任命产生,与相应政党共进退的政府组成人员,以及其他政治性较强的行政人员;事务(业务)内公务员通常是指通过竞争考试任职,政治上保持中立,无重大过错即在政府中长期任职的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中,对文官选任和管理的制度称为文官制度。
一、全球公务员制度改革大背景
全球化趋势日益加快,世界各国的行政改革和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浪潮峰起迭涌,传统官僚科层制已经不能适应这个社会日新月异的变化和时代的飞速发展。无论是在公共组织还是在公共服务方面,不得不引入新的管理模式和方法;无论是在组织结构上还是在管理上,都将受到新的理论的强烈影响。转轨时期的中国,如何面对这股来势凶猛、生机勃勃的公务员制度的改革浪潮,如何抢占二十一世纪我国公共人力资源的制高点,已成为一个迫切的课题。
二、西方公共制度的演变
文官制度自其诞生以来,逐步形成了一套定型的价值观,诸如功绩制、连续性、稳定性等。这些价值观深深植根于现代的人事管理制度之中,并为世界各国所纷纷采纳。
西方国家政府公务员管理制度,是在借鉴了中国文官制度,特别吸收科举考试制度精华的基础上,在与君主、政党争取政府人事管理权的过程中,经历了几十年的探索和斗争,才逐步确立的。从19世纪中后叶英美等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至今的一百多年间,国家公务员制度仍在进行着积极的改革,以求适应历史发展的要求。西方国家政府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改革,是资本主义社会经济、政治、社会发展的必然产物,它为政府的改革开辟了道路,成为政府改革的先导。国家公务员制度的选择是多种社会因素影响和作用的结果。
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经济基础。西方国家在完成了工业革命以后,资产阶级和其他社会阶层对政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是随着社会化的大生产,政府的社会管理内容日益扩大,功能分化明确,客观上需要一支职业化、专业化的文官队伍来管理国家;二是为了保证社会生产力,资产阶级要求建立一个廉价而高效的政府,要求政府的公职向国家社会公开,赋予人们更多的参与政治事务的权利和机会,这使得原有的政府管理制度已无法适应社会发展的要求了。
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社会政治根源。19世纪以后,随着各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相继形成了政党政治和官职的分赃制度后,政府中出现比较严重的混乱状态。竞选获胜的政党在组阁的同时,将官职作为战利品,合法、公开地进行分赃,给政府带来了一系列问题和恶劣的影响。(1)出现了结构性的腐败。由于人事制度以个人的意志或党派利益为转移,因此,在用人中出现了大量拉关系、贿赂公职,甚至卖官鬻爵的现象,权力与金钱的交易泛滥于世,腐败严重。(2)周期性的政治震荡。政府官员频繁更迭.处于高度不稳定状态。使得政府行政活动缺乏连续性和稳定性,随时有陷于瘫痪的危险。(3)公职队伍人才匮乏,效率低下。由于任人惟亲和恩赐方式,使大量无能之辈充斥政府,使政府行政效率极其低下。这种状况是资产阶级和广大公众所不能容忍的,他们强烈要求政治改革,改革分赃和恩赐的用人制度。
国家公务员制度产生的政治文化基础。资产阶级大革命中提出的“天赋人权,人人生而平等”的思想,为现代文官制度的创立提供了主要的理论依据。民主主义思想形成的政治文化氛围,为公民争取平等的任职权利创造了社会的环境。在西方各国中,英美两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具有比较典型的意义,提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它主张:第一,所有公务员个人求职者,不论其种族、肤色、宗教、性别、身份、年龄或身体缺陷,都应在人事使用的各个方面受到公平合理的对待。文职人员的任用,必须向全体人民公布,任何一级职位都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开放,进行公开的竞争性考试,选用成绩优秀者。第二,凡通过文官考试录用的官员,不得因政党关系等政治原因被革除职务。应保护其免受专横行为或个人好恶之害,保护其不会被迫为政党的政治目的进行活动。文职官员在政治上必须保持“中立”态度,禁止参加竞选等政治活动,禁止进行金钱的授受。第三,公务员的评价着重于实际的工作能力和贡献,公务员管理机构对文职官员进行定期考查。第四,实行政务官和业务官的分途而治。1887年威尔逊发表的《行政的研究》,提出了政治与行政的二分法,为公务员制度的合法化作了有力的理论论证。
美国公务员制度最大的特色是它最早建立了比较规范的职位分类制度。通过工作分析与职位分类,试图建立一个以工作为中心,对公务员有客观的绩效测量指标,人员编制定量,并实行同工同酬的规范管理制度,使职位分类成为公务员管理各个环节的依据和基础。由于职位分类工作极其复杂,这个制度在美国的建立和推行也经历了一个较长的过程。从1895年提出动议,到地方政府(芝加哥市)首先运作,再到美国国会讨论,1923年正式通过了美国第一个《职位分类法》,并成立了人事分类委员会,推行职位分类制度。1949年国会通过了新的职位分类法,对分类结构进行了重新调整。
1978年是美国公务员历史上十分重要的里程碑。这一年,卡特政府对美国公务员制度进行了比较全面的改革,通过了著名的《公务员制度改革法》。改革的内容很广,供了人才公平、平等、竞争发展的环境,功绩制的进一步完善仍是改革的重点。具体有:第一,确立了功绩制的九项原则。强调公务员必须以能力、知识和技术决定录用和晋升等。同时在制度上坚决贯彻了考核制,工作表现和业绩不良者,必须改进工作或予以解雇。实行了功绩工资制,除一部分基本工资外,另一部分工资为“可比性工资”,其数额由工作成绩来决定。第二,强调公务员工作中的道德素质和品质,要求公务员应保持高度的正直、高尚行为,要关心公众利益。第三,改革高级公务员的职位分类制度,设立“高级行政职位”(Senior Executive System,简称SES系统)。它包括原属于职位分类体系中16至18职等的高级公务员职位,计9200个,实行官随人走的品位分类方法,加大任用弹性,同时要求全面提高高级公务员的综合素质。第四,改革公务员人事主管机构。撤销文官委员会,建立新的人事管理机构,即“人事管理局”、“功绩制保护委员会”、“联邦劳工关系局”等三个独立机构。同时下放了一些人事管理权限,扩大了政府各机关用人权。第五,建立了联邦文官学院,专门培训政府公务员,提高其绩效水平。第六,确认和强化了公务员的权利。他们拥有了程序改进后的申诉权利和监督行政首长管理公务员的权利。公务员可以组织工会,有权向行政当局争取和交涉关于公务员权利的事宜,妥善解决政府中的劳工关系问题。1978年的改革使美国的公务员制度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酝酿及初步形成。
第一阶段,1984——1986年,起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条例》;第二阶段,1986——1988年,正式确立和基本形成阶段;第三阶段,1988——1993年,具体实施的探讨阶段;第四阶段,1993——1996年底,在全国全面实施阶段并初步建立公务员制度时期。
《公务员暂行条例》是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产物和成果,它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政府机关的人事管理有了一个基本的法规和依据。自从《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实施以来,经过几年的努力,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推行取得了积极的成果,具有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框架已经基本建立,公务员制度体系已初步形成,公务员管理初步迈上规范化、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随着以竞争激励为重点的内在运行机制的建立健全,坚持依法管理,传统干部人事制度能进不能出的弊端已经打破,公务员制度的价值和功能初步显现,公务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呈现出逐步优化的发展态势。
国务院在1993年发布的《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中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步骤是:1.在“三定”的基础上进行职位设置,明确各职位的职责条件和任职条件,并制定职位说明书。2.对现有机关工作人员完成向国家公务员的过渡并采取妥善措施安置分流富余人员。3.实施录用、职务升降、培训、奖励、纪律、交流、回避、退休等制度。
四、我国公务员制度缺陷的理论分析
从根本上讲,我国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借鉴与运用只是一种制度模仿与移植,并非中国社会自然演进的“内生”制度。中国传统政治文化与现代公务员制度理念的对立和冲突以及前现代社会的基本社会生态环境,使中国国家公务员制度“先天不足、后天不良”的状况表现得较突出,其实施与运作所依赖的社会基础薄弱。因此,在实施过程中,公务员制度失真的现象比较普遍。
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的主要问题是:1.制度本身的不完善、不健全问题依然很突出,公务员制度的法制建设尚有差距;2.职位分类不科学,公务员分类管理模式没有建立;3.由于政府职能转变,政府机构改革与人员分流困难重重,依法行政也面临一些障碍。对公务员的职能定位、身份定位与传统的干部制度存在太多的连续性,公务员制度管理中的优越性无从体现,制度优势尚有很大的发空间;4.有效的激励与约束机制和充满活力的竞争机制尚需建立与完善。
原因分析:1.我国市场经济的发育程度较低。2.低度的职业分化。中国传统社会是一个身份等级取向的社会,而不是一个职业取向的社会,低度的社会分化是中国传统社会的基本特征,并且一直得以延续到今。3.法治根基浅薄。非规范化的管理行为、社会行为普遍存在,社会中起调节作用的是大量的非正式组织和社区初级机制。在情、理、法三者中重情理轻法制,缺乏用制度化、理性化的规则来约束人们的行为。“关系、人情、面子”三座大山,为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行为提供了深厚的社会土壤与合法性空间。4.身份取向远远高于成就取向,从身份社会到契约社会的过渡在中国尚未完成。功绩制与能力主义等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在中国尚难实现,公平竞争的用人环境明显缺失,导致整个公务员制度的运行机制不畅。5. 集权型的政治结构。处于转型时期的中国,总体性的治理结构和超度膨胀的政府职能尚无根本性改观。高度集权的政治体制、一元化的治理格局、超度的政府职能导致的政府治理愿望与其所具有的实际治理能力不足反差巨大,政府职能过度膨胀。在这样的条件下,权力与资源高度集中于上级政府,但是其治理能力却常常不能与其治理雄心相匹配,这为下级政府的自主与政策变通留下了大量空间。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中的变异也是上级政府对下级政府控制与监督失效的结果。
五、完善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几点思考
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和创新是加强我国政府法治建设的首要之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安排和实施应注入新的理念以适应时代的发展。根据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发展现状,制度不完善、体系不健全是当前存在的主要矛盾。公务员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制度,其总法应该有个基本法律地位,而我国的《暂行条例》只是一个过渡性的行政规章。公务员应该有个严密完整的法律体系,如调任、回避、管理与监督单项尚待出台,单行条例操作如职位分类、考试制度、考核制度等有待规范。可见,在相当长的一段时期内,改革的方向和重点应该是基本法的建设,强化程序和其他规则的制约,形成一个规范政府和行为规范的公务员队伍。
1、环境复杂多变需要灵活性。我国行政环境的复杂多变主要来自两种力量的冲撞碰击。一方面是国际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另一方面,国内正处于转型时期,现行的行政管理体制还存在计划体制时期的成分,这是一种渐近式的自我完善的行政改革,新旧制度之间的衔接、新旧观念的交锋、行政行为的更替都需要一段较长时间的磨合期。
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适应这种复杂多变的国际国内行政环境的变化,它必须具备一定的灵活性,从而增强制度的活力,改进公共服务。在我国现阶段,公务员制度的灵活性体现为:政府对不断变化的社会和经济环境迅速做出反应,既要保持优良传统,又要吸收新的成果。如:社区服务,推行社会服务,政务公开,电子政府,行政合同等。
2、核心价值不变需要原则性。西方公务员制度的核心价值观引入功绩制的竞争机制和政治中立,激发了公务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而在我国的人事管理中,价值观主要体现为“公平、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和为人民服务的原则。我国公务员制度的改革目标是营造一个让优秀人才脱瘾而出的进出畅通、能上能下的用人机制,同时能充分发挥公务员的聪明才干,为我国的现代化做贡献,那么,德才兼备、择优录取、公平竞争就是我国公务员框架下不变的核心价值。
3、制度安排应具有前瞻性。
目前,西方发达国家尤其是美国的公务员制度改革已经开始关注改革的效果,即以政府行为结果的成败,作为衡量政府效率的标准,这已成为美国公务员制度改革的两块基石之一。
笔者认为,我国公务员制度在未来的制度设计中,需要注入以效果为本的绩效理念。它必然会增强制度本身对现实的超前适应性,避免纷繁复杂的、僵化的规则所带来的冗长的行政程序而影响行政效率,从而具有前瞻性的指导意义。
制度设计应该强调行政效果而不单是规则,并为政府管理和公务员提供自我发展的较大的自由度,这种自由将会变为公务员追求依法行政的原动力。政府主管部门通过建立相应的标准来测定用人单位的行政行为,有了测定的尺度,作决定就会相对简单——组织要么实现了目标,要么就没有。只有达到基线指标的用人单位,才能拥有人事权。这样,政府主管部门通过有条件的授权于用人单位,使其能拥有人事权,并制定明确具体的目标、严格的产出及结果评估措施,进而推动一个机构的公务员管理体制的变化。
4、建章立制具体明确需要简明性。一位美国将军曾认为“估计国防预算的三分之一浪费在执行无益的规章制度上面,做那些不必要做的事”。我们可以看出,繁杂的规章制度成了行政效率的严重阻碍。因而,精简明确的规则也应该成为我国公务员制度设计的新的理念,因为这是提高政府快速反应效能的基础,特别是对我国转轨时期的各项制度的完善有着积极的指导作用。
进一步推动公务员制度的完善,必须立足我国现有的基本国情,在短时期内建立起配套的规章制度,这是我国现阶段社会客观现实的需要。这些规章制度的设立,应该体现精简明确的原则,具有现实可行性,并不是为了单纯制度本身的健全才制定各类齐全的条文。如果繁杂项目的规定、严密的技术程序不是有利于行政效率的提高,那么规章制度自身的建立和实施反就损坏了行政效率。

姚子煦:中山大学法学院2002级法律硕士
注 参考书目:
孙柏英等编著:《公共部门的人力资源管理》,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额,1999年3月
[美]罗纳德.克林格勒/约翰•纳尔班迪著:《公共部门人力资源管理:系统与战略》(第四版)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陈新民主编:《新人力资源管理》,中央编译出版社2002年版
徐颂陶:《中国人才战略与人力资源开发》,中国人事出版社,1998年3月版。
苏祖勤 徐军华著:《行政法治》,中国国际广播出版社,2002年2月版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政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6年1月4日)

深府〔2006〕2号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实施。

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人才激励机制,优化我市人才发展环境,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在深工作,打造创新型人才高地,全面提升城市创新能力,加快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根据中共深圳市委、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自主创新战略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的决定》(深发〔2006〕1号),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奖励我市在产业发展与自主创新能力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
   第三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按照自愿申报、严格审核的原则进行评审,每年评审一次,对获奖人员给予奖励。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四条设立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联席委员会,由市政府主管领导和市人事、财政、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行业协会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审议并决定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有关事项。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主要授予在科技、研发、金融、文化、管理创新等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创新型人才。
   第六条在深圳市登记注册的企业和相关机构工作连续1年以上,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符合相关行业创新型人才认定标准的个人,可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七条市贸易工业、科技信息、金融、物流、文化产业主管部门分别会同有关行业协会,结合行业特点,主要依据企业对我市财政收入和GDP的贡献率,企业的诚信记录和发展前景,个人对提升我市自主创新能力的贡献和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情况等,制定创新型人才的“认定标准”。
   第八条 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深圳市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一)不依法纳税的;
   (二)有不良诚信记录的;
   (三)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
   (四)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四章 申报与审核程序

   第九条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时间为每年4月至6月,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可通过其所在单位分别向相关行业协会申报上一年度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
   第十条申报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须提交下列材料:
   (一)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申报表;
   (二)个人所得税的纳税证明;
   (三)企业和个人的诚信记录;
   (四)申请人为企业法定代表人的,需提供企业纳税记录;
   (五)“认定标准”规定的其它材料。
   第十一条市行业协会服务署会同行业协会对申报材料初审后,提出产业发展与创新型人才奖候选人员名单报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市人事、财政主管部门汇总形成创新型人才年度奖励方案后,提交联席委员会审定。

第五章 奖励金标准与提取

   第十三条奖励金标准的制定要参照获奖人员上一年度对地方财政收入的贡献。
   第十四条获奖人员按规定在指定金融机构开设专门帐户,由市财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金融机构纳入奖励金帐户管理。
   第十五条获奖人员自首次获奖起在深圳连续工作3年(含3年)以内的,可提取奖励金的80%,连续工作3年以上的,可提取奖励金的100%。
   第十六条按照第十五条规定不能提取的奖励金,经市财政主管部门核实后,转入产业发展与人才奖励专项资金财政专户。

第六章 奖励经费

   第十七条市政府每年在市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2亿元。
   第十八条每年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励专项资金有结余时,可自动结转下一年度使用。
   第十九条奖励专项资金出现缺口时,由市人事局、财政局提出专项申请,报市政府批准后增加安排资金。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各申请人和申请单位应如实提供申报材料,对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一条组织实施产业发展与创新人才奖的相关政府部门和行业协会应按职责分工及时受理审核,按照规定发放奖励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市人事局、财政局负责会同市有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联席委员会审定后发布。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