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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4 17:01:40  浏览:9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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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商务部


商务部关于印发《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共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的通知


  根据《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办法》及《农产品出口配额招标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出口商品配额招标委员会对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进行了第二次公开招标。现将《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见附件)印发给你们。各中标企业凭商务部下达的中标企业中标数量和招标委员会下发的《申领配额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申领出口许可证。各有关发证机关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核发出口许可证。

  特此通知

  附件: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商 务 部
二OO八年九月十一日



2008年度蔺草及其制品出口配额第二次公开招标中标企业名单及其额度表

公司代码
公司名称
单位
中标数量

1100765027600
中艺编织品(北京)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0

3100133816441
上海经茂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30000

3100703130725
上海工艺日用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100739020843
上海星日席垫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00000

3200134764305
江苏弘业股份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0

3300142930895
浙江惠灵对外贸易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10000

3300142943338
浙江省迪达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50000

3300609859958
舟山华春轻工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80000

3300610007410
台州渡边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144068813
宁波市工艺品进出口有限公司
公斤
980000

3302144076485
宁波市佳源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30000

3302144104298
宁波瑞达国际经贸有限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489300
宁波兴宁工艺品实业公司
公斤
120000

3302144521884
宁波天韵草艺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144522561
宁波新艺蔺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310000

3302144524030
宁波中蔺对外贸易有限公司
公斤
400000

330214453452X
宁波市鄞州恒业工贸有限公司
公斤
70000

3302144564163
宁波恒泰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254106657
宁波中工美进出口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20000

3302713310623
宁波市鄞州华腾工艺品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1064X
宁波市鄞州昌吉工艺编织厂
公斤
50000

3302713365413
宁波开诚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70000

330271723826X
宁波惠佳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17246198
宁波梅湖草制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0475805
宁波市鄞州蓝宝工艺品厂
公斤
120000

3302720487101
宁波华备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90000

3302726410930
宁波新星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40000

3302730169721
余姚市金腾农产品发展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3302734262536
宁波东方席业有限公司
公斤
130000

3302750376621
宁波海峰工艺编织品有限公司
公斤
180000

3502612001928
厦门华和有限公司
公斤
270000

4200726108088
湖北海格工艺品有限责任公司
公斤
60000

510062110251X
四川眉山幸达工艺品有限公司
公斤
16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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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批复
最高法院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5)沪高法办字第110号请示收悉.关于合同纠纷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仲裁机关已立案,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否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仲裁机关不予受理"的规定.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即使仲裁机关已经立案,并发出应诉通知书,而另一方拒绝应诉,并向人民法院起诉的,
只要起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第八十一条规定的条件,人民法院即应予以受理.但是如果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一方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另一方作出答辩或者表示同意应诉后又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仲裁机关裁决后,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对裁决不服
,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第四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仲裁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此复



1985年8月3日
劳动密集型企业合法降低用工成本的几个角度
杭州程俊律师

劳动密集型企业,顾名思义,是指劳动力成本占企业成本比重较大,因此,如何降低员工管理的成本必然企业的重点,本文从几个不同角度简单的分析了如何降低用工成本,供企业参考,但不同企业应从自身以及不同岗位员工的具体情况出发合理选择。
1. 用工模式的选择
1.1 利用劳务派遣。
使用有经验的劳动派遣公司,可以减少劳动纠纷,降低招聘、使用和管理人事管理成本,也可以利用社会保险在劳务派遣单位所在地缴纳的规定,选择合适区域的劳务派遣公司以降低社会保险费用。
给被派遣员工造成损害的,用工单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要寻找有资质、有丰富经验的劳务派遣公司,并与劳动派遣公司明确责任的承担。
劳务派遣也并不是适用于所有的岗位,按规定一般适用于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但在实务中使用范围比较广,或许在将来国家会制订更加明确的规定限制使用范围。
用工单位违反劳务派遣规定的,也有可能被处以每名劳动者最高达5000元的罚款,因此,用工单位也要履行法律规定的告知工作条件和劳动报酬,支付加班费、绩效资金,提供福利待遇、培训等义务。
1.2 使用非全日制用工。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员工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4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24小时的用工形式。
好处在于: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不用缴纳养老、失业、医疗、生育保险费等,不用缴纳住房公积金,但是应该办理工伤保险。
1.3 合理使用在校学生和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
在校学生,是指全日制学校的要校学生。法定退休年龄为:男满60周岁,女满50周岁,女干部满55周岁,有的特殊岗位可以提前,如果是已经办理了退休手续享受退休待遇的则可以根据相关书面材料进行判断是否退休人员,而对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没有享受养老保险或其他退休待遇的,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1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一般也认为他们与用人单位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
由于聘用这二种人员形成的关系不是劳动关系,而是民事聘用关系,因此不用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最低工资、加班、聘用期限等方面均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调整。企业聘用这二种人员,与其应该签订聘用协议而非劳动合同。
聘用这二种人员时,应注意审查其身份、年龄,对于学生,可以要求学校出具证明。
1.4 业务外包,使得劳动关系转化成经济关系。
企业将业务外包给其它单位后,企业与承包方之间形成经济合同关系,应由承包方招聘员工从事业务,发包企业不应与这些从事业务的人员之间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不用承担劳动人事方面的责任。
企业应注意承包人的选择,不能是个人,而应该是有用工资格的单位,最起码是有营业执照的个体工商户,否则企业作为发包方有可能被要求承担用人单位的责任。
2. 入职管理
2.1 最好用工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避免出现双倍工资的情形。
大家都知道,按照劳动合同法规定,企业应在用工后一个月内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很多员工往往在用工之后,就以各种理由推托不签劳动合同,而有的企业由于不重视或招工难等原因不采取措施,往往会形成事实劳动关系,从而产生被主张最长11个月的二倍工资等风险,甚至有的企业没签劳动合同是普遍现象。
企业应在用工前就防范以上风险,事先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如果超过一个月还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企业应及时向员工发函要求签订劳动合同,并留下证据,并尽早补签劳动合同,对仍拒签的劳动合同,应考虑及时解除劳动关系。
2.2 提前续签,避免双倍工资的情形。
劳动合同期满后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同样会面临二倍工资的风险,应在期满后一个月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建议企业对于准备留用的员工,提前征求员工的续签意向,并及时续签劳动合同。
对于部分比较稳定的员工,建议考虑采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就不用经常面临续签风险。
2.3 明确录用条件,并在试用期间进行考核,避免过了试用期后解除合同的成本。
过了试用期后,不胜任工作、因病解除合同的,需调岗或者培训,且应支付经济补偿。
3. 薪酬设计
3.1最低工资中包含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3.2收入较高者合理设计福利,降低工资及工资总额,降低社会保险、加班费、经济补偿、年休假补偿的计算基数。
3.3利用住房公积金,降低工资额的同时不降低员工收入。
3.4提供某些费用的报销,降低工资额的同时不降低员工收入。
3.5 合理设计劳动报酬项目,降低加班费基数。
3.6 避免低于最低工资,提供吃住的,不采用包吃包住之类实物补助形
式,而可以包括在最低工资的货币形式中。简而言之,就是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发放,收取食宿费用。
4. 社会保险
员工确实不能办理社保的,要办理申请手续,可从仲裁时效角度减少风险。
本文的其他部分建议也同样适用于减少社会保险费的支出。
5.工时制度
5.1合理利用不定时工时制、综合计算工时制,可以减少加班费支出。
不定时工时制是指工作日的起点、终点及连续性不作固定的工时制度。对适用不定时工时制的员工不用支付加班费。适用的员工包括:无法用标准工时衡量工作的人员,和工作性质特殊、机动作业的人员等,例如:高级管理、营销、货运等人员。
综合计算工时制是指针对工作性质特殊,需连续作业或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部分员工,例如:建筑、交通、铁路等部门的部分岗位,采用以周、月、季、年等为周期消费品合计算工作时间的工时制度,只要在该周期内总的工作时间不要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不用支付加班工资,超过时间按照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的150%支付加班工资,但安排员工在11天法定节假日工作的,还是须按标准工资或计件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
以上二种工时制度须经劳动管理部门审批后方有效。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需明确适用哪种工时制度,以避免适用何种工时制度的争议。
5.2 标准工时制下,及时安排补休,减少加班时间。
适用标准工时制的员工,只需要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并每周安排一天的休息日即可以不用支付加班工资,因此如果安排员工在周六、周日上班,只要安排在周一到周五之间补休,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即可,当然一天工作时间超过8小时的,也属加班。
安排补休,减少了加班时间,不仅减少加班费,而且有助于避免员工每个月加班时间超过36小时的行政处罚责任。
6.制订加班制度。
制度加班的批准制度,加班需经过批准,只有经过批准的才属于加班,从而减少加班的情况出现,减少加班争议,减少加班费的支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