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邮电部
邮电部关于邮电科研机构深化改革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若干规定
1996年5月9日,邮电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推动邮电科技进步的骨干力量。为加强邮电科研工作,充分发挥邮电科研机构在邮电事业发展中的支撑作用,特作如下规定:
一、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
部属邮电科研机构是邮电科研工作的主力军,是邮电技术进步的骨干力量。各科研院所要明确目标、转变观念,充分发挥科研主力军的作用,更好地为发展邮电通信服务。
(一)部属邮电科研院所的主要任务和目标是:
1、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科技攻关任务,加速科技成果产业化,为通信网建设提供国产化的技术装备。
2、搞好通信网规划,加快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制订,加强对进网通信设备的质量监督,为确保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和先进性提供技术保证。
3、提高软科学研究的速度和质量,为邮电通信发展和实现领导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提供科学依据。
4、加强网络技术的研究,为提高通信网的安全可靠性和运行效率提供技术支撑。
(二)各邮电科研院所在科研工作中必须牢固树立以下观点:
1、树立市场观点,增强竞争意识。要以市场为导向,以竞争为动力,开展各项科研活动。
2、树立赶超的观点,增强超前意识。要跟踪国际通信技术的发展,着眼于创新,尽快缩短与世界先进水平的距离。
3、树立改革的观点,增强革新的意识。要继续改革科技体制和科研运行机制,促进科研工作的发展。
4、树立联合的观点,增强合作的意识。要加强科研院所之间以及与邮电工业企业、通信企业、高等院校、社会相关单位之间的合作,还要积极开展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加快科研工作的步伐。
二、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加快结构调整和人才分流
科技体制改革是解放和发展科技生产力的强大动力。改革的方针是“稳住一头,放开一片”。改革的重点是调整科技系统结构,分流人才。要按照中央规定的改革方针和改革重点,把邮电科技体制改革继续向前推进。
对于从事通信网络规划、技术体制和技术标准、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要给予稳住,制订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给予重点的支持,使其有稳定的经费保证和良好的科研条件,在为邮电通信服务中得到相应的发展。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院所要放开搞活,除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外,主要应面向市场,按照市场需求,运用市场机制来进行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商品化的活动,在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和发展。
对于承担国家和部的重点项目的科技人员要给予稳住,要通过科研项目,在科研经费、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等方面实行倾斜政策,保证他们全身心地从事科研工作。一般来说,这类人员大约占科技人员总数的1/3。对其他人员则要放开,鼓励和支持他们去从事适应市场需要的各种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和服务活动。
各科研院所,要按照“稳住一头,放开一片”的方针,制订出调整科研结构、分流人才的具体方案,认真贯彻实施。
三、对科研院所实行分类管理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重组的基础上实行分类管理,以便更好地强化科研机构的职能和充分发挥他们在通信发展中的作用。
承担通信网规划、技术体制、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院所是加强通信行业管理,确保公用通信网的完整性、统一性、先进性的主要技术依靠力量。他们的主要任务是集中主要力量,认真搞好通信网发展规划,加快通信技术体制、技术标准的研究和制定,加强为决策服务的软科学研究,全方位多层次地作好对通信网的支撑服务工作。对这类科研机构要在科研任务、经费、仪表设备、科研人员的工作和生活条件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可采取设立岗位津贴等办法,使其科研人员的工资福利待遇不低于通信企业同类人员的水平。在确保完成国家和部的重点任务的前提下,要分流一部分人员去开展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及其它经营活动。
开发型科研机构除承担国家科技攻关任务和部重点科技开发项目及做好对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外,主要应面向国内外的通信市场,按照市场的需求,积极为邮电通信和国民经济服务,并通过这种服务扩大经费来源,提高经济效益,增强技术、经济实力,逐步实现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但对他们研制生产的设备在推广应用上,要给予支持,在性能价格比相当的情况下,要优先采用。人员待遇可实行“工资包干”和“增收限制比例提取工资”相结合的工资管理办法。有条件的科研院所可以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化管理。在京外的科研院所还可执行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有关政策。
承担软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双重任务的综合研究单位,应根据其人员结构和承担的任务,实行相应的政策。
对于某些科研方向不明确、任务不落实、发展比较困难的开发型科研机构,要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进行调整和重组,同时要根据科学技术发展的趋势和邮电通信发展的需要,组建新的科研机构。
四、大力促进科研和邮电企业结合
实行科研与邮电企业的结合是推进邮电科技进步的一个基本指导思想。科研院所和邮电企业都要从促进邮电通信的更大发展及实现经济体制和经济增长方式的根本转变出发,突破本部门的经济利益和现行管理体制的局限,实现科研、生产、使用部门的紧密结合。
从事技术开发的科研机构主要应该和工业企业结合,要以市场为导向,以新产品的开发或科技成果的转化为纽带,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组建各种形式的企业集团。发挥科研和生产两方面的优势,增强在市场上的竞争力。这种企业集团要逐步向紧密型一体化的方向发展。
从事网络规划、技术体制、技术标准和软科学研究的科研机构,主要应和通信企业结合。要进一步加强与通信企业的联系,既要承担企业在网络运行和建设发展中提出的课题,也要选派科技人员参加企业的科技活动,还要和企业合作共同承担科研课题,吸收企业科技人员参加科研工作,成为通信企业强有力的技术支撑。
要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进入工业企业和通信企业,成为企业的技术开发机构或网络运行的技术支撑机构。
五、增强对科研的投入
加大对科研的投入力度,是科研工作得以顺利进行和持续发展的必要条件和基本保证。“九五”期间科研开发经费要给予充分保证并随着邮电通信事业的发展而稳步增加。要设立科技成果转化专用基金,以无息或低息货款的形式支持科研和生产单位,实现科技成果的商品化和产业化。
要较大幅度地增加基本建设投资,建设一批具有先进水平的基础实验室和职工住房,使科技人员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得到较大的改善。
对科技经费的使用要加强管理和监督,进一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更大的作用。同时要逐步实行科技经费的有偿使用。
六、完善院所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
邮电科研院所要在机构调整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内部运行机制,提高管理水平,增强自我发展能力,成为高效的、充满活力的科研基地,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邮电通信大发展的需要。
在管理机构设置上,要根据“小机关、大科研”的总体考虑,力求高效、精干,实行定岗、定编、定员和考核上岗的制度。
在人事干部管理上,要建立固定与流动岗位相结合,专职与兼职相结合的制度,进一步完善干部聘任制。对于科研项目负责人的确立、技术职称的评聘、行政职务的晋升要通过公平竞争来进行,做到优化组合,人尽其才。
在分配制度上,要打破大锅饭和平均主义,使科研人员的收入与经济效益或工作业绩挂钩。
在科研管理上要实行项目合同制,做到责任明确,奖罚兑现,并建立起严格的科研程序,加速科研任务的完成,保证科研成果的质量。
在经济管理上要进一步强化内部经济核算制度,努力增加收入、降低成本、减少浪费、提高经济效益。
在管理体制上要正确处理集中管理与分散经营的关系。不适当地划小核算单位,搞经营承包,盲目成立各种公司等做法,不利于发挥科研院所的整体综合优势,应注意防止和纠正。
各科研院所要切实加强党的领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干部之间的团结,为科研工作创造一个良好的政治环境。
七、加强科技队伍建设,提高科技人员待遇
科研院所要重视精神文明建设,大力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求实创新精神、拼搏奉献精神、团结协作精神,培养和造就德才兼备的科技人才,加强科技队伍的建设。
要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观念,充分了解科技人员的特点,有针对性地作好政治思想工作。同时还要善于处理科研工作中的各种矛盾,为科技人员创造一个宽松的工作环境,充分调动科技人员的积极性,保证科技队伍的稳定与发展。
要不断调整、改善科技队伍的结构。既要千方百计留住人才,也要允许人员合理流动,还要有计划地补充年轻科技人员,并着力培养一批跨世纪的学科带头人,放手让他们承担重任,在科研实践中锻炼成长,使科技队伍保持旺盛的活力和强大的战斗力。
要加强对科技人员的培训。“九五”期间,要重点培养50名中青年学术、技术带头人和2000名科技骨干,以适应科研工作的需要。要通过多种途径选派科技骨干去国外学习和培训,并在经费上给予支持。要保证科技人员平均每年有1个月的专业培训时间。各科研院所要对科技人员的状况进行认真分析,并根据科研工作的发展,制订出相应的培训规划。
要特别重视对青年科技人员的教育、培养和使用,在职称评聘、工资晋级、干部提拔、住房分配、表彰奖励等方面,打破论资排辈的观念,不拘一格选拔人才,以实际贡献和能力作为考评的标准,创造一个有利于青年科技人员健康成长,拔尖人才脱颖而出的良好环境。
要认真解决科技人员特别是主要技术骨干在工作和生活方面的实际困难,提高他们的待遇,使他们安心于邮电科研工作。各科研院所可根据不同情况,实行课题津贴或工资收入与经济效益挂钩的办法,以提高科技人员的收入。“九五”期间,要基本解决科技骨干的住房紧张和收入偏低的问题。要改进和完善奖励制度,加大对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和部科技进步奖的奖金额度。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科学技术部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国科发政字〔2003〕9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科技厅(委、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各有关单位:
为加快实施专利战略,进一步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切实提高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总量,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科技部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于在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请及时与我部联系。
二OO三年四月四日
关于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规定
为了加快实施专利战略,充分发挥知识产权制度对国家科技计划的引导、保障和激励作用,促进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在高起点上创新,实现技术跨越发展,现就加强国家科技计划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做如下规定:
一、在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的申请、立项、执行、验收以及监督管理中全面落实专利战略。各类科技计划应当根据各自特点确定知识产权目标,把专利权、植物新品种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技术秘密等知识产权的取得、保护和运用,作为科技计划管理的重要内容。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包括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内的计划管理机构、受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管理科技计划项目的组织等)、科技计划项目承担单位,以及参与项目实施的个人,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强化知识产权意识,提高管理水平,明确职责和任务,切实做好计划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编制科技计划项目指南时,对于明确提出技术指标要求的重点领域,应委托有关机构对国内外(包括主要国家和地区、主要研究机构和企业等)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形成调查分析报告,作为制定发布指南的依据和确定项目研究开发路线的参考,避免研究开发盲目性和重复。
知识产权调查和分析报告向项目申请单位公开。
三、科技计划项目申请单位应当具备完善的知识产权管理制度,有专门的机构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有用于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工作的专门经费,并为应用开发类申请项目指定专门的知识产权协调员。
上述规定作为受理项目申请的必要条件,申请单位在申报项目时一并提交相关材料和情况。
四、申请国家科技计划项目应当在项目建议书中写明项目拟达到的知识产权目标,包括通过研究开发所能获取的知识产权的类型、数量及其获得的阶段,并附知识产权检索分析依据。
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把知识产权作为独立指标列入科技计划项目评审指标体系,合理确定知识产权指标在整个评价指标体系中的权重。
科技计划管理单位组织项目评审时,应根据需要聘请知识产权专家参加,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对同一项目申请者的知识产权目标可行性进行汇总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评审的依据。
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应在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中明确约定项目的知识产权具体目标、任务。
六、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在下达任务书或签订合同时,对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应当明确约定国家对研究成果拥有的权利,并指定机构负责成果及其知识产权的管理,同时保障研究开发人员根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应当享有的精神权利、奖励和报酬。
七、国家科技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加强相关知识产权管理工作:
(一)指定专人负责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并根据需要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代理知识产权申请保护事宜。
(二)对项目执行中形成的资料、数据的保管和使用,专利申请、植物新品种登记、软件登记等保护手续的履行等,承担单位应当做出明确规定,使项目实施各阶段所产生的各种形式的成果能够及时、准确、有效地得到保护。对可能形成专利的科研项目,承担单位要建立论文发表的登记审查制度,以保证科研成果能够符合专利审查条件。
(三)对项目的知识产权权属问题做出详细规定,确保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成果的知识产权权属清晰。内容包括:在单位已有科技成果基础上执行国家项目,国家项目成果与已有成果的界限;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购入技术的,与技术转让方的权利利益关系;项目实施中与第三方合作或向第三方转委托时,与第三方的权利利益关系等。承担单位为执行项目与第三方签订的技术合同,报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四)在项目执行过程中跟踪该领域的知识产权动态,及时调整研究策略和措施。对以取得自主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项目,如发生原定技术目标已被申请知识产权保护,失去继续研究价值的,应当报请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及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重新调整研究开发方案。
(五)安排项目参与人员参加知识产权培训,向有关人员说明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政策,并就项目的知识产权归属、资料和数据保管与使用、技术秘密的保密义务等签订协议。
八、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当对项目执行中的知识产权管理情况进行监督,并作为中期检查工作的重要内容。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在中期检查中应当依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对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进行评价,并向科技行政管理部门提交情况报告;报告应当包括总体进展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应当进一步采取的措施。
九、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组织项目验收时,应根据需要吸收知识产权专家或者委托知识产权中介机构,以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为依据,对项目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保护情况做出评价。
项目承担单位在验收时应当提交项目形成的成果的知识产权清单,包括论文、数据、非专利技术的技术秘密保护情况,专利、植物新品种、软件的知识产权申请、审查、登记或授权的法律文件;对项目研发中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关系等做出说明。未能完成合同或计划任务书约定的知识产权目标的,应提交情况说明报告。
十、科研项目研究成果取得相关知识产权的申请费用、维持费用等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负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中可以列支知识产权事务经费,用于专利申请和维持等费用。
经财政部门批准,在国家有关科研计划经费中可以开支知识产权事务费,用于补助负担上述费用确有困难的项目承担单位,和具有抢占国际专利竞争制高点意义的重大专利的国外专利申请和维持费。
对于在国家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科技计划项目成果,要积极利用专利优先审查机制,加快审查速度,依法维护国家利益。
十一、国家科技计划项目研究成果及其形成的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国家授予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承担单位可以依法自主决定实施、许可他人实施、转让、作价入股等,并取得相应的收益。
十二、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对承担国家科技计划项目获得知识产权的质量和数量较高的单位,给予表彰奖励,并在新项目评审中优先安排;建立和完善计划项目知识产权统计和公报制度,为公众提供计划项目成果知识产权信息平台,促进计划项目成果的扩散和应用。
十三、为促进计划项目的产业化开发和应用,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引导项目承担单位以计划项目的研究开发为龙头,以向产业领域应用和转移为目的,与相关产业领域的企业建立知识产权(技术)联盟。在研究开发阶段,联盟各单位实施的科技计划项目和自主创新活动实现合理分工,协同配套,约定知识产权分享原则;在获取知识产权后的应用阶段,各单位通过相互许可,为产业发展提供完整的技术权利支撑。
各类科技成果产业化计划、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等,对知识产权联盟的科技创新活动给予重点支持。
十四、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联合有关部门开展知识产权培训工作。要制定长期培训计划,针对不同对象推动知识产权理论、操作实务、战略应用等方面的培训,对项目实施人员开展基础知识培训和专利说明书撰写等方面的辅导,对知识产权管理人员系统进行管理方法、手段、方案以及知识产权评估等方面的专业培训,对计划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主要领导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和战略观念等,不断提高计划项目管理和实施人员的知识产权意识,形成一支专业化的知识产权管理队伍。
十五、科技行政管理部门、科技计划管理单位应发挥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的作用,扶持和规范科技查新、分析机构,鼓励有关行业科技信息机构加工采集与本行业有关的专利和非专利技术信息,形成一批为科技计划项目提供高质量服务的重点中介机构,使查新、分析、知识产权申请和保护等工作与科技创新活动实现有机结合。
科技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国家科技计划重点领域和专项知识产权信息库,可以委托科技信息机构、研究机构建设或根据需要新建,跟踪国内外相关知识产权动态,为项目承担单位的知识产权工作提供信息服务。
十六、科技部综合计划部门、政策法规部门根据本规定修改和完善相关科技计划管理制度,并负责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