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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9 22:18:46  浏览:823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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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关于转发江苏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建市监函[2008]66号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做好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工作,江苏省建设厅出台了《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243号),现转发给你们,供工作中参考。

  附件:《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苏建工[2008]243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
(建设部建筑市场管理司代)
二○○八年九月一日

省建设厅关于赴川监理企业开展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监理服务的若干意见
苏建工[2008]243号

各省辖市建设局(委),江阴、昆山、张家港、吴江、太仓、常熟市建设局,常州武进区建设局,省有关厅局:

  按照国务院、省委省政府的部署要求,省建设厅迅速启动了对口支持四川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编制工作,下一步即将进入具体工程建设实施阶段。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方案的通知》要求,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服务由支援方负责。灾后恢复重建工程政治性强、投资量大、建设任务重,为保证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整体效益,圆满完成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设任务,现就赴川监理企业开展工程监理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工程监理企业应当在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和省工程项目管理试点企业中择优选择。被选中的监理企业要高度重视,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作为省委省政府交给的一项重大任务来完成,想灾区之所想,急灾区之所急,解灾区之所难,以实际行动支援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作。

  二、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择监理企业。在招标文件中应当把选择省示范监理企业、省优秀监理企业和省项目管理试点企业作为报名条件,并在资格预审时严格把关,并且应优先考虑监理企业的资信程度、技术能力和服务水平。灾后恢复重建工程的监理工作可以由一家监理企业完成的,不得划分成若干标段分别委托不同的监理企业。

  三、积极选用市场化、专业化、科学化的工程项目管理建设模式。工程项目管理企业应当在全省工程项目管理试点企业名单中选择,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被选中承担工程项目管理的,可直接承担该项目的工程监理服务,依法行使监理权利,承担监理责任。

  四、有关单位和部门都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关于〈建设工程监理与相关服务收费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07〕670号)中的监理取费标准,凡低于国家监理取费标准投标的,一律按废标处理。考虑到工程地点远在四川,工作条件艰苦,需发生远征费用,监理服务取费原则上在基准价的基础上按浮动上限执行。

  五、监理企业应根据建设规模、工程特点和施工难度,在投标文件中提出人员配备合理、完全能满足监理工作要求的拟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组成名单,并依据工程形象进度提出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

  六、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从事过类似工程的总监工作。专业监理工程师要求取得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或省监理工程考试合格证书,从事过类似工程的专监工作。监理人员要年富力强,精力充沛,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组织协调能力。

  七、工程中标、签订监理合同后,监理企业出具的任职文件人员名单应当与投标文件、合同约定一致,实际到岗的监理人员应当与任职文件中的人员名单一致,并严格执行投标文件中提出的监理人员进退场计划。援川总监理工程师不得再在后方担任项目总监,原则上只能担任一项委托合同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最多不超过三个项目总监。

  八、项目监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川单个项目监理工作未完成之前,不得提出变更申请。确因健康等特殊原因需要变更的,由监理企业提出申请,经前方对口援建指挥部(组)批准后方可变更。变更后人员与变更前人员,岗位应该一致,资历、能力和水平相当。

  九、绵竹灾区灾后恢复重建工程视同为省内工程进行监理管理,监理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及时将项目信息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十、项目监理机构要按照《建设工程监理规范》以及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加强管理,严格监理,切实做好“三控三管一协调”和履行监理安全责任工作,努力把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建成精品工程。

  十一、项目监理机构在工程现场必须使用《江苏省建设工程施工阶段监理现场用表(第四版)》,必须按照省建设厅的要求,佩戴统一的安全帽和胸牌。

  十二、监理企业要加强对项目监理机构的监督管理,每半年不少于一次组织内部检查和考核,确保项目监理机构切实履行职责。监理企业内部检查和考核必须有书面记录。

  十三、灾后恢复重建单个工程竣工后,前方各对口援建指挥部(组)应当对监理企业开展监理服务情况给予评价,形成评价意见,并将意见记入信用档案。

  十四、省建设厅对灾后恢复重建工程开展创“省示范监理项目”活动。对评上省示范监理项目的项目监理机构,同时直接授予省优秀项目监理机构。该项目的一名总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总监理工程师,一名专业监理工程师同时授予省优秀监理工程师。监理企业要按照厅统一部署要求,积极申报,并根据考核标准,从工程建设之初就争创省示范监理项目。

  十五、对口支援的市、县(区)建设局(委)和省建设厅要组织力量,每年至少巡查一次,并及时印发巡查结果通报。对有不良行为的企业和人员,要及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查企业和人员优良和不良行为要记入信用档案,录入《江苏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信息系统》。

  以上意见,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建设厅
二○○八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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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的通知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各计划单列市分行,总行营业部(西
藏不发):
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精神,报经国务院批准,在正式消化新增亏损挂账之前,在统一协调顺价销售过程中的一段时间里,农发行给粮食收储企业发放少量费用贷款。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费用贷款的使用规定。
目前,在粮食部门管理的粮食库存中,按现行规定,中央财政对国家专储粮的保管费用和利息进行了补贴;地方储备粮费用和利息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定购粮和按保护价收购的粮食超过正常周转库存部分的费用和利息,也由粮食风险基金补贴。同时,粮食企业正在加强管理,节减费
用开支。因此,农发行此次发放的费用贷款只限于以下两项用途:
(一)用于粮食收储企业支付正常周转库存粮食的合理费用和所占用农发行贷款的利息支出。
(二)用于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3月31日期间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期间(两个月)发生的利息支出,以及1992年4月1日至1998年5月31日的新增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在1998年6月份应支付的利息。(目前暂按农发行统计数额掌握,? 导适执蠹撇棵呕嵬泄夭棵派蠹萍觳楹笕啡?。
二、费用贷款发放数额的测算标准。
(一)按国家有关部门核定的各省粮食正常周转库存量,按每斤3分钱的标准计算费用,利息按品种照实计算。此部分贷款先贷5月份一个月,待实现顺价销售后停止发放。如6月1日以后仍不能顺价销售,6月份是否再发放此部分贷款待总行通知。
(二)对用于上述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利息支出部分的贷款,按现行的利率标准计算费用贷款额度,其中,4月份和5月份的贷款可在5月20日发放,并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6月份贷款可在6月20日银行收息日发放,同时,农发行等额收回。这部分贷款,按《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 甘沉魍ㄌ逯聘母锏木龆ā?国发[1998]15号)规定,从7月1日开始实行挂账停息后即停止发放。
三、费用贷款的发放和收回。
(一)总行对各地核定费用贷款限额,并下达专项贷款计划,专款专用。
(二)费用贷款期限定为3个月,执行现行利率。贷款到期确实不能归还可以经农发行审核后展期,不予加罚息。
(三)粮食收储企业提出书面申请后,信贷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精神和本通知要求进行审查,对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发放费用贷款。其中,用于保管费用开支部分,由农发行直接划入企业在农发行开设的基本账户下的企业财务
资金存款专户,以支出各种合理费用;用于企业支付贷款利息部分,转入单位应付利息存款科目,企业不得动用,在6月20日银行收息日由农发行直接收回。
(四)对用于正常周转库存保管费用和利息的费用贷款,到期后,由农发行从企业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对用于新增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利息支出的费用贷款,按规定可以纳入亏损挂账的,在7月1日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消化并逐步收回贷款本息。用于挂账利息支出的这部分贷款,
在6月20日至7月1日之间发生的利息由企业负担;需企业自行消化的部分,从企业经营收入中逐步收回相应的费用贷款本息。
四、增设相关会计科目与统计项目并单独考核。
(一)费用贷款实行专项管理、单独考核。增设“285费用贷款”科目,核算企业费用贷款,文到之日起执行。
(二)在信贷统计月报101表中增设“1360费用贷款”统计项目,归属“285费用贷款”会计科目,排在“1352贴现”统计项目之后;在102表中增设“5410费用贷款”统计项目,排列在“5402贴现”之后。汇总时含在各项贷款合计之内,上报5月份项目电报执行。
(三)信贷部门要定期对费用贷款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按政策规定及时足额收回贷款本息。
五、《国务院关于坚决制止扩大粮食亏损挂账的紧急通知》明确规定:“由于顺价销售,导致粮食销量暂时减少,企业收入在归还贷款本息后不足以分摊费用、支付工资的,要由各方面共同努力解决”。因此,各级农发行除做好费用贷款的发放工作和监督使用外,要督促企业加强管理
,厉行节约,节减费用开支;要及时向企业和当地政府通报财政部门上述各项补贴资金到位情况,积极配合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足额拨补费用和利息补贴,其中,补贴企业利息支出部分农发行要及时收回;补贴企业保管费用部分,要及时拨付企业使用。
六、各级行要继续抓好收回贷款工作和夏季粮油收购资金安排工作。对企业的每笔销售收入,除收回相应的贷款本息以外,也要尽量收回与总的库存粮食相对应的贷款利息在本次销售收入中应分摊的部分。二季度对于亏损挂账和其他不合理占用贷款所发生的利息,可以不在销售收入中
分摊收回,避免重复收息。
七、各分行接此通知后,要按通知要求和规定的范围,迅速组织上报本地区所需费用贷款额度,经总行审查核准后,在下达的费用贷款计划内组织发放。同时,各分行要按本通知要求,向当地政府和企业做好汇报和解释工作,争取各方面支持,把发放费用贷款工作做好。



1998年5月15日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化工部


化工建设项目建设书内容和深度的规定

1987年11月14日,化工部

一、总 则
(一)根据国家计委计资〔1984〕1684号文《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和国家计委计工〔1985〕949号文《关于简化限额以上技术改造项目审批程序的规定》等文件关于编制项目建议书和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的要求,结合化工建设项目的特点,为进一步搞好建设前期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凡列入长期计划或建设前期工作计划的项目,均应有批准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由各部门、各地区、各企业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行业规划、地区规划等要求,经过调查、预测分析提出,作为正式开展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的依据。
(三)化工建设项目初步经济分析,一般应按财务分析和国民经济分析两个互相衔接、互相验证的步骤进行。特别是涉及国民经济重大项目(包括重大技术改造项目),有关稀缺资源开发和利用的项目,涉及产品、原料、燃料进出口或代替进出口的项目,中外合资经营项目及产品和原料价格明显不合理的项目,除要进行财务简单静态指标初步分析外,还要逐步地开展国民经济简单静态指标初步分析,以便于上级领导机关对拟建项目是否深入进行可行性研究做出宏观决策。
(四)本规定适用于大、中型化工建设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对于老厂改造、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可根据本规定的要求,结合项目的原有基础拟改建、扩建、更新改造内容和有利条件等情况进行编制。
小型项目可参考本规定有关内容要求,结合具体情况编制。
(五)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要按照计贸〔1987〕808号文《关于编制、审批外商投资项目可行性研究的规定》的要求,并参照本规定进行编制。
(六)凡报送的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不符合本规定要求,审批机关不予审批,由报送单位另行补报或重报。

二、项目建议书内容和深度
(一)项目建设目的和意义
项目提出的背景(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企业现有概况)和依据,投资的必要性及经济意义。
(二)产品需求初步预测
1.国内外近期和远期需要量,主要消费去向的初步预测。
2.国内外相同或同类产品近几年的生产能力、产量情况和变化趋势的初步预测。
3.产品进出口情况。
4.产品在国内市场的销售情况和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进入国际市场的前景初步设想及销售价格初步预测。
非贸易产品(不出口和不是取代进口产品)可不作国外市场和产品进出口情况预测。
(三)产品方案和拟建规模
主要产品和副产品的品种、规格、质量指标及拟建规模(以日和年产量计)。
(四)工艺技术方案
简要概述原料路线、生产方法和技术来源。对引进技术和进口设备的项目,要说明国内外技术差距,必须引进的理由和引进国别厂商的初步分析。
(五)资源、主要原材料、燃料和动力的供应
1.资源储量、品位、成分以及利用条件的初步评述。
2.主要原料、燃料和辅助材料的种类,估算年需要量,来源和可能供应的初步意向。
3.水、电、汽估计需要量,供应方式和供应条件初步设想。
(六)建厂条件和厂址初步方案
建厂地区初步设想,建厂条件和厂址方案踏勘的初步意见。
对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可简要说明承办企业基本情况,改建、扩建有利条件和厂址方案初步设想。
(七)环境保护
初步预测拟建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提出环境保护三废治理的原则和综合利用初步设想。
(八)工厂组织和劳动定员估算
(九)项目实施规划设想
(十)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1.投资估算
(1)建设投资估算
① 主体工程和协作配套工程所需的建设投资估算。
② 外汇需要量估算(均折算为美元计算,使用非美元外汇的要注明折算率)。
③ 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或修正价格估算建设投资。
(2)流动资金估算。
(3)初步计算建设期贷款利息。
(4)老厂改、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要简要说明利用原有固定资产原值和净值情况。
2.资金筹措设想
(1)资金来源、筹措方式及贷款偿还方式。利用外资项目要说明利用外资的可能性。
(2)贷款利率、管理费、承诺费等情况。
(3)逐年资金筹措数额和安排使用设想。
(十一)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初步估算
1.产品成本估算
(1)按国家现行价格估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2)必要时采用影子价格估算产品的单位成本。
2.财务分析
(1)静态指标
① 投资利润率。
② 投资收益率。
③ 投资利税率。
④ 投资净产值率。
⑤ 投资回收期(自建设开始年算起,如从投产时算起应予注明)。
⑥换汇成本或节汇成本。
(2)借款偿还期初步测算。
(3)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分析
老厂改建、扩建和更新改造项目的财务分析,原则上宜采用“有无对比法”,计算改、扩建后与不改、扩建相对应的增量效益和增量费用,从而计算增量部分的分析指标。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有时也可计算改、扩建后的分析指标。
3.国民经济分析
国民经济分析是从国家角度考察项目的费用和效益,计算分析静态指标的投资净效益率、净效益能耗(吨/万元)。
4.社会效益初步分析
社会效益初步分析,应根据项目特点及具体情况确定分析内容。
(1)对节能的影响。
(2)提高产品质量对产品用户的影响。
(3)对发展地区或部门的影响。
(4)对减少进口节约外汇和增加出口,创造外汇的影响等。
应有附件:
1.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工作计划。如需聘请外国专家指导或委托咨询的、出国考察的,要附计划。
2.邀请外国厂商来华进行初步技术交流计划。

三、附 则
(一)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本规定由化学工业部计划司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