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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6 14:08:32  浏览:859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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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关于印发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调整意见的通知

台人大办发〔2006〕34号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市直、在台省部属各有关单位:
  《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联系的调整意见》已经市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主任会议通过,现予印发,请各有关单位遵照执行。
                      台州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06年6月5日


关于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
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进行调整的意见

  2005 年台州市人民政府进行了机构改革,对政府有关机构设置和部门职能进行了调整,为了便于开展工作,更好地加强与“一府两院”及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市人大常委会各工委、室与“一府两院”及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联系要进行适当调整,具体调整意见如下:
  一、代表工委原联部门为市人事局,本次不作调整。
  二、法制工委原联系部门为中级法院、检察院、公安局、司法局、国安局、监察局、民政局、劳动与社会保障局、法制办、总工会、团市委、妇联、残联。本次调整增加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慈善总会、老龄委、关工委、人防办、市人民政府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管委会办公室)等部门。
  三、财经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发改委(物价局、国动委),经委(乡镇企业局),财政局(地税局),国税局,工商局,审计局,统计局,交通局,建设规划局,港航管理局,电业局,邮政局,烟草专卖局,供销社,贸易与粮食局,盐业局,人防办,质量技术监督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开发区管委会,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民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及各类商业银行,各类保险公司,电信、移动、联通及其它各类通信公司,高速公路股份有限公司、基础设施建设投资有限公司等市属国有企业,各重点工程指挥部。本次调整增加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事局、民航局、工商联、银监会等部门。同时减少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人防办等联系部门,将上述部门转由其他工委联系。
  四、农资环保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水利局、林业局、环保局、海洋与渔业局、气象局、农科院。本次调整增加绿心生态区建设管委会、市浙江化学原料药基地建设管委会、省柑桔研究所等部门。
  五、教科文卫工委原联系部门为教育局、科技局、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计生委、卫生局、档案局。本次调整增加科协、文联、社联等部门。
  六、外事侨务工委原联系部门为外事办(侨办)、台办、民宗局、旅游局、海关、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外经贸局。本次调整增加侨联、台联、协作办、打私与海防口岸办等部门。
  七、办公室原联系部门为市政府办公室,本次调整增加机关事务管理局为其联系部门。
  八、研究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市政府研究室作为其联系部门。
  九、信访办公室机构升格前无联系部门,本次调整将信访局作为其联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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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财政厅


关于印发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财预〔2011〕22号


省级各部门、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结合省级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改革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字〔2006〕20号)同时废止。



浙江省财政厅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浙江省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管理,规范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核及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以下简称《政府采购法》)及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简称“各部门、各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第三条 省财政厅负责汇总、审核、批复省级政府采购预算,各部门、各单位负责编制本部门、本单位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四条 各部门、各单位在编制年度预算时,应按照省财政厅预算编制的要求编制政府采购预算,将集中采购目录以内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政府采购项目和资金预算列出,并细化到具体的货物、工程和服务。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编制无资金来源的政府采购预算。

第五条 政府采购预算按预算管理级次编报。各基层预算单位应按预算级次将政府采购预算报送上级预算管理单位,各部门应对下属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初审、汇总,并将汇总的部门政府采购预算报送省财政厅。

第六条 省财政厅对各部门、各单位报送的政府采购预算进行项目审核,重点审查采购项目的必要性、采购资金来源、采购数量、配备标准、采购类型、技术参数及配置需求、参考单价内容,资产配置是否符合《浙江省省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管理暂行办法》。省财政厅汇总平衡后,编制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草案,按规定程序批准后形成年度省级政府采购预算,由省财政厅在批复年度预算时一并批复各部门、各单位。

第七条 政府采购预算追加、调整按省级部门项目支出预算管理的相关规定及本办法第五、六条办理。

第八条 政府采购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各部门、各单位不得组织实施无政府采购预算的采购活动。

在年初政府采购预算尚未批复前,因特殊情况急需采购列入政府采购预算草案属基本支出预算或经常性专项预算安排的项目,经省财政厅确认预下达政府采购预算,采购单位可按政府采购有关规定先实施采购活动,待预算批准后,再办理政府采购预算批复手续。

第九条 政府采购预算的财政性资金在采购活动结束后,出现结余资金,应相应核减政府采购预算,结余资金按规定程序报经批准可调整用于部门或单位其他新增项目。已办理政府采购确认书超过两年但未实施采购的,其对应的采购预算资金将视同结余资金,由财政收回平衡预算。

第十条 结余资金需调整用于新的政府采购项目,应依照本办法第五、六、七、八条的规定办理追加政府采购预算。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省财政厅有关规定,列报本部门、单位支出,并作相应的财务处理。

第十二条 各部门应当做好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工作,建立健全有关管理制度。尤其要建立健全部门与所属单位的有关政府采购预算报送、审核、下达以及所属单位政府采购预算执行管理等制度,切实加强与省财政厅及上下级单位之间管理上的协调与衔接。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进一步深入开展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监督检查工作的通知

卫法监发[2002]2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

  为加强保健食品的标签、说明书的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保健食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部2002年8月6日发布第9号公告(以下简称《公告》),要求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在今年9月30日前对其生产的保健食品的标签和说明书进行自查自纠。为加强食品广告监督管理,8月23日我部与工商总局联合发出《关于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的通知》(工商广字[2002]221号,以下简称《通知》)。为贯彻落实《公告》和《通知》要求,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前一阶段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和食品广告专项整治基础上,进一步广泛宣传《公告》和《通知》,落实各项管理要求,要通过集中培训或结合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向保健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尤其是生产企业宣传《公告》和《通知》的有关内容,提高生产经营单位诚信意识,自觉维护保健食品行业整体形象,建立良好的生产经营秩序。同时,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主动提供技术指导和帮助,督促企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规范标签、说明书及广告宣传,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二、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备查审核和监督管理体制度,将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的单位和人员,完善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对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实施统一监管。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应定期向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其产品的标签和宣传材料备查,并建立完善的档案管理系统。属于异地生产、委托加工或两家联合持有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生产企业应分别向当地和其他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报送保健食品标签备查。凡实际销售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与批准内容或报送备查材料不一致的,生产地所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有关规定予以查处,责令其停止生产经营,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

  自2003年1月1日起,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出厂保健食品的标签上必须标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发放的生产卫生许可证文号,无文号的一律不得销售。在此以前生产出厂的保健食品在保质期内仍可继续在市场流通。

  三、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与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联合建立违法食品广告联合公告制度,加强保健食品广告宣传的管理工作,定期公告违法食品广告的查处情况。凡开展保健食品广告宣传审查出证工作的卫生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建立明确的责任追究制和跟踪检查制度,及时掌握当地食品广告发布情况。上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食品广告宣传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督查,对取得卫生部门广告证明的食品违法广告泛滥的地区,要追究发放证明单位主管领导的责任。

  一经发现食品广告发布与批准情况不符的,卫生行政部门要立即责令其整改,并采取措施挽回不良影响;对拒不整改的要坚决吊销食品广告证明及文号;对情节严重的,要及时移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

  四、要加强对保健食品的日常监督管理,加大对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监督处罚力度。凡在标签、说明书中宣传具有诊疗作用和其他特定保健功能的不合格保健食品,以及伪造保健食品批准证书、批准文号、标志的假冒保健食品,均属于《食品卫生法》第九条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予以查处;对在宣传材料和广告中虚假、夸大宣传保健功能的食品应依据《食品卫生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予以处罚;情节严重者应吊销其卫生许可证。对流通领域查处的非所辖地生产的上述不合格保健食品,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及时通知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进行跟踪检查,从源头上制止非法生产经营行为,同时,将查处的情况报告我部法监司。

  各地卫生行政部门要在今年11月20日前完成对所辖地区所有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的全面清理审核工作,并按附件要求于11月30日前将有关材料报我部法监司。

  联系人:李泰然、徐蛟、张旭东

  电话及传真:67791258、68792407、68792408(带传真)

  电子邮件地址:chenr@chsi.moh.gov.cn   

  附件:1、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2、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3、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二00二年十月十六日






附件1

不合格保健食品标签、说明书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年 月 日



附件2

不合格食品广告查处情况报告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





附件3



食品标签、说明书和广告宣传查处工作汇总表(格式)

报告单位(签章):





填表人: 审核人: 报告日期:2002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