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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5 02:48:31  浏览:925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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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广东省韶关市人民政府


韶关市人民政府令第58号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已经2009年6月17日韶关市人民政府第十二届3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9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 郑振涛









二○○九年六月二十九日



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实施办法



第一条 根据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意见>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市国家公务员医疗保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疗补助的原则

(一)医疗补助的水平要与财政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二)医疗补助办法要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相衔接。

(三)医疗补助经费要合理使用,厉行节约。

(四)公务员原有合理的医疗消费水平不降低。

第三条 医疗补助范围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规定具有公务员身份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二)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列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和退休人员。

(三)上述单位列入财政统发工资的工勤人员。

第四条 医疗补助经费来源

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现行财政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拨付,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经费拨付标准按原公费医疗实际支出水平和财政承受能力确定为市区上年度国家公务员(含退休人员)工资总额的4%以内,今后可根据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医疗费用增长和经济发展情况适时调整。

第五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缴付

医疗补助经费由财政按月直接缴入地方税务局征收专户。医疗补助经费实行专款专用,单独建账,单独管理,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分开核算。

第六条 医疗补助经费的使用

医疗补助经费主要用于划入公务员个人账户、补助因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个人负担部分、缴纳大额医疗互助基金和支付工伤、生育医疗费用。

(一)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按公务员的人员类别、职务确定的标准划入个人账户。

在职工作人员:厅级30元,处级25元,科级20元,科级以下15元;退休人员(按退休前职务):厅级35元,处级30元,科级25元,科级以下20元。

以上划入办法,可视具体情况的变化,进行适时调整。

(二)公务员住院(门诊特定项目治疗)医疗补助。用于支付公务员发生在基金医疗范围内,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内共付段自付部分的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在职工作人员85%,退休人员90%;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按比例先自付部分医疗费报销比例:在职工作人员为40%,退休人员为50%。

(三)用于缴交大额医疗互助金,待遇按相关规定的标准享受。

(四)国家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后,因工伤、生育所发生的费用在医疗补助经费中开支。因工伤发生的医疗费在公务员医疗补助经费中按《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规定支付;女职工流产或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按85%的比例报销,报销范围按《韶关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但不设置起付标准。

第七条 管理与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医疗补助的经办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制定医疗补助经费的财务和会计管理制度,并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检查补助经费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医疗补助经费的审计。

第八条 中央、省直单位的公务员及原享受公费医疗但不是公务员的其他人员,可比照公务员的控制标准和补助办法享受医疗补助,经费自行解决。

第九条 本办法自2009年7月1日起实施。原《韶关市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暂行办法》(韶府[2001]144号)文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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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吉林省白山市人民政府


白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的通知

白政发〔2007〕10号


洮北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现将《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四月十七日

  

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快我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保障城市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白城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和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国有土地上,对市政府确定的棚户区改造范围内的房屋进行拆迁时,给予补偿安置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单位;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
第四条 拆迁补偿的方式,被拆迁人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也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拆迁非公益性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做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补偿。
拆迁租赁房屋,被拆迁人与房屋承租人对解除租赁关系达不成协议的,拆迁人应当对被拆迁人实行产权调换补偿安置。
除本条第二款、第三款外,被拆迁人有权选择补偿方式。
第五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按本规定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
第六条 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按该房屋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补偿。
(二)被拆迁房屋有房屋所有权证面积不足35平方米的,按35平方米市场评估价格计算货币补偿价格。
(三)拆迁有证浮房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及房屋附属设施等的补偿,均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中规定执行。
(四)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俱全)的,参照本条第(三)项补偿。
(五)拆迁无证浮房、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净高在2.2米以下的,不予补偿。
(六)下列情况须由拆迁当事人申请、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鉴定委员会(以下简称“鉴定委员会”)鉴定,经评估机构评估,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偿安置。
1.被拆迁房屋实际结构和产权证照标注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按实际结构补偿安置。
2.被拆迁房屋是一次性建成的(指初始建成的房屋,不含后搭、接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面积和实际面积不符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经鉴定委员会测绘、鉴定,按实际面积补偿安置。
3.被拆迁房屋无产权证照、位置符合规划审批条件且有人居住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一)项补偿安置。
4.被拆迁房屋地下室,经有关部门批准的,且具备居住条件(有水、电、采暖等设施)的,由拆迁当事人申请、鉴定委员会鉴定,可参照本条第(三)项规定给予补偿安置。否则不予补偿。
(七)拆迁期间,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有剩余面积未安置的,不允许买卖或赠予,拆迁人应按该房屋的市场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办理入户时统一结算,多退少补。
(八)果树补偿标准为:6年(含6年)以上生的,每棵补偿50元;3年至6年(含3年)年生的,每棵补偿20元;3年以下生的,每棵补偿10元。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一次性搬迁补助费及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第七条 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含住宅房屋、非住宅房屋)结构为砖混结构,建设标准按白城市棚户区回迁楼房建设有关规定执行。
特殊情况,非住宅房屋的被拆迁人要求产权调换框架结构非住宅房屋的,应由被拆迁人书面申请,经棚户区改造指挥部批准后按以下规定执行:
框架结构房屋按国家规定标准建设。层高在2.7米(含2.7米)以下的,被拆迁人应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层高在2.7米以上的,被拆迁人除交纳每平方米560元差价款外,层高每增加10厘米每平方米还应交纳100元。
(二)拆迁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按原面积6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按原面积50%回迁安置;拆迁净高在2.2米以下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的房屋,不予补偿。
(三)被拆迁住宅房屋(包括按本条第(二)项规定房屋计算的面积)面积在36平方米以下(含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36平方米以上45平方米以下(含45平方米)的安置到45平方米;45平方米以上56平方米以下(含56平方米)的安置到56平方米;56平方米以上65平方米以下(含65平方米)的安置到65平方米。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被拆迁房屋面积与被拆迁人应回迁安置房屋面积之差为合理增加面积,该面积部分按每平方米700元个人出资,享有全部产权。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房屋面积在65平方米以上的,按原面积安置,原面积部分不找差价(拆一还一),另增加面积部分按市场价格结算,享有全部产权。
被拆迁人回迁房屋建筑面积与回迁房屋协议约定面积误差在3%以内(含3%)的,按建筑成本价格结算;误差超出3%的,超出3%部分房价款由建设单位承担。回迁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协议面积超过3%部分房价款按建筑成本返还被拆迁人。
(四)拆迁有产权证(照)非住宅房屋,按照货币补偿金额与产权调换房屋的价格结算差价。
(五)非住宅调换住宅房屋:城市规划区内已建成的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房屋(指在城市规划区内,被拆迁房屋在《白城市城市总体规定说明书》“附表八:道路现状一览表”中规定道路的两侧用于经营活动的房屋),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但有工商营业执照,并且正在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2平方米住宅;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的每平方米调换1.3平方米住宅。城市规划区主(次)干道两侧用于营业的浮房,每平方米调换1平方米住宅。
(六)非住宅调换商业用房:
1.调换单层:
砖混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8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2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7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5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
砖木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0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5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9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8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调换每平方米0.40平方米。
其它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2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58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115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2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4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35平方米。2.调换多层:砖混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400元,或每平方米按0.84平方米安置;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3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88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6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55平方米。
砖木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6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6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注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5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80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5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
其它结构:产权证照标注为住宅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8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68平方米;产权证照标明用途为营业用房的调换差价为每平方米700元,或每平方米调换0.72平方米;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住宅或有证浮房每平方米调换0.50平方米;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指有居室、厨房、电表、水表、采暖设施等居住设施设备)的房屋每平方米调换0.45平方米。
(七)拆迁任何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六层作为安置用房,不结算楼层差价;拆迁砖混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2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10元;拆迁砖瓦、砖平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3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20元;拆迁其它结构房屋,被拆迁人选择三、四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40元,选择一、二、五层作为安置用房,被拆迁人缴纳楼层差价款每平方米30元。被拆迁的房屋结构以主房结构为准。
(八)安置地点由政府有关部门按棚户区改造指挥部统一规划建设的回迁房屋统一安置。
(九)拆迁人承担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搬迁补助费,具体标准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执行。
(十)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附属设施等不予补偿;搬家费、过渡费、停业补助费按有关规定执行。
(十一)地下室不作产权调换安置。
第八条 有证房屋的门斗经专家鉴定委员会鉴定后可按净高在2.2米以上(含2.2米)建筑面积18平方米以上同结构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或无证符合居住条件的房屋的补偿规定进行补偿安置。
第九条 拆迁棚户区改造范围内工企单位的房屋,按《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工企单位拆迁补偿安置实施细则》补偿安置。
第十条 拆迁公告下发之日起五日内为拆迁政策宣传阶段,第六日起由拆迁人和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同一天签定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为同一个序号,同一天搬家交房为同一个序号。拆迁实施单位要对序号予以公示。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按以下原则分配:被拆迁人按签定协议序号与搬家交房序号之和由小到大的顺序在协议签定所对应的户型中选择楼层、房号。 选择同一户型序号相同的,采取抓阄的方式分配。
第十一条 凡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拆迁公告发布后擅自连接(搭、接)的房屋不予补偿。
主浮房连接(搭、接)部分建筑不予补偿。
第十二条 对棚户区低保户的拆迁给予合理补偿和照顾。被拆迁低保户房屋面积与附属建筑(按第七条第(二)项计算面积后)之和小于36平方米的,安置到36平方米,免收合理增加面积部分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被拆迁低保户无能力购买合理增加面积部分的,合理增加面积部分可确认为公有财产,居民回迁后按政策规定交纳租金。
低保户是指经民政等有关部门批准的,享受当地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城市居民。
第十三条 其他规定(一)过渡期临时安置补助费必须按当年公布的白城市房地产市场评估指导价文件规定按季度发放,超过规定回迁时间的,按白城市房屋拆迁有关政策执行。(二)拆迁期间,同一房屋且只有一个产权证照的,不予以分户。(三)被拆迁人长期居住2年以上(含2年)的、具有独立居住条件(居室、厨房、电、水表、采暖设施俱全)、面积在18平方米以上(含18平方米)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经调查核实在别处无住房的,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纳700元建设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经调查核实长期在此居住、别处无住房、不具备上述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或违章建筑,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按36平方米房屋安置,每平方米交纳800元建设费用,享有全部产权,该房屋自回迁之日起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对出租、转让、堆放杂物不具备居住条件的超期临时建筑和违章建筑不予补偿。(四)同一被拆迁人只能享受一次棚户区改造拆迁补偿安置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达不成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经当事人申请,由市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政裁决。被拆迁人或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拒绝履行搬迁义务的,由有关部门申请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依法行政强制拆迁或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白城市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凡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白城市市区棚户区改造房屋拆迁补偿安置暂行规定》(白政发〔2006〕9号)同时废止。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


最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电话答复

1989年5月18日,最高法院经济审判庭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89)粤法经请字第1号《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根据本院《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向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是按照当事人争议财产的价额或金额计算的。没有仅就程序问题向当事人预收案件受理费的。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对当事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进行审议,并依法作出裁决,属于程序审理,不涉及实体问题。因此,不存在经济纠纷案件当事人就管辖权异议不服原审裁定上诉后,上诉审法院向上诉人预收案件受理费问题。
二、根据民事诉讼法(试行)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二审法院在审理上诉案件中,要询问当事人。但鉴于当事人就管辖权问题提起的上诉,仍属于程序审理,如果二审法院合议庭经阅卷审查,认为事实清楚,可以不经询问当事人而作出裁定。
此复

附: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管辖权争议案件有关问题的请示 (89)粤法经请字第1号
最高人民法院:
自钧院1987年7月21日《关于审理经济纠纷案件具体适用〈民事诉讼法(试行)〉的若干问题的解答》颁发以来,我省人民法院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如遇当事人就管辖权提出异议的,均按《解答》第二项关于“受理该案的法院在对该案进行实体审理之前,应先审议当事人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就本法院对该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问题依法作出书面裁定”的规定,就受诉法院对该案有无管辖权作出书面裁定。但目前此类案件的数量不少。一方面在时间、人力和财力上给人民法院特别是二审法院增加了大量负担,另一方面又难于约束和制裁其中的滥用诉权行为,不利于依法及时地保护当事人的民事权益。因此,我们意见,二审法院审理这类案件时,(1)可参照《民事诉讼收费办法(试行)》的规定,向管辖权争议案件的上诉人预收受理费。收费标准与其他二审案件相同。经审理,维持原裁定的,诉讼费由上诉人负担;撤销原裁定的则将预收的诉讼费退回上诉人。当事人在接到通知后的法定期限内不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原审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2)经阅卷,二审合议庭认为事实清楚,不必询问当事人的,可迳行裁定。
当否!请批复。
1989年2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