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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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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陕西省铜川市人民政府


铜川市暂住人口管理实施办法


(1997年8月13日铜川市人民政府令第4号发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市暂住人口管理,保障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根据《陕西省暂住人口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暂住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在本市居住十日以上的下列人员:
(一)从事建筑、运输、装卸及其他包工的;
(二)从事商业、服务业、修理业、加工业和种植业的;
(三)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及个体工商户招、雇用的各类工作人员;
(四)外地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种经营组织在本市设立的办事机构无本机构驻地常住户口的;
(五)矿务局、基建公司内部招收的农协工、临时工、合同工;
(六)外来探亲、访友、疗养、寄读以及其他无驻地常住户口的。
外国人、港、澳、台胞来本市暂住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在旅馆暂住的外来人员,按照旅馆业的有关规定登记管理。但在上述地方长期租住的人员,应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发证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领导,督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公安机关是暂住人口管理的主管机关,公安派出所负责辖区内暂住人口的登记、发证和管理工作。
工商、税务、劳动、城建、卫生、教育、民政、计划生育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企事业单位,居(村)民委员会应协助公安派出所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暂住人口管理实行“谁用工谁负责,谁留宿谁负责”的原则。接纳暂住人口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暂住人口的管理工作,如实提供暂住人口登记所需的资料,落实管理责任。并自觉接受公安派出所和上级公安机关的指导、检查和监督。
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暂住人口应当遵纪守法,服从管理,依法履行义务。
第五条 拟在暂住地居住十日以上的外来人员应当在到达暂住地三日内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
在暂住地拟居住时间一个月以上且年满十六周岁的外来人员,在申报暂住登记的同时申领暂住证。
探亲、访友、旅游、就医、就学等不从事经济活动的人员在居民家中暂住的,只申报暂住登记,不申领暂住证。
第六第 申报暂住登记和申领暂住证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部队等单位招用暂住人员,由招用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到本单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矿务局、陕煤建司各单位内部居住的暂住人口由各单位公安科管理,暂住证统一从所在地派出所领取,并报所在地派出所备案。居住在单位外的暂住人口由公安派出所管理;
(二)租赁房屋的暂住的或暂住在居(村)民家中的,由房屋所有人或房屋代管人偕同暂住人员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三)暂住工地、工厂、或个体经营场所的,由场所负责人将暂住人口登记造册,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四)其他暂住人员,由本人到暂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暂住登记或申领暂住证。
第七条 申报暂住登记的外来人员,在暂住地应当有固定住所,并出示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申领暂住证,除具备前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提供申请暂住人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三张,并按规定填写暂住人口资料卡;属已婚育龄公民的,必须提交暂住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陕西省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第八条 暂住证是暂住人员在暂住地居住的有效证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涂改、转让、买卖、出借。
第九条 暂住证为一人一证,有效期为一年。有效期满后需继续暂住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到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换证手续。暂住证丢失的,应当到公安派出所办理补领手续。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十日内给予补办。
第十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证有效期内离开暂住地公安派出所辖区,在本市同一县(区)暂住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和新暂住的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原暂住证在有效期内可继续使用。
暂住人口离开本市同一县(区)的,应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缴回暂住证。
第十一条 暂住人员在暂住地死亡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及时报告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派出所应当及时到现场查验,核实后注销暂住登记,收回暂住证,并通知死者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机关。
第十二条 暂住人口在暂住地连续居住三年以上,有固定职业、固定住所、固定生活来源,遵守国家政策法令的暂住人口,经本人申请,可发给暂住户口簿;连续居住五年以上的,可申请常住户口。
持暂住户口簿的暂住人口,其子女入托、入学等与常住户口人员享受同等待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岐视。
第十三条 公安机关在暂住人口管理中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法进行登记、发证等管理工作,做到及时准确,文明管理,方便群众;
(二)检查督促有关部门、单位落实管理责任和措施,加强指导;
(三)依法查处涉及暂住人口的刑事、治安案件,处理治安纠纷和其它治安问题,保护暂住人口的合法权益;
(四)对暂住人口进行法制宣传教育,有计划地对暂住人口管理人员进行培训;
(五)建立暂住人口档案,定期统计暂住人口数据,为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
第十四条 房屋出租户向暂住人员出租房屋,应当与公安机关签定治安责任书,积极督促、偕同暂住人员到派出所办理暂住登记,领取暂住证。出租房屋用途变更或变更租住人员的,必须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备案。
房屋出租户不得包庇犯罪或为违法犯罪提供活动场所。发现暂住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十五条 暂住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省市有关规定;
(二)在规定的时间内主动申报或者注销暂住登记,申领或缴销《暂住证》。不得冒领、涂改、转借或者使用过期暂住证;
(三)遇有公安人员在执行公务中需查验暂住证时,应主动出示,不得拒绝;
(四)不得进行各种违法犯罪活动,对违法犯罪人员应当主动检举揭发。
第十六条 对无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无正当职业、无固定住所、未申报暂住登记或未申领暂住证的盲目流动人员,由公安机关协助民政部门收容,民政部门负责遣送。
第十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根据情节轻重,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十八条 除公安机关依照本办法可以收缴或者注销暂住证外,任何单位及个人不得扣押公民的暂住证和其他有效身份证件。
第十九条 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有关暂住人口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秉公办事,热情服务。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敲诈勒索,收受贿赂或侵犯暂住人口合法权益的人员,由其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民对公安机关以及暂住人口管理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公安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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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通知


        (2003年12月2日 国质检执[2003]4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成立两年多来,全国质量技术监督系统认真履行综合管理和行政执法职责,严把市场准入关,不断加大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力度;坚持监督和服务相结合,扶优扶强、促进优胜劣汰市场机制的形成;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等方面的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实践证明,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改革质检体制,坚持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方针,适应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有利于解决职能交叉问题,发挥质监部门整体优势,增强执法把关的有效性。
  最近,国务院副总理吴仪在李长江局长呈报的《关于实施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有关情况的汇报》上作了批示,要求质监系统进一步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关于职能调整的决策上来,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抓好产品质量市场准入关。为贯彻落实吴仪副总理批示精神,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贯彻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好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认真学习十六届三中全会做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深刻领会国务院领导有关指示精神,深入推进集中精力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进一步提高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认识和工作的有效性。
  (一)对照当地生产加工制造企业发展面临的难点,从综合管理、监督、服务入手,查找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明确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具体目标和任务,引导企业加强自律,建立健全标准体系、计量检测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加快建立企业产品质量档案。
  (二)对照地方经济发展的重点,查找在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上的差距和原因,进一步发挥质量技术监督技术优势,明确服务经济、促进发展的工作重点,通过开展质量兴市、质量兴业、质量兴企活动,全面推进扶优扶强(实施名牌战略、产品免检、原产地域)保护等措施,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和市场竞争力。
  (三)对照群众生产生活中的产品质量热点、焦点问题,查找在产品质量监督和执法打假方面的不足,在严格监管严厉打假的同时,加强对实施生产许可证制度、强制认证制度、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产品的监管,严格执行出厂强制检验制度,从源头把好产品质量关。
  (四)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从源头抓产品质量、从源头抓打假的工作机制,有针对性地制定具体工作方案,认真抓好落实,实现质量技术监督事业的新发展。
  二、围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落实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机制
  (一)突出重点。凡已查到假冒伪劣产品源头所在地方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集中力量严厉打击本地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行为,为净化全国商品市场做出表率。各地都要突出食品、农资、建材等性质恶劣、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组织专项整治;对区域性制假售假问题,要及时组织联合行动,坚决解决一批假冒伪劣“没完没了”问题,以实际行动和扎扎实实的成绩取信于民。
  (二)改变方式,创新机制。一是各地要落实行政辖区打假责任制。在地方政府落实“打假第一责任人”责任的同时,强化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从源头打假的责任”。以各个县级局为基础,将辖区所有乡、镇、街道、办事处、开发区,分成若干个责任区,把打假的任务和责任逐级分解,责任到人,层层负责,层层落实,采取明查、暗访相结合的方式,对当地发生的生产、加工、制造假冒伪劣产品的违法活动,做到早发现、早打击、早控制,将假冒伪劣消灭在生产加工行为发生地,消灭在萌芽状态,在执法实践中,进一步探索暗访检查取证和现场快速取证的新方法。
  二是创新垂直管理体制下的执法监督机制。加强层级监督和督办,适当上收大案要案查处权限,加大查处力度。总局将研究修订挂牌督办、“五不放过”、案件移送等有关规定,完善案件查办的程序,明确工作责任。
  三是加强联合执法、协调办案。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机构要充分发挥当地政府打假办的协调职能。建立向当地政府报告的工作机制,完善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间案件移送、接收的程序规定。
  四是加强质检信用体系建设,完善黑名单制度,发挥信用在遏制假冒伪劣违法行为中的惩戒作用。
  (三)各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按照国务院确定的职能,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对生产、流通领域的国家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计量检定、认证认可、纤维检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等,认真组织实施综合管理和执法监督;要按照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部署、确定的专项监督打假、执法检查、综合治理等任务要求,全面履行工作职责,并积极协调、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应的行政执法工作。这些都是抓源头的重要内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必须认真落实,一抓到底。
  三、切实加强领导,确保从源头抓产品质量的工作落到实处
  (一)各级质监部门尤其是市、县级执法机构,要组织专门人力,集中专门时间,认真按照总局解决“三重一大”、建立“五道”防线、落实辖区责任制、实施打假治劣“12365工程”的要求,查找从源头抓好执法打假工作中存在的差距及其原因,制定措施,限期改进。
  (二)强化执法监督,规范执法行为。针对执法打假工作大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以县级局为基础,进一步建立健全政务公开、监督检查业务公开、办案程序公开、检验鉴定结果公开等执法监督“四公开”制度;紧紧围绕集中力量抓源头,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立案、取证、审理、执行及罚没物品管理、移送等执法办案程序制度;进一步落实标准、计量和质量“三位一体”综合执法制度,切实纠正多头执法、以权谋私等不良倾向,坚决查处有法不依、执法不严、违法不究、执法犯法、执法扰民等行为。
  (三)要按照“收支两条线”原则,解决好质检部门在体制改革、职能调整后的经费、装备和技术保障问题。当前最重要的是抓好国办[2002]55号文件的落实,落实行政执法“吃皇粮”政策。要认真解决以收顶支,以收补支现象,继续深入开展以收费、发证、办班为重点的专项治理,坚决防止乱收费、乱发证、乱办班现象的发生。要继续积极争取各级财政支持,落实财政经费保障。
  各级质监部门要始终不渝地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有关要求,从讲政治、讲大局的高度,把进一步履行从源头抓产品质量工作的新职能作为重要工作,充分调动广大干部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更好地抓好生产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严厉打击假冒伪劣产品违法犯罪活动,努力为创造放心满意的消费环境、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和安全可靠的投资环境履行好应尽职责,为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和社会全面进步做出新的贡献。



关于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

环发〔2004〕108号




关于贯彻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

  2004年6月28日,国务院召开了全国依法行政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以下简称“依法行政会议”)。为认真贯彻依法行政会议精神,扎实做好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学习依法行政会议文件,深刻领会会议精神,充分认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

  依法行政会议是国务院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行动。在依法行政会议上,温家宝总理深刻阐明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具体提出了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任务,明确要求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为全国各地方、各部门推进依法行政工作指明了方向。

  各级环保部门要认真组织学习温家宝总理在依法行政会议上的讲话,学习《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实施意见》、《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等文件,深刻理解其精神实质,充分认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重大意义,提高各级环保部门领导干部和管理人员依法行政的意识和依法办事的能力。

  各级环保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站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执政为民的高度,牢固树立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环境的意识,立足长远,抓好当前,在环境保护领域全面开展推进依法行政、努力建设法治政府的工作。

  二、按照依法行政会议的部署和要求,扎实做好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各项工作。

  2004年3月22日,国务院印发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下简称《纲要》)。《纲要》确立了建设法治政府的目标,规定了今后十年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指导思想和具体目标、基本原则和要求、主要任务和措施。

  为贯彻实施《纲要》,2004年4月30日,总局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通知》(环发〔2004〕74号),要求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纲要》的要求,推进环保部门的依法行政工作。根据《纲要》的要求,总局正在组织制定贯彻落实《纲要》的五年规划,确定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配套制度建设以及各阶段的工作重点。

  各地环保部门在贯彻落实《纲要》的工作中,要结合总局4月30日的通知要求和全国环保系统推进依法行政的工作目标、工作步骤、配套制度措施,做好当地环保系统的依法行政工作。

  (一)按照总局确定的以下工作目标,推进当地环保系统依法行政工作。

  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等制度建设,符合宪法和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充分反映客观规律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为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环境保护决策机制和制度基本形成。环境信息公布全面、准确、及时,社会公众能够有效参与环境保护决策。环境行政管理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便民、高效、诚信。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得到全面实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的环境权益得到切实保护,环境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制裁。

  环境行政执法程序得到遵守,环境行政执法行为得到规范。环保部门履行法定职责,不仅遵守环境保护的实体法规定,还严格遵守行政执法的程序法规定,特别是环境保护的现场检查程序、环境许可和审批程序、环境收费程序、环境处罚程序、环境复议程序以及行政应诉程序、行政赔偿程序、强制执行等程序,并使用国家规范的环境行政执法文书。

  环保部门所拥有的行政权力与所承担的责任紧密挂钩,与环保部门自身的利益彻底脱钩。行政监督制度和机制基本完善,层级监督明显加强,行政监督效能显著提高。

  环保系统工作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依法行政的观念明显提高,尊重法律、崇尚法律、遵守法律的氛围基本形成;依法行政的能力明显增强,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进行环境管理。

  (二)按照总局确定的以下工作步骤,开展依法行政工作。

  贯彻实施《纲要》的第一个五年规划,可分为三个阶段执行: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4年10月底以前),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从实际出发,制定本单位的实施规划(五年规划),并报上级环保部门备案。

  第二阶段:实施阶段(2004年11月—2008年12月),各级环保部门要按照五年规划逐年制定年度实施计划,确定贯彻实施《纲要》的阶段任务,分层次、有步骤、有重点地认真组织实施。

  2004年度实施《纲要》的主要任务,是做好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

  第三阶段:检查和总结阶段(2009年1月—5月),按五年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和要求,由各级环保部门负责在各自管辖范围内组织开展检查和总结工作,找出存在的问题,制定第二个五年实施规划。

  (三)建立健全有关配套制度和措施,为《纲要》的全面贯彻实施提供制度保障。

  健全的制度是依法行政工作落到实处的保障。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根据《纲要》的要求,重点建立健全以下配套制度:

  建立环境立法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按照实现决策科学化和民主化的要求,建立提出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草案、制定环境保护规范性文件的专家咨询论证制度,实行立法工作者、实际工作者和专家学者三结合,从制度上保证听取法律专家和第一线环境管理人员的意见。

  强化环境立法的公众参与制度。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听取公众意见,必要时在本局(厅)网站和有关环境报刊上公布环境立法草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增强环境立法项目、立法过程的公开性和透明度。积极探索建立对听取和采纳意见情况的说明制度,使环境立法更加充分体现最大多数人民群众的最大意愿。

  建立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定期评估和定期清理制度。环境保护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其确立的重大环境管理制度实施之后,要实行实施效果的定期评估和规范性文件的定期清理制度,并根据实施情况及时按法定程序予以修改或者废止。

  健全科学民主的环境决策机制。建立健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环保部门依法决定相结合的环境行政决策机制,并按照修改后的《国务院工作规则》的规定,修订本单位的工作规则,完善环保部门的内部决策规则和行政决策程序,提高决策水平。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通过媒体对外公开环境保护决策的事项、依据和结果。

  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环境决策责任追究制度,并加强对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监督,完善监督制度和机制,明确监督主体、监督内容、监督对象、监督程序和监督方式。对违法和不当进行环境行政决策活动的,要依法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实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受追究、侵权须赔偿的法治要求。

  建立健全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制度。2004年6月23日,总局发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总局令第22号),规定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的具体范围和有关程序,以及听证参加人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并规范了《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告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格式。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严格按照《行政许可法》要求,遵守《环境保护行政许可听证暂行办法》规定的程序,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知情权、陈述权和申辩权。

  推行政务公开制度。在领导体制上,坚持党组(党委)统一领导,综合业务部门主抓,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在公开内容上,突出重点,主要抓排污收费、建设项目审批、环保设施验收、废物进口审批等特殊环节;在公开形式上,因地制宜,采用简便有效的公开载体;在工作方法上,始终同反腐倡廉、行风建设相结合;在监督保障上,建立群众与社会参与的监督机制,确保公开的内容真实有效。

  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总局在部分地方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试点的基础上,总结形成了“一二三四五”的工作思路,即:贯穿行政执法责任制“一条主线”,实现既要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又要提高行政效率“两个目标”,抓住立好法、学好法、用好法“三个环节”,做到执法主体、执法行为、执法程序和执法形式“四个合法”,确保执法的依据、责任、权限、手段和要求“五个明确”。东部地区省份,要在全省范围环保部门全面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中西部地区省份,要在省和地市级环保部门重点推进环境行政执法责任制。

  完善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监督体系。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建立内部与外部相结合,多种监督手段综合运用的监督机制。具体措施是:通过健全环境法制工作机构、推行执法责任制,强化执法主体内部的自我监督;通过实施规范性文件和重大环境行政处罚案件备案制度、环境行政执法情况统计报告制度、环境行政复议制度,强化环保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通过实施案件移送制度、环境行政诉讼案件的应诉制度、国家赔偿制度,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通过实施人大政协提案落实情况的跟踪检查和报告制度,自觉接受人大和政协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行政执法行为的公示和听证制度、环境信访制度,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通过实施重大环境情况通报制度、环境质量公报制度、空气质量日报制度和重要河流断面水质报告制度,接受社会舆论监督。

  强化行政复议制度。有行政复议任务的环保部门要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这种行政机关内部的层级监督手段,加强对下级环保部门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通过行政复议,对下级环保部门和自身的各种违法和不当行为,坚决予以纠正,保护环境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提高认识,明确责任,切实加强对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领导。

  推进依法行政的关键在于领导重视。各级环保部门要把依法行政工作摆到日常工作的重要位置,确立局(厅)长为本局(厅)推进依法行政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并实行部门和内设机构第一责任人负责制,一级抓一级,逐级抓落实。

  各级环保部门的领导干部要带头学法、守法、用法。通过加强法律知识学习,建立法制意识,树立法制观念,增强法律素养和专业素质,提高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各级领导干部不仅要敢于执法,还要善于执法,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积极支持一线执法人员严格执法,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行政执法,更不能以权代法、以权压法、以权废法。

  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的作用。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涉及面广、难度大、要求高,法制工作的专业性、技术性很强,需要一支政治强、作风硬、业务精的法制工作队伍,协助环保部门领导做好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各项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充分发挥法制机构在依法行政工作中的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作用,为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处理矛盾、解决难题出谋划策。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法制机构和队伍建设,为他们开展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法制机构工作人员也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断增强政治和业务素质,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四、及时研究依法行政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进行分析、总结和报告。

  结合各地贯彻实施依法行政会议精神和《纲要》的进展情况,各级环保部门要及时了解本单位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分析、研究和总结,定期报送总局。各级环保部门的法制工作机构,要充分发挥参谋、助手和法律顾问的作用,做好有关督促检查、协调指导、政策研究和情况交流工作。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是一项任重道远的工作。各级环保部门要以依法行政会议和实施《纲要》为契机,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切实加强环境保护行政监督管理,实现新世纪的环保目标。

  

  二○○四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