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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包公案》/戴洪斌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12 21:33:57  浏览:932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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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包公案》

戴洪斌


  手边有一本明朝人编的小说集《包公案》,那是一本公案故事集,按照现在的说法就是侦探故事集(也包括了判案),说的全是包公破案、平反昭雪的事。
  法制建设了这么多年,个人也从事了这么多年的法律工作,最近再来看这类公案故事,感受就有所不同,甚至有了一点诧异、异样。特别是社会进化了,人的观念随之进化,对这类过去的公案故事也就有了新的认识。
  看这类公案故事,内心感觉就是过瘾,里面贯穿了曲折情节、伸张正义、惩恶扬善的精神,特别是作  为中国人更是能从其中得到某种精神上的满足,快也哉!
但以这几年逐渐深入人心的观念来说,这些公案故事里表现出的一些做法、指导思想却不再为现代人接受了。但自己也知道,因为时代的不同,思想、做法自然也是不同的。
试着分析一二,如下:
  1.重刑伺候
  众多的公案故事里,包公以及其他的办案官员在办案中,首先采取的就是对犯罪嫌疑人(现在的称法)的刑讯逼供。可以看出,那是被当时经常使用的办案方式,是常用的一种“讯问”的方式。其有些效果,简单易行,但其非常残酷,负面的效果也很大。现在的司法理念、社会观念已经改变,不再主张刑讯逼供,即使是对坏人,社会上也不再接受这一破案做法。于是,看到公案故事里的刑讯逼供,心中真的是有些隐隐不安。
2.一审问宰
  经常读到,包公破案之后裁判被告人为死刑,罪大恶极的,马上就将其问宰。其实当时的司法制度的常态并不是这样,而是也有相应的复查制度。也许是公案集的作者就喜欢来个痛快彻底,查实某人罪大恶极后,即要马上得到情绪上的宣泄,而不愿再将文字浪费在上诉、再审、复核等程序上,象乌龟一般慢慢爬。而是来个痛快的,给被害人及其家属一个当即的交代,也是给读者的一个马上交代。谁能多说啥呢?因为这是公案小说,是个人的艺术创作。
3.神灵助判
  包公也经常遇到疑难案件,如同现在的警察、法官,对于一些案件中的难解问题,多是伤神,无法查清案件事实,也无法决断裁判。于是,在公案故事里,神灵的力量就显示出来了,经常跳出来给予包公一点提示,协助包公查清案件事实,确定案件真凶,还原案件的本来面目,使得沉冤得以昭雪。这也是公案小说的艺术魅力所在,也是公案小说为老百姓喜欢的真正原因。如果写的全是程序、证据、报告、合议、开庭等等,那是多么的枯燥,这些工作细节如果全部搬到纸上,那还有什么看头?现在的破案、断案小说多是缺少魅力,很少能够深入人心,其原因也许在此。
4.侦审一体
  确定一个人的刑事责任,是对其最大的惩处,因此需要严密的程序、繁琐的环节,更是需要众多的机关各司其职,互相制约、监督,以此保障犯罪嫌疑人的权益。现在在刑事程序中,就由公案、检察、法院、监狱、看守所等机关分担不同的刑事诉讼职能。而在公案小说里,全部是这样的,由一个机构甚至一个人就全部承担了,一体完成侦查、起诉、裁判以及执行。
  还有很多很多话题,一下也说不完。以现在的观念来看传统的公案小说,就可以看出那时的司法制度与现今的是多么不同,指导上也不同。提出以上这几点的不同,并不是要说明那个时代的司法体制是多么落后,这里没有任何这样的意思。因为,那个时代有其配套的体制。提出这些,只是有所感受,随笔写下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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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安徽省人民政府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113号)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已经1998年12月4日省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代省长 王太华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日


             安徽省商品条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商品条码的管理,加快条码技术的推广和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贸易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商品条码,是指应用于商品,由一组规定排列的条和空以及对应字符组成,在国际和国内流通领域中通用的表示商品生产者、商品名称等信息的标识。
  商品条码由厂商识别代码、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校验码组成。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商品条码工作,行署和市、县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商品条码工作。
  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安徽分中心(以下简称编码机构)负责受理厂商识别代码的注册申请和商品条码制品的检测等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商品条码的宣传、推广工作,鼓励、支持商品生产者、销售者使用商品条码和应用商品条码技术。

第二章 商品条码的注册、备案与使用





  第六条 单位或者个人可以根据生产经营活动的需要,向编码机构申请注册厂商识别代码,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书;
  (二)单位代码证书和营业执照;
  (三)在有注册商标的商品上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提供商标注册证书;
  编码机构应当自接到厂商识别代码注册申请之日起7日内完成初审,符合条件的,报送中国物品编码中心审批;不符合条件的,编码机构应当将申请材料退给申请单位或者个人,并说明理由。


  第七条 单位或者个人取得中国物品编码中心赋予的厂商识别代码及注册证书后,即成为中国商品条码系统成员(以下简称系统成员)。
  系统成员可以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与自行编制的商品项目代码以及按国家标准计算方法计算的校验码相结合,编制成确定的商品条码,在其商品上使用。系统成员对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其相应的商品条码享有专用权。


  第八条 系统成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对生产的不同种类的商品以及同一种类但不同规格或者不同包装的商品,编制不同的商品项目代码,并报编码机构备案;
  (二)不得将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


  第九条 系统成员变更名称、地址等事项,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文件或者证书向编码机构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条 厂商识别代码的有效期为2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期满需要继续使用的,系统成员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续展;逾期未申请续展的,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第十一条 系统成员终止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向编码机构申请注销其厂商识别代码及系统成员资格。
  对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启用。


  第十二条 被注销厂商识别代码的单位或者个人,需要重新使用商品条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重新办理厂商识别代码注册手续。


  第十三条 禁止伪造或者冒用他人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

第三章 商品条码的印制





  第十四条 印制商品条码应当执行有关商品条码印制的国家标准。


  第十五条 印刷企业应当在取得编码机构核发的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十六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印刷企业,可向编码机构申请商品条码印制资格:
  (一)有保证商品条码印制质量的技术设备;
  (二)有对商品条码印制质量进行检测的技术手段和技术人员,或者已经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能力的单位代为检测;
  (三)有健全的质量体系;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编码机构应当在接到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符合条件的,颁发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


  第十七条 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5年。期满需要继续保留商品条码印制资格的,印刷企业应当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编码机构申请复审。复审合格的,保留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复审不合格或者逾期未提出复审申请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


  第十八条 印刷企业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时,应当查验委托人的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委托从不能出具上述证书或者证明的,印刷企业不得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

第四章 服务与监督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增强社会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在推广商品条码的应用和进行日常管理工作中提供下列服务:
  (一)向社会宣传商品条码知识和商品条码应用技术;
  (二)向系统成员传播国内外商品条码技术的发展动态;
  (三)组织开展系统成员、印刷企业的技术培训和技术交流,并提供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
  (四)推广商业销售自动化技术,提供商业自动化建设中的标准化技术咨询;
  (五)其他必要的服务。


  第二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商品条码的使用和印制实施监督检查,并可以查验使用、印制商品条码的单位或者个人的有关证书。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使用未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二)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第(二)项规定,将其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转让、租赁给他人使用的;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启用已注销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已经注册的厂商识别代码及相应的商品条码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条码印制资格证书擅自承接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至1万元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委托人未取得厂商识别代码注册证书或者编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印刷企业承接其商品条码印制业务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可提请编码机构注销其商品条码印制资格。


  第二十五条 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和编码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应用中的具体问题,由省人民政府技术监督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


财政部关于认真清理整顿财政部门国债中介机构的通知
财政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
为了贯彻落实中央(1993)6号文件精神和朱■基副总理在全国财政、税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约法三章”中第三条的要求,目前各级财政部门所属公司正在进行认真的自查整顿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的稳步开展,经研究,对这次清理整顿工作中涉及国债中介机构的有关事项明确
如下:
1.各级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是为了适应国债工作的需要,经批准建立的事业单位。它以维护国债信誉、保护群众利益为宗旨,坚持服务为主,不以盈利为目的。任务是协助各级财政部门做好国债发行、兑付工作,加强市场管理,方便群众转让,维护市场的正常交易秩序。根
据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各地的国债中介机构属合法机构。
2.为了更好地发挥服务国债,服务社会,推动国债事业发展的作用,各地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要遵照我部(93)财监字第5号通知要求,由财政部门统一部署,认真清理检查,健全制度,规范管理。
3.关于财政部门所属的国债中介机构今后如何发展的问题,在此次整顿工作结束后,由我部另行通知。



199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