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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李冬梅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03 05:25:30  浏览:870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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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

李冬梅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缔约过失责任的形式是损害赔偿。缔约过失损害赔偿的范围,是相对人因缔约过失而遭受的信赖利益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具体而言:(1)在合同不成立,或虽已成立但被宣告为无效或被撤销的情况下,构成缔约过失的一方应赔偿对方的直接损失通常包括订立合同的费用(如旅差费、通讯费)、准备履行合同所支出的费用(如仓库预租费)以及上述费用的利息,间接损失主要指对方因此丧失商机所造成的损失;(2)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照顾、保护义务而使对方遭受人身损害时,应赔偿因此产生的实际财产损失;(3)由于一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未尽通知、说明义务致使另一方遭受财产损失时,也应赔偿其实际财产损失。

作者:李冬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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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教育部


卫生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的通知


2000-11-16

卫疾控发[2000]414号


1992年卫生部、国家教委、全国爱卫会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实施已近尾声,为考核各地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进展情况,制定新世纪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计划,我们制定了《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以下简称《方案》)。现将《方
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方案》的要求,认真组织考评工作,并于2001年7月底前将考评结果报卫生部和教育部。卫生部、教育部将于2001年9至10月对各地考评情况进行抽查验收。

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方案

  一、考评目的
  (一)通过评价1992-2000年间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规划的完成情况,总结成绩和经验,发现问题和差距,推动学生常见病防治工作向更深层次发展。
  (二)分析各种学生常见病在新形势下的发展特点和趋势,据此制定新的干预措施,并为各级政府制定2l世纪防病规划与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二、考评内容和指标
  以1995年全国学生常见病防治规划中期考评结果为基线(若没有1995年数据,可用相近年份资料代替),以各省区市统一组织的自查为主要形式。内容包括两个部分:(1)“六病”综合防治措施执行情况;(2)2000年与1995年相比,“六病”防治各项具体指标的达标进展情况。
  (一)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措施
  用以下五项指标反映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情况:
  l、领导小组是否发挥作用,组织结构是否健全。
  2、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中拥有专(兼)职卫生人员的学校数。
  3、以县(市)为单位,乡中心以上中小学进行“六病”监测(以定期开展监测和建立防治档案为主要标志)的覆盖率。
  4、以县(市)为单位,进行“六病”防治学校的覆盖率。
  5、开展健康教育学校的覆盖率。

  (二)“六病”防治各单项指标达标情况
  用以下九个单项指标反映六种常见病的防治工作进展:
  l、蛔虫感染率
  2、沙眼患病率
  3、贫血患病率
  4、龋均
  5、龋齿充填率
  6、刷牙率
  7、视力低下率
  8、营养不良患病率
  9、肥胖检出率

  三、考评程序和方法
  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和教育厅(局、教委)联合成立“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本次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
  2、检查人员由卫生、教育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同时抽调当地业务素质较高的专业人员参加。
  3、检查内容:
  1)查阅资料档案。
  2)现场检查(限于省级抽查的30所学校),包括:(小学生)正确刷牙情况和(中学生)恒牙龋患情况。
  4、各地以县(区)为单位进行自查,由地市级、省级卫生、教育行政部门组织逐级抽查,
结果报省级学生常见病防治终期考评领导小组办公室。
  5、各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按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分好(含省会城市)、中、差三个片(可以和全国学生体质健康调研的抽样片相一致),每片抽查10所学校(城、乡各5所)。每省、自治区、直辖市至少抽查30所学校,并将原始记分表和汇总资料上报卫生部疾病控制司。
  6、卫生部、教育部对上报资料作初步评估后,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7、本考评方案涉及的学生常见病概念、检查方法、技术规范参见卫生部、教育部联合下发的《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1992年)和《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方案技术规范》(1993年)。

  四、考评工作部署和时间安排
  l、2000年11月,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发文,考评工作正式启动。
  2、2001年1月,举办培训班,对考评方案和方法进行培训。
  3、2001年3-6月,各省自查和抽查。
  4、2001年7月,省(区、市)将考评报告上报卫生部、教育部。
  5、2001年9-10月,卫生部、教育部领导组成检查组对省级考评结果进行随机抽查。
  6、2001年12月,召开全国学生常见病综合防治终期考评总结会,布置下一步工作。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化部


文化部关于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的通知
1998年3月3日,文化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音像制品行政管理部门:
为加强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管理,文化部于1995年7月下发了《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对解决当时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存在的问题,维护音像制品发行工作的正常秩序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随着音像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原有的一些规定已经不能完全适应目前音像市场的发展变化,为此我部决定改进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办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主办单位,必须是经国家批准的音像制品批发单位或音像出版单位,其他单位不得举办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
二、音像出版单位和音像制品批发单位自行举办的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不再审批,改为事前备案。举办单位应在会前将订货会的时间、地点、参加单位等情况分别向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及文化部备案。
三、举办地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的监督,应派人到会进行检查,防止利用订货会推销非法音像制品。
四、订货会结束后,举办单位要将统计结果报文化部。统计内容包括与会的各音像出版发行单位及其成交的音像制品品种、数量、成交额,以及参加订货会供需双方的人数等。
五、国家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全国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宣传、展示我国音像业的成果,推动正版音像制品的发行,提高市场占有量,促进音像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届时,各省级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和放映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当地音像制品发行单位参加订货会。
六、举办音像制品展销会等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七、举办国际性音像制品展销会,仍需报文化部审批。
八、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音像制品批发订货会管理的通知》(文市发〔1995〕30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