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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30 05:13:36  浏览:822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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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四川省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
四川省技术监督局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临时生产许可证管理,确保新投(转)产企业生产、经销活动的合法性,根据国务院颁发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条例》第2条及国家技监局管发(1989)367号《查处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实施细则》第四条之规定,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四川省境内生产(含组装、分装)国家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的企业,不论企业性质和隶属关系,均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国家宣布发证工作结束,进入无证查处状态后企业新投(转)产的产品,在取得正式生产许可证前,企业必须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作为生产、销售的合法依据。
第四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的申请、考核、检验和发放工作由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统一负责。其它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发证。
第五条 企业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应在产品批量生产前写出书面申请,经市、地、州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或技术监督局签署意见后报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书面申请的内容包括企业性质、规模、投产时间、设备、工艺、检验手段、质量及质量管理状况、人员素质等,企
业投产后超过三个月不申请办证者,视为无证生产。
第六条 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接到企业书面办证申请后,应在一个月之内组织人员(或委托企业所在地市、地、州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对申证企业的质量体系和生产条件,按照《实施细则》的基本要求,进行审查考核,同时抽取(或委托当地技术监督局代抽)产品实物样品,
送指定的省级质检部门检验。
第七条 申证企业质量体系,生产条件及产品实物质量均符合要求者,由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颁发试产试销证书(有效期三个月)。企业办理试产试销证时应提供下列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
2.办证书面申请报告;
3.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第八条 企业获得试产试销证书后应积极完善质量体系,提高管理水平,确保产品质量。在三个月内向省级行业归口部门申请技术鉴定(或批量投产鉴定)。
第九条 企业获得省级行业归口部门出据的鉴定证书后,凭鉴定证书(包括鉴定的全套资料)、临时生产许可证申请表及试产试销证到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办公室领取临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半年)。
第十条 国家归口发证部(委、局)对产品鉴定未作强制规定的,企业可以不申请鉴定,直接办理临时生产许可证。
第十一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试产试销证不得租借、转让。有效期满后,企业应将证书原件交回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第十二条 临时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较短,可以不在产品包装上注明其标记、编号。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四川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1998年7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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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政部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财库[2001]56号


关于印发《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党中央有关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全国政协办公厅,各人民团体,高法院,高检院:
为真实、准确地反映各单位资产的情况,规范住房改革支出会计核算,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财政部制定了《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本规定适用于2000年底前已售住房和按“老房老办法”租住的房改房。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库司)反馈。

附件: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二OO一年九月十三日


关于国家行政机关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的规定

为了规范中央行政单位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根据《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现就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账务处理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一、住房公积金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住房公积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住房公积金)
2.各单位在提取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3.各单位缴纳个人提取住房公积金时: 借:暂存款(住房公积金)
贷:银行存款
4.各单位缴纳财政拨付住房公积金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住房公积金支出
贷:银行存款
二、购房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拨入的购房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购房补贴)
2.各单位发放购房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购房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三、住房提租补贴经费的账务处理
1.各单位收到住房提租补贴经费时:
借:银行存款
贷:拨入经费—拨入住房改革支出经费(提租补贴)
2.各单位发放提租补贴时:
借:经费支出—住房改革支出—提租补贴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四、出售公有住房收入的账务处理
1.单位收到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同时,按出售固定资产原价,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2.单位使用出售公有住房收入时:
借:其他收入—出售公有住房收入
贷:银行存款
3.单位公有住房购入(购建)价与售出价的差额部分,要在备查案中备查。


常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江苏省常州市人民政府


常州市人民政府文件

常政发〔2002〕27号

关于颁发《常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公司、直属单位:

现将《常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颁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实施。

常州市人民政府

二○○二年二月二十五日


常州市市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社会公共秩序,提高城市文明程度,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管理。


第三条  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遵守本办法。

责任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为“门前三包”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秩序、包绿化。“门前三包”责任地段的范围,两侧以责任单位的临街门面或与门面相连的建筑物、围墙、栅栏的两端为界,平面至人行道的侧平石(无人行道的,以道路边线为界)。凡有多门的责任单位,每门均实行“门前三包”。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市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协调、指导工作。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的“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工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经贸、公安、建设、房管、园林、工商、交通等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单位必须由责任人与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门前三包责任书》由市城管部门按统一格式制作。签订的《门前三包责任书》必须悬挂在醒目位置。


第七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必须确定相应人员履行“门前三包”责任,自觉接受“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八条  各责任单位必须严格履行包市容环境卫生、包秩序、包绿化责任。其具体责任为:

(一)包市容环境卫生:负责责任范围内的保洁工作(责任范围内的清扫由环卫处负责)。按照规定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倾倒垃圾;做到无垃圾、污物、废弃物、痰迹和积雪;墙体立面、橱窗无积尘物,无乱张贴乱涂写;门楼牌匾设置规范、完好无损、用字规范;确保店面霓虹灯等各种光源设施完好,按规定时间亮灯;门面要定期粉刷、维修;维护市政公用设施的完好;保持市容的整洁美观。

(二)包秩序:维持责任地段内秩序良好。做到无店外出摊、乱堆杂物、乱吊乱挂、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及其它违章行为;不得使用超过规定噪声标准的音响电器招揽生意。

(三)包绿化:保护责任地段内的花草树木绿地。禁止攀折花木,做到树上无钉子、无牵挂物、无晾晒物,禁止向绿地内倾倒垃圾和其他杂物。


第九条  各类集贸市场周边“门前三包”管理责任,由市场管理部门负责。

广场、街心公园、公共绿地、营业性停车场等,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管理。


第十条  相关部门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具体职责:

(一)公安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临街车辆停放秩序的管理;

(二)建设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市政公用设施的管理和维护,保持各类市政公用设施完好无损;

(三)园林绿化管理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绿化的管理,管养好树木、花卉和绿地,保持绿化设施完好,绿化带内无垃圾杂物;

(四)房管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落实住宅小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的监管;

(五)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职责,依法禁止或取缔店外出摊经营及流动摊贩;

(六)交通部门依据职责,加强对临街机动车辆维修单位的管理,负责市区过境公路及其设施的管理和维护。


第十一条  市城管部门负责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检查、考核制度,对“门前三包”监督管理成绩显著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各区、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要建立“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的各项制度,配备专职管理人员,佩戴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制作的标志,加强对“门前三包”责任制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市、区城管部门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意见,作为市、区文明办考核文明单位的重要内容之一。


第十三条  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行为,由市、区城管部门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市、区城管监察队伍负责按规定对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实施监察。


第十四条 对阻挠、妨碍城市管理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当事人逾期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所辖市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常州市城区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常政发〔1994〕105号文件)同时废止。


常州市人民政府
2002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