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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2 07:58:05  浏览:8006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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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

粤府办〔2003〕11号


印发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的通知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府直属有关单位: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业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按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迳向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反映。


                       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三年二月十四日



广东省促进创业投资发展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国内外创业资本投资我省高新技术产业,规范创业投资机构
的设立和运作,保护创业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创业投资事业的发展,制定本
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是指向未上市高新技术创业企业进行各类股权
投资,并为其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以期获取中长期资本增值收益的投资行为。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创业投资机构,是指依照本规定在广东省设立并从事创
业投资活动的民事主体。
  第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名称可以加注“创业投资”
或者“风险投资”等字样,其他机构的名称不得冠以上述字样。
  第五条 广东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同省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
施本规定,负责拟定鼓励和规范创业投资事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报省政府批准
后执行。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登记注册。

第二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设立
  第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国家规定
许可的其他组织形式。
  第七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资信良好并具备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法人或自然人作为主要发
起人负责创业投资机构的发起设立事宜;
  (二)有必需的创业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三)注册资本应当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条 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人的全部出资应当为货币形式。
  企业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资机构的,应当符合本暂行规定的第七条,
并且申请变更时现有的货币资本和所持有的高新技术企业股权资本的总和,应当
不低于全部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七十。
  第九条 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或者申请变更主营业务成为创业投
资机构的,可直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企业设立登记或者变更登记手
续。
  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机构的有关审批、登记工作,按照国家现行的
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设立
  第十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委托其他创业投资机构或创业投资顾问公司作为
管理顾问机构代理其管理投资业务,但应当事先签订委托管理协议,并在委托管
理协议中注明委托方与代理方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管理费标准。
  第十一条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以采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
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 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发起人应当具备与创业投资机构主要发起人相当的条件;
  (二)有必需的创业投资业务管理人员;
  (三)以受托管理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业务作为主营业务;
  (四)注册资本不少于200万元人民币或等值外币;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直接向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手续。
  境外投资人申请设立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的有关审批、登记工作,按照国
家现行的法律法规和程序办理。
第四章 创业投资机构的投资运作
  第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从事以下业务:
  (一)创业投资业务;
  (二)受委托管理其他创业投资机构的创业投资资本;
  (三)创业投资咨询业务;
  (四)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
  (五)参与发起创业投资机构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六)法律、法规或规章允许的其他业务。
  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可以从事的业务范围,参照上述规定。
  第十五条 创业投资机构不得从事下列业务:
  (一)贷款业务;
  (二)资金拆借业务;
  (三)证券和期货交易;
  (四)为与其没有产权关系的法人或自然人提供抵押和担保;
  (五)法律、法规或规章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只能投资于未上市企业,但所投资企业上市后创业
投资机构所持股份不在此限。
  第十七条 未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投资人表决通过,创业投资机构
对同一个被投资企业的投资额不得超过该创业投资机构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
  第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收益可以定期分配,也可以在实现之时即时分配;
所投资企业已经上市的,其具有流通性的股票可以作为已实现收益直接分配给股
东;所获得的资本增值收益可以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的
业绩奖励。但是,收益分配的时期、比例与方式以及对管理人员或管理顾问机构
的业绩奖励标准,均须在机构章程中载明。
  第十九条 创业投资可通过企业并购、股权转让、柜台交易、证券市场上市
以及其他方式撤出变现。
  第二十条 受委托的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以被委托机构的资本进行投资时,
应当以其自有资金按不低于被委托机构实际投资额的百分之一进行同步投资,当
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同步投资应当遵循同股同价的原则。
第五章 鼓励与优惠
  第二十一条 政府鼓励创业投资机构对列入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和省科技厅共
同制定的《广东省当前优先发展的高技术产业化重点领域指南》(以下简称《指
南》)的项目进行投资。
  第二十二条 鼓励创业投资机构重点投资处于初创阶段、属于核心技术开发、
具有产业化前景的项目或者企业;政府用于科技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
研项目的补助经费,对创业资本投资的企业的有关项目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创业投资机构投资于《指南》规定范围项目的资金,超过其对
外投资总额百分之七十的,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
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企业地方优惠政策。认定办法由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
行政主管部门另行制定,报省政府同意后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以全额资本金对外投资。
  第二十五条 按照本规定设立与运作的创业投资机构,其投资于国家税收法
规规定定期减、免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所获得的投资收益按规定减免企业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 创业投资机构可以按当年总收入的百分之十提取风险补偿金,
用于补偿以前年度和当年投资性亏损。
  第二十七条 创业投资机构的年度经营利润,可先用于抵补前3年因投资于
创业企业而发生的亏损。创业投资机构投资《指南》确定的高技术产业项目,从
投资之日起5年内,上缴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增值税的地方分成部分,由同
级财政安排同等数额的专项资金给予扶持;之后2年,给予减半扶持。
  第二十八条 创业投资机构申请享受第二十五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所列
政策优惠,经省发展计划主管部门会省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认定,报省税务部门验
证执行。
第六章 创业投资协会
  第二十九条 创业投资协会是创业投资行业(含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
理顾问机构)的自律性组织;
  凡在广东省内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自愿加入
创业投资协会。
  第三十条 创业投资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创业投资的行业公约和行为规范,履行公约授权的职责,并监督
会员履行公约和规范;
  (二)开展信息服务,促进业务联系与合作,推动国内外创业投资事业的交
流活动;
  (三)组织创业投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
  (四)进行创业投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的教育、检查和监督;
  (五)协助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创业投资的有关管理工作;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登记注册的创业投资机构和创业投资管理机
构,尚未具备本规定设立条件的,应当在本规定施行之日起1年内达到本规定的
条件,其从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创业投资业务中所获得的收益,可以参照本规定有
关内容享受鼓励优惠政策。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广东省发展计划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3年3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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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4年6月4日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下列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应当对提供格式条款一方订立合同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1)房屋买卖、转让、租赁合同;

(2)物业管理合同;

(3)旅游合同;

(4)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

(5)邮政、电信合同;

(6)其他含有格式条款的合同。”

二、删去第九条第二款、第三款。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合同鉴证实行自愿原则。”

四、第二十六条修改为“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八条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甘肃省合同监督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的通知

甘政办发〔2011〕15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已经2011年6月10日省政府第8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八日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甘肃出版业发展,鼓励优秀出版物出版,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并根据《出版管理条例》和《中国出版政府奖(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和网络出版物奖)评奖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系省级政府奖,其评选和奖励工作由省新闻出版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的指导思想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和正确的出版导向,坚持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坚持“三贴近”原则,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弘扬主旋律,引导和激励出版社及出版工作者编辑出版传播先进文化、引导社会舆论和提高全民族思想道德文化素质的出版物。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是指国家出版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设在甘肃省的出版社正式出版、公开发行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本办法所称出版专业论文,是指在报纸、期刊和出版社公开发表的出版专业理论研究文章。

  第五条 参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必须达到合格标准,并具备以下条件之一:

  (一)对于中华民族优秀文化的创新、传播和积累有一定贡献;

  (二)对于社会主义政治建设、经济建设、文化建设和社会建设有重要作用,对西部大开发和甘肃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及文化大省建设有重要贡献;

  (三)具有较高的思想价值、科学价值、文化艺术价值和应用价值,或在思想界、学术界及社会上产生较大影响;

  (四)对于出版业的发展有重要贡献;

  (五)装帧设计能恰当反映全书主题内容,格调高雅,美观新颖,文字规范,有创新性和独到之处;

  (六)深受读者欢迎,持续畅销,两年累计销售量在2万册(张、盘)以上(不含依照行政指令出版发行的政治理论类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等)。

  第六条 下列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再参加评选:

  (一)由国家法律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会议文件、辅导材料、行业标准等汇编而成的图书以及省部级以上领导同志的著作;

  (二)面向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辅类出版物;

  (三)获中国出版政府奖、中华优秀出版物奖和“五个一工程”奖的出版物。

  第七条 有下列情况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不参加评选,已参加评选或获奖的,由省新闻出版局取消参评资格,撤销已获奖项。

  (一)买卖书号、版号或变相买卖书号、版号的;

  (二)在质量检查中被认定为不合格产品的;

  (三)受到新闻出版总署或省新闻出版局通报批评的;

  (四)违反《著作权法》、《出版管理条例》和其他出版管理规定的。

  第八条 奖项设置和评奖周期

  (一)综合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分一、二、三等奖。

  (二)单项奖设立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分一、二等奖;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和单项奖每两年评选一次。

  第九条 奖额及奖金

  (一)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15名,三等奖20名,各奖励10000元、6000元、3000元。

  (二)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三)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设立一等奖5名,二等奖5名,各奖励2000元、1000元。

  (四)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5名,奖励1000元。

  (五)对获得中国出版政府奖、“五个一工程”奖和中华优秀出版物奖的出版物,分别给予50000元、40000元、30000元的现金奖励。

  第十条 奖项缺额原则和限制原则

  (一)根据参评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的质量状况,奖项可以空缺;

  (二)推荐送评出版物的数量不超过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综合奖及其他各单项奖所设奖项数额的4倍,优秀出版专业论文每人限报一篇;

  (三)同一奖项的获奖出版物、同一责任编辑(装帧设计者)的出版物不超过2种(不含丛书)。

  第十一条 评奖机构

  省政府设立由有关专家和有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奖工作;在省新闻出版局设立办公室,负责评奖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每评奖年度4月至9月开展评奖工作。评奖程序是:

  (一)省新闻出版局发布评奖通知;

  (二)各出版社审查推荐参评出版物,填报相关登记表,报送参评样书2本;

  (三)省新闻出版局组织参评出版物编校质量和印装质量检查,确认参评资格;

  (四)各评奖学科组对参评出版物进行初审评议并向评审委员会差额推荐入围出版物和论文的建议名单以及获奖等级的推荐意见;

  (五)评审委员会从各学科组推荐的入围出版物和论文中,评审获奖优秀出版物、优秀论文及获奖等级;

  (六)公示评选拟获奖出版物和论文,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

  (七)省新闻出版局审议确定获奖出版物和获奖论文名单;

  (八)将评奖结果报省政府审定;

  (九)省新闻出版局公布评奖结果,表彰奖励获奖单位及获奖者。

  第十三条 授奖办法

  (一)向获奖图书、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授予“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和“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向获奖论文授予“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由省政府颁发获奖证书;

  (二)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的出版社颁发奖状或奖杯(奖牌)及奖金,向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三)向获甘肃省优秀图书编辑奖的责任编辑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四)向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装帧设计奖获奖出版物的装帧设计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五)向甘肃省优秀出版专业论文奖获奖作者颁发获奖证书和奖金。

  第十四条 甘肃省优秀图书、音像制品及电子出版物奖评奖资金由省财政支付。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